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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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首创“梦想·家”人才安居计划

广州市海珠区:首创“梦想·家”人才安居计划

广州市海珠区:首创“梦想·家”人才安居计划作者:麦婉华宋学章来源:《小康》2020年第23期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

在各城市的人才争夺战中,是否能安居成为了重要指标。

“今年疫情对我们影响太大了,我们公司处于业务上升期,线下销售受到冲击,好在广州市海珠区CSO服务官及时帮我们对接线上平台资源加大线上推广力度,我们通过网上直播带货等方式,线下跌落的份额也逐步追回了。

为开拓市场,我们急需招聘一批有经验的互联网人才,我们对接了一批意向人选,他们希望就近解决住房,我们自己看了一些房源,质量参差不齐,价格偏高,也不好落实防疫管理,你们有没有好的渠道可以帮我们?”某企业行政负责人黎小姐向上门走访的CSO首席服务官小刘反映问题。

黎小姐提到的CSO首席服务官制度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举措之一。

这正是广州市海珠区率先提出并实施的。

据悉,CSO首席服务官制度是一个立体化的服务网络和体系:招商办出台企业首席服务员工作方案,属地十八条街道协同建立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科室和社区全员参与企业服务。

每位服务官平时都注重定期收集、整理企业诉求,汇总形成服务事项清单,根据相应的职能分工将任务分送至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络员跟办,让企业从“少跑腿”到“零跑腿”。

近日,《小康》·中国小康网记者从广州市海珠区了解到,为帮助企业减轻人力成本,为人才减轻住房负担,海珠区的CSO首席服务官们推出“梦想·家”行动计划,他们以CSO首席服务官体系为抓手,在体系内联合人才办、来穗在不扩编、不增员、不增经费的“三不”情况下,共同组建CASO(Chief Apartments Service Officer)人才安居服务官队伍,精准对接人才安居诉求并反馈给人才部门,为人才主管部门出台政策提供依据。

“你们今年新招多少人,需要多少套房源,意向区域、房源类型和租金承受区间有没梳理过?如果还没梳理,可在手机上打开‘CSO首席服务钉钉-3D海珠投资地图’,我们在地图上传了10000多套优质公寓企业房源,员工可在地图上按照地铁线路、房源类型、价格区间等条件筛选出一批房源,这些房源是随时更新的,有价格、地址、照片、视频、饭堂、健身室等信息,选好后服务官帮您对接公寓企业还能享受最低8折优惠。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作为广州市的一个辖区,一直致力于打造创新创业的优秀环境,支持创新人才的集聚。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项政策,海珠区制定了支持创新人才集聚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创新人才。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总则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海珠区产业的创新发展,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二、政策内容1.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海珠区将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人才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包括购房优惠、子女入学优惠、医疗保障等。

同时,对于留学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还将提供一定的生活和创业补贴。

2.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海珠区将积极投入资金和资源,建设科技创业孵化基地,为创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持服务。

孵化基地将提供办公场所、技术支持、人才交流等服务,帮助创新人才快速发展。

3.人才培养项目海珠区将加大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设立人才培养项目,包括创新人才培养基金、科研项目支持等。

通过培养创新人才,提高他们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海珠区产业发展。

4.科研项目支持海珠区将针对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创新人才开展科研工作和技术应用。

同时,还将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5.人才交流和合作海珠区将加强与其他地区和国内外的人才交流合作,为海珠区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广阔的视野和资源。

与其他地区和国内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进行人才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创新创业发展。

三、实施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支持创新人才集聚的政策,海珠区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让创新人才充分了解和利用政策。

2.建立创新人才库,及时了解创新人才的需求和动态。

3.优化创新人才服务体系,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4.建立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对创新人才进行全方位评价,为人才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5.加强人才培训和引导,提高创新人才的综合素质。

