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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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的运行管理,提高水土保持工作效率,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运行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水土保持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督和管理工作。

2.设立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3.设立水土保持工程技术指导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工程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

4.设立水土保持工程监测评估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检测、评估、监督和数据管理工作。

5.建立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决策和协调工作。

三、运行管理职责1.水土保持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督和管理工作。

2.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巡视、检修、保养和改造等工作。

3.水土保持工程技术指导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

4.水土保持工程监测评估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督和数据管理。

5.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整体规划、决策和协调工作。

四、运行管理制度1.水土保持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应按照设计要求,合理选择运行模式,保证水土保持效果。

2.水土保持工程巡视工作应定期开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稳定运行。

3.水土保持工程检修工作应定期安排,遵循操作规程,维护工程设施,防止出现故障事故。

4.水土保持工程保养工作应按期实施,保持设施清洁、整洁,提高工程使用寿命。

5.水土保持工程改造工作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改善,提高水土保持效果。

6.水土保持工程技术培训工作应定期进行,提升工作人员技能,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7.水土保持工程监测评估工作应按照标准进行,及时反馈结果,提供数据支持。

五、运行管理措施1.建立水土保持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整理、保管和更新工作。

2.建立水土保持工程维护保养记录制度,及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水保[2013]44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对《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总页数】4页(P12-15)
【作者】无
【作者单位】[1]水利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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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6.02•【文号】办水保〔2021〕171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21〕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6月2日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规范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工作,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国评组办函〔2020〕1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水保〔2021〕1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水土保持示范(以下简称示范)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和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水土保持示范的创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示范包括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园)和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含生产建设项目和生态清洁小流域,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第四条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示范应当体现区域典型性、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注重理念、机制、模式和技术创新,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水利部负责示范创建的组织指导、评审认定、监督评估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建立示范评审专家库,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示范实行属地管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的审核推荐、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示范单位负责示范申报、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示范县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汇总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汇总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

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
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 1 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 于 10 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
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 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
第六条 其它变化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并符合水土 保持方案批复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的要求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 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 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 30% 以上的; (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 以上的; (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
(一〉表土剥离量减少 30.% 以上的; (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30% 以上的; (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
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 。 第五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歼石、尾矿、
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 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 20.% 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 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水利部审批。
第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
- 4一
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后续设计〉,加强水土保持组 织管理,严格控制重大变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 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初步设计落 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建设项目在国家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建设项目往往会对周边的水土资源产生一定的影响,给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压力。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水土资源,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推广。

二、管理责任1.建设单位应负有水土保持的管理责任,保障项目施工过程中和项目竣工后的水土保持工作。

2.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水土保持工作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3.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水土保持设施的选用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水土资源造成破坏。

4.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5.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还应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长期效果。

三、水土保持设施1.在建设项目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和设置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挡土墙、挡土坎、护坡、排水系统等。

2.水土保持设施的选用应根据地质条件、水土流失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耐用性。

3.设施的施工和安装应严格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验收。

4.水土保持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及时修复或更换受损的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水土保持措施1.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地表和坡面径流的冲刷和侵蚀,如铺设防护覆盖物,设置沟槽等。

2.工程建设期间,应定期清理施工现场的渣土和垃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增加农田灌溉面积,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遵循综合治理、持续发展、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集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的路径。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水土保持科技进步,推广水土保持生产技术、设施和装备,加强水土保持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居住区、城乡建设用地以及农村人民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土地,应当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壤、植被、水体等自然资源的完整和保持其自然功能。

第二章水土保持工程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山地水土保持工程、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等。

第七条山地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和治理土地荒漠化、坡地滑坡、泥石流、泄洪、洪水、小流域的防洪与水库正常淤积问题。

第八条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修建堤坝、河堤、堤防,控制水流,防止江河湖泊冲淤,保护河岸与湖滩。

第九条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河口滩涂开发,加强滩涂管理,控制水流,保护海岸线和港口。

第三章泥沙治理第十条泥沙治理包括岸边整治、内河淤积、库区冲淤治理等。

第十一条河道整治应当根据整体规划,对堤岸、河床、孔口、涧槽等进行修复,保持良好通航条件。

第十二条修建水库时,应当根据特定条件,采取措施防治水库淤积。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三条水土保持的土地利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土地类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计划。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强水土保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高山区、高原区、干旱荒漠区和脆弱生态区的土地利用应当按照特定的水土保持要求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导致水土流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财综[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展。

