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2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监督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水上作业是指在水上进行的各类作业,包括水上工程施工、水上设备维护保养、船舶运输等。
由于水上作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为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作业质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上作业及船舶HSE(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措施:规定了水上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的各种安全措施,如作业人员必须佩戴救生设备、遵守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定、遵循作业程序、进行岸上和船上安全演练等。
2. 人员资质要求:规定了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的资质要求,包括必须持有相关的证书和执照,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船舶安全要求:规定了船舶必须符合的各项安全要求,包括船体结构强度、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等,以及船舶的定期检验和维护要求。
4. 应急预案:规定了水上作业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各种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船舶遇险求救预案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情况。
5. 环境保护要求:规定了水上作业必须遵循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规范作业过程中的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噪音控制等,以保护水域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6. 监管和执法要求:规定了针对水上作业和船舶的监管和执法要求,包括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罚措施、责任追究等,以确保水上作业和船舶HSE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水上作业及船舶HSE管理规定是保障水上作业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各类水上作业活动都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是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和保护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作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和管理意识,共同维护好水上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的连续稳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进行水上作业的全部相关单位和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船舶、码头、浅滩等水上设施。
第三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以防备为主,综合施策,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对水上作业安全承当最终责任,应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订立、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熟识相关安全规程,能够有效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水上作业人员应依照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不得饮酒、吸烟、娱乐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禁止接近、作业区域等紧要提示信息; 2. 配备必需的安全装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 3. 安装有效的通讯设备,保障紧急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4. 维护良好的作业设备和工具,确保操作正常。
第九条全部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针对水上作业的特殊要求,水上作业单位应订立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其了解和熟识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人,明确职责和权限; 2.定期组织安全例会,总结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3. 规范作业程序,明确作业任务分工和作业流程,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参加; 4. 建立作业记录档案,认真记录作业人员、作业设备和作业时间等信息,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前,必需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并通过通知、告示等方式向作业人员发布安全操作要求和禁止事项。
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本制度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三、监督管理职责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作业安全列入和脱离的审批;负责公布、更新船舶作业安全名单;负责辖区内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3.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地市级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本辖区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监督管理内容1. 船舶作业前的安全检查:船舶作业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船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船舶作业过程中,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设备、人员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3. 船舶作业后的安全检查:船舶作业结束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人员符合安全要求。
4. 船舶作业事故的处理:船舶作业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监督管理措施1.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立即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3.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作业安全实行信用管理,对船舶作业安全良好的船舶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船舶实施联合惩戒。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WW2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监督管理规定
WW22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监督管理规定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液体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以及沿海的港口、内水、领海和国家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
未经交通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在我国非对外开放水域或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港务(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水上过驳作业包括一般船舶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
一般船舶过驳作业是指临时减、加载过驳和应急情况的过驳作业;水上储库过驳作业是指卸载船或装载船具有储库性质,作业点相对固定或者其他时间较长的过驳作业。
液化气船、散化船的过驳作业均应遵守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过驳作业船舶包括参加过驳作业的卸载船和装载船。
卸载船是指一艘由本船将液货输送到另一艘船的船舶;装载船是指从另一艘船舶受载液货的船舶。