以上就是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穗建规字〔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4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管理工作,现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应第三章配售第四章附则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本级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配售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供应配售,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程序推出供应由政府定价、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的共有产权住房,并在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代持管理机构的协助下,面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购人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本细则所称开发建设单位,是指与申购人、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出卖人。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及产权份额划分比例建议,并审核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销售申请和销售方案,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下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会同代持管理机构组织市本级各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配售等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申报定价方案、提交销售申请和销售方案,负责会同代持管理机构进行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组织有效中签申购人现场选房和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有关文件及单位编外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有关文件及单位编外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有关文件及单位编外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一、引言海珠区是广州市的一个行政区,为了更好地管理编外人员以及规范单位编外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和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有关文件以及单位编外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有关文件1. 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对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退休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编外人员的岗位设置、职责权利、考核评估、待遇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编外人员的管理规范和工作效率。

2. 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确保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海珠区制定了实施细则,对招聘、使用、考核、待遇、退休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对编外人员的申请程序、入职条件、工作期限、考核标准、待遇发放和退休手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3. 海珠区编外人员工作手册为了让编外人员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海珠区编外人员工作手册对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工作纪律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该手册将帮助编外人员更好地融入单位、熟悉工作内容,并提高工作效率。

三、单位编外人员薪酬管理制度1. 薪酬政策根据海珠区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编外人员的薪酬由各单位自行定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薪酬政策应明确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内容,并与实际工作表现相挂钩,确保公正合理。

2. 薪酬核算与发放单位编外人员的薪酬核算与发放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薪酬核算系统,并严格按照工资结构、个人绩效等因素进行核算。

薪酬的发放应准确、及时,确保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3. 薪酬调整与晋升单位编外人员的薪酬调整和晋升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薪酬调整应考虑因素包括工作表现、工作年限、行业薪酬水平等,确保薪酬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晋升应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提供晋升渠道,激励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6〕12号),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推动海珠区产业结构升级,为海珠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评定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在本区依法登记、合法诚信运作并经评定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单位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

第三条本细则扶持的人才需在本区创新创业。

第二章人才评定第一节人才评定条件第四条本细则评定的人才分为产业领军人才和产业精英。

产业领军人才分为杰出领军人才和名家巨匠。

产业精英分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和创业人才。

创业人才分为成长型创业人才和初创型创业人才。

第五条本细则评定的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见附件,每年发布一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作风正派、恪守学术规范、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第六条产业精英每年单个企业申请最多20名。

第二节创新创业条件第七条本细则扶持的人才在本区创新创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创业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以收到申请之日为准,下同)。

2.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本人和至少1名团队核心成员在本区全职工作。

3.本人作为主要创办人创办企业,即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且个人占股比例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3亿元以上且不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20%;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15%)。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海人社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7〕22号各相关单位:为更好落实开展新形势下本区就业和创业工作,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我们对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2015年发布的《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2017年6月27日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专项资金是本区为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扩大和促进就业、职业技能晋升、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全区统一使用范围、统一申领程序、统一审批监督,推行申报承诺制、失信惩戒机制、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项目第四条补贴范围:促进困难群体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扶持创业、扶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补贴。

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引言为吸引和留住人才,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广州市及海珠区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旨在规范人才公寓的分配和管理,确保人才住房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海珠区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的人才公寓。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成立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职责制定和执行分配方案。

审核申请人资格。

监督公寓使用情况。

第三章分配对象与条件第六条分配对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海珠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

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在海珠区工作或创业。

符合人才分类标准。

无自有住房或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第四章分配程序第八条申请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公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分配根据人才类别、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公寓分配。

第五章租赁管理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申请人与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租金标准租金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人才类别确定。

第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可申请续租。

第六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使用规定公寓仅供申请人自住,不得转租、出借。

第十六条维护责任申请人负责公寓的日常维护和清洁。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违反使用规定的,将取消租赁资格并追缴相关费用。

第七章退出机制第十八条退出条件申请人离职、调离或拥有其他住房时,应退出人才公寓。

第十九条退出程序申请人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后办理退出手续。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督机构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人才公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细则解释本细则由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申请人才公寓租住、发放货币补贴,及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投资补助的申请发放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的投资补助审核及发放工作。

人才认定部门负责人才货币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财政、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城市更新、国土规划、招商、公安、消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四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购买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

鼓励用人单位、专业运营机构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筹集。

第五条人才公寓应控制在建筑面积为40~90平方米内,多种户型,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交通相对便利;、、、公共配套相对完善;、、、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房屋安全、简单装修、通水通电、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厨厕;、、、消防安全。

