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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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人如何阅卷

刑事诉讼代理人如何阅卷

刑事诉讼代理⼈如何阅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做好庭审笔录,并且相关案件的材料要整理在相应的地⽅进⾏保管,如果需要作为证据或者是查阅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且是律师或者是代理⼈才能查阅。

那么刑事诉讼代理⼈如何阅卷,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刑事诉讼代理⼈阅卷的相关内容《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害⼈的诉讼代理⼈的阅卷权。

第五⼗七条经⼈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院收到的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移送过来的全部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包括诉讼程序卷、证据卷,这些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中对被告⼈的定罪、量刑有关,甚⾄对于被告⼈是否有⽆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也都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然就要给诉讼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摘抄了。

《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案件审查起诉之⽇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案件被⼈民法院受理之⽇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规范诉讼代理⼈阅卷的许可条件对诉讼代理⼈的阅卷申请分为“应当不许可”和“可以不许可”两类情况予以处理。

“应当不许可”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概不许可阅卷,⽽“可以不许可”则由检察机关区别情况裁量作出“不许可阅卷”、“延期许可阅卷”或者“指定时间集中阅卷”等决定。

应当不许可阅卷的情形:(1)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2)案卷材料涉及被告⼈、其他被害⼈、利害关系⼈的个⼈隐私的;(3)有事实表明,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能危害证⼈、被告⼈及其亲属⼈⾝安全的;(4)有事实表明,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5)其他不应当许可的情形。

可以不许可阅卷的情形:(1)案情重⼤复杂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恶势⼒犯罪案件、重⼤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2)案件可能变更管辖或者存在管辖权争议的;(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或者遗漏罪⾏、遗漏同案犯罪嫌疑⼈,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4)诉讼代理⼈在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初期提出阅卷申请的;(5)诉讼代理⼈申请阅卷多⼈多次的,检察机关需要统⼀安排阅卷时间的;(6)本地区有重⼤社会影响、或者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交办案件,需要请⽰上级领导机关的;(7)有事实表明,诉讼代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当⽤于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诉讼的;(8)有事实表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利于被告⼈、其他被害⼈合法权益的;(9)其他可能妨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情形。

根据刑事案件起诉书写阅卷笔录

根据刑事案件起诉书写阅卷笔录

根据刑事案件起诉书写阅卷笔录
以下是根据刑事案件起诉书制作阅卷笔录的一般步骤:
1. 阅读起诉书,了解案情和起诉的罪名。

2. 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个人信息,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结果等。

3. 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以及与案件相关的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4. 记录起诉书中涉及的法律条款和相关法律解释,以及适用法律的理由和依据。

5. 记录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庭审中的辩论内容,包括控辩双方的主张、证据和辩护意见等。

6. 在笔录中注明证据的来源、名称、种类、数量、证明目的等信息,以便于查阅和核实。

7.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评价,包括犯罪动机、
犯罪后果、悔罪态度等。

8. 在笔录中注明案件的审理期限和下一步的审理程序。

9. 最后,对笔录进行审查和校对,确保记录的内容准确无误。

需要注意的是,制作阅卷笔录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制作笔录的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便准确理解和记录案件的相关信息。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不得不知的5个技巧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不得不知的5个技巧

作者:张友明,转自:金牙大状公号一、阅卷的目的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

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

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

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

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

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

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

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

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

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

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

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

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

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

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状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和注意事项

状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和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和注意事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和注意事项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真阅卷的现象比较普遍。

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也有很多律师面对厚厚的案卷材料一筹莫展,感觉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只有草草看一遍了事,没有什么收获。

律师如果对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认真审查和充分利用,完全寄希望于自身的调查取证,不但阻力重重,而且具有较大的风险。

这是舍近求远的笨办法。

侦查机关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取得的证据材料,如果能为我所用,在法庭审理中,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我对阅卷工作的一些体会。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

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一般规范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一般规范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一般规范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系,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宜。

3、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要求查阅、复制。

4、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摘抄、复制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5、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6、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1)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2)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

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7、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8、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

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9、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

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5)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6)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7)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8)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9)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10)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11)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1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13)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1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重大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及思路

重大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及思路

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常常会接到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往往都是上百卷,有的甚至多达四、五百卷。

