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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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1月份通过出让方式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全部用于开发商品房,支付土地价款1090万元,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合计1万平米。

3月份预售建筑面积0.3万平米的商品房,每平米销售单价6540元(含税,税率为9%),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月份申报期预缴增值税。

10月份将3月所预售的建筑面积0.3万平米商品房交付购房者。

解析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义务未发生,不计算销项税额。

3月借:银行存款 1962万元(0.3万平*6540元/平)贷:预售账款 1962万元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54万元[1962万元/(1+9%)*3%] 贷:银行存款 54万元10月借:预收账款 1962(0.3万平*6540元/平)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万元[1962万元/(1+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62万元(销项税额)[1962万元/(1+9%)*9%]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万元(销项税额抵减)[1090万元*0.3/(1+9%)*9%]贷:开发产品 27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35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162-27)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54万元[1962万元/(1+9%)*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1万元(135-54)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报:602000000000000000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

湖北省规定: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建筑行业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

建筑行业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

建筑行业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案例背景:甲公司于 20X5 年底成立,下设 A、B、C 三个项目部,2016 年 5 月中标公路建设 A 项目、房屋建筑B 项目,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A 项目合同总造价 81567777.24 元(含增值税8083293.24元),B项目合同总造价1亿元(不含增值税)。

2015年3月开工的确C项目,C 项目合同金额 26000 万元。

A、B、C 项目部均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案例假设条件:建筑业于 2016 年 5 月 1 日开始完成“营改增”,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A、B、C 项目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项目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项目部所在地预征率为 2%,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 3%,城市维护建设税 7%、教育费附加 3%、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2%。

发生下列经济业务:第一部分:A 项目部1)2016年5月收业主开工预付款8156777.72元(总合同额的10%);购设备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专业路基分包单位款 222 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部预缴增值税 146968.97 元。

2)2016 年6 月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 万元,材料领用采用假退库制度,验收后全部领用,月末盘点结余68 万元;对专业分包计价666 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回预付款222 万元,扣质保金66.6 万元,已支付377.4 万元;对劳务分包计价111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机械租赁费用 82.4 万元(租赁设备于 2012 年购进),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 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当地预缴了增值税,扣留保金175236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不再扣款);项目部变卖废料,取得现金 1.17 万元(注:因本例销售废料收入与建筑业收入相差较大,所以本案例不计算项目部销售废料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研究一、概述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税负变化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财政稳定具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建筑业也经历了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重大转变,即“营改增”。

这一税制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建筑业主要缴纳营业税,而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的全额征税,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影响了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动力。

而增值税是一种基于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税种,它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营改增”对于建筑业的影响并非完全积极。

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相对复杂,需要企业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业涉及的产业链较长,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税负转嫁和抵扣问题也较为复杂。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建筑业企业需要积极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变化,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以应对可能的税负增加和风险挑战。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情况及其对企业经营、行业发展和国家财政的影响。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本研究将揭示“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业中的实施效果,为政府决策和企业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本研究也将对如何优化增值税制度、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思考。

1. 研究背景与意义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税收政策的变革不仅直接关系到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对整个经济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筑业也迎来了“营改增”的重大变革。

这一变革旨在优化税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由于建筑业具有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税负结构复杂等特点,“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业税负变化及行业发展的影响也呈现出独特的复杂性。

在此背景下,研究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通过深入分析“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税负的具体影响,可以揭示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成效与不足,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提供理论支撑。

“营改增”试点企业典型案例介绍

“营改增”试点企业典型案例介绍

“营改增〞试点企业典型案例介绍案例一:某国有控股化工集团公司〔一〕根本情况该集团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试点,针对传统国有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公司积极探索通过主辅别离实现专业化经营。

通过营改增,迅速着手将原来的效劳性业务别离重组,把分散在各下属企业内部的设计院、监理公司、造价公司、装备公司等别离,组建工程公司;把分散在各企业的计算机公司、部门等别离出来,组建信息公司;把分散在各企业的码头、储罐、包装、运输等别离出来,组建物流公司。

〔二〕营改增效果营改增给企业快速开展带来实惠,具体表现在:1.聚焦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别离了近700多的员工和大量辅助资产,2021年收到生产性效劳业增值税发票近500多万可以抵扣,使经营本钱明显下降。

