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律师行业也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投身其中。
律师作为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律师的执业水平,我国建立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制度的相关内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背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律师是一种被授权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但是,由于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比较激烈,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针对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资格条件、执业要求和行业标准。
其中,律师执业条件的合规性、专业技能和行业信誉是他们获得执业许可的重要标准。
为了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并促进他们的职业发展,我国建立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为律师行业注入了良好的职业氛围和发展动力。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内容考核对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将所有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作为考核对象,包括独立执业律师和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
考核标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律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其具体考核标准包括:•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情况;•执业能力和实践经验;•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考核方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采取考试和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其中,考试主要包括笔试和口试,旨在考核律师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
评估主要通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业绩表现和客户评价等方面进行,旨在考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考核结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如果律师未能通过考核,将面临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如果律师能够成功通过考核,将对其予以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鼓励。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优势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可以为律师行业带来多方面的益处,例如:•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推进行业内部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优化律师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增强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声誉。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
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re inspection and rectification is not strict, and sometimes even a mere formality. In the process of safety accidents on 2013 South mineralcompany, a few leading cadres afraid of offending people, afraid to touch the nail, not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ur no" requirements for in th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in plac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minority cadres did not stand in the maintenance of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premise,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cessing enterprises too, the actual difficulties, there is "human", to see the face of the problem. The rectification4、业务开展情况,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对全市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对全市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部颁规章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x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一、考核范围经x司法厅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取得律师执业证的社会律师。
设立未满6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律师自获准执业至考核之日不满3个月的、上一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应参加此次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内容及方法(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形式和主要内容1、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x司法厅《x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试行)》所规定的内容;2、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3、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扫黑除恶案件开展情况;4、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情况;5、律师事务所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值班及案件化解、以案释法等重大工作活动开展情况;6、随机抽取民事案卷、刑事案卷各10本进行现场评查(按律师事务所案卷质量评查表要求内容)(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表等形式,主要从执业纪律、遵守法庭纪律、业务水平等方面内容广泛征求市、县两级法院、信访部门和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评价。
(三)考核方法以实地检查、抽查为主,书面审查为辅开展检查考核。
1、听取一年来执业情况的汇报;2、查阅档案资料、评查案卷;3、反馈存在的问题;4、提出整改的意见。
三、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1、律师事务所自评、提交材料。
律师事务所于x年1月25日前完成自评考核,并向县级司法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初审材料;市属直管所直接向市司法局报送考核材料。
2、县级司法局初审。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x年2月28日前,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及律师执业情况的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将上述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考核细则
1
9.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有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1分);制定并执行规范的财务制度(1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1分);财务资料以及财务印章等由专人保管(1分);按照规定提留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培训基金(1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依法纳税(1分)。
4
按项计分。
4.所内重大事项,负责人能征求全体律师的意见,并推行事务公开(2分)。
2
按项计分。
5.在所内显著位置悬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1分);公示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和标准(1分);公示所内律师相关信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1分)。
3
按项计分。
6.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收案手续,审批手续齐全(3分);,与委托人签订责任明确、内容全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1分);有业务登记簿并进行分类编号管理(1分);有专人保管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函、公章(1分)。
(9)建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培训、继续教育制度(⒈5分);
(10)建立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制度(1分);
(11)建立聘用人员管理制度(1分);
(12)建立实习人员管理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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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计分。有制度,但内容不全或不合法规要求不得分。
1.律师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的条件、时间、程序办理审批、备案(4分)。
6
按项计分。出现不统一收费、违规收费、违规风险代理、不出具正式票据行为暂缓年度考核。
7.严格执行统一收费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无违规收费、违规风险代理(4分);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2分)。