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众多、案卷材料纷繁杂乱。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理清证据并最终形成辩护思路,制作阅卷笔录是第一步。

关于阅卷的技巧和思路可能更多的是我的一些办案经验总结,希望借此与大家一起分享,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重大刑事案件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和重要性作为检察官出身的我,制作阅卷笔录的习惯和经验来源于当年从事公诉工作时制作的《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现在成为刑辩律师,为了将重大复杂的案件办得更细致,更扎实,制作阅卷笔录成了我们应对此类案件最基本的一种办案方法。

据我了解,很多刑辩律师团队在内,很多从检察院出来的刑辩律师团队均在采用并不断研究改善这种办案方法。

那么,刑辩律师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是什么?它的重要性又体现在哪里呢?首先,制作阅卷笔录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把上百卷甚至几百个案卷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整理,使繁杂凌乱的证据材料变得清晰、有条理。

同时,重大刑事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开庭,时间通常都很长,一退、二退,期间不断补充证据,做好阅卷笔录,有助于阅卷的连贯性和递进性。

其次,制作阅卷笔录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庭前会议的排非提供重要的基础依据。

只有通过对证据的梳理,才能知道公安机关遗漏了哪些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甄别出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从而申请调查取证和提出排非申请。

再次,经过团队协作制作出统一标准的阅卷笔录,便于团队律师了解全案不同部分的事实并进行整合,并且在研读阅卷笔录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从而提出辩点,形成辩护思路,为开庭的讯问、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做好基础性的准备。

二重大刑事案件阅卷笔录的制作需要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在办理了几个涉黑案件后,我对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体会。

在一体化运作的团队中,团队的所有成员可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来攻克一个案件,效率能大大提高,这是松散型律师团队合作无法企及的。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如何做好阅卷笔录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如何做好阅卷笔录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如何做好阅卷笔录
在刑事案件中,阅卷笔录是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一环。

而在上海
这样一个经济、文化繁荣的城市中,刑事案件也是层出不穷,因此上
海的律师如何做好阅卷笔录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阅卷前,律师应该先了解案件的情况和基本事实,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等。

二、阅卷时,律师要有条不紊地进行,分别对案卷中各种材料进
行分类整理,便于查找、使用。

还要重点关注有利于辩护的证据和线索。

三、在查阅证据方面,律师应该特别注意搜集、整理自己的证据,并特别针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减轻罪责的证据,尽量争取将其反
映在笔录中,为后续的辩护打下基础。

四、在阅卷笔录的记录方面,律师应该认真审核笔录是否准确、
完整,是否涵盖了所有关键点的内容,以避免遗漏或误差。

如果有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

五、律师在阅卷笔录完结后,还应及时对笔录进行备份,以备后
续使用。

在阅卷笔录的整个过程中,律师须要保持高度重视,并且配合公
安机关尽快完成案件的办理工作。

因此,律师要克服疲劳和不良情绪,保持专业态度和职业操守,以完成好自己的职责。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审阅案卷需要注意的方面。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

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

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

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

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

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

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

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

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刑事阅卷笔录的写作方法

刑事阅卷笔录的写作方法

刑事阅卷笔录的写作方法一、了解基本情况。

咱先得知道这案子是咋回事儿。

拿到卷宗的时候,就像打开一个装满故事的盒子。

看看是啥罪名,涉及哪些人,案发的时间、地点这些基本信息。

这就好比你要去一个地方旅游,得先知道目的地在哪,周围环境咋样。

比如说盗窃案,你得知道在哪偷的,啥时候偷的,被偷的是啥东西,这些信息在阅卷笔录里都得清楚地写下来。

二、梳理案件事实。

这一步可重要啦。

要把卷宗里那些零零散散的证据、证人证言啥的,整理成一个有条理的故事。

就像拼图一样,把每一块证据都放在合适的位置。

比如说,证人说看到嫌疑人在案发时间出现在现场,这就是一块很重要的拼图块。

咱得把这些内容按照时间顺序或者逻辑顺序写好。

如果有矛盾的地方,也要特别标记出来,就像在平整的路上发现了一个小石子,这可能就是解开案子的关键呢。

三、记录证据内容。

证据可是案子的核心啊。

把那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内容都详细地记录下来。

比如说物证,描述一下这个东西长啥样,有啥特别的地方。

要是证人证言,就把证人说的话原原本本地记下来,当然可以简略一点,但关键信息可不能丢。

这就像是在收集宝贝一样,每一个证据都是宝贝,都要小心翼翼地放进我们的阅卷笔录这个“百宝袋”里。

四、分析证据关系。

证据之间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有些证据能互相印证,就像两个好朋友互相支持一样。

