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黔建建通[2001]308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01]308号)各市[地、州)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工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施工合同估算价在刃万元以上的,无论资金来源属何种性质,都必须进行招标。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各市(州)地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及投标报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项目登记、招标备案。
备案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改委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必须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企业可选择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方式。
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不允许收费。
为便于联系和纠正招标公告中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上出现的联系人姓名必须实行实名制。
实施投标报名时同步申报项目经理(建造师)。
参加投标报名的投标施工企业,在投标报名同步申报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时,且承诺该项目经理没有承接项目或承接项目的主体结构已经完工,并经核验通过后,方可报名。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的报名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合格者才予以报名,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报名资料必须保密。
投标申请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同一项目只能报名一次。
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延长至开标前10天。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购买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核验购买人的相关证明,对购买时间、地点、购买人签字等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标价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章名】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草案)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
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
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黔建建通(2002)002号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监理必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一)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三)成片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四)高层建筑(层数在13层以上的建筑);(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工程。
各地、州(市)可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必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工程规模大小,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隶属关系,按下列原则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一、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二、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一、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四)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伙、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记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第四条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需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品级。
第五条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招标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招标、招标人、投标人等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开度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招标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等组织在进行招标、招标代理、采购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财政部规定》),建立财务专户,统一管理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技术保证金等资金。
第五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投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进行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技术规格书、投标书样本等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活动的内容、招标范围、项目规模、技术要求、保证金、投标文件细则、开标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在全国性媒体和省级以上重要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后续文件中,不得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协商缔结低于市场价格的合同。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询问和异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等内容提出异议。
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在书面回复中说明理由。
招标人还可以在异议得到解决后进行招标文件的修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内,提交投标书及资格证明等材料。
超过规定的投标期限,投标人逾期投标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十一条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充。
澄清或补充内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招标人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发文字号】黔府发〔1996〕3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7【实施日期】1996.06.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996年6月7日黔府发〔1996〕30号)第一条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扶贫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以工代赈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业除民用建筑和通用工业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各级(含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二)地、州(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三)县(市)级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四)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省、州(地、市)、县(市)三级管理的建设工程投资,依次分别少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03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5日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卫生医药、社会福利、劳动保障等项目;(六)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等项目;(七)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八)防灾减灾项目;(九)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及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从事建筑业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省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质量和安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主要任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要任务包括招标文件制定、公告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四条编制依据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参照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内容要求1.标段的名称、范围、工程量及构造物的类型等基本信息;2.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3.投标人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清单;4.工程合同的约定和付款方式;5.工程计划和进度要求;6.合同履行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确定;7.合同索赔和争议解决的条款;8.其他根据工程特点需要增加的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招标文件提供给有意参与投标的人员。
招标文件的发布应至少提前30天,并且在充分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咨询。
第三章投标文件递交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函,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投标报价和签名等;2.技术方案,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选用等;3.经济分析,包括工程成本估算、利润预测等;4.业绩资料,包括类似工程的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文件等;5.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招标人。
递交方式可以是邮寄、快递或现场递交等。
递交后的投标文件不得再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九条开标程序开标应当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由招标人指定专门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开标程序应包括投标文件的验收、开封、核对以及开标记录的编制等环节。
第十条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37号
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3日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国家控股),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县(市)在20万元以上〕的土木建设、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择优的原则,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行推荐或指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
第四条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固定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条例
01 法规信息
03 修订的条例 05 相关报道
目录
02 条例全文 04 新闻发布会 06 草案说明
(2002年2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招标投标自律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提出,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 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制,对失信主体参 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草案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
相关报道
4月19日,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 于5月1日起施行。今后,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目前,贵州省施工企业4000余家,其中本省1500余家,外省2500余家。其中,潜在投标人自身资质或业绩达 不到要求,挂靠企业资质、串标、围标等问题严重。对此,《条例》首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的,实行资格后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 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 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6年2月1日)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投资综合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或者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
第五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建筑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商或者供应商。
前款所称有形建筑市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依法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且分别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勘察、设计所需的有关资料收集完成,勘察、设计资金已经落实,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二)监理招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监理资金已经落实,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还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三)施工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征地拆迁已经结束,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相关参数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四章标价
第五章评标和定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章名】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
(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