6
律师事务所工作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工作考核细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全县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考核细则:一、组织机构建设 100分1、建立健全合伙人会议、监委会、员工大会且职责明确,规范运作(30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专门业务部(室)(20分)。
2、认真搞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材料合格,上报及时(30分)。
3、制定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20分)。
年内每增加一名执业律师加10分,无人员增加的不得分。
二、队伍建设 200分1、政治理论学习。
律师所用于政治理论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4小时,有学习计划,有学习记录(30分),无计划的扣10分,有活动无记录扣10分。
2、业务培训。
律师所坚持周六学习日制度,有较详细的学习记录,完成年度培训任务(20分),学习日活动坚持不经常的扣5分,学习无记录扣5分,无故不参加上级业务培训的出现一人次扣10分。
3、党组织建设。
律师所有3名以上党员必须成立党支部,有支部活动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党员评议记录(30分),有活动没有记录的扣10分。
4、律师文化建设。
有建设规划和计划,主题鲜明突出,活动丰富多采(20分);无计划的扣10分,无活动记录的扣10分。
5、遵纪守法。
开展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评查,并建立诚信档案,年内未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人和事,无投诉(50分)。
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扣30分,未建立诚信执业档案的扣20分。
6、职业道德教育活动(50分)。
各律师所认真组织开展教育活动。
查看活动记录、律师学习笔记不少于10000字,每少2000字扣5分;心得体会不少于3篇,每少一篇扣5分。
三、业务建设300分1、业务研讨。
建立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有详实记录(10分),无记录的扣10分;律师事务所完成业务论文和典型案例报送任务(10分)。
律师所年内要报送四篇以上律师工作信息(20分)和二篇以上调研文章(20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七条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1. 背景介绍律师事务所是承担法律代理、法律咨询等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为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业绩,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规范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和内容。
2. 目的和意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是全面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并通过考核结果提供改进意见,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提高。
具体意义如下:•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绩效,发现问题和不足;•激励律师事务所成员提高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沟通和协作;•提供参考依据,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3. 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业务开展情况评估律师事务所承接的案件数量、类型,以及完成情况。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承接的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的分布、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等。
3.2 律师工作能力评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个人承接案件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以及律师的专业知识学习情况、专业技能提升情况等。
3.3 业务管理能力评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能力。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团队协作、内部流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业务目标的达成情况等。
3.4 客户满意度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满意度。
具体指标包括客户对律师事务所服务的满意程度、对律师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评价,以及客户维护情况和客户关系管理等。
3.5 诚信和社会责任评估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诚信记录、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力等。
4. 考核程序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设定考核指标和权重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特点和目标,设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和权重。
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优先级进行合理分配。
4.2 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数据和相关资料,对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和加工,以便后续的评估和分析。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一、考核目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旨在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符合规范和法律要求。
二、考核内容2.1 业务水平•对律师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和案件处理能力进行评估,包括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诉讼辩护技巧、法律研究能力等。
•检查律师的执业记录,包括案件数量、胜诉率、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考核律师办公室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案件的及时、有序处理。
2.2 业务质量•审查律师代理的案件,包括立案质量、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律师意见书的准确性等。
•考核律师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包括对客户的耐心与有效沟通、回复疑问的及时性等。
•评估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咨询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有针对性等。
2.3 专业素质•考核律师的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包括注重保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办案、无不当行为等。
•评估律师参与的法律学术活动和培训,包括参加研讨会、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的情况。
•检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包括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参与公益诉讼等。
三、考核方法3.1 全体律师评议律师事务所通过全体律师评议的方式,征询律师对自己及其他律师的评价意见。
评议内容将包括律师的工作纪律、业务能力、案件处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3.2 客户满意度调查律师事务所将向客户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征求客户对律师的评价。
问卷将涵盖律师的专业知识、服务态度、沟通能力、效率等方面的评价。
3.3 业务指标考核针对律师的业务指标,律师事务所将进行定期的考核。
包括案件数量、胜诉率、办案效率、收益情况等指标的评估。
同时,也会考虑律师所在的专业领域的特殊指标。
3.4 专业培训和学术成果考察对参与培训和学术交流的律师进行考察,评估其参与的培训活动和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数量。
四、考核结果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综合结果得出评估报告。
考核结果将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评估并与其他律师进行比较。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 办法
内容摘要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定制了以下 一系列详细的办法。 一、检查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包括对律师事务所的依法执业、内部管理、党的建 设、履行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综合考评。 二、检查考核方式 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采取律师事务所自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抽查、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地考核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办法全文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管理工作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 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 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 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办法全文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பைடு நூலகம் 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 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 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当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第五章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 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 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1. 背景为了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绩效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也为了保障社会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本所制定了年度考核办法。
