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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案例法律分析(3篇)

常用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提高法律意识,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参考。

本文选取了几个常用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一:张某盗窃案案情简介:张某因生活困难,多次潜入他人家中盗窃财物。

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分析:1. 盗窃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刑罚适用:张某因多次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李某驾驶车辆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行人,造成一人死亡。

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理,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分析:1.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刑罚适用:李某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中国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国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大学本科毕业后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李某,女,28岁,担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张某于2018年6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提供五险一金,工作时间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

在张某入职后,公司发现其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多次对其进行培训,但效果不佳。

2019年3月,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未履行培训义务,且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审理情况: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入职后,公司确实对其进行了多次培训,但张某的学习能力和工作效率并未有明显提升。

2. 公司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已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3. 张某在劳动合同期内,未发生过重大违纪行为。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向张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一审判决:张某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二审判决: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之一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张三酒后驾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张三的行为构成酒后驾车,且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张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对方损失。

二、案例二:李四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四因与邻居王五发生争执,持刀将王五刺伤,造成王五重伤。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王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三:王五盗窃案案情简介:王五为筹集赌资,入户盗窃邻居赵六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王五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四、案例四:赵六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赵六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赵六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赵六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五、案例五:钱七强奸案案情简介:钱七趁被害人小丽熟睡之际,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强奸。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钱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钱七有期徒刑十年。

六、案例六:孙八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孙八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五十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孙八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孙八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七、案例七:周九故意毁坏财物案案情简介:周九为泄私愤,故意将邻居吴十的汽车砸坏,造成车辆损坏。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周九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典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典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相邻。

近年来,两家因邻里纠纷矛盾不断,张某怀疑李某在背后说其坏话,导致两家关系紧张。

2. 争执经过:201X年X月X日,张某在小区内遇到李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张某情绪激动,拿起手中的铁棍朝李某头部打去,李某躲避不及,头部受到重击。

3. 伤害后果: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4. 张某归案:案发后,张某逃匿。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张某于201X年X月X日被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1.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持械故意伤害李某,致其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但是,张某在案发后并未自动投案,而是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3. 关于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现象案例分析(3篇)

法律现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交付钢材。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定金?三、案例分析(一)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交付钢材,已构成违约。

(二)B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1. 实际履行: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交付钢材,以满足A公司的合同需求。

2. 赔偿损失:由于B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B公司应赔偿A公司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因此B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

(三)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由于B公司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定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遂判决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钢材,赔偿A公司损失,并返还A公司定金30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法律好案例分析(3篇)

法律好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因相邻土地的边界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某则认为围墙的修建是为了防止边界土地被他人占用,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相邻土地位于城市住宅区。

2. 原告王某某的房屋位于北侧,被告李某某的房屋位于南侧。

3.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边界线存在争议,双方对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各执一词。

4. 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土地上修建围墙,围墙部分占据了原告王某某的土地。

5. 原告王某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某协商解决边界问题,但被告李某某拒绝让步。

6.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相邻关系的界定2. 相邻权的规定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4. 合同纠纷的处理四、案例分析1. 相邻关系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当遵循相邻关系的原则,正确处理边界问题。

2. 相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土地权利。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拥有土地使用权,被告李某某未经其同意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

4. 合同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十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
一、案例分析一:合同违约案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合同约定货物应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交付。然而,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期交付货物。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五:孙八的婚姻纠纷案
案件背景:孙八与妻子结婚多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孙八提出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中,孙八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离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有子女抚养问题需要解决;(三)有财产分割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孙八可以提出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剩余租金、赔偿房屋闲置期间的损失等。
二、案例分析二:王五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丙某在丁某家中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丁某认为丙某摔倒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丙某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甲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案例分析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法律案子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案子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李某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王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李某某需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某某依约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2019年8月1日,李某某突然以房屋需要自用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王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王某某认为,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且未支付违约金,要求李某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李某某则认为,房屋是其个人财产,有权自行决定使用,拒绝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李某某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二是李某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某,即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无权提前解除合同。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某,即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给王某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一、驳回李某某提前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李某某支付王某某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12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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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典型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2019年,李某在自家庭院内修建了一座简易棚,用于存放杂物。

该简易棚距离张某家较近,张某认为该棚遮挡了采光,且存在安全隐患。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拆除简易棚,但李某以棚内存放的物品较多、拆除困难为由拒绝。

2020年5月,李某在简易棚内进行物品整理时,不慎将张某家的一面窗户玻璃砸碎。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李某认为该事故纯属意外,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修建简易棚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采光权?2. 李某在简易棚内整理物品时砸碎张某家窗户玻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案件分析(一)李某修建简易棚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自家庭院内修建简易棚,该行为属于对其专有部分的使用。

然而,该简易棚距离张某家较近,且高度较高,确实对张某的采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在行使物权时,应当尊重张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某修建简易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张某的采光权。

