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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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案件起诉书写阅卷笔录

根据刑事案件起诉书写阅卷笔录

根据刑事案件起诉书写阅卷笔录
以下是根据刑事案件起诉书制作阅卷笔录的一般步骤:
1. 阅读起诉书,了解案情和起诉的罪名。

2. 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个人信息,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结果等。

3. 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以及与案件相关的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4. 记录起诉书中涉及的法律条款和相关法律解释,以及适用法律的理由和依据。

5. 记录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庭审中的辩论内容,包括控辩双方的主张、证据和辩护意见等。

6. 在笔录中注明证据的来源、名称、种类、数量、证明目的等信息,以便于查阅和核实。

7.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评价,包括犯罪动机、
犯罪后果、悔罪态度等。

8. 在笔录中注明案件的审理期限和下一步的审理程序。

9. 最后,对笔录进行审查和校对,确保记录的内容准确无误。

需要注意的是,制作阅卷笔录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制作笔录的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便准确理解和记录案件的相关信息。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不得不知的5个技巧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不得不知的5个技巧

作者:张友明,转自:金牙大状公号一、阅卷的目的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

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

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

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

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

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

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

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

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

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

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

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

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

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

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一般规范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一般规范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一般规范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系,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宜。

3、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要求查阅、复制。

4、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摘抄、复制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5、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6、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1)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2)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

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7、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8、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

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9、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

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5)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6)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7)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8)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9)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10)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11)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1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13)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1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如何做好阅卷笔录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如何做好阅卷笔录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如何做好阅卷笔录
在刑事案件中,阅卷笔录是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一环。

而在上海
这样一个经济、文化繁荣的城市中,刑事案件也是层出不穷,因此上
海的律师如何做好阅卷笔录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阅卷前,律师应该先了解案件的情况和基本事实,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等。

二、阅卷时,律师要有条不紊地进行,分别对案卷中各种材料进
行分类整理,便于查找、使用。

还要重点关注有利于辩护的证据和线索。

三、在查阅证据方面,律师应该特别注意搜集、整理自己的证据,并特别针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减轻罪责的证据,尽量争取将其反
映在笔录中,为后续的辩护打下基础。

四、在阅卷笔录的记录方面,律师应该认真审核笔录是否准确、
完整,是否涵盖了所有关键点的内容,以避免遗漏或误差。

如果有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

五、律师在阅卷笔录完结后,还应及时对笔录进行备份,以备后
续使用。

在阅卷笔录的整个过程中,律师须要保持高度重视,并且配合公
安机关尽快完成案件的办理工作。

因此,律师要克服疲劳和不良情绪,保持专业态度和职业操守,以完成好自己的职责。

上海律师如何制作刑事案件的阅卷笔录

上海律师如何制作刑事案件的阅卷笔录

上海律师如何制作刑事案件的阅卷笔录刑事案件的阅卷笔录是指律师在参与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对案卷进行审查、总结和归纳的笔录。

这一阅卷笔录是律师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发现问题、准备辩护材料等目的而制作的重要文件。

以下是上海律师制作刑事案件阅卷笔录的一般步骤和要点,供参考。

1.起草案卷目录:按照案卷的顺序和内容,有条理地列出案卷的目录。

目录的撰写要准确、清晰,方便查阅。

2.阅读并理解主要案情材料:首先阅读并仔细理解案件的主要案情材料,包括刑事立案决定书、调查笔录、供述材料、证据材料等。

对于涉及案件的重要内容、争议焦点等要仔细阅读,并做好笔记和标注,方便后续研究和辩护准备。

3.分析案件分类和构成要素:根据案情材料,分析案件的分类和构成要素,确定涉及的罪名、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

特别要注意掌握案情中的关键细节,如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等。

4.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案件材料:按照时间顺序将案卷中的材料整理好,方便后续查阅。

同时,要将每份材料加以说明或摘录,便于后续的案件分析和辩护准备。

5.将重要细节摘录和标注:对于案情材料中的重要细节和关键问题,要及时摘录下来,并加以标注。

例如,将证人供述的关键内容摘录下来,或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重要行动记录标注出来。