2. 考核目标本所的年度考核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绩效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业绩,包括案件数量、案件质量、案件结果等。
•服务质量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服务态度、专业能力、回复及时性等。
•依法行为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依法行为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合规意识、法律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
3. 考核内容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绩效考核•案件数量: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在一年内承接的案件数量。
案件数量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案件质量: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在一年内处理的案件质量,包括案件胜率、判决结果等。
•客户满意度: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客户满意度,包括客户反馈、客户评价等。
3.2 服务质量考核•服务态度: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服务态度,包括对待客户的礼貌、耐心及专业。
•专业能力: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专业知识、法律技能和案件处理能力。
•回复及时性: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对客户咨询和案件进展的回复及时性。
3.3 依法行为考核•合规意识: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合规意识,包括遵守律师执业道德、法规规定等。
•法律素养: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知识储备、法律研究能力等。
•职业道德: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职业道德,包括客户隐私保密、诚信经营等方面。
4. 考核流程考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每年初制定当年的考核计划,包括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时间等。
4.2 考核指标设定根据考核内容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对每个指标进行量化和明确评分标准。
4.3 考核执行按照考核计划和指标进行考核执行,对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进行绩效测评和服务质量评估。
2021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In many cases, what we lack is not ideas, but the courage to act.(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__年1月1日期施行。
请你会认真做好规则的贯彻、落实工作,规则实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律所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六)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七条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
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4、业务开展情况;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优良的标准为: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2、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4、执业形象好.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职业素质,保障法律服务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二、考核内容1. 法律知识水平:包括法律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最新法律动态等方面。
2. 业务能力:包括案件处理能力、文书撰写能力、协商谈判能力等方面。
3. 服务质量: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三、考核方式1. 考试:每年定期组织全体律师进行笔试和口试,考试内容涵盖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
2. 实践表现评估:通过对律师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包括参与案件数量和质量、客户反馈情况等方面。
四、考核标准1. 法律知识水平:达到国家司法部门要求的标准,并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深度和广度。
2. 业务能力: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流程,并且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努力满足客户需求。
五、考核结果1. 合格:达到以上标准,并且获得考试成绩和实践表现评估合格的律师,可以继续执业。
2. 不合格: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律师,需要进行补考或者培训,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否则将被取消执业资格。
六、考核管理1. 考核机构:由所属律师协会或者行政部门组成的考核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2. 考核时间:每年定期组织考试和实践表现评估工作,具体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并通知各单位和个人。
3. 考核记录:对参加考试和实践表现评估的律师进行记录,并在档案中保存至少三年。
4. 不合格处理:对未通过考核的律师进行警示、培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对其执业范围进行限制或者取消执业资格。
七、制度宣传1. 宣传方式:通过内部通知、会议宣讲、网站公告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确保全体律师了解制度内容和要求。
2. 宣传效果评估:每年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宣传方式和内容,提高制度的知晓率和执行力度。
八、制度监督1. 监督机构:由所属律师协会或者行政部门组成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一)因执业不当,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未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符合“称职”、“基本称职”标准的情形。
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对象公布,并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诉,由本所组织人员重新审核,审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___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并未按要求改正,或者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都会受到行业惩戒。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时,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和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获得表彰奖励或受到处罚的证明材料以及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并进行民主评议。
根据考核评议情况,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如果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考核小组应当在十天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如果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考核结果需要待查处结果出来再进行确定。
如果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考核小组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如果律师被评定为“不称职”,需要根据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参加培训教育。
如果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律所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将其除名。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考核办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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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
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
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八、律师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本所提交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事务所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经全所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实行。
十一、本办法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诸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