公司在上海化工区加快开展,已成为跨国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经济效益稳步上升。

2.做优做强生产性效劳业。

营改增之前,辅业依附于母体,没有经营压力,存在吃大锅饭现象。

别离出来以后,他们走向市场,专业化经营,效劳能力和水平得到了很好的开展。

目前,集团的物流公司现在除了为集团效劳外,还通过国际化竞标,为巴斯夫、拜耳等国际一流跨国公司提供高端效劳,成为中国物流50强和国家发改委物流示范企业。

与中石化、宝钢的信息公司联合组建的信息公司,已成为全球信息技术行业巨头SAP、埃森哲在中国的IT工程合作伙伴和分销代理商。

3.企业既能做大蛋糕又能降低税负。

在2021年经济开展困难情况下,仍然取得了明显成效。

〔1〕集团物流公司。

2021年1至8月收入6152万元,利润1069万元,2021年同比实现收入8336万元,利润1200万元,分别增长35.50%,12.25%。

与原营业税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比拟,税收减少税负96万元,降负1.15%。

〔2〕集团工程公司下属造价公司。

2021年1至8月收入万元(大局部设计收入包含在工程款中),利润万元,2021年同比实现收入万元,利润万元,分别增加倍,228倍。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 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5号 【发文日期】 2016-03-31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 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 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 话费用可以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为6%。 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 办公用品 、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 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 17%
3、运输费用11%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日期】2015-12-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 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 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 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楼部长2016年两会期间答记者: 知道有问题,但必须得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 改革的若干意见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 价体系。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 程计价规则,服务建筑市场。健全工程 量清单和定额体系,满足建设工程全过 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 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
不得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 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 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发票方面几个典型的违 法问题
1、虚开 2、代开 3、转让

新收入准则在建筑业真实案例

新收入准则在建筑业真实案例

新收入准则在建筑业真实案例近年来,新的收入准则对建筑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些准则要求建筑公司对收入的识别、计量和披露作出更加准确和透明的规定。

下面列举了十个建筑业真实案例,展示了新收入准则在该行业的应用。

1. 建筑公司A承接了一个新的建筑项目,根据新的收入准则,他们需要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来确认收入。

该公司将根据工程进度和已完成工作的百分比来计算收入,以确保准确反映项目的价值。

2. 建筑公司B以分期支付的方式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新的准则,他们需要根据每个阶段实际完成的工作来确认收入。

这样可以避免过早确认收入,确保与实际工作进展相匹配。

3. 建筑公司C在一个项目中遇到了额外的变更请求,根据新的准则,他们需要根据额外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来确认收入。

这样可以确保客户只支付额外工作的费用,而不是整个项目的费用。

4. 建筑公司D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个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支付进度和条件。

根据新的准则,该公司需要根据已经收到的付款来确认收入,并将未收到的付款列为应收账款。

5. 建筑公司E与客户签订了一个长期维护合同,根据新的准则,该公司需要根据每个维护周期实际完成的工作来确认收入。

这样可以确保收入与实际服务相匹配。

6. 建筑公司F承接了一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根据新的准则,该公司需要根据已经发生的成本来确认收入。

这样可以避免过度估计项目的价值,并确保准确反映项目的进展。

7. 建筑公司G在一个项目中遇到了质量问题,根据新的准则,他们需要将修复质量问题的费用列为成本,而不是作为收入。

这样可以确保准确反映项目的真实价值。

8. 建筑公司H与客户签订了一个设计合同,根据新的准则,该公司需要根据设计阶段实际完成的工作来确认收入。

这样可以确保收入与实际设计工作相匹配。

9. 建筑公司I与客户签订了一个装修合同,根据新的准则,该公司需要根据装修进度和已完成工作的百分比来确认收入。

这样可以确保准确反映项目的价值。

10. 建筑公司J与客户签订了一个土地开发合同,根据新的准则,该公司需要根据每个阶段实际完成的工作来确认收入。

[税务筹划精品文档]“营改增”纳税筹划思路及案例

[税务筹划精品文档]“营改增”纳税筹划思路及案例

[税务筹划精品文档]“营改增”纳税筹划思路及案例某集团公司深圳总部为一家投资性公司,国内有100多家全资子公司。

总部常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工程、审计及采购等咨询服务,每年收取咨询服务费8000万元。

营改增试点前,该笔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合同每年一签。

除了上述服务费收入及来自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外,总部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常年处于亏损状态,每年产生约1000万元的经营亏损(不含红利收入);下属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且全部盈利。

自2012年11月1日起,总部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咨询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

结合营改增试点及新合同签署的契机,该集团财务部设计并实施了如下纳税方案。

自2013年1月1日起,总部将每年收取的服务价格8000万元/年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即含增值税价格为8000×1.06=8480(万元),总部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子公司支出该咨询服务费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得到抵扣。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关联交易价格调整并不违反价格公允原则,不会引致纳税调整风险(为简化计算,测算不考虑附加税费)。