这些摘录和标注将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6.梳理案件的法律逻辑和证据链:根据案情材料和法律规定,梳理案件的法律逻辑和证据链。

特别要关注是否存在证据链的疏漏或缺失,是否存在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这些都将成为后续辩护的关键。

8.提出辩护观点和策略:根据案情材料和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辩护观点和策略,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这涉及到案件的策略选择、证据调取和调查取证等各个方面,律师需要在案卷阅读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相应的建议。

9.撰写阅卷笔录:根据以上的分析和研究,律师应参照案卷目录,逐项撰写阅卷笔录,并将案情的核心内容、疑点和辩护观点详细地记录下来。

要求笔录准确、清晰,以方便后续的查阅和使用。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审阅案卷需要注意的方面。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

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

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

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

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

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

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

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

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刑事阅卷笔录的写作方法

刑事阅卷笔录的写作方法

刑事阅卷笔录的写作方法一、了解基本情况。

咱先得知道这案子是咋回事儿。

拿到卷宗的时候,就像打开一个装满故事的盒子。

看看是啥罪名,涉及哪些人,案发的时间、地点这些基本信息。

这就好比你要去一个地方旅游,得先知道目的地在哪,周围环境咋样。

比如说盗窃案,你得知道在哪偷的,啥时候偷的,被偷的是啥东西,这些信息在阅卷笔录里都得清楚地写下来。

二、梳理案件事实。

这一步可重要啦。

要把卷宗里那些零零散散的证据、证人证言啥的,整理成一个有条理的故事。

就像拼图一样,把每一块证据都放在合适的位置。

比如说,证人说看到嫌疑人在案发时间出现在现场,这就是一块很重要的拼图块。

咱得把这些内容按照时间顺序或者逻辑顺序写好。

如果有矛盾的地方,也要特别标记出来,就像在平整的路上发现了一个小石子,这可能就是解开案子的关键呢。

三、记录证据内容。

证据可是案子的核心啊。

把那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内容都详细地记录下来。

比如说物证,描述一下这个东西长啥样,有啥特别的地方。

要是证人证言,就把证人说的话原原本本地记下来,当然可以简略一点,但关键信息可不能丢。

这就像是在收集宝贝一样,每一个证据都是宝贝,都要小心翼翼地放进我们的阅卷笔录这个“百宝袋”里。

四、分析证据关系。

证据之间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有些证据能互相印证,就像两个好朋友互相支持一样。

有些证据可能存在矛盾,这时候就要好好思考为啥会这样。

是有人说谎了,还是有啥误会呢?咱们要把这些证据关系分析清楚,在阅卷笔录里可以简单地写一写自己的想法。

比如说,嫌疑人的供述和某个证人的证言不太一样,那咱们就得琢磨琢磨到底谁说的更靠谱呢?五、总结案件焦点。

每个案子都有它的焦点问题,就像一场游戏里的大boss一样。

是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呢,还是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不好判断呢?把这些焦点问题找出来,写在阅卷笔录里。

这就相当于给咱们后续的工作指明了方向,知道该从哪些方面重点去研究这个案子了。

六、书写格式。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

这是不正确的。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1、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

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阅卷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是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侦查、起诉等过程中,依法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对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合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案件阅卷的原则、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案件阅卷的原则1. 依法原则:案件阅卷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

2. 公开原则:案件阅卷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 保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应当依法保密。

4. 证据优先原则:在案件阅卷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5. 证据全面原则:案件阅卷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材料,防止遗漏重要证据。

三、案件阅卷的程序1. 受理案件:司法机关在接到案件后,应当依法受理,并告知当事人阅卷权利。

2. 准备阅卷材料: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整理齐全,包括起诉书、答辩状、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等。

3. 阅卷通知:司法机关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阅卷时间和地点,并告知阅卷权利和注意事项。

4. 阅卷:当事人、代理人等有权查阅案件材料,司法机关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5. 提出意见:当事人、代理人等在阅卷过程中,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复核:司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代理人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复核。