有些证据可能存在矛盾,这时候就要好好思考为啥会这样。

是有人说谎了,还是有啥误会呢?咱们要把这些证据关系分析清楚,在阅卷笔录里可以简单地写一写自己的想法。

比如说,嫌疑人的供述和某个证人的证言不太一样,那咱们就得琢磨琢磨到底谁说的更靠谱呢?五、总结案件焦点。

每个案子都有它的焦点问题,就像一场游戏里的大boss一样。

是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呢,还是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不好判断呢?把这些焦点问题找出来,写在阅卷笔录里。

这就相当于给咱们后续的工作指明了方向,知道该从哪些方面重点去研究这个案子了。

六、书写格式。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流程图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流程图

刑事案件对于每一个致力于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每个人都有自己独到的辩护方法,这些方法归根结底都是对刑事案件事实真相的追求,都是在寻找对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办理刑事案件中,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刑事案卷的阅卷技能,这一度让不少刚接手案件的法律人「譬让我一度感到沮丧」感到很头痛的事情,无疑对于刚接手刑事案件的法律人来说,阅卷是一种听起来很烦,看起来很难掌握的经验。

但后来经办一些刑事案件后发现,这些所谓的经验其实都暗藏在法律规定中,因为刑事案件中最重要是针对当事人无罪、有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包含实体以及程序性审查「譬如《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基本已经规定了各项证据材料的审查重点」,这都需要等待法律人去挖掘、实践。

下面是我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用到的刑事案件阅卷流程,欢迎指正。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

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

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律师阅卷的一般方法

律师阅卷的一般方法

律师阅卷的一般方法
一、概述
律师阅卷是指律师从法庭档案材料中,提取有关法律事实和相关人员的重要信息,以及收集、分析综合判断事实的一种方法。

根据案件的不同,律师的阅卷工作可以有人身伤害赔偿案阅卷、劳动仲裁案阅卷、合同纠纷案件阅卷、刑事案件阅卷等。

二、阅卷步骤
1、仔细阅读文书
首先,要认真阅读案件的文书,尤其是案件的主文书,以熟悉案件的法律性质,了解案件的实质及核心纠纷,把握案件的重要事实,以便于后续的阅卷工作。

2、梳理主要事实
其次,要仔细梳理案件的主要事实,根据被告、原告及法官等提出的论点,将案件的事实梳理出来,并从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找出可以支持相关论点的法律事实。

3、总结案件相关事实
经过上述步骤,一般可以总结出案件的相关事实,并分析案件的实质及关键问题,以及主要的争议焦点。

4、根据法律条文判断
最后,根据案件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如果案件有多方论点,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确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三、阅卷注意事项
1、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律师在进行案件阅卷时,首先要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尤其是鉴定结论要经过审慎考量,确保准确无误。

2、案件论点的严谨性
案件的论点也要充分考虑,要进行合理的构造,使之严谨可信,能够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

3、案件结果的公正性
在案件的判决结果上,律师要保持公正客观,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案件的解决方案。

刑事案件中法官庭前阅卷的主要内容

刑事案件中法官庭前阅卷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1.1 案件的案号、受案法院、被告人和原告人的基本信息1.2 案件的审理进程和相关的诉讼程序1.3 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和焦点问题1.4 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二、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情况2.1 公安机关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和调查报告2.2 其他相关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情况2.3 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分析2.4 对证据的审核和质证情况三、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情况3.1 监护人或辩护人意见的确认和所陈述的事实和法律观点3.2 法官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初步思考和意见3.3 法官对于案件可能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情况的初步分析3.4 法官对于案件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争议的预案处理四、相关程序和裁判文书的起草4.1 审判程序和庭审安排的确认4.2 相关程序材料的审核和确认4.3 对于裁判文书的起草和审查情况4.4 法官对于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的相关问题和要点的思考和准备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5.1 涉及案件的敏感性和隐私问题的处理5.2 法庭公开审理和相关程序的安排5.3 涉及案件的社会影响和舆论压力的处理5.4 其他法官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和建议文章第一部分,对于刑事案件中法官庭前阅卷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分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情况、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情况、相关程序和裁判文书的起草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等五个方面内容。