方案设计思路1.营改增试点后,总部无需就该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为价外税,该增值税税额可以在子公司全额得以抵扣,该项内部交易的增值税税负为零,集团整体节约了5%的营业税负担。

由于支出的服务成本不变,方案对子公司损益无任何影响,利于子公司管理层的配合。

2.将原含税(营业税)价格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格,事实上是将营改增试点红利(即节约的营业税400万元)利益留在总部。

由于总部经营亏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均盈利,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该利润留在总部,有利于降低集团整体所得税税负。

如将400万元安排在子公司(并保持总部的服务净收入不变),由于子公司需要就该增加的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则集团整体增加的净利润为400×(1-25%)=300(万元),比上述实施方案减少100万元。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江洲 /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案例: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

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 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如何处理: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指南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指南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指南《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指南》嘿,新朋友,今天我就和你说说建筑业营改增这档子事。

想当年啊,我刚开始接触的时候,那真是一头雾水,就像在黑暗里摸索一样。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知道营改增是把以前交营业税改成交增值税。

这可不是个小改变。

对于我们建筑业来说,最大的影响就是计税方法变了。

以前营业税那就是简单的营业额乘以税率,现在增值税可不一样了。

就拿一个建造一栋大楼的项目来说,你要清楚区分哪些成本是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

比如说建筑材料,像水泥啊、钢筋啊这些东西,买材料的时候拿到的专用发票就可以用来抵扣。

但是这里有个诀窍,你得确保这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我当时就是没太仔细看发票的一些小细节,结果差点出问题。

记住了,这点很关键啊,别拿那种不合规的发票来想抵扣,那可是不行的。

二、实用建议营改增后,你要找那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合作。

你想啊,如果供应商只能开普通发票,那你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这就多花钱了不是?就像你去集市买东西,能找那些能给你折扣券(专用发票)的摊主,就别找那些啥都不给的。

像我们之前有个小项目,换了个能开专票的供应商,成本一下就降下来不少呢。

还有啊,对于项目的分包这块,处理好了也能省不少税。

分包款是可以从总价款里扣除的,但你也要注意相关的规定,什么备案啊之类的手续。

我一开始也是这样想的,觉得手续麻烦就想省一省,后来发现那可不行,税务部门检查的时候麻烦就大了,所以该走的程序一定要走。

三、容易忽视的点很多人会忽视那些小费用的发票。

像工地临时买个工具啊,虽然钱不多,但是如果能拿到发票也能抵扣的。

我们当时就是觉得几块几十块的东西,要啥发票啊,后来一算,积少成多可不少呢。

再就是设备租赁,租设备的时候也要想着要专票,有时候就光顾着找便宜的设备了,把发票的事忘到脑后了。

再有就是关于时间的问题。

专票的抵扣是有时间限制的,好像是180天还是多少来着。

我记得有一回差点就超时间了,突然想起来,吓出一身冷汗。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江洲?/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案例: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

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 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如何处理: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安行业增值税10大案例

建安行业增值税10大案例
该公司 5 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 万元 该公司 5 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33-18.7=14.3 万元 4 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承接 A 工程项目,5 月 30 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 200 万元,税额 22 万元。 (或 5 月 30 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 收入为 222 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 100 万元, 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金额为 50 万元。发包方于 6 月 5 日支付了 222 万工程 款。对 A 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应纳税额,该公司 5 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司 5 月需缴纳多少增 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 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 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额。
该公司 5 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3 万元
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 3 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 税义务。
该公司 5 月销项税额为 222/(1+11%)×11%=22 万元 该公司 5 月进项税额为 50×17%=8.5 万元 该公司 5 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22-8.5=13.5 万元 5 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承接 A 工程项目,并将 A 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 司,5 月 30 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222 万元。当月 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8 万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筑服务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 票,发票注明的税额 4 万元。对 A 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 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 5 月需缴纳多 少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其分包出去的工程应 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据以抵扣。 该公司 5 月销项税额为 222/(1+11%)×11%=22 万元 该公司 5 月进项税额为 8+4=12 万元 该公司 5 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22-12=10 万元 6 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4 月 1 日承接