7. 归档:案件审理结束后,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归档。

四、案件阅卷的要求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案件阅卷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严格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应当依法保密。

3. 全面审查:案件阅卷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材料,防止遗漏重要证据。

4. 公正审理:案件阅卷应当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偏袒一方。

5. 保障当事人权益:案件阅卷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法律责任1. 违反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嫌疑人阅卷的法律规定(3篇)

嫌疑人阅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嫌疑人阅卷权是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嫌疑人阅卷权是指嫌疑人在法定程序下,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文书和案卷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嫌疑人阅卷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嫌疑人阅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嫌疑人阅卷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法定程序下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文书和案卷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1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依法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文书和案卷材料。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第14条规定:“律师有权依法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文书和案卷材料。

”三、嫌疑人阅卷的范围嫌疑人阅卷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侦查机关制作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2. 侦查机关制作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如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

3. 案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副本、判决书副本、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副本、证据材料等。

四、嫌疑人阅卷的程序1. 提出阅卷申请嫌疑人要求阅卷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写明阅卷的目的、范围和期限。

2. 侦查机关审查侦查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阅卷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批准。

3. 阅卷嫌疑人获得批准后,可以到侦查机关指定的地点阅卷。

侦查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嫌疑人正常阅卷。

4. 复制材料嫌疑人阅卷时,可以申请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文书和案卷材料。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提供复制服务。

5. 阅卷期限嫌疑人阅卷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是指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刑事案件中,可以查阅哪些案卷材料。

律师的阅卷权利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之一。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案卷材料: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形成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鉴定报告、笔录等材料。

2. 侦查笔录:律师可以查阅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在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口供笔录,了解案件细节和证据链条。

3. 资料补充申请书:如果律师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可以向法院提交资料补充申请书,要求查阅相关材料。

4. 附加民诉状: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加民事诉讼,律师也可以查阅相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律师有权查阅相关材料,但是也存在一定限制。

例如,律师不可以查阅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也不可以将查阅到的材料
泄露给第三方。

此外,如果案卷中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材料,律师需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总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但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以保障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的阅卷权

刑事案件的阅卷权

刑事案件的阅卷权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由律师向当事⼈核实。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案件终结后,当事⼈才有“阅卷权”
最⾼⼈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民法院电⼦诉讼档案管理暂⾏办法》的通知(法〔2013〕283号)中
第16条:案件当事⼈持⾝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明(当事⼈是法⼈的,应持法定代表⼈⾝份证明、⼯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授权委托书、当事⼈⾝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其他诉讼代理⼈持⾝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明、当事⼈授权委托书、当事⼈⾝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17条:当事⼈或者诉讼代理⼈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

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由档案⼯作⼈员核对⽆误后,加盖⼈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

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

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刑事法院律师申请阅卷

刑事法院律师申请阅卷

刑事法院律师申请阅卷
刑事案件律师申请阅卷的步骤如下:
1.及时联系承办检察院,了解案件是否已经移送到检察院,询问承办检察官的姓名及联系
方式,确认申请阅卷的手续、阅卷时间和阅卷方式。

2.联系承办检察官,与其确定最早的阅卷时间,确认需要准备的阅卷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情况为1+0.5(月),认罪认罚为10+5(日)。

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2次,每次期限1个月,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因此,要及时联系检察院对补侦卷进行阅卷。

刑事案卷提取阅卷笔录

刑事案卷提取阅卷笔录

刑事案卷提取阅卷笔录
对于刑事案卷的提取阅卷笔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提取阅卷
笔录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法院或者检察院工作人员对案卷
材料进行提取和阅卷,并记录下相关信息的过程。

在进行提取阅卷
笔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记录提取的案卷材料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卷的名称、卷内目录、页数等基本信息,以及提取人员的姓名、职务、提取时
间等基本信息。

其次,需要对提取的案卷材料进行具体的阅读和理解,记录下
案卷中涉及的案件基本情况、涉案人员信息、证据材料、证人证言
等相关内容。

另外,在提取阅卷笔录中还需要记录下自己的阅卷心得和理解,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对证据的分析、对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
疑点的思考等,这些都有助于后续案件办理和审理工作的开展。