第六条当地有能接靠拟装卸液货船的公用专业液货码头设施的,不应进行水上过驳作业。
第七条除救助人命和保护环境等紧急情况外,禁止进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中所定义的A、B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过驳作业。
第八条过驳作业经营人需进行水上过驳作业,应向对拟进行过驳作业水域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过驳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九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在申请每一次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将为保证过驳作业安全而制定的过驳方案、管理制度、作业程序、应急措施和拟配备的监护、应急和防污染能力呈报主管机关审批。
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水域环境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港口、航道、码头、船舶、平台、采油区、施工区等。
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1. 主管部门职责:(1)制定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2)组织、协调、指导各级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对水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水上作业单位职责:(1)建立健全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对水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水上作业安全。
3. 水上作业人员职责:(1)遵守水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2)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掌握基本的安全应急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安全监督管理措施1. 作业前安全审查:(1)对水上作业单位提交的作业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符合安全要求;(2)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资格审查,确保具备相应资质;(3)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条件。
2. 作业过程中安全监管:(1)对水上作业现场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2)对水上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整改;(3)对水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事故调查处理:(1)对水上作业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2)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3)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
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涉海运输行为,保障海上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强对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水上涉海运输是指利用水路进行货物运输、人员运输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涉海运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水上涉海运输包括船舶的建造、航行、停泊、装卸货物等环节,相关各方必须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强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及灾害的发生。
第六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风险防范,确保海上运输安全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测与评估机制,及时发布水上涉海运输安全信息,做好应急处置。
第八条水上涉海运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水上运输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九条对违反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维护水上运输秩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十条船舶的建造、改装、维修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船舶的良好状态,保障航行安全。
第十二条船舶的装载量和载货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载。
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第十三条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安全设备,确保航行过程中可以及时与陆地联系并求助。
第十四条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船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能,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船舶必须遵守航行规则,不得违规超速、超载、违反禁航区等行为,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物、油污等物质,确保海洋环境清洁。
第十七条船舶必须遵守相关海事法规,如遇险情必须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救援。
第十八条船舶在进出港口和停泊期间,必须遵守相关港口管理规定,并配合港口管理人员工作。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当六年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必要时开倒船.23、所打设栈桥、操作平台有防护栏杆及有防滑措施,对其承载力要有验算依据,并检查各受力部件的受力情况.24、运料船在作业船附近作业时,防止锚缆挂住叶轮和船舵被打坏.25、船头、船尾、船板上不得站立和骑坐,非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26、船按规定吨位卸载,不偏载.装载的料具符合安全规定.船到位后,靠稳拴好,搭好跳板后,方可卸料.27、料船之间的空隙,铺脚手架,或挂安全网,防止人员落水.28、有大风暴雨时,服从船长的指挥.29、遇有雾天雷暴雨使视线不清时,作业船只只显示强烈灯光信号,并鸣锣、敲钟、喊话,引起过往船只的警惕.30、上游失去控制的船只或巨大漂游物威胁作业船只安全时,立即派出机动船协助避让.。
船舶水上过驳作业须知
船舶⽔上过驳作业须知⽔上过驳作业须知为了保障⽔上过驳作业的安全以及应急情况的应对,避免在过驳作业的过程中发⽣事故。
特制定本须知。
1.0 组织机构1.1 岸基领导⼩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安全副总组员:指定⼈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
1.3 船舶执⾏⼩组:组长:过驳船船长组员:接驳船船长、⼆船的⼤副、⼆船的轮机长、⼆船的其他船员。
2.0 岗位职责2.1 岸基领导⼩组岗位职责2.1.1 组长:负责船舶⽔上过驳作业的组织领导⼯作,对各职成员履职进⾏监督、指导、协调。
2.1.2副组长:负责柴油运输船舶⽔上过驳作业⽔域评审、许可证申办和组织、实施。
必要时亲临过驳现场督导。
2.1.3 海务主管:负责整个过驳作业的船舶调配、船位跟踪、计量⼈员安排和与公司各部门及船舶之间信息的及时传递。
2.1.4 机务主管:负责过驳作业操作规程的编制,保证各种过驳设施、设备的配备、完好和保持其有效。
2.2 船舶执⾏⼩组职责2.2.1 船舶执⾏⼩组组长:由过驳船舶的船长担任。
主持召开过、接驳船作业会议,布置、落实过(接)驳作业安全措施,明确分⼯,责任到⼈;在过驳作业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负责申办过驳作业许可证和与过驳⽔域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衔接和过驳作业现场安全防污染措施的落实和监管;2.2.2 接驳船船长:服从船舶执⾏⼩组组长指挥,全⾯负责本船过(接)驳作业安全与防污染⼯作。
2.2.3 ⼤副:在船舶执⾏⼩组组长领导下,担任本船过(接)驳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现场指挥。
2.2.4 轮机长:本船过(接)驳作业设备安全负责⼈。
负责过驳作业过程安全操作的督导,保证各种过驳设施、设备(卸货泵、阀门、管线等)的完好和有效。
负责过驳作业操作过程的监督,保证各种过驳设施、设备的齐全、完好、有效。
2.2.5其他船员:在本船⼤副的领导下,严格按照《⽔上过驳作业⽅案》规定履⾏职责,确保过(接)驳作业安全。
2.2.6 计量员:负责过驳量安排和计量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驳船作业是指将货物通过溯流或者下行的方式,载送到河港或者海上目的地的水上运输方式。