文章呈现了法官在庭前阅卷时需要关注的主要要点,结构合理、重点突出,使读者清晰地了解到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思考,以确保公正、合法的审判结果。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庭前阅卷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是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的重要途径,更是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视和思考的阶段。

在庭前阅卷时,法官需要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情况、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情况、相关程序和裁判文书的起草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全面细致地审阅和思考,为接下来的庭审和裁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刑辩律师:怎样做好阅卷笔录?

刑辩律师:怎样做好阅卷笔录?

刑辩律师:怎样做好阅卷笔录?刑辩律师:怎样做好阅卷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由于在刑事案件中控⽅负全部举证责任,故⽽律师的⼯作实际上是对控⽅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挑⽑病”,阅卷⼯作的重要性就不⾔⽽喻。

⽽制作阅卷笔录,是辩护律师将零乱的卷宗材料“由厚到薄”,从中分析证据是否充分、材料是否齐备的重要⼯作,更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之⼀。

今天,笔者结合⾃⾝专做刑案的⼀些经验,在借鉴前⼈的基础上提出阅卷笔录的⼏种做法,以与各位同⾏分享。

⼀、摘录法运⽤摘录法阅卷时,摘录的内容⼀般应与起诉意见书的内容顺序⼀致。

即依序应当包括以下⼏个⽅⾯的内容:(1)被告⼈⾝份情况;(2)采取强制措施情况;(3)指控事实;(4)被告⼈的供述;(5)证⼈证⾔;(6)其他证据;(7)案件性质和认定的根据;(8)被告⼈可能具有的从重或从轻的量刑情节。

优缺点:这种⽅法较为初级、简单,是对案卷材料平铺直叙的⼀个摘录,对案情的反映较为全⾯。

但不可否认,其也存在⼀些难以避免的缺点,即如果案件卷宗较多,涉及的犯罪事实较多,则会使得阅卷笔录过长、过于复杂且缺乏针对性和条理性。

适⽤案件:罪名单⼀、涉嫌犯罪事实较为简单,案卷材料较少的案件⼆、列表法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出于快速把握案件主要脉络的需要,不应局限于单纯的进⾏摘录复制,⽽可以采取列表的⽅法进⾏阅卷。

所谓列表法,主要是指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进⾏分类列表。

例如,根据笔者的阅卷经验,可以对有多次供述的被告⼈⼝供、涉及证⼈较多的证⾔、以及份数较多的书证等分类进⾏列表。

在此,笔者选取⾃⼰常⽤的⼏种表格以各位同⾏交流学习。

(1)被告⼈⼝供表序号时间地点讯问⼈员主要供述有利供述不利供述页码备注第⼀次第⼆次第....次(2)证⼈证⾔证⼈时间地点询问⼈员主要证⾔有利证⾔不利证⾔页码备注张三李四王五(3)毒品收缴程序序号证据名称时间地点证明内容存在问题页码备注1提取笔录⽆见证⼈2封存笔录未使⽤专⽤物证袋封装3称量笔录不同包装毒品出现混同优缺点:显然,通过这种表格式阅卷,可以使得证据材料的证据能⼒、证明⽬的等⼀⽬了然,极具直观性。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肖瑞红十多年的公诉工作,审查了一千余件的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二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思考。

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等。

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

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

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办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好复制时间和复制方式。

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一般来讲,对于卷宗的审阅要进行三遍。

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说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好了,我要说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的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我见过的起诉意见书真的可谓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

刑事申诉操作全流程反复阅卷,做好阅卷笔录(2)

刑事申诉操作全流程反复阅卷,做好阅卷笔录(2)

刑事申诉操作全流程反复阅卷,做好阅卷笔录(2)阅卷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怎么做好阅卷工作呢?我认为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

第一遍,全面阅卷这时候案子对你来说还是全新的,即使听了当事人的全面陈述,那也是他认为的“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较为贴近,也可能有一定距离,这就要求我们在第一次阅卷的时候,必须全面——全面掌握案件的法律事实,认识法律事实的证据,以及程序等。

