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单位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6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目录第1章总则 (2)第2章术语 (2)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4)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4.1 区域规划 (4)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6)4.3 厂内道路 (10)4.4 厂内铁路 (11)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1)5.1 一般规定 (11)5.2 装置内布置 (12)5.3 泵和压缩机 (16)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7)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8)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20)5.7 其他要求 (21)第6章储运设施 (21)6.1 一般规定 (21)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1)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4)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6)6.5 灌装站 (27)6.6 厂内仓库 (27)第7章管道布置 (28)7.1 厂内管线综合 (28)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28)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29)第8章消防 (30)8.1 一般规定 (30)8.2 消防站 (30)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31)8.4 消防用水量 (31)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33)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34)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4)8.8 蒸汽灭火系统 (35)8.9 灭火器设置 (35)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36)8.11 建筑物内消防 (37)8.12 火灾报警系统 (39)第9章电气 (39)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39)9.2 防雷 (40)9.3 静电接地 (40)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40)本规范用词说明 (41)第1章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④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⑤独立的分变电所、车间办公室等,可减少25%(火炬除外)。
11、铁路行走线和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外。
括号内数字适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见第3.2.11条文部分。
⑩事故存液池的防火距离,可按污水处理场(无盖隔油池)的规定执行。
污水处理场内污油罐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污水处理场内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距离可减少50%
(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距离不限。
表 3.2.11
⑥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⑦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
⑧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
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⑨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 类应不小于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项、丙类不应小于10m (对小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不应小于8m。
②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③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是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1条有关规定执行。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五。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注: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6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要求规范》(GB50160-2008)(释义)
目次1 总则 (1)2术语 (2)3火灾危险性分类 (5)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9)4.1 区域规划……………………………………………………………………………………9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14)4.3 厂内道路 (23)4.4 厂内铁路 (24)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26)5.1 一般规定 (26)5.2 装置内布置 (26)5.3 泵和压缩机 (34)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35)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36)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40)5.7 其他要求 (46)6 储运设施 (48)6.1 一般规定 (48)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48)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53)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57)6.5 灌装站 (59)6.6 厂内仓库 (60)7 管道布置 (62)7.1 厂内管线综合 (63)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62)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65)8 消防 (68)8.1 一般规定 (68)8.2 消防站 (68)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69)8.4 消防用水量 (70)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73)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75)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6)8.8 蒸汽灭火系统 (77)8.9 灭火器设置 (78)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79)8.11 建筑物内消防 (81)8.12 火灾报警系统 (83)9 电气 (86)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86)9.2 防雷 (86)9.3 静电接地 (86)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88)本规范用词说明 (89)1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本条体现了在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过程中“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理念,做到设计本质安全。
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Fire prevention code of petro chemical enterprise designGB 50160—92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1号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17日注:局部修订条文中标有黑线的部分为修订的内容,以下同。
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 区域规划第3.1.1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局部修订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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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 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大于 50000m3,应增加 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当甲 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 25%,但不应小于 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 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 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 500 m3 时,不应小于 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0 m3 时,不应小于 8m;
20
15 10 30 20 15 20 15 12 10 20 15 12 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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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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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6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化工企业的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注:①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
②联合装置——必要条件为“同开同停”,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立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和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可视为同一套装置。
附件一表3.1.1生产性火灾分类附件二表3.5.4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0m。
②宽度均指净宽度。
附件四表4.2.1石化企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注:①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②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③装置储罐的最大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28条的规定。
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④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⑤对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⑥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附件五表4.2.28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附件六表5.2.7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附件七表4.6.2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表4.6.2危化品仓库堆垛方法及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0160-2008
目次1总则 (1)2 术语和定义 (2)3 火灾危险性分类 (5)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4.1区域规划 (6)4.2工厂总平面布置 (8)4.3厂内道路 (11)4.4厂内铁路 (11)5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3)5.1一般规定 (13)5.2装置内布置 (13)5.3泵和压缩机 (17)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7)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8)5.6钢结构耐火保护 (20)5.7其他要求 (20)6储运设施 (22)6.1一般规定 (22)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2)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4)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6)6.5灌装站 (27)6.6厂内仓库 (27)7管道布置 (28)7.1厂内管线综合 (28)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28)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29)8消防 (30)8.1一般规定 (30)8.2消防站 (30)8.3消防水源及泵房 (30)8.4消防用水量 (31)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32)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33)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4)8.8蒸汽灭火系统 (34)8.9灭火器设置 (35)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35)8.11建筑物内消防 (36)8.12火灾报警系统 (37)9电气 (39)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39)9.2防雷 (39)9.3静电接地 (39)附录A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41)附录B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42)附录C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43)附录D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44)附录E防火间距起止点 (47)本规范用词说明 (48)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石化规范201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术语 (2)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5)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4.1区域规划 (6)4.2工厂总平面布置 (9)4.3厂内道路 (12)4.4厂内铁路 (13)4.5厂际管道规划 (14)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6)5.1一般规定 (16)5.2装置内布置 (16)5.3泵和压缩机 (21)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22)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22)5.6钢结构耐火保护 (25)5.7其他要求 (25)第6章储运设施 (27)6.1一般规定 (27)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7)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9)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32)6.5灌装站 (33)6.6厂内仓库 (33)第7章管道布置 (35)7.1厂内管线综合 (35)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35)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36)7.4厂际管道敷设 (37)8.1一般规定 (38)8.2消防站 (38)8.3消防水源及泵房 (38)8.4消防用水量 (39)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41)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42)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3)8.8蒸汽灭火系统 (43)8.9灭火器设置 (44)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45)8.11建筑物内消防 (46)8.12火灾报警系统 (48)第9章电气 (49)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49)9.2防雷 (49)9.3静电接地 (49)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51)本规范用词说明 (52)第1章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4.2.5A、4.2.6A、4.2.8A、4.2.8B、4.3.4A、4.4.9、5.2.10A、5.2.11A、5.5.17A、5.7.1A、6.2.4A、6.3.1A、6.6.7、7.2.17、7.2.18、8.2.3A、8.3.1A、8.4.8、8.7.6、8.11.9、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4.1.10、4.2.3、4.2.12、4.3.4、4.4.2、4.4.3、5.2.8、5.2.10、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7.1.3、7.2.15、8.3.8、8.5.6、8.6.5、8.6.6、8.7.2、8.8.4、8.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术语 (1)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6)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7)4.1区域规划 (7)4.2工厂总平面布置 (13)4.3厂内道路 (18)4.4厂内铁路 (19)4.5 厂际管道规划 (21)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23)5.1一般规定 (23)5.2装置内布置 (24)5.3泵和压缩机 (31)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34)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34)5.6钢结构耐火保护 (39)5.7其他要求 (40)第6章储运设施 (42)6.1一般规定 (42)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42)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48)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52)6.5灌装站 (55)6.6厂内仓库 (55)第7章管道布置 (57)7.1厂内管线综合 (57)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58)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 (60)7.4 厂际管道敷设 (62)第8章消防 (63)8.1一般规定 (63)8.2消防站 (64)8.3消防水源及泵房 (64)8.4消防用水量 (67)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69)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71)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3)8.8蒸汽灭火系统 (74)8.9灭火器设置 (75)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76)8.11建筑物内消防 (79)8.12火灾报警系统 (82)第9章电气 (84)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84)9.2防雷 (85)9.3静电接地 (85)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87)本规范用词说明 (87)第1章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石油化工消防安全距离规定
石油化工消防安全距离规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注:1. 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 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2. 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23 条的规定。
当装置储罐的总容积:液化烃储罐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 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3. 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4. 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 章的有关规定;5. 丙B 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6. 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7.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装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注:1.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4.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5.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
其防火间距大于15m 时,可取15m。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2.液氨储罐间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3.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4.液化烃单罐容积200m3的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5.助燃气体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6.“﹡”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厂区同一时间内火灾处数工艺装置消防用水量表(L/s)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注:1.浮盘用易溶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2.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3.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18版-表4.2.12
表 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项
目
甲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沸点低
液化烃储罐
可燃气 液化烃及甲 B、
甲类物 罐区甲、乙 污水处 铁 路 走
甲 B、乙类固定顶
浮顶、内浮顶或丙 A 类固定顶
于
全压力式和半冷冻 全冷冻式储存 体储罐 乙类液体
25
15
— 10 注 10、2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
15 10 10 — — — 20 15 12 10 20 15 12 10 10 20 25 20 15 25 25 10 10 10 15(10) 10 10
10
10
10 — 注 11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90 90 90 90 6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40 30 35 35
30
35
20
25 —
30
25 20 — — — 40 35 30 25 35 30 25 20 15 35 60 50 40 70 60 30
35 25 30 30
25
30
15
25 — 注 4
50 40 35 60 50 40
40 50 45 40 40 30 30
50 25 25 35
25 35 25 20 40 30 15
35 15 15 20
15
20
12
15 12
25 20 15 35 25 20 20 15 10 30 20 15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注: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6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溶剂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
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取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
5.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6. 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
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7.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
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8. 丙类泵(房),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不应小于8m;
9.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0.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1.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12.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D。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2018年版)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 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 3,应增加25%(火炬除外);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当甲B 、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
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 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 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 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 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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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表 3.2.11
②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③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是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1条有关规定执行。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五。
④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⑤独立的分变电所、车间办公室等,可减少25%(火炬除外)。
⑥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⑦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
⑧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
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⑨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类应不小于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项、丙类不应小于10m (对小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不应小于8m。
⑩事故存液池的防火距离,可按污水处理场(无盖隔油池)的规定执行。
污水处理场内污油罐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污水处理场内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距离可减少50%(火
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距离不限。
11、铁路行走线和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外。
括号内数字适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见第3.2.11条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