驳船作业过程中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给驳船作业带来了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此,制定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一、管理体制驳船作业安全管理应建立完备的管理体制,确保安全管理的要求得以执行。
提供安全管理培训,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解决。
二、作业前准备在进行驳船作业前,应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
对于驳船、扳船、铰接船等运输工具的安全装备,例如船窗、舷梯、安全绳等是否完好,适应程度和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检查以及排除危险因素。
同时,评估气象、流量、潮流等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做好应急预案,保证作业施工的安全性和顺利。
三、作业过程操作控制1.驳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运输货物的总重量,不得超载超载,确保载荷均衡。
2.在作业过程中正确布放驳船系缆,保证系缆的力量足以承受对外力,严禁使用过度磨损的钢丝绳或用绳结替代铁锁等不安全操作。
3.在船上卸货作业前,应确保拆卸工具的安全可靠性,工具使用提示,以防止操作员在作业过程中受伤等意外发生。
四、作业图纸与图示在驳船作业过程中应建立良好的作业图纸,明确规定运输路线和卸货位置、作业过程中的穿梭行走路线及安全区域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对于特殊设施,例如堤坝和桥墩等有隐患地方,应设立避让标志,添加警示指示标帮助驳船司机合理规避。
五、现场监管对于驳船作业场所应配备专人负责监督、并劝阻不文明作业风气的形成。
对于情况紧急时,及时通知公安、环保和消防等专业部门,加强现场管理,维护良好的秩序。
六、安全评价采取安全考核制度,对驳船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对产生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纠正,并及时整改处理隐患。
由此提高安全意识,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责任感,以正确的安全行为规范,保证驳船作业的安全。
七、总结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确保作业顺利和运输安全的必要保障。
2023年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水域的水上作业活动,包括钻井作业、船舶修理、水下作业、沉船救援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水上作业安全管理,提高水上作业的安全防护能力,确保水上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水上作业单位的责任第四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置合格的安全生产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包括安全检查记录、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上作业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并参加水上作业相关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和保养。
第十一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置。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四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上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水上作业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因水上作业造成的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船舶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船舶作业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船舶作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和船舶、货物的安全。
第四条所有从事船舶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五条船舶作业应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作业安全。
第六条船舶作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实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船舶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船舶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与演练,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章作业管理第九条船舶作业单位应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条船舶作业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船舶作业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十二条船舶作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船舶作业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船舶作业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与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船舶作业单位应对从事船舶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确保其熟悉操作流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船舶作业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作业方案,并确保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第三章作业环境第十七条作业环境应达到船舶作业的要求,包括船舶码头的建设、设施的完善、防止火灾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等。
第十八条作业环境应保持整洁、无障碍,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出行和作业效率。
第十九条作业环境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防护栏杆、警示标志、消防器材等。
第二十条作业环境应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作业环境应消除火源、爆炸源等安全隐患,确保作业的安全。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航运活动,船运是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关键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船运作业的安全性及高效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以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然而,一些针对船舶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往往过于严格和束缚性,不适应实际操作需要,因此需要进行适度的调整和改进。
首先,一些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过于繁琐和过于细化,给船舶管理者和操作人员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船舶作业本身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船舶在不同的水域和环境中进行作业,遇到的情况各不相同。
过于具体的规定不仅限制了船舶管理者的灵活性,而且导致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一个更合理的做法是为船舶作业设置一些基本的安全标准,以及一些通用的原则和指南,然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灵活应对。
其次,一些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缺乏实用性和针对性。
船舶作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而不是一刀切地套用统一的规定。
不同的船舶类型和功能需要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而一些规定却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在制定安全管理规定时,应充分尊重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与船舶管理者和操作人员密切合作,以确保规定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船舶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