第一遍就是要做到“眉毛胡子一把抓”,不然没法完整了解案件全貌。

无论是细节还是重点,无论是事实还是证据,也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需要通读,全面掌握,并且边阅读、边思考。

在阅卷中,寻找证据与事实的关系,它们能否相互印证,印证的程度,是否有不完整的证据环节,或者逻辑上的漏洞;探寻程序是否完备,是否有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延长羁押期限的手续是否及时、完备,是否有刑讯逼供等等,都要认真审查。

在阅卷的时候,对发现的问题,要随时记录,不放过任何可能的细小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在后面的阅卷中找到答案,也可能就是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卷内没有找到答案的问题,汇集,梳理,整合,慢慢形成对案件的认识,并逐渐寻找到能够支撑起申诉的理由。

不放过小问题的目的,不是为了在申诉时面面俱到地把所有细小的瑕疵等全部呈现给司法官,而是为了寻找判决的漏洞,这个漏洞可能是证据上的,也可能是思维上的。

证据的漏洞,可能会击溃证据链条,思维上的漏洞,可能会成为撬动整个案件的起点,所以当你发现漏洞的时候,一定要小心核查。

这里的谨慎,也是为了防止因为忽略细小问题而可能错过案件的重大错误。

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对一些细节问题是有敏感度的,阅卷中要抓住关键细节,有针对性地寻找突破口。

阅卷,是一个发现问题,寻找答案和确定前期办案存在的问题的过程,是阅读过程,更是思考过程。

第二遍,围绕重点阅卷第一遍阅卷之后,对小问题可能已经找到了答案,对瑕疵证据已经能够判断是否足以影响整个案件,对发现的核心问题,就要确定是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问题,还是主要证据方面相互矛盾而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亦或者是程序上出现重大问题等,对这些可能影响案件定性,需要重新启动程序的问题,要围绕这些关键问题进行深入阅读。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引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阅卷范围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办理和审判结果。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阅卷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刑事案卷的全面阅读作为一名律师,首先需要对刑事案卷进行全面阅读,了解案件的背景、事实经过、证据材料等。

这个过程需要仔细审查并熟悉整个案件的档案内容,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确定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在阅读案卷的基础上,律师需要确定案件中的关键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证据的真实性、案件的定性、刑事责任的认定等。

通过针对性的阅读和分析,律师可以更好地把握案件的重点,为后续的辩护提供依据。

对证据的分析和评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还包括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和评估。

律师需要仔细阅读并评估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

同时,律师还需要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确定证据是否足以支持辩护观点。

律师对证据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真实性:律师需要仔细审查和分析证据的来源,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证据的合法性:律师需要检查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律师需要评估证据对案件的证明力,判断证据是否足以推翻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的关联性:律师需要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确定证据是否有利于辩护观点的证明。

寻找案件的争议焦点在阅读案卷并分析证据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寻找案件的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是指一案中主要争议的问题,以及在这些问题上各方的不同观点和主张。

律师需要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后续的辩护和辩论做好准备。

制定辩护策略和论证方案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根据案卷中的内容和争议焦点,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和论证方案。

辩护策略是指为了达到辩护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和手段。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可以选择不同的辩护策略,包括证据抑制、瑕疵辩护、事实否认、法律适用等。

在制定辩护策略的同时,律师还需要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深入研究,确定辩论的重点和论据,为辩护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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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作者:张友明,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总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

浙江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来源:转自“东方刑辩-之江论坛”公众号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一、阅卷的目的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

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

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

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

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

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

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

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

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

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

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

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

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

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

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这是我们阅卷的第一个目的。

阅卷的第二个目的,就是简化案卷,方便办案。

所谓简化案卷,我们大家都知道,在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里面,特别是涉及到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或者是经济类的犯罪,往往案卷非常厚,携带也不是很方便。

有时候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甚至要拖一个拉杆箱。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我们能够将这个案卷读薄了,这一点对我们办案是非常方便的。

