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建筑业营改增最新细则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的消息。
20xx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营改增"再次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20xx年开年伊始,1月22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其实,早在此前一个月前,20xx年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些会议与表态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也是影响深远的一项税制改革。
""新年伊始,专门开座谈会,表示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向社会发出信号。
主管部门不能有畏难情绪,各行业企业也需要按照议定的计划来做准备。
这是我们政府治理的一种新方式,把政府未来的重大政策提前亮出来,铺垫社会预期,便于社会各方能及时参与进来,也便于政策出台后的尽快落实。
"施正文说。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或将遭遇的挑战也不容小觑。
根据"xx"规划,"营改增"本应在20xx年完成。
然而自去年中旬起,有媒体陆续报道"营改增"步调放缓,受经济下行、财政压力大等多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就未能在20xx年实现。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下文是小雅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的消息。
20xx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营改增”再次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20xx年开年伊始,1月22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其实,早在此前一个月前,20xx年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些会议与表态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也是影响深远的一项税制改革。
"“新年伊始,专门开座谈会,表示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向社会发出信号。
主管部门不能有畏难情绪,各行业企业也需要按照议定的计划来做准备。
这是我们政府治理的一种新方式,把政府未来的重大政策提前亮出来,铺垫社会预期,便于社会各方能及时参与进来,也便于政策出台后的尽快落实。
”施正文说。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或将遭遇的挑战也不容小觑。
根据“xx”规划,“营改增”本应在20xx年完成。
然而自去年中旬起,有媒体陆续报道“营改增”步调放缓,受经济下行、财政压力大等多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就未能在20xx年实现。
备受各行业关注的“营改增”,是否真的能在今年内完成,仍引人质疑。
”;营改增’在形式上的完成是肯定可以实现的,现在的关键是‘营改增’的政策能否达到我们预想的目的,也就是政策方案、法律制度到底能不能设计的科学、合理,最终能否施行。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一、营改增范围界定
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类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在此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为营改增的纳税人。
二、税率与优惠政策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XX%,小规模纳税人适用XX%的征收率。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为推动建筑业科技创新,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可申请税收优惠。
三、简易记税方法
为方便纳税人计算税款,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简易记税方法。
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工程结算收入的XX%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工程结算收入的XX%计算应纳税额。
四、跨地经营规定
纳税人发生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预收款金额的XX%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实际结算收入计算并补缴税款。
五、转型优化措施
鼓励建筑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升级。
支持建筑业企业向绿色、智能、服务型方向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降低企业成本。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020年营改增改革
2020年营改增改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营改增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营改增"惠及南京企业10个月累计减税75亿元去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我省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最后4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省税务系统助力供给侧改革服务"两聚一高"新闻发布会获悉,南京目前已有约23万多户"营改增"纳税人,去年5月1日至今年2月底的10个月里,"营改增"累计为企业减税75亿多元。
20xx年10月,江苏启动"营改增"试点。
省国税局副局长刘伯羽介绍,从去年5月至今年2月底,我省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纳税人达80.55万户,累计实现增值税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140.87亿元,税负下降13.51%。
其中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生活服务业减税最多,达90.06亿元。
市国税部门的最新统计显示,自20xx年10月"营改增"试点启动以来,我市试点纳税人户数大幅增加,试点初期是3万多户,截至今年2月底已增加至23.2万户。
从去年5月至今年2月底的10个月里,我市全部"营改增"纳税人约为23.2万户,累计实现增值税与应纳营业税相比,减税75.06亿元。
其中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纳税人达15.6万户,累计实现增值税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34.36亿元。
国税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全面实施"营改增"不但消除了试点企业重复征税,更消除了试点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的重复征税,减轻了产业链税收负担。
数据显示,去年5月1日至今年一季度,我省包括四大行业在内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为下游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212.5亿元,有效降低了实体经济的运行成本和税收负担。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文件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文件解读通过前期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当前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试点,将建筑业营改增、房地产业营改增、金融业营改增、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纳入试点范围。
根据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将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据测算,四大行业涉及的纳税人总数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一方面,是扩大了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另一方面,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今后,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动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营改增对各个行业影响不一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对建筑业来说,因为劳动力成本/折旧不能抵扣增值税,或会在较短时期内对建筑类行业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长期内对营改增政策的修改将可能抵消不利影响。
对房地产来说,如果土地成本不可抵扣,最终行业利润下降幅度可能会更大,反之则对企业经营业绩有利。
对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来说,属于利好信息,将会显著减轻企业的负担。
范围:税改扩围涉及千万户纳税人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介绍,此次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就改为征收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建筑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一直以来被社会关注的热点产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机构的监管力度,2016年我国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
营改增税制改革将增值税纳入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范畴,取消了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对建筑业税制改革带来了深刻影响。
为了使建筑业顺利适应新的营改增税收细则,政府发布并完善了一系列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征收政策介绍1.1 规定营改增税制下建筑业的适用范围及税率营改增税制下,建筑服务业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其中房屋建筑服务业、土木工程建筑服务业以及专业工程建筑服务业等业务范畴均适用增值税征收政策,税率分别为11%、9%和6%。
1.2 修建与改建房屋时如何征收营改增税同一建筑项目中施工成本和修建、改建的房屋部位的价格分别列明并单独标注,由施工单位向业主划分每一部分的付款金额,并按照营改增税制的税率进行缴纳税款。
1.3 建筑销售与转让时如何征收营改增税如以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名义,通过申请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房屋后出售时,不再适用建筑服务业交纳增值税,并且不再需要涉及到任何增值税的税费,只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房产税进行缴纳即可。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2.1 市场竞争力营改增税制度的实行,使得建筑业部分将不再缴纳过去“三险一金,并提供住房福利”的现象,弱化建筑业部分的竞争力。
不过也有一部分人员不再缴纳过去的党费等,这样可以提升建筑业的竞争力。
2.2 市场份额发生逆转由于营改增税制度的实行,到目前为止,建筑业的税率从以前平均约15%的税率下降到现在的税率,这将极大的降低建筑业的成本,使得建筑业的市场份额发生逆转,市场占有率逐渐增长,市场重心也逐渐从传统的制造业、服务业转移到了建筑业的领域。
