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功能翻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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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功能翻译理论
苏珊·巴斯内特和安德烈·勒菲弗尔(2001:l)认为,西方翻译研究发展史的显着特点之一就是对等,这一曾经至关重要的概念,逐渐淡化,并最终消解。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翻译活动更加频繁,各种文本类型的翻译需求迅速增加,非文学文本成为翻译研究的重要考察对象,德国功能翻译学派应运而生。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卡塔琳娜·赖斯(Katharina Reiss)、汉斯·弗米尔(Hans J. Vermeer)、贾斯特·赫尔兹-曼塔利(Justa Holz-M?ntt?ri)和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 Nord)。德国功能翻译学派为翻译理论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其代表理论有:的功能主义翻译批评理论(functional category of translation criticism),即文本类型理论(text typology);弗米尔的目的论(skopos theory);赫尔兹-曼塔利的翻译行为理论(theory of translation action)和诺德的功能加忠诚理论(function plus loyalty)。由于多元体系翻译观的影响,与原文文本至高无上观念紧密相关的等值标准逐步被侧重目标系统(target system)的观念所取代。
1.2.1功能翻译学派的理论基础
卡尔·布勒于1934年提出了语言功能“工具模式”,对功能翻译理论有深远的影响,为赖斯的文本类型学和弗米尔的目的论奠定了基础。
1.2.1.1布勒的语言功能工具模式
布勒的语言功能“工具模式”包含以下组成因素:
语境(context):语言的“表现功能”,涉及符号与世界的关系;
说话者(speaker):语言的“表达功能”,涉及符号和说话者的关系;
受话者(hearer):语言的“感染功能”,涉及符号与受话者的关系;
符号(sign)。
布勒根据语言工具模式中的组成成分及其关系,区分了三种语言功能:信息功能(the information function)、表达功能(the expressive function)、感染功能(the appellative function)。他进而提出依据文本主要功能对文本进行分类(张美芳2005:65)。有一些文本明显试图影响读者的观念,一些文本意在产生某种美学效果,另一些则只是传达信息。布勒据此区分出三大文本类型:意动型文本(conative)、表达型文本(expressive)和信息型文本(representative)(周桥2006:81)。
1.2.1.2雅各布逊的语言功能模式
雅各布逊发展了布勒的语言工具模式,提出了语言功能模式。这个模式有六个组成要素:信息、语境、信息发送者、信息接收者、接触渠道、代码和话语功能。他根据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把话语功能分成五类:信息功能、表情功能、感染功能、寒暄功能和诗学功能(张美芳2005:67)。
1.2.2译功能翻学派的主要理论
赖斯的文本类型理论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即从原文、译文两者功能之间的关系来评价译文。弗米尔则以文本目的(skopos)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发展了功能派最主要的理论:目的论(the skopos theory)。而曼塔利比弗米尔更进一步地拓展了功能主义翻译理论适用的领域。她的理论以行为理论为基础,针对包括文本转换在内的所有跨文化转换形式,而重点放在翻译过程的行为、参与者的角色和翻译过程发生的环境三个方面。
1.2.2.1赖斯的文本类型学
卡塔琳娜·赖斯(Katharina Reiss)于1971年出版了《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局限性》(Reiss 1971/2000),首次提出了功能类别的问题。该书借鉴了对等论,但却标志着德国功能翻译学术分析的开端。
一、理论简介
赖斯认为语篇才是翻译单位,而不是单词或句子,因此应当寻求语篇层面的对等。赖斯试图创立一种基于源语文本和目标语文本功能关系的翻译批评模式。她认为翻译的目标是“目标语文本和源语文本在思想内容、语言形式以及交际功能等方面实现对等”(Reiss译本1989:12),这样的翻译可以称为“完整的交际行为”。
然而,赖斯发现,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下不可能做到对等,有时也无需对等。因此她在“翻译批评的客观研究方法”一文中解释了一些与对等论相违背的例外情况。有时译文所要实现的目的或功能不同于原文的目的或功能。例如,将一篇英语童话改编为汉语的舞台剧,把莎士比亚的戏剧翻译成外语课堂教材。有时是译文读者不同于原文预定的读者对象,例如把《格列佛游记》翻译成儿童读本,或因商业原因将之编辑成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版本。赖斯认为应该把这些例外情况排除在“翻译”的范围之外,并建议将其称之为“转换”(transfer)。在以上这些情况下,翻译的功能优先于对等论的标准。翻译批评家不再依赖对原文特征的分析,而是要根据翻译的环境来判断译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功能(张美芳2005:69)。
赖斯指出,对翻译的评估不能仅仅对某方面或某部分做出评估,而应该从确定文本类型开始;文本类型和翻译方法一旦确定,就能够评估译者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相关标准(Reiss 2004:47)。目前的文本类型研究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体裁(genre)和功能。而最早明确提出文本类型问题的便是赖斯(Gentzler 1993:71)。赖斯根据布勒的语言功能论,将文本类型分为三种:信息型(informative)、表达型(expressive)和操作型(operative)。(注:赖斯还分出第四种文本类型:视听媒体文本,如电影电视或广告等,很多学者认为把这种类型单列出来有些勉强,因此为便于列表说明在此省略)。她总结了各种文本类型的特点及其与翻译方法的关系。
1.信息型文本通常文字简朴,以内容为中心,所陈信息包括事实、知识、观点等。传递信息的语言特点是逻辑性强,其内容或“话题”是交际的焦点。
2.表达型文本指的是“创作性作品”,其中心内容是创造性的结构和审美价值。作者或信息发送者地位显着,传递信息的形式特别,语言具有美学特点。表达型文本可以包括富于想象力、创造性的文学作品。
3.操作型文本的目的是“促使行动反应”,即通过劝说、劝阻、要求等感染读者并使其采取某种行动(Reiss 1987:108- 9)。
切斯特曼(Chesterman)用图表描绘了赖斯的文本类型,更为清楚直观。
表1-4 赖斯认为,原文的主要功能决定翻译的方法。曼迪(Munday 2001:74)对赖斯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赖斯的理论超越了纯语言的层面,超越了文字和意义,把视野拓宽到翻译的交际目的”。
二、理论评价
赖斯的文本类型学在翻译批评和评估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朱志瑜(2004)认为,赖斯试图为翻译批评提出一套客观的标准,建构总体框架,形成一个可以自动调节幅度和范围。这个框架适用面广、评估力强。然而文本类型学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
第一,影响翻译策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局限于文本类型,例如,译者意图、语言功能的制约、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喻锋平2006:395-400)。该理论对文化因素对翻译的重要影响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张春柏2001),因而缺乏广泛的解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