(二)李某在简易棚内整理物品时砸碎张某家窗户玻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简易棚内整理物品时,由于操作不当,不慎将张某家的一面窗户玻璃砸碎。

李某的行为虽然属于过失侵权,但并非故意为之。

此外,李某在整理物品时,可能并未预见到会造成张某家窗户玻璃的损坏。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拖欠的加班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入职时,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被告公司在2020年7月1日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 被告公司确实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原告认可。

2. 被告公司解除原告劳动合同是因为原告工作表现不佳,被告公司有合法依据。

3. 被告公司不存在拖欠原告加班费的情况。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 被告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3. 被告公司是否拖欠原告加班费?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9年,李四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了一个铁皮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该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拆除铁皮棚子,但李四置之不理。

2020年,张三家的后院种植的树木因李四铁皮棚子的遮挡而无法正常生长。

张三再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仍不同意拆除铁皮棚子。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采光权?2.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通风权?3. 法院是否应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三、法院判决1. 关于采光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遮挡了张三家的采光,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

2. 关于通风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虽然遮挡了部分通风,但并未严重影响张三家的通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李四在搭建铁皮棚子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严重侵犯张三的通风权。

3. 关于拆除铁皮棚子:法院认为,鉴于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采光权:采光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采光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以恢复张三的采光权。

2. 通风权:通风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通风的权利。

实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实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

合同约定,李某某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6月10日,李某某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某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李某某遂要求张某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李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张某某是否应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2. 张某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李某某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某某提供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显示,房屋实际面积为95平方米,而合同约定面积为100平方米。

2. 张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但未如实告知李某某。

3. 李某某在支付定金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遂要求张某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1. 张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房屋实际面积,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由于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李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某应退还李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

3.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考虑到房屋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李某某已实际支付定金,故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某退还李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

2. 张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3. 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剩余房款人民币19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

十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十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张三诉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支付定金20万元后,李四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一个月后,李四未履行过户义务,张三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李四作为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张三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二:王五诉赵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王五在赵六家中做客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王五认为赵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赵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赵六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房屋内设施有安全保障义务。

王五在赵六家中摔伤,赵六未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赵六承担王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分析三:陈七诉刘八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陈七与刘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陈七发现刘八有外遇,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七与刘八婚后感情破裂,且刘八有外遇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一:张某非法集资案张某,原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张某虚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

在案发前,张某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查封。

分析: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罪,张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启示: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风险。

2.案例分析二:杨某、李某环境污染案杨某、李某为某化工企业股东,2015年至2017年,二人指使企业员工在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

经检测,该河流水质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环境。

分析: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罪,杨某、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案例分析三:陈某网络诈骗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以“投资理财”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随后,陈某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被害人投入资金后,陈某将资金挥霍一空,携款潜逃。

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诈骗罪,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启示:本案提示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4.案例分析四: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刘某、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法律的角度分析案例(3篇)

法律的角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用工规模不断扩大,但拖欠工资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本案例涉及某公司拖欠工资案件,该公司因拖欠工资被员工投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以下是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员工乙在该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

乙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2019年3月起,甲公司开始拖欠乙的工资,至2020年1月,累计拖欠工资达5万元。

乙多次向甲公司催要工资,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例中,甲公司拖欠乙的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劳动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发生的争议;(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等发生的争议;(三)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例中,乙与甲公司之间的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法调整的范围。

3. 劳动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例中,甲公司拖欠乙的工资,违反了劳动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拖欠乙的工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支付拖欠的工资: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拖欠的工资5万元。

法律案件分析例子(3篇)

法律案件分析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维护责任、租赁期限终止后的房屋返还条件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2020年10月,张某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且李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维修事宜,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1年3月,张某某无奈之下搬离了该房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某退还剩余租金及承担维修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履行了房屋维修义务?2. 张某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李某某是否应退还剩余租金及承担维修费用?三、案件分析(一)关于李某某是否履行了房屋维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用途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导致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影响了张某某的正常居住。

因此,李某某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

(二)关于张某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某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且在张某某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致使张某某无法继续居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张某某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案例内容(3篇)

法律分析案例内容(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押金退还、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9月,张某发现房屋的厨房墙壁出现裂缝,且厨房门锁损坏。

张某联系李某要求其维修,但李某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

张某无奈之下,自行找维修人员对房屋进行了维修,花费共计2000元。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费用,但李某拒绝赔偿。

2019年4月,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提前结束租赁合同。

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但李某以张某未支付全部租金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押金、承担维修费用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李某有维修房屋的义务。

李某作为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应当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确保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李某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张某自行维修房屋,因此李某应承担张某的维修费用。

2. 关于押金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本案中,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李某无权以未支付全部租金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退还租赁物。

