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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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始 于出生,终于死 亡;民事行为能 力则以意思能力 为前提,有意思 能力则有行为能 力,否则,则无 。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 自然人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意思能力,是指权利主 体对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认识能力,包括合理的认识能力和预测 能力。一般以年龄大小为标准,以精神状态为例外。
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的两个问题
未出生的胎儿不是民法 上的主体,对胎儿法律 地位的确认,立法例
1.总括保护主义 2.个别保护主义
(一)胎儿 的法律地位
3.绝对主义
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到成年期为一级,成
年以上为一级。
二、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依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
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包括:
如果公民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公民死亡的时间有争议,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
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死亡时间的推定:
如果有相互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
的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1条。)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脉搏停止 说
心跳说停止
呼吸说停止
脑死亡说
Title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的主 要学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死亡。
1、死亡的标准:
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试思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 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 享有的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 资格。包括:
1、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
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自然人行为能力划分的立法例
1.两级制
行为能力分为成年 人和未成年人两级 ,成年人为完全行 为能力人,未成年 人为限制行为能力 人。以法国、日本 为代表
2.三级制
3.四级制
• 行为能力分为无行 行为能力分为四级,
为能力、限制行为能 如罗马法规定7岁以
力以及完全行为能力, 下为一级,7岁到成
如德国
熟期为一级,成熟期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
自然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特征 (1)平等性;(2)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实施合法 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民事主体因实施违法行 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狭义的民事行为 能力仅指民事主体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 是每一个自然 人都具备的, 行为能力则非 每个自然人都 能具备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
出生时间的认定
1.阵痛说 2.露出说 3.断脐说 4.初声说
5.独立呼吸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 力始于出生。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
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没
是否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
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
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
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是否与其精神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
《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第15条规定:涉 及胎儿利益保护,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其 出生前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试思考胎儿是否需要保护,如何保护?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 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即成年且无
精神性疾病的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自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
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三)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于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一种可能性。是取 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 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中实际取得的权利,它与民事义务是不可互相代替的。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立 法者确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 时取得的,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不能分离,故不能转让或放弃。而民 事权利可以转让,可以放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