所以有人在说,我们读书就像读红楼梦一样,开始是一本薄薄的书,越读越厚,到后来,慢慢地反复读以后,就变得越读越薄了,阅卷也是这么个过程。

这就是简化案卷,方便我们的工作。

第三个目的,我觉得,我们阅卷是要达到一个寻找控方指控依托的目的,进而发现对本方不利的证据。

这是从控方角度出发考虑的。

作为辩护人,作为诉讼两造其中的一造,当我们拿到了公安机关或者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它在书面上指控、或者描述了这么一个犯罪过程,那么我们怎样判断他们指控的对或不对,这就需要我们要到案卷里去寻找证据。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在案卷中找到,这里面除了指控的证据之外,还有没有一些相关的、其他的一些对我们不利的证据,存在可能加重犯罪嫌疑人罪责的情形。

这是我们在阅卷要实现的第三个目的。

第四个目的,就是寻找辩方有利证据,发现控方指控的瑕疵,或者是缺陷。

这个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阅卷目的。

如果阅卷的时候,辩护人如果仅仅是去看到了控方的东西,而没有看到我们辩方的东西,那说明辩护律师是缺乏辩护水平的。

案卷材料中的东西,有有利的、也不利于控方的,那么我们辩方的东西也有有利的和不利的,都要在阅卷中去寻找。

所以作为一个辩护人,我感觉在阅卷的时候,经常会出现类似于人格分裂的状态。

阅卷的第五个目的,就是固定证据,核实案情,趋利避害,启发思维。

这些话是我个人做的一个总结,不一定准确。

所谓固定证据就是,通过阅卷以后,我们可以把那些对我们有利的证据进行固定好,然后将案情搞实。

然后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寻找、比对控辩双方的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出发,然后千方百计去抑制控方证据效能,发扬辩方证据的力量,进而启发我们的下一步工作。

以上是我个人觉得的阅卷要实现的五个主要目的。

当然可能还有其他目的,只是我现在一下子还没有想到。

二、阅卷的准备第二个大的问题,我想讲讲阅卷的准备。

那么在阅卷之前,我们打算怎么样去阅卷?面对这样厚厚的、甚至堆积如山的案卷,我们打算怎么样去阅?有没有一种好的准备方法呢?我个人觉得应该有这么几条,供大家借鉴参考。

第一条思路,就是根据起诉书、起诉意见书指控来准备阅卷的思路。

我们首先在阅卷之前,第一张纸想看的可能就是起诉意见书或者是起诉书。

因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它对于整个犯罪事实有一个基本的描述,所以可以省力地寻找阅卷方向。

现在,一般的起诉意见书是不列举具体的相关细节和证据的,但是有的好的侦查机关也会将相关证据列在起诉意见书后面。

我们通过仔细审读起诉意见书的用词,来了解控方的指控,这一点对我们形成阅卷思路是很重要的。

现在有一个问题,我也有跟侦查机关包括控方的同行有一些交流。

他们就说,他们现在写起诉意见书,是写得越简单越好,越模糊越好。

这个就可能给我们辩护人的阅卷思路造成一些混乱,或者甚至会故意提供一些不清晰的东西。

这确实是他们的一个文书制作技巧。

但是再怎么样的技巧,我们也都能够从起诉意见书的字里行间里面寻找一些指控的信息,特别是包括他们描述的一个事实经过,引用的相关法条。

不管多模糊,应该说它基本的事实是会有的。

当然了,我看到有的受贿罪的起诉意见书,涉及到受贿对象很多的时候,它就一笔带过,说某某某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先后从哪些人处受贿了多少钱,没有任何具体的描述,这个确实是不够“仗义”。

除了前面所说的就指控思路进行准备之外,还有一个方法就是根据我们多次在侦查阶段会见我们的犯罪嫌疑人,反复听取其辩解得到的辩方思路。

因为犯嫌的辩解,也会描述到一个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的经过,描述自己对于可能因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违法取证的过程,提到他自己的辩解。