此外,提取阅卷笔录还需要对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
评估和记录,包括是否有缺失、篡改或者伪造等情况,这些都是案
件审理和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最后,在完成提取阅卷笔录后,需要及时进行归档和备份,确保案卷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便后续的案件审理和调查工作。

总的来说,提取阅卷笔录是刑事案件审理和调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案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后续的案件办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笔录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笔录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笔录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一旦上了法庭,局面就变得复杂无比。

作为律师,咱们第一件事就是看案卷,了解案情。

看案卷其实就是看证据,理清楚每一个环节,抓住关键。

看多了,你会发现,里面有好多东西是当事人自己都不知道的细节。

什么?你说案发现场的灯光很暗?我告诉你,案卷里可能就有一张现场的监控照片,结果光亮得跟白天似的。

这个时候你就知道,某些说辞并不完全成立了。

所以啊,阅卷笔录就像是犯罪现场的“打卡神器”,它记录下的每一条信息,都可能是你撬开案件真相的钥匙。

不过,阅卷可不是个轻松活儿。

有时候看完一堆材料,你会发现自己眼花缭乱,像是被塞进了一个密密麻麻的迷宫,想找到出口却总是绕来绕去,似乎没有头绪。

你看吧,这些材料有的是警方的调查笔录,有的是证人的证词,还有一大堆勘查报告,每一份看似简单,但要理清楚其中的每个细节,能把你整个人都搞懵。

你可得专心致志,把所有的细节都记在心里,千万别漏了哪一条,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有时,阅卷过程中,你会有一种像侦探一样的感觉,像在解谜一样。

看到某个证人说的那句话“我看到被告和受害人吵架”,你会心一动,嗯,这句话是个关键线索。

接着翻开下一页,又有一个小证据,说什么“案发时,附近有监控摄像头”。

哈,这下来了,什么“吵架”不吵架,咱得看看监控录像到底能不能证明。

就像看侦探小说,越往下看,真相就越清晰。

就怕有时候你发现,原来那些“看似简单”的证言、证据,竟然藏着大大的玄机,想把它搞懂,得花不少功夫。

有些律师看完案卷,根本就懒得深究,直接就跳过了。

嘿,这样可不行!说实话,有时候你想找一个不引人注意的小细节,往往就能成为突破口。

比如说,案卷里有个证人说,案发当天他在路上碰到了被告,这个证人肯定会被传去作证,但是如果这段证言背后隐藏着别的东西呢?比如说,这个证人对被告有偏见,或者他根本就记错了时间?这就需要你反复琢磨,搞清楚背后到底是不是有什么蹊跷。

你不能只看表面,要看得更深、更透。

刑事案件中法官庭前阅卷的主要内容

刑事案件中法官庭前阅卷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1.1 案件的案号、受案法院、被告人和原告人的基本信息1.2 案件的审理进程和相关的诉讼程序1.3 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和焦点问题1.4 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二、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情况2.1 公安机关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和调查报告2.2 其他相关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情况2.3 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分析2.4 对证据的审核和质证情况三、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情况3.1 监护人或辩护人意见的确认和所陈述的事实和法律观点3.2 法官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初步思考和意见3.3 法官对于案件可能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情况的初步分析3.4 法官对于案件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争议的预案处理四、相关程序和裁判文书的起草4.1 审判程序和庭审安排的确认4.2 相关程序材料的审核和确认4.3 对于裁判文书的起草和审查情况4.4 法官对于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的相关问题和要点的思考和准备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5.1 涉及案件的敏感性和隐私问题的处理5.2 法庭公开审理和相关程序的安排5.3 涉及案件的社会影响和舆论压力的处理5.4 其他法官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和建议文章第一部分,对于刑事案件中法官庭前阅卷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分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情况、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情况、相关程序和裁判文书的起草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等五个方面内容。