(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年度计划下达的依据。

据。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和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水保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监理单位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且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所有项目实施县要明确科技支撑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规划立项阶段或工程建成后,必须明确工程建后管护责任。

项目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治理成果产权或使用权,能落实到农户的一律落实到农户,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管护责任不落实或治理成果被破坏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3]168号(水务)号)二OO附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水土保持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及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

近期以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初步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设区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淤地坝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八条报送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材料包括:12件,淤地坝单坝初步设计审批文件;34第十三条西部地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凡可与退耕还林结合的,都要采取措施,统筹协调,发挥生态建设的整体效益。

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按小流域坝系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责任主体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因地制宜推行招标投标制。

淤地坝工程中的骨干坝必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

第十六条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

工程实施前,要把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水体和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水土保持区、水土流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和其他需要水土保持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建立水土保持制度,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源头治理、责任明确、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规划制度,明确水土保持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加强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水土保持技术和设备的应用水平。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第六条地方各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明确各类地区水土保持的任务和措施,保证水土保持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的目标和指标。

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对水土保持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价,分析水土保持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按照防治结合、分区负责、分类管理、区域发展的原则,划定各类水土保持区。

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定实施步骤和时间进度。

第三章水土保持工程第十一条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实施保护性、辅助性和修复性的各类水土保持工程,提高水土保持能力。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工程应当根据地形、土壤、植被等自然条件,采用合理的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工程应当有清晰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复,保持工程的功能和效益。

第四章水土保持措施第十五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植被恢复与保护、沟道疏浚、坡面覆盖、防风固沙、排水排沙、梯田建设等。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水土保持的认识和意识。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2007年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进行了修订。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

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后期维护等。

三、管理机构1.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2.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指导,负责具体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规划、编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等。

四、管理制度1.规划设计阶段(1)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参与水土保持工程规划设计的编制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规划设计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2)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编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规划,明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目标、任务和措施。

2.施工实施阶段(1)施工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案开展施工,并承担相关责任。

(2)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派驻工作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顺利实施。

3.监督检查阶段(1)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档案,记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重要信息,便于监督检查。

(2)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4.后期维护阶段(1)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制度,明确后期维护责任及措施。

(2)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土保持工程长期有效运行。

五、管理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水土保持意识(1)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宣传教育,提高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员工的水土保持意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治理方法(发改农经〔2011〕17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和规范中央补助地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治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点投资项目治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治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

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点建设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进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加大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治理的组织、指导和和谐,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打算、地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治理方法,进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稳、项目审批、投资打算审核下达和建设治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治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中央补助地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要紧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样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时期,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时期。

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法规与政策解读

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法规与政策解读

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法规与政策解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大规模开发与利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然而,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水土流失、生态破坏等问题,给环境带来严重的影响。

因此,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水土保持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指导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2001年颁布的法律,旨在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该法规明确了水土保持的基本原则、责任与义务、监管措施等,并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水土保持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制定时,要充分遵守该法规的相关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减轻土地资源开发过程中对水土的破坏。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水利部于1992年发布的规章,其目的是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与管理。

该办法明确了施工单位应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土壤保持、水体保护、植被保护等方面。

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应当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最小化影响。

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部于2002年发布的规章,旨在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该办法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阶段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在水土保持施工设计服务方案的制定中,要结合该办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设计相应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四、《城市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城市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的规章,其目标是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牧业生产能力,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农村地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条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农村居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管理义务,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二章水土资源调查与评价第五条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土资源的调查与评价工作,重点调查土地类型、土壤性质、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在全面了解水土资源情况的基础上,对土地可持续利用提出具体措施建议。

第六条水土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应当按照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水土资源调查与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用于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水土保持技术第八条水土保持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土地进行治理和保护。

第九条水土保持技术主要包括植被恢复与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水土保持技术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植被恢复和生物多样性的发展。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技术的实施应当根据具体地区的水土特点和工程需求进行合理设计和施工,确保技术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影响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附件: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水土资源调查与评价报告格式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态环境保护:指对自然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并使之能够持续发展的一种行为。