这就是一个辩方思路。

根据辩方思路来阅卷,是我们必须做准备的第二个非常重要的思路。

第三个阅卷准备,我是这么认为的,就是阅卷的次数。

一般来说,律师阅卷应该至少不少于两次。

这个所谓的不少于两次,就是第一次是寻找与指控有关的这些证据,就是通过阅卷,找到与指控一致这个方面的这些内容或者说证据。

第二次阅卷,主要是寻找与控方的证据发生矛盾的证据。

通过这两次寻找、两次阅卷,大体可以把这几本案卷的焦点问题寻找出来。

当然,有些阅卷,在制作阅卷笔录之前,还要要有一个通读的过程。

阅卷还有一个准备就是第四个准备,即我们要储备足够的生活经验。

这就是生活经验法则。

实际上来说,我们经常会发现一种情况,就是我们拿了一个案卷过来,叫我们下面的一些年轻的助理去阅卷的时候,他看过以后的反馈来的经常是“这个案子很简单、很清楚,没什么问题”的结论,但是你拿过来仔细一看,却发现这个案卷材料存在很多问题,这是什么原因呢?这就是经验,即包括办案经验,也包括生活经验。

所以,阅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储备,这就是你的生活经验和阅历。

你的阅历越多、越丰富,那么你就更容易发现其中的生活逻辑问题。

所以我一直在说,法学就是人学,我上次其实也讲到这个说法,我在外面也经常跟其他的同行讲这个观点。

我们律师其实不会浪费生活,一个律师懂得生活越多,他阅卷中发现的问题会越多。

前面我讲的这个阅卷准备,实际上是从技术上和宏观上作一个分析,这种归类也不一定科学。

但是从我个人来看,如果从这四个方面来操作,做好这样的准备的话,那么这个卷我们可能就阅得通、阅得透,就能够发现问题。

这个是我们在准备阅卷之前,就应当心中有数的这么一个东西,要做好这样的思想、技能准备或者是生活积累。

三、阅卷的范围第三个问题,我想讲讲阅卷的范围。

阅卷的范围说起来,没有人不懂,是吧?反正就是整本阅卷——当然是这样——一本一本地往下阅下去。

但是这里面我还是想提出一些小的可能是有价值的问题。

个人认为,或许对大家有一些帮助。

谈到阅卷范围,第一个问题就是它的物理范围。

我个人认为,卷宗经常会包括很多种类型,除了我们一般看到的侦查一二三四五编下去的这些卷之外,有的卷还有副卷。

这些副卷没有装订在正式的案卷的卷宗里面,但是它又作为附件,随卷移送。

特别是大的经济类犯罪的案件里面,涉及到的票据、发票这些东西就会比较多。

所以,这个呢,我们不能漏。

还有一个,除了侦补案卷之外,我觉得大家在复印的时候,要注意连同这个卷宗的封面,都不能少。

因为封面里面有时候,比如说第一次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里面有时间,办案人,装卷人等等,这些东西它都有它的特定的信息、含义在里面。

当然,公诉机关自己取得的作为指控的证据、或者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必须要力争取得或申请取得。

这个物理范围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实物。

很多人在阅卷的时候,可能比较满足于看图片。

实际上我们很多时候发现,照片和实物不一定相符,拍的照片和我们看到的实物,尽管照片的旁边放了一个尺度,但是可能也还是不会有那种直接的观感。

实物证据如果移送了,我觉得律师也不应该放弃,应该去看,甚至用手去掂量掂量。

这个物理范围里面的第三个细节,我觉得就是密卷。

可能很多人办过不少的案件里面涉及到一些国家秘密,或者是侦查秘密的东西。

那么这些密卷呢,控方经常会不同意提供给律师看。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怎么去解决呢?我个人理解是这样的,凡是应当定案的依据,都应该法庭上出示;凡是应该出示的证据,事先都应当让辩护人仔细地看过,否则这个卷宗对于我们认定法律事实没有意义,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前面讲的就是阅卷材料的物理范围。

接下来,我想讲材料的类型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的类型一共是包括八种,这八种证据我们在阅卷的时候都不能疏忽。

物证如刀、枪这些有形物;书证不但要看它的内容,还要看它的存在形式;至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这个是言词证据这一块,可能更多人是比较重视的,但实践中有经验的律师,对这些固然是非常重视,但他们对其他的一些实物证据,或者说客观证据可能会更加重视一些。

那些鉴定意见,比如说责任认定书、评估报告、一些因果关系分析报告等,这样一些东西大家更要仔细地分析。

看这个东西,先不去讲里面的内容,就说这些东西在形式上都要确保规范,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的这些笔录、视听资料这些东西,都要把它纳入我们全面阅卷的范围,应当对它进行审查。

阅卷的范围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大家要注意二审的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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