2.3 技术领先优势提升营改增税制度下,建筑业将会有更多的利润给予工程师。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出建筑业营改增新政:7月1号起甲供材简易计税!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出建筑业营改增新政:7月1号起甲供材简易计税!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补充通知了六条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营改增最新政策公告(含差额开票申报等实务)
营改增最新政策公告(含差额开票申报等实务)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小陈税务理解:1.财税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强调的是服务发生地“工程项目在境外”,不论提供方是否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不论接受方是否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如境内施工单位A为境内单位B,提供在巴基斯坦施工建筑服务,也属于免征增值税。
2.其他关注点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3.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公告,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小陈税务理解:1.财税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一、如何确定建筑业销售额1基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2差额扣除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包括:(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建筑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4兼营销售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税率的,应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为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二、建筑业的进项税额有哪些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1这些进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l.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税率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这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其他关于进项税额的规定有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业纳税人,兼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i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招减的进项税额.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情形当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5.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取进项税额时可在当期申报抵扣,不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规定.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最新财税[2020]36号最新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建筑业营改增的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的细则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纳税人主要包括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装饰、维修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则是指那些支付建筑服务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他们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二、增值税税率规定根据最新政策,建筑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XX%,具体税率可能会根据服务类型、合同金额等因素有所不同。
同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建筑服务概念界定建筑服务是指与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活动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装饰、维修等。
四、营改增范围概述营改增范围涵盖了建筑业的全链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装饰、维修等。
同时,与建筑业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如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也纳入营改增范围。
五、商品房开发相关工程对于商品房开发相关工程,营改增政策同样适用。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对于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款项支付等问题,也需要按照营改增政策进行处理。
六、转型优化措施为了适应营改增政策的变化,建筑业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转型优化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优化业务流程和成本控制,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拓展业务范围和市场渠道等。
七、核心竞争力提升在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业企业需要更加注重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这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优化人才结构和团队建设,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效率等。
八、营销与管理加强为了更好地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建筑业企业需要加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这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分析,优化营销策略和推广渠道,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优化资源配置和成本控制,提升企业整体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总之,在营改增政策的背景下,建筑业企业需要全面了解政策内容和规定,采取积极的转型优化措施和管理加强手段,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营改增实施细则内容
营改增实施细则内容近日来,营改增一直是我们关心的热点,营改增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了快一年时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也已经出台,下面是本店铺带来的关于营改增实施细则内容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营改增的核心观点营改增实施细则与市场预期差别不大,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税负有所降低,约为1.5%。
根据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率为11%,同时应纳税额(销售额)允许抵扣土地价款,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进项抵扣主要为建筑业,建筑业的增值税率也为11%,意味着只有当毛利率大于50.5%时,增值税的征收才会高于原来营业税负。
由于大多数开发商的毛利率在35%,我们测算其增值税率在3.5%,有1.5%的税负节约。
对有大量在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有税收节约。
根据细则,房地产老项目(2022年4月30日之前获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以选择5%的核定征收率进行征收,根据增值税率的计算方法,相当于 4.76%,拥有大量在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在两类征收方法中选择一类进行,意味着在税收节约上更有弹性。
免征税情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
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建筑业:税率由3%增至11%建筑行业可能是受“营改增”影响最大的行业。
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表示,对于建筑行业而言,税率从3%增加为11%,所以会有一定的税负冲击。
短期来看,考虑到材料、人工无法足额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甲方供应材料情况下发票难以进行抵扣等,大部分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加,但营改增可能仅适用于新签项目,预计负面影响不大。
长期来看,随着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力度加大,引进高科技设备并减少人力投入等,减负效果将逐步体现。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细则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建筑服务交易过程中,如发生应税服务款项的支付,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增值税税率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XX%,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XX%。
三、建筑服务概念界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与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工程作业。
四、老项目简易计税对于在营改增前已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乘以适用的征收率(XX%)进行计税。
五、清包工简易计税对于清包工合同,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乘以适用的征收率(XX%)进行计税。
六、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对于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乘以适用的征收率(XX%)进行计税。
七、纳税责任划分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对其提供的服务负责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支付给纳税人的应税服务款项的增值税。
八、相关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对于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以前规定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2020年建筑业营改增最新细则