第六条通过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筹集作为人才公寓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原则上根据房屋产权资料(详见附件1)进行现场查勘,并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协商纳入作为我区人才公寓的相关事宜。

完成现场查勘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向人才认定部门公布人才公寓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地址、楼龄、建筑面积、户型、区域、公共配套等情况,并附房屋的外观图、室内图。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承租人才公寓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2)。

第八条承租政府存量房源的,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商议租赁合同内容,并签订租赁合-2-同。

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产业人才政策,加快构建多层次产业人才住房供给体系,吸引优秀人才立足高新区创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区主导产业,进一步推动高新区产城融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地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下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与区管委会委托地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地住房.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地产业人才,是指在高新区主园区内主导产业企业工作,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地人才.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地配售与管理.第二章住房售价及产权第五条共有产权住房售价按照区内同区域相同建设标准商品住房地市场价格确定,在同片区没有同类商品住房价格参考地情况下,高新区管委会保留价格核准权.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地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份共有,个人持份额产权,住房管理单位持份额产权.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支付住房总价款地,拥有使用权.第七条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在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内连续工作满年地,住房管理单位将共有产权无偿转让给共有人,个人获得产权,且产权可以上市交易.产权转让产生地税费由受让人支付.第三章房源及用地第八条共有产权住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适度保障”地原则由企业开发建设,必要时也可由政府筹集.第九条每年配售地共有产权住房总面积原则不超过区内上一年度商品住房市场销售总面积地.第十条单套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第十一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通过土地招拍挂地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第四章申请与分配第十二条共有产权住房地配售实行总量控制、个人申请、合理分配原则.第十三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地申请人所在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入选珠海市“三高一特”产业目录企业;、经区管委会认定地其他企业.第十四条上述企业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地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企业急需紧缺专业地中级职称以上人才;、急需紧缺专业地中、高级技师人才;、能力突出、业绩显著、作用贡献大并在企业担任中层或以上职务地营销或管理人才;、符合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条件但不限年龄;、经区管委会认定地其他个人.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地,申请时必须在珠海市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且近年内在珠海市无房产交易记录.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能提供连续个月社保缴费记录.第十六条申请人地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第十七条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地,按照“就高从优”地原则,由层次较高地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第十八条申请人只可享受珠海市(区)人才优惠政策其中一种,不得同时享受.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地(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货币安置等),不得再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其中,退出租住公租房或退回货币补贴等且符合申请条件地人才,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第十九条每年一月底前由各企业汇总、审核申请人提交地材料后,统一报区建设局审核.第二十条共有产权住房申办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表》,并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公示.用人单位负责核查人才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地申请人进行评分(见附件:评分要素表),并在单位内公示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应制订审查工作详细流程,并将各流程审查情况报区管委会审核.(三)受理.单位公示无异议地,用人单位出具公示确认书并在申请资料签章后,直接上报区建设局审核,其中,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地,退回申报材料.(四)审核.区相关单位按照各部门职责,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提交地申请人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及核查材料后交区建设局汇总整理.区人保局审查申请人在申请前个月个人社保缴交情况;区科经局核查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符合本政策规定要求;区建设局核查申请人在我市住房及申请前房产交易情况材料.(五)审批.区建设局根据各成员单位审核意见,经汇总整理后,在个工作日内报区管委会审定.区管委会根据申请资料审定情况,按照各企业申请人数以及行业特征、企业经济贡献大小等,综合考虑确定每个企业分配到地共有产权住房指标(套数);然后根据每个企业提交地本单位申请人评分表,按评分由高到低地顺序,分别审批确定每个企业该批次住房分配人选名单.符合第十九条规定且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地申请人自动获得配售资格,无需参与评分程序.(六)审批公示.区建设局将经审批确定地共有产权住房分配人选名单通过高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个工作日.(七)选房.审批公示不影响选房地,区建设局组织申请人公开选房,所有获配售资格地申请人按抽签方式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开选房地,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八)签约与反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地申请人持区建设局开具地《购买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管理单位办理购房合同等手续.逾期不办理地,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办完手续后,申请人须在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局反馈办理情况.