此外,一些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过于僵化和死板,缺乏灵活性和创新性。
航运行业是一个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行业,技术和设备的更新换代非常迅速。
一些传统的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的技术和设备,从而影响到船舶作业的安全性和效率。
因此,在制定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到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并制定相应的更新和适应措施。
必要时,可以通过与船舶管理者和操作人员的合作,进行相应的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和改进规定。
最后,一些船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缺乏科学依据和实证研究的问题。
船舶作业的安全管理应该以科学和实证的方法为基础,而不是凭借主观判断和个人意见。
然而,一些规定过于主观和不明确,缺乏科学依据和实证研究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
船舶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四)《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受理机构与岗位
分支海事局海事政务中心受理人员负责辖区船舶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申请的受理。
三、申请材料
(一)《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二)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及复印件;
(四)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五)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六)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七)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八)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九)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十)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办理时限
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2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申请文书
(一)《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同“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船舶作业安全管理是保障船舶作业安全的关键措施,为了确保船舶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下面,我将为您提供一份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保障驳船作业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确保驳船作业的安全和高效。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所有驳船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船舶作业管理一、驳船作业组织1. 企业应设立专职的作业管理部门,负责驳船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驳船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作业经验。
二、驳船作业计划1. 每次驳船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地点、时间、任务等内容。
2. 作业计划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三、驳船作业安全控制1. 驳船作业前,应对驳船进行检查,确保船舶设备、通讯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并保证作业人员了解使用方法。
2. 驳船作业现场应设立作业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应急救援1. 驳船作业时,应设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2. 驳船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应急救援培训,熟悉各类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章驳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作业人员管理1. 驳船作业人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驳船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
二、作业设备管理1. 驳船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作业现场管理1. 驳船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区域和安全通道。
2. 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安全培训管理1. 驳船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2. 安全培训记录应及时更新,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得到提升。
第四章船舶作业安全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1. 对驳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交通部关于下放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下放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11•【文号】交海发[2001]223号•【施行日期】200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下放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审批权限的通知(2001年5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港务局,中远、中海、长航(集团)公司:1996年我部制定了《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安监发〔1996〕330号),对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进行了规范。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各海事局已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
根据水监体制改革的现状并适用“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观念”的要求,我部决定下放《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申请,主管机关应自收到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由主管机关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材料报直属海事局审批。
经审核后,由主管机关签发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
二、对于在我国沿海水域和港口参加过驳作业船龄超过15年的外国籍船舶,应事先将有关船舶的技术资料呈报对作业点水域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由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直属海事局审批,经批准后,才能从事过驳作业。
各单位在执行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时,涉及第13条第2款及第26条的审批程序,按上述原则办理,不须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批。
各直属海事局在审批水上过驳作业中要严格把关,不得违反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的规定,经审批并同意作业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c30702--011218xjk。
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规程
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规程1 范围本标准对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申请和组织程序、一般要求、工艺方案、靠泊、操作方法、离泊、应急反应等环节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港集团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液体货物指散装液态的油品和化工品(本标准简称液货).3.2 油品指原油及成品油.3。