文章呈现了法官在庭前阅卷时需要关注的主要要点,结构合理、重点突出,使读者清晰地了解到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思考,以确保公正、合法的审判结果。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庭前阅卷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是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的重要途径,更是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视和思考的阶段。

在庭前阅卷时,法官需要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情况、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情况、相关程序和裁判文书的起草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全面细致地审阅和思考,为接下来的庭审和裁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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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阅卷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

这是不正确的。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1、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

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

例如《起诉书》并未认定当事人自首,但根据侦查机关的《传唤证》、《拘留证》上注明的时间,结合案卷其他证据材料,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基本上都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2、《立案审批表》、《拘留证》、《逮捕证》上罪名的变化(结合最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也需要留意。

当事人的如实交代是罪名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可能是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冲突,也就是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

例如在《拘留证》上,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却是“受贿罪”。

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两个罪名的侦查权分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且前者的量刑幅度要大大低于后者。

这一起案件从头到尾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如果认定为“受贿罪”,毫无疑问本案全部的证据材料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

于是,承办律师在开庭之前与公诉人交换了意见,公诉人沉默了很久,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为了避免整个案件推翻重来,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辩护律师不对这个问题进行追究;作为交换,公诉机关同意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其他的情节,建议法院减轻处罚。

抓住案卷材料的一些重大问题,辩护律师可以光明正大地与控方进行交易,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3、《鉴定结论》(包括《责任认定书》、《评估报告》等)虽然专业性比较强,但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是外行而放弃。

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书的文号;鉴定机关的资质;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数量;签名、印章、鉴定时间;鉴定的过程;是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一起火灾案件中,案卷材料中缺少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剥夺了被告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并且,《火灾损失鉴定书》从鉴定人员的资质到鉴定的计算过程都存在问题。

在另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案卷里面有一份某机关的《整改通知书》,但是该《通知书》上并没有签收的字样,而是在下面注明“由于单位负责人不在,其他人不同意签收,因此交给工人转交”。

留置送达的确是送达的一种方式,但是,必须有其他在场人的签字证明,如果是转交的话,也应注明转交人的详细身份。

该单位的《生产日记》可以证明,当天负责人一直在厂里。

这说明《通知书》是一份事后补的假书证。

当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质疑时,连法官都忍不住摇头苦笑。

对被告人来说是犯罪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时候也可以作为被告人罪轻的证据。

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中,《法医鉴定结论》中对受伤部位的描述显示受伤的部位大多都是皮外伤和软组织挫伤;《起诉书》中所称被告人“用脚踩被害人胸部”,这说明被告人的打击力度是有限的,并非要致被害人于死地。

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部位是头部,是被害人遭到被告人击打后头部撞击地面形成的。

从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打击部位和打击力度可以看出,其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致死是意外事件。

三、对言词证据的审查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口供”或者“笔录”。

在传统的观念里面,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往往构成案卷材料的主要内容。

《起诉书》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绝大部分来自对言词证据的整理。

A、在研究言词证据的时候,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这么几个问题:1、言词证据大多是通过当事人对事件的回忆来制作的。

人的记忆并不是绝对可靠的,经常会出现混乱、模糊、错误,甚至是遗忘,尤其是对时间久远的一些事情的回忆;2、办案人员在记录当事人讲述的时候,难免会帮助他组织和整理语言,留下记录人自己的痕迹;3、对于同一事件的描述,在案卷中会有多个人的多份笔录,如果这些笔录讲述的内容完全一致,毫无疑问,办案人员没有客观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存在太多的重大差异,则说明其中部分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以上三点综合起来就是一句话: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

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将案卷中所有的言词证据反复做对比,认真推敲,一定可以满载而归。

B、除了笔录的内容,还应该留意这些材料在形式上存在的瑕疵。

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笔录的制作时间笔录形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情节的问题。

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侦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通过对几份笔录制作时间的比较,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不同的笔录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二)笔录制作人及在场人在一起强奸案件的笔录中,在某一个时间段里,有一位侦查人员的名字同时出现在“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中。

侦查人员在事后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做了修改,将这个同时出现在两份笔录里的侦查人员换了另一个人的名字。