2:罚款:作为处罚手段之一,指依法向违法行为人处以经济处罚。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二、环境保护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鼓励和支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4、严格限制开发和建设大型能源、化工等项目,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污染源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6、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7、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生环境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

9、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植树造林、湿地保护等生态保护工作。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水土保持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履行水土保持义务,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3、严格限制在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4、开办矿山企业、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规定报批。

5、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提高水土保持监测水平。

6、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标准进行治理。

7、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水土保持综合能力。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2•【文号】水保〔2022〕162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22〕162号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4月2日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和拦沙工程。

中型、小型拦沙工程分别按照大型、中小型淤地坝工程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其他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淤地坝工程在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七省(自治区)实施,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为重点,兼顾水土流失严重的多沙区。

第四条各地应按照工程安全可靠、配套设施齐全、整体环境美观、运行管护到位、综合效益显著的要求,建设高标准淤地坝。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相关规划,制定淤地坝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及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安排的依据。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级实施方案编制省级实施方案,以小流域为单元,深入分析侵蚀模数、水沙关系,以及上下游关系等情况,科学确定工程布局,将淤地坝工程落实到小流域(坝系),明确具体坝名、建设地点、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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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1〕17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

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按现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水土流失类型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各地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总体任务和要求,组织编制省级水土保持规划,重点明确近期建设任务、布局和措施等。

并按规定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备。

根据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可组织编制水土保持专项工程建设规划或总体方案。

第九条各地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或总体方案,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按项目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按坝系编制淤地坝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单坝工程初步设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条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区和淤地坝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水土流失严重,亟待进行治理;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有保证;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

其中,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应重点安排人地矛盾突出、坡度5~15度(东北黑土区3~10度)尚在耕种的缓坡耕地,严禁在退耕还林(草)地块实施坡改梯和陡坡开荒;淤地坝工程建设要合理布局,小流域治理程度低于30%且近期未纳入水土保持重点治理的,原则上不得在沟道安排淤地坝建设,新建大型淤地坝库容应控制在100万立方米以内并确保下游居民点、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安全。

第十一条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各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

其中,对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其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单坝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利部门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审批按现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有关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审核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时,应按规定附送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群众投劳承诺,以及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的文件。

第十三条为促进落实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各地可按规定在水土保持工程省级建设投资中提取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

第三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第十四条根据规划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地方水土保持项目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资金申请报告,下同)。

第十五条各地应积极引入竞争立项、公开评选等方式遴选项目,列入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

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区、市)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区、市)切块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计划。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分解落实具体投资计划,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相关流域机构审核备案。

省有分解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限原则上不得下放。

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政府投资补助额度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中央投资计划按项目申报和下达。

第十七条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补助投资优先安排地方投资落实、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管理的项目,并根据相关检查和考核评价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工程年度中央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

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重大调整需要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水土保持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推广实行资金使用县级报账制,项目开工建设后,可向承建单位拨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资金,其余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和验收合格后分期拨付。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根据水土保持项目特点,水土保持工程可直接组织受益群众或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

要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水土保持工程由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实施属于以工代赈性质的部分,经批准可不进行施工招标;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推行受益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群众投劳承诺制、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和工程建设公示制。

鼓励采取受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管理模式,投资、任务、责任全部到村,由村民民主产生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组织村民自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和报账制。

对受益群众直接实施的项目,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水土保持项目实施应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着力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各省级水利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区域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效益监测。

具体监测工作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成果应及时报送有关水利、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利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要加强水土保持工程档案管理,按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从项目前期、施工组织、工程监理到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全过程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淤地坝防汛工作参照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的程度和要求,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确保安全运行。

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要逐坝落实防汛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并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于每年7月和下年1月分两次将本地区上半年和上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有关司,并抄送相关流域机构。

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建设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五章检查和验收第二十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督检查,检查任务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落实、建设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管护情况等。

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负责督导、抽查的相关具体工作。

检查结果将适时进行通报,并作为中央补助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水土保持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进行核验。

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并将结果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核。

其中,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单坝验收和坝系工程整体验收两个环节,坝系工程整体验收应在坝系内所有单坝完成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

各地的具体验收管理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竣工验收按现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各省(区、市)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组织随机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和考核评估。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地方自行安排投资实施的水土保持项目可参照本办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项目前期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514号)同时废止二0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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