3 化工品指具有一定化学特性(如腐蚀性)的液体货物。
3。
4 作业辅助船舶指为保证水上过驳作业安全有效进行而配备的辅助船舶.包括交通船、环保船、拖轮、消防船等。
3。
5 锚地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作业单位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区域.本标准特指作业锚地,包括三门岛、大屿山、沙角、二虎等.3.6 浮筒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水上作业区域设置的用于船舶系泊的设施。
本标准特指作业浮筒。
3。
7 软管指装卸油品、化工品用的胶管、复合软管等。
3.8 过驳作业在锚泊中,将液货从一艘船舶输送到另一艘船舶所进行的一系列作业。
3。
9 卸载船将其所载的液货转载给其他船的船舶.3。
10 受载船接收卸载船卸出的液货的船舶。
3。
11 主碰垫吸收撞击力以及避免两船之间金属碰触的大型碰垫。
3.12 应急预案为及时、有效地控制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液货严重溢漏、火灾或爆炸、人员严重中毒或烧伤以及船舶走锚或飘移等事故,而预先制定的有组织的行动方案.4 货物特性(略)5 作业申请程序5。
1 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过驳作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安排作业单位在指定的锚地、浮筒进行水上过驳作业.5。
2 作业单位确定单船作业第一责任人(现场队长)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船舶规范、所载液货种类和过驳作业点等情况编制过驳作业申请表报主管机关审批,办理《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许可证》并传送给作业单位。
根据需要办理航行通告等手续。
液货船船岸界面监管相关法规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 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
规定中并没有提及作为 危险货物重要组成部分 的散装液货的装卸作业
交 通 部 门 规 早
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重要的沿岸保护目标,并在作业之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核 准,核准程序和手续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单航次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规定执行。
船舶从事本条第一款所述作业活动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 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 加油、加水作业。
原油洗舱作业 人员的要求; 违反规定时的 监管措施。
相关规定要求,仅是提及 液货船源自些特殊的作业, 如洗舱等的安全要求。
该规定条款均是从船舶 的角度出发,并没有涉及 到参与装卸作业的岸方。
7
《港口危险货物管 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
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 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 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冋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 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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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 物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
第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驳船与码头之间,驳船与大船之间,开始工作前,应根据货物类型在同时作业的驳船之间建立安全网。
2.上、下驳船的梯子必须与道路保持安全距离,并固定生根。
3.驳船作业应由专人指挥,负责安全。
4.在驳船上操作的工人,不要在门口或路上停车。
5.抓斗操作或自动挂钩期间,工人必须对驳船安全负责,不准指挥船民代替工作。
6.除散装以外,不准倒关,严禁将不洁物品卡入网络,带到船舶或码头,做关应明确货物的重量、定量、定型、不超负荷。
7.登机后,首先检查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否则拒绝作业。
8.空网络起升,要防止手脚被兜住,钩头起升,你不能放手,除非你超过一个人和一只手的高度。
9.任何人不得坐在驳船之间。
10.外轮操作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11.两台机装卸一条驳船,两条线的指挥官必须密切合作,协调一致,以免作业紊乱。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船员的配备要求,包括证书资质、培训要求等。
要求船员必须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并按规定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另外,还要求船员在作业期间必须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2.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维护要求,包括船体、设备、电气系统等的检修和维护。
要求船舶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3.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包括装卸货物的操作规程、作业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要求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遵守作业规范,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4.应急管理:规定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预防措施。
要求船上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训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反应速度。
以上仅为部分内容,实际的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细化。
总之,驳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驳船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并预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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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330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XX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XX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XX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液体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中华人民XX国管辖水域,是指中华人民XX国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以及沿海的港口、内水、领海和国家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
未经交通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在我国非对外开放水域或港口进行过驳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XX国各级港务(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在中华人民XX国管辖的水域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的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水上过驳作业包括一般船舶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
一般船舶过驳作业是指临时减、加载过驳和应急情况的过驳作业;水上储库过驳作业是指卸载船或装载船具有储库性质,作业点相对固定或者其他时间较长的过驳作业。
液化气船、散化船的过驳作业均应遵守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过驳作业船舶包括参加过驳作业的卸载船和装载船。
卸载船是指一艘由本船将液货输送到另一艘船的船舶;装载船是指从另一艘船舶受载液货的船舶。
第六条当地有能接靠拟装卸液货船的公用专业液货码头设施的,不应进行水上过驳作业。