但是他们忘了让被告人加上指模。

在被告人的笔录中,所有修改过的地方都有指模,惟独这个侦查人员的名字处没有。

这说明修改是在事后进行的。

同时意味着,要么就是这个侦查人员在审讯的时候,在两个审讯室走动,要么其中一份笔录是只有一个侦查员在场的时候制作的。

很多时候,我们的侦查人员制作笔录的时候没有养成签名的习惯。

尽管绝大多数的笔录上记录了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但是实际上除了记录人员的笔迹,很少有另一名在场的侦查人员的签名。

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证据瑕疵,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在场的侦查人员是两人,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那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就是非法的证据,应当排除。

(三)笔录制作的地点在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

律师找到证人了解情况,证人表示,他在侦查机关讲述的不是事实,但是他不敢出庭作证,怕被侦查机关带走。

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律师只有申请法院取证。

但法院取证的前提是侦查机关的笔录没有效力,否则法院不会接受申请。

在反复研究证人证言后,发现侦查机关取证的地点是在一家招待所。

据证人讲,就是在这家招待所里,他失去人身自由长达一个月时间,被迫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在已经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字。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此取证的地点是不合法的。

由于限制人身自由这一点不好证明,只有通过地点的非法性来推翻这份证言。

最终法院采纳了意见,重新对证人取证,最终否定了被告人的该起犯罪事实。

(四)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时候,必须告知其权利义务,有点像港台影视里面我们经常听到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只是在这里换成了“你有权申请回避”、“做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如果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就可以在法庭上对该侦查人员参与提讯的讯问笔录提出了质疑。

(五)笔录的签名一份形式上合格的笔录,最少应当有三个以上的签名:两名侦查人员,一名当事人。

当事人的签名,是最容易被律师忽视的问题。

几乎所有的笔录,最后的话都是一样的“以上内容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所说的一致。

某某某,年月日”。

所以大家都不重视这句话。

曾经有一份笔录上的记载是这样的:“以上笔录我已经看过,和我所说的一致(由于某某某是文盲,以上由民警代写)”。

既然笔录上没注明是宣读,那么肯定是没宣读;既然我的当事人是文盲,又如何可以“看”?这就意味着,笔录的内容我的当事人并不知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有些时候,当事人迫于无奈,会在侦查机关已经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名。

但是,为了在以后的庭审中申辩,有的当事人会在签名上做一些手脚。

比如“和我所说的不一致”等等,如果侦查人员马虎大意,这样的笔录就会作为证据移交到法院,给律师的辩护带来机会。

(六)笔录是否有修改、添加内容的痕迹在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时候,有些当事人会说,笔录中的一些对自身不利的话,他并没有说过,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出现在了笔录之中。

如果当事人的说法是真实的,那就意味着侦查人员对已经制作完毕的笔录添加了新的内容。

这一做法常出现在手写笔录中。

某些侦查人员破案心切,不惜以身试法,伪造证据。

因此,在审查言词证据的时候,一定要留心笔录的书写是否流畅,字体大小是否基本一致,笔迹风格是否统一,墨迹的深浅是否一致。

如果在笔录中出现了不和谐的字迹,而又没有被告人加盖指模确认,那就需要引起警惕。

如果确信笔录可能存在伪造之处,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辩护律师的申请不一定会被法院采纳,但是通过这一招敲山震虎,可以对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起到有益的帮助。

笔录的内容因案件不同而千差万别。

每一份放进案卷的笔录都是为了证明该案件的某一个或几个点,能不能互相印证就是关键了。

公诉人要得出的结论是可以互相印证,而我们要得出的结论就是笔录中关键事实的冲突。

C、一起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

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的真伪以及可信度,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研究当事人在不同时间所做的不同笔录中的差异;2、比较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事件的陈述的差异;3、结合案卷中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等),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4、结合当事人的人生经验,找出其陈述的矛盾之处;5、结合辩护律师的人生经验,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讲述的作案地点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存在重大差异,且证人对一些细节的描述超出了其能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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