出租人应当退还押金。

”李某应退还张某押金。

3.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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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深圳退役参战人员状告罗湖区民政局取消优抚待遇行政案件”导读提示:一起特殊的民告官案件,涉及退役参战人员的优抚待遇,原告依照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享受了优抚待遇,罗湖区民政局根据其上级机关的内部函件取消(停止)了原告的各项待遇,原告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系司法前沿新类型疑难复杂纠纷,在适用法律及审理思路方面都具有代表性,为准确认定案件的法律性质,专业律师依据多年执业的经验,用独特的视角观察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深入细致解剖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理。

※本人仅从网络查询相关案件情况后整理,虽未深入了解案件全貌和起因,通过获取现有相关资料缜查规律性问题,行政法专业律师重在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要件、事实、证据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思路方面做出分析,从不同角度判断案件的法律走势,提出自己对本案的法律意见,供大家分析参考:【案件概要】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原告:七名参战退役人员被告:罗湖区民政局2、案由:不服民政行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3、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取消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的通知》4、原告依据的事实理由:原告诉称自己系参战退役人员,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第二规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第四条规定,经原告申请、被告核查,确认原告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优抚对象资格,享受通知中关于“参战退役人员”的各项待遇,在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取消“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政策执行机构,依照其上级机关的指示擅自取消了原告的优抚待遇,被告的此项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求撤销,并要求继续执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对原告作为参战退役人员的各项待遇。

5、被告答辩要点:原告办理了退休、领取了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失去或不具备继续享受“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资格条件。

【诉辩依据】1、原告的诉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六)(八)项、第五十四条(二)、(三)项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八条;2、原告诉求应提交的相关证据:身份证件、申请优抚待遇审查表、参战证、伤残、疾病等证明、下岗或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生活困难证明(证明符合优抚条件及向被告交纳过的证件资料)或直接提交曾发放优抚待遇的账卡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曾对原告的资格条件审核确认。

3、被告答辩依据:应当向法庭提交其作出《关于取消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的通知》职权范围、法定资格主体、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具体法律规范性依据。

4、被告应当提交的证据:原告不具备享受“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证据;上级机关的信函;向原告发送《通知》的送达证明;调查核实原告资格是否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证据;作出“取消通知”法定程序依据及证据;行政答辩状;【案件争点】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合法性审查的原则,法庭应要求被告出示和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证据依据、事实依据。

2、被告先前审核后确认原告符合享受“参战退役人员”优抚待遇的资格条件,并发放相应的待遇,事后又取销原告的优抚待遇,如此前后不一致的认定,涉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应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

【法理辩析】由于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不多,相应的法律依据较少较原则,给法庭审理和判决带来一定的困难;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审判行政案件的思路和程序,原告只要向法庭提供其具备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条件(被告先前行为已有认定),即完成举证和诉求义务;被告理应提供关于作出涉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主体、证据、事实、法理依据,如被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法据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1、为防范法庭将本案的审理重点切换到对原告是否应享受“参战退役人员”优抚待遇的复审方面,针对是否应当享受待遇的问题,已有被告的前期行为确认,法庭不易重复审理,否则就有替代被告履行行政审核职权之嫌;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告取消原告优抚待遇的证据、法律、程序性内容。

2、律师特别提到一点,根据全案分析可知,本案还存在着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立法宗旨的把脉。

被告只所以取消原告的优抚待遇,主要原因是原告办理了退休、领取了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

据此,法庭需要审查被告是否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领取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应当取消的条款性规定。

据本律师了解,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并无附条件取消原有待遇的条款,因此,被告的此项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第四规定的补助对象为“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从“农村““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难”三个客观性条件与“参战退役人员”主体资格两方面做出规定,并无被告所述应当停止优抚待遇的附加条件。

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理解可参照“当地家庭人口平均生活水平”,关于停止优抚待遇的“条件、程序、由哪一级机关”作出均无明确规定,被告的“停发通知”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

笔者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优抚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性质问题,重在保障退役参战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更不是停留在有无“工资”,国家对参战人员的优抚待遇性质上不能等同于政府对社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待遇是特殊人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

【专家评案】1、国家对“参战退役人员”的优抚政策,体现的是宪法精神:《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坚持“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目的在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主要是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扩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和落实,影响国防建设,为解决当前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及时调整和颁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通知特别强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规定,要保障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各地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制定针对优抚对象的具体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政策,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环节中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

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报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机构优惠减免等多种措施,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保证同属别优抚对象待遇大致相当,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规定,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

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工作的重视和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医疗优惠政策,建立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缴费参保。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将他们优先、优惠纳入。

对缴费有困难的,可通过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参保。

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的,可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各地制定。

同时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部分困难人员(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裁判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各项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措施。

原告的情况符合通知规定的优抚对象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规定,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民政部两个通知强调“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列为优抚对象,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2、被告停止原告优抚待遇缺乏法律依据:从2007年8月1日起开始,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把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列入重点优抚对象范畴,给予部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和提高优抚对象、优抚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仅仅规定了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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