2020年建筑业营改增最新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尖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的通知》于3月23日颁布,以下是“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的相尖消息,欢迎大家阅读!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稅率和增值稅征收率:为门%和3%0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稅税率门%,怎么还岀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稅征收率” o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稅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稅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与增值稅稅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稅稅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稅额二销售额X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稅方法的应纳稅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稅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稅额,不得抵扣进项稅额。
应纳稅额计算公式:应纳稅额二销售额X征收率。
试点纳稅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稅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稅改征增值稅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 《营业稅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尖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稅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稅方法计稅“营改增”实施细则正式颁布矢于建筑业的十一条干货⑵2016-03-2609:54:05来源:中国检测网阅读:507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建筑业增值税文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11-0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04-28财税〔2017〕37号)一、征税对象、征税地域和纳税人(一)征税对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地域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纳税人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房地产营改增实施细则方案
房地产营改增实施细则方案“营改增”细则终于公布了!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作为国家“十二五”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减轻间接税对企业间交易的影响。
这一税制改革将对建筑及房地产业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影响范围包括营业利润、营运模式、市场营销、以及对房地产基金和投资者、买方、租户、代理商、融资方、其他服务提供者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与此同时,两部委发布了营改增四份细则文件,分别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显示,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20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营改增范围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实施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所有与建筑相关的服务。
这意味着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税率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营改增后的税率设定为XX%。
具体的税率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和地区有所调整,具体以税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三、老项目计税方法对于营改增实施前已经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具体来说,可以按照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XX%)作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四、清包工计税方法清包工是指建筑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但不提供材料、设备等的工程服务。
对于清包工,其计税方法以劳务费收入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五、甲供工程计税方法甲供工程是指甲方提供主要材料、设备,乙方提供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工程,其计税方法以乙方取得的劳务收入减去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六、转型优化措施为了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实施营改增的同时,还将采取一系列转型优化措施,包括推动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效率、加强人才培养等。
七、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建筑行业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将实施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的优惠政策将由税务部门另行发布。
八、税务管理要求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务管理要求将更加严格。
建筑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准确核算和申报增值税。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税务政策的顺利实施。
以上即为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希望各建筑企业和个人能够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业增值税新政
(二)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需要分以下情况来 分别处理
1.航空和铁路凭客票按9%税率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 (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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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 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风险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 ,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 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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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风险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 毕后,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 关不予办理留抵退税;
(3)如果在进行风险排查时,发现纳税人 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的,终止为其办 理留抵退税。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 值税重大税收违法问题核实处理完毕后, 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重新申 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 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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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39号公告中规定的“从4月税款所属 期起连续六个月”的具体含义
1、只能从4月开始往后算6个月,而不能往 前倒算。最早满足连续6个月的情形,是今 年4月至9月的连续6个月。
2、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今年4月开始算, 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 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 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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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 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 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 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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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筑业营改增最新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于3月23日颁布,以下是“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的相关消息,欢迎大家阅读!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实施细则正式颁布关于建筑业的十一条干货(2)
2016-03-2609:54:05来源:中国检测网阅读:507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
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
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
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
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
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
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
缴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
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七、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八、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
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
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
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
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