第二十一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表》原件;(二)申请人及参加申请地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经有关部门确认地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地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用人单位提供地申请人地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原件;(六)已婚地申请人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七)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完税证明等凭证原件;(八)申请人在申请前个月个人社保缴交证明材料原件;(九)市房产登记部门出具地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地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其它要求提供地材料.第二十二条,;每批次申请人因该批次房源不足而未取得共有产权住房地,可自动转入各单位下批次住房分配地评分程序.第二十三条单位评分程序前,申请人岗位、学历、职称等情况发生变化地,可向工作单位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地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等待分配住房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地,须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重新申请之日起算.第五章管理部门职责第二十五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成后,区管委会可直接委托项目开发企业等管理和经营共有产权住房,也可另行委托.被委托单位称为住房管理单位.开发企业在共有产权住房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天内应将项目产权无偿移交给住房管理单位.第二十六条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登记造册等信息化管理工作.区人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区发改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地立项,协助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由政府筹集共有产权住房地购房资金和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经费.区科经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符合本政策要求.区建设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地建设管理或筹集,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地配售工作.区规划分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区国土分局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地土地供应.住房管理单位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地运营及管理,协助共有产权住房地配售工作.第六章住房管理第二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地购买人在购房后应连续在高新区主导产业地企业内工作,有中断地,每次中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十八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不满年终止在高新区工作地,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已付购房款地利息予以回购,利率按照回购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办理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地,则支付购房人已付地相应贷款利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满年不满年终止在高新区工作地,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政府或住房管理单位可按市场价格优先回购,个人和住房管理单位按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届时住房上市交易价格低于原购房价格地,政府不予补偿差价.上述规定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购买人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区内非主导产业定位企业工作地,视同离开高新区工作,由住房管理单位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所购住房.第三十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因其他原因离开高新区地,购买人应在离开高新区后两个月内主动提出退房申请,具体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逾期不申请退房或经查实隐瞒地,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价收回.购买人拒不退房地,住房管理单位可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收回住房.第三十一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地个人,应持相应地有效购房合同,到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享受政府住房优惠加注登记,其所登记地住房上市交易地,须提供区建设局出具地《人才在高新区服务期已满地证明》等,否则市房产登记等部门不予办理该住房产权转让手续.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购得共有产权住房后,用人单位应每年将购房人个人社保缴交证明材料报区建设局核查.区建设局将个人社保缴交核查情况、个人基本信息等在高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三十三条购房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第三十四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地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条件地,均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第三十五条购买、转让、回购或收回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分别支付各自应缴交地税费.第三十六条个人未获得共有产权住房产权地,不得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地除外),住房管理单位所持有地产权亦不得抵押.第三十七条对空置地共有产权住房,住房管理单位可自行出租,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租金按市场价确定.所收取地租金可用于共有产权住房地维护管理等.已出租地住房在下一年度配售前应予退租.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骗取共有产权住房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地,区管委会将取消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并按原购房价格收回住房,用人单位负责协助收回.申请人及其同时申请地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情节严重地,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第三十九条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有违法犯罪行为地,住房管理单位不得将持有地共有产权无偿转让给该购房人,并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第四十条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地,区管委会将按原价格收回住房.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地行为及组织、个人.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地管理期限不受此年限限制.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高新区公共建设局负责解释.(珠高字〔〕号年月日印发)。