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优化税收结构
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 比重,促进税收结构与经济发展相 适应。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目 标的企业和行业,继续实行税收优 惠政策,鼓励创新和绿色发展。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加强税收优惠监管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逐步扩大税收优 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加大对新兴产业、 绿色产业、小微企业等的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政策监管机制,加 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和 评估,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执行。
优化税收优惠方式
通过优化税收优惠方式,提高税收优 惠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税收 优惠政策的滥用和浪费。
加强税收征管和信息化建设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通过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 管效率和税收遵从度,减少逃税和避税行为 。
04
营改增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制造企细描述:该制造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提高 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案例二:某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总结词:税负增加
详细描述:该服务业企业在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税率较高,且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导致企业税负增加,经营压力增大 。
经营策略调整
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调整经营策略,如合理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优化供应链管理 、提高议价能力等。
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简化税制
营改增有助于简化我国的税收制 度,减少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 局面,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防止重复征税
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可以避免商品 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重复征税的 问题,提高税收公平性。
扣缴义务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义务代收代缴 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代理人或 经纪人等。

会计经验:建筑业营改增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建筑业营改增案例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案例分析对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不仅仅是由一个税种转换为另一个税种,同时有可能带来企业税负与净利润的增减变化等一系列影响。

本文通过某建筑企业2016年8月发生的几项业务,详细解读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如何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翔源公司畅达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凯迪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

 3.承接乙公司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

 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

 6.甲公司将畅达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

 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8.甲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

工程结算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

 9.甲公司取得华悦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要求:做出业务1业务9的会计分录;计算甲公司2016年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一、“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企业增值税,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开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的进展力量,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进展。

[1]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一)“营改增”对建筑业劳务成本的影响在建筑企业的财务总支出中,劳务支出占的比例比较大。

随着市场经济中人工成本的逐年增加,建筑业的人工总成本也呈现连续上涨的趋势。

依据建筑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建筑业的用人方式主要采纳从劳务企业外购的模式,即将企业的劳务外包给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前,建筑业对该部分的税收缴纳状况为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总包方可按分包方供应的建安发票抵扣营业税。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人工费则变为应纳税范围,不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

建筑企业的人工费支出除了基本的劳务工资外,还有社保费及其他平安保险费用支出等。

从这个角度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会使建筑业的劳务成本大幅上涨。

[2](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设备选购的影响建筑企业要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办条件,则必需具备肯定的资质,即配备正常施工所需的基本设备。

对这些设备的来源,建筑业普遍实行自行选购或经营租赁的方式纳入。

依据现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所购入的设备不允许进项抵扣,只有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所购置的设备才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大部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较之前,新购入设备的比例将会相应削减。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材料选购的影响建筑业在材料选购及使用方面主要实行由甲方统一选购主要材料及施工用水、电等,再由甲方将这些施工用品根据各参建企业的实际要求进行安排和调拨。

这种方式对材料等施工用品的发票影响:甲方收据相关用品物资的发票,而各参建方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

这样便使得众多参建单位无法获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加了参建单位的税负总额。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根据3月28日晚各主流媒体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确定,5月1日起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增值税率将从11%降至10%;将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

因为造价工作主要在投标报价阶段需要考虑税务成本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公司相关报税工作由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所以很多造价人员对实际工程中分包单位的实际税务成本并不了解。

本文将根据我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税务方面的问题以及经验,结合我的一些思考,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建筑业纳税流程和知识、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化、以及国务院宣布下调增值税税率的一些看法,不一定对,但确实是我自己对建筑业相关税务问题的看法和经验。

(一)营改增之前1.1印花税(地税)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施工合同,就必须到税务局缴纳印花税,相当于双方到税务局备案。

建筑业合同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甲乙双方均需要缴纳。

印花税由地税局征收。

目前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一个暂行条例,对于缴纳地点,也留有伏笔:印花税可以在订立合同地点或工程所在地缴纳。

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带来哪些问题,可以自行体会。

1.2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工程所在地地税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根据双方结算额计算,全国统一标准。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区域不同,税率有所不同。

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省级人大立法征收水利基金等,这个具体不一而足。

1.3企业所得税(国税)企业所得税为针对整个公司进行征收的税种,一般是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征收。

所得税计算办法为,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成本,计算所得的利润,按照25%进行征收(为便于理解,把利润的计算简单化,实际很复杂)。

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或者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以减免征收,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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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标 签】建筑业,营改增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
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

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
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
率17%。

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
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3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
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

(或5月30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收入为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发包方于6月5日支付了222万工程款。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5、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筑服务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发票注明的税额4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其分包出去的工程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据以抵扣。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12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10万元
6、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4月10日),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

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7、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甲建筑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8、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

201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税额4.95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95=12.9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95=9.05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222-50)/(1+11%)×2%=3.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9.05-3.1=5.95万元
9、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

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税额4.95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10、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

201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

甲建筑公司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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