第七条除救助人命和保护环境等紧急情况外,禁止进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中所定义的A、B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过驳作业。
第八条过驳作业经营人需进行水上过驳作业,应向对拟进行过驳作业水域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过驳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九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在申请每一次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将为保证过驳作业安全而制定的过驳方案、管理制度、作业程序、应急措施和拟配备的监护、应急和防污染能力呈报主管机关审批。
所拟定的作业程序和管理制度应充分考虑到船舶所载货物的安全性与污染危害性。
第十条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经营人在申请过驳作业的同时,应申请过驳作业的作业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的调查与说明材料;
(二)拟进行过驳作业船舶(卸、装载船舶)的有关资料;
(三)靠、离、系泊方案,限制作业的条件和配备有关设备、器材和辅助船舶;
(四)过驳作业点的X围及坐标,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
(五)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主管机关应对过驳作业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主管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可邀请有关专家对过驳作业经营人提出的方案进行技术评议。
第十二条经主管机关审查,过驳作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机关应自收到过驳作业申请人所提供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日发出补正通知。
过驳作业申请人应自收到主管机关发出的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补正的材料提供给主管机关。
逾期不提供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补正材料并符合要求的,主管机关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相应要求的,主管机关应自收到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签发一般船舶过驳作业许可证。
对于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相应要求的,主管机关应自收到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由主管机关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材料报中华人民XX国港务监督局审批。
经审批后,由主管机关签发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一般船舶过驳作业许可证仅对当次过驳作业有效。
当次过驳作业完成后仍需作业的,过驳作业申请人按上述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视作业时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期满后的需作业的,按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过驳作业水域应选择底质好,有遮蔽,风、涌浪小,水、潮流平缓,水深适宜,利于锚泊和靠、离泊,能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水域。
第十六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对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点的水域进行水深扫测,设置必要的
助航标志,以保障船舶航行及作业的安全。
第十七条水上储库的靠泊设备应能满足拟靠泊船舶的安全靠泊各项要求,应规定出只能接受安全靠泊的船舶类型和尺度。
第十八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和过驳作业船舶应向从事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器具和安全设备。
船舶应配备与所过驳货物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
第十九条过驳作业经营人派出的参加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参加过驳作业人员应能使用相互理解的语言或操作词汇进行通信和联络;否则,应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十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对过驳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负有完全责任。
经营人必须有健全的安全、防污管理机制,应有一个由熟悉所过驳货物特性和海上防污染、船舶安全及过驳作业安全的管理人员组成的组织机构,负责过驳作业的日常安全、防污染和对突发事故的反应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过驳作业经营人与参加过驳作业船舶必须建立起应急反应体系,该体系应保持24小时运作。
该体系的反应中心及参加作业的船舶应完全了解反应中心及船舶值班人员的、通信、频道等。
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将值班人员的及通信、频道等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二条过驳作业经营人应根据不同的货物性质,按主管机关的要求配备适合于过驳作业要求的辅助船舶,在现场实施监护或在指定地点待命。
从事具有污染危害货物的过驳作业,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在作业点配备预防和消除所过驳货物造成污染的设备或材料。
第二十三条过驳作业船舶应事先根据过驳作业水域特点,船舶尺度和船舶之间的干舷差等,制定靠、离、系泊方案,提出安全靠、离泊的气象条件要求,配备足以保证作业安全的设备、器材和辅助船舶。
配备的靠泊碰垫、系缆的规格、数量应能满足系泊的要求;协助进行靠、离泊作业拖轮的数量、功率和操纵性能应能满足安全靠、离泊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过驳作业船舶应事先根据拟过驳货物的特性和船舶货物系统的特点,制定过驳作业方案,操作程序、气象条件限制和应急措施,明确参加作业各方的责任;制定和实施过驳作业安全检查表和船长协议书制度,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禁止过驳作业:
(一)恶劣天气;
(二)有可能影响船舶和作业安全的检修;
(三)货物系统发生故障;
(四)有不符合作业方案的情况;
(五)其它影响作业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在我国沿海水域和港口参加过驳作业的外国籍船舶的船龄一般不应超过15年,超过15年的,应事先将有关船舶的技术资料呈报对作业点水域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由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的报中华人民XX国港务监督局审批,经批准后,才能从事过驳作业。
超过20年船龄的外国籍液货船不得进入中国水域从事过驳作业。
第二十七条参加过驳作业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物保证证书》,或其他相应证书,被用做海上储库的船舶还应购买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
第二十八条过驳货物如属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船舶应按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的申报要求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九条过驳作业在港口固定锚地和浮筒以外地点进行的,应由主管机关按规定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
第三十条在过驳作业中发生事故,过驳作业船舶和过驳作业经营人应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避免或减少事故对人员、环境、财产造成损害,立即用一切可用的通信手段向主管机关报告;过驳作业船舶和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海上过驳作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必要时可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过驳作业经营人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从事过驳作业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其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
编号
经审核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点符合交通部《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准许进行水上过驳作业。
过驳作业经营人:
过驳点位置:
过驳货物名称:
有效期:
发证机关港务监督
发证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