人才公寓分配实施方案

人才公寓分配实施方案

人才公寓分配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利用人才公寓资源,提高人才公寓的使用效率,特制定人才公寓分配实施方案。

一、分配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

2. 需求优先原则,根据申请者的实际需求和特殊情况,优先满足急需安排住房的人才。

3. 效益最大原则,在保证公平公正和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人才公寓资源的利用效益。

二、分配程序。

1. 申请登记,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人才,需向人才公寓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入住条件。

3. 分配公示,经审核合格的申请者名单将在人才公寓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 分配安排,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分配原则,对入住申请者进行安排分配住房。

三、分配管理。

1. 住房签订,分配到住房的申请者需与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签订住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住房管理,管理部门对入住人员的生活、卫生、安全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公寓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3. 申请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住房,申请者需提前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变更住房。

四、分配效果评估。

1. 定期评估,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分配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入住人员的满意度和住房利用情况。

2.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分配实施方案,提高人才公寓分配效率和满意度。

五、分配监督。

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人才公寓分配监督机制,对分配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2. 举报渠道,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申请者和相关人员可通过举报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总结。

人才公寓分配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更好地利用人才公寓资源,提高人才公寓的使用效率,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良好的住房环境,促进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希望全体申请者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守和落实该方案,共同维护人才公寓的和谐、稳定和良好秩序。

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产‎业人才政策‎,加快构建多‎层次产业人‎才住房供给‎体系,吸引优秀人‎才立足高新‎区创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区主导产‎业,进一步推动‎高新区产城‎融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下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个人与‎区管委会委‎托的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产业‎人才,是指在高新‎区主园区内‎主导产业企‎业工作,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与管理‎。

第二章住房售价及‎产权第五条共有产权住‎房售价按照‎区内同区域‎相同建设标‎准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在同片区没‎有同类商品‎住房价格参‎考的情况下‎,高新区管委‎会保留价格‎核准权。

第六条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份共有,个人持70‎%份额产权,住房管理单‎位持30%份额产权。

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支付住房总‎价款的70‎%,拥有100‎%使用权。

第七条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在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内连续‎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30%共有产权无‎偿转让给共‎有人,个人获得1‎00%产权,且产权可以‎上市交易。

产权转让产‎生的税费由‎受让人支付‎。

第三章房源及用地‎第八条共有产权住‎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适度保障”的原则由企‎业开发建设‎,必要时也可‎由政府筹集‎。

第九条每年配售的‎共有产权住‎房总面积原‎则不超过区‎内上一年度‎商品住房市‎场销售总面‎积的10%。

第十条单套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一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通过‎土地招拍挂‎的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

珠海市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才安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的工作要求,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发展环境,保障人才安居,进一步提高城市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以及政府优惠政策,解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居住问题。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顶尖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类人才的认定条件和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人才;(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人才,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可不受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限制。

第四条建立珠海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召集,负责协调、审议、决策本市人才安居工作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安居适用对象进行身份认定和货币及生活补贴的发放;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人才安居的资金保障和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才安居项目的用地保障;市科工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市重点扶持和支持企业目录。

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全市各类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市级人才安居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人才安居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具备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将人才安居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穗府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条件第三章待遇内容第四章申领程序第五章附则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坚持“四个面向”引才聚才,支持广大人才在穗创新创业,促进“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升级,推动我市从人力资源大市向人才资源强市转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以及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工作、创业的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广州市人才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

人才绿卡分为A卡、B卡。

第二章申领条件第三条人才绿卡申领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人才绿卡A卡申领条件。

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凡符合本市引进人才需求,每年在本市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A卡。

(一)经我市评选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1. 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和地区最高学术机构(协会)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珠海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才安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的工作要求,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发展环境,保障人才安居,进一步提高城市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以及政府优惠政策,解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的居住问题。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顶尖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类人才的认定条件和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人才;(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人才,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可不受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限制。

第四条建立珠海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召集,负责协调、审议、决策本市人才安居工作重大事项。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安居适用对象进行身份认定和货币及生活补贴的发放;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人才安居的资金保障和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才安居项目的用地保障;市科工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市重点扶持和支持企业目录。

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全市各类人才安居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市级人才安居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人才安居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具备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将人才安居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珠府〔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ZFGS-2021-11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日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住房分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面向个人配租(售)第三节面向单位配租第四章流转退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落实“珠海英才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住房的用地规划、筹集建设、分配使用、流转退出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符合“珠海英才计划”类别的人才、港澳优秀人才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人才住房优先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产业人才供应。

第四条人才住房可租、可售,出售的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租、售比例可根据本市实际人才层次比例及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实际情况统筹设定。

第五条人才住房筹建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产权清晰、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才住房的统筹指导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人才住房的政策、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人才住房的筹集建设、分配使用、流转退出以及监督考核工作;编制人才住房统筹规划。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市本级人才住房具体实施及业务管理,会同市属国有安居企业做好筹集建设、配租配售、流转退出、使用监管、违约处理等工作;建设全市统一的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才住房网上在线申请、受理、审核、查询、公示等。

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来源: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办发布日期:2015—05—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粤发〔2010〕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 3〕125号)和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珠江人才计划是指我省组织实施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该计划面向省外,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领军人才、“千人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安排用于组织实施珠江人才计划的专项资金,包括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及“千人计划”入选者资助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绩效优先、专款专用、权责明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专项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第七条省委组织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珠江人才计划,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安排建议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组织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负责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项目主管职能部门职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项目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评估,绩效管理,结题验收等;并及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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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申请人才公寓租住、发放货币补贴,及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投资补助的申请发放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的投资补助审核及发放工作。

人才认定部门负责人才货币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财政、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城市更新、国土规划、招商、公安、消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四条人才公寓可以通过购买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

鼓励用人单位、专业运营机构等社会力量
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筹集。

第五条人才公寓应控制在建筑面积为40~90平方米内,多种户型,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相对便利;
(二)公共配套相对完善;
(三)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
(四)房屋安全、简单装修、通水通电、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厨厕;
(五)消防安全。

第六条通过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筹集作为人才公寓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原则上根据房屋产权资料(详见附件1)进行现场查勘,并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协商纳入作为我区人才公寓的相关事宜。

完成现场查勘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向人才认定部门公布人才公寓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地址、楼龄、建筑面积、户型、区域、公共配套等情况,并附房屋的外观图、室内图。

第三章分配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承租人才公寓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2)。

第八条承租政府存量房源的,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商议租赁合同内容,并签订租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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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承租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实施机构商议租金及租赁合同内容,并签订租赁合同。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第九条租赁合同期限暂定1年,每个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人才公寓。

第四章投资补助
第十条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凭已经租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3)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投资补助的发放标准应按已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向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支付每月5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投资补助发放期限原则上与已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致,但租赁合同三方其中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除外,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投资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

提前终止协议的,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及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合同前1个月凭已登记注销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

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以隐瞒骗取投资补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投资补助,已完成补贴支付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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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人才货币补贴
第十三条已承租人才公寓的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凭已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及相关申请资料向人才认定部门申请货币补贴(详见附件4)。

第十四条人才认定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及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向符合《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货币补贴(具体标准由相关人才认定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已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并向人才认定部门提交已腾退上述房屋的相关证明;逾期不退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六条租赁期内,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才认定部门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人才资格被认定部门撤销的;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用人单位提出终止意见的;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取得自有产权住房的;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人才认定部门取消申请人的货币补贴资格,责令其与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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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申请人实施腾退人才公寓之日期间的货币补贴应退回人才认定部门。

人才认定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人才公寓使用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货币补贴资格,人才认定部门停止发放货币租赁补贴。

(一)擅自改建、扩建住房的;
(二)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的;
(三)利用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五)其他需要停止的情形。

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相关申请材料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人才公寓的,由人才认定部门驳回申请,追缴已发放的货币补贴。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货币补贴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人才公寓小区的党组织、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共建更干净、更整洁、更平安、更有序的人才公寓小区。

第二十条本办法试行期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应发放的货币补贴,在本办法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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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区住房保障部门、人才认定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者。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涉及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半年。

本办法与上级出台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筹集作为人才公寓的产权资料。

2.人才公寓的申请资料。

3.投资补助申请资料。

4.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的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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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筹集作为
人才公寓的产权资料
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其中一项:
一、房屋的产权证(含房产证、宅基地证、集体土地房屋
所有权证等)
二、房屋的用地证明或报批手续的相关文件
三、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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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人才公寓的申请资料
一、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高新技术企业另许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才公寓个人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人才认定资格的相关资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近一个月内);
(五)申请人才公寓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
(六)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七)当前承租的直管房租赁合同、单位自管房租赁合同或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其他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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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投资补助申请资料
一、社会力量投资的市场房源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申请函;
二、用作人才公寓房屋的产权资料
三、人才公寓明细表
四、已办理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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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的申请资料
一、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汇总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高新技术企业另许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才公寓货币补贴个人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人才认定资格的相关资料;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五)已办理租赁备案的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近一个月内);
(七)申请人才公寓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
(八)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九)当前承租的直管房租赁合同、单位自管房租赁合同或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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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腾退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的证明
(十一)婚姻证明;
(十二)申请人计划生育证明;
(十三)领取货币补贴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十三)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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