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章制定办法(试行)发改办法规[2004]4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投资[2004]1927号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九月六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一)核电站项目;(二)新建机场项目;(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五)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七)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八)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九)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十)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十一)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十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十三)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十四)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十五)跨境、跨海湾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十六)3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铁路项目;(十七)新建集装箱、煤炭、矿石、油气港区项目;(十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钢铁、有色、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二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础设施项目;(二十一)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的社会事业项目;(二十二)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二十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司、局、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委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本委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成立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由委领导担任,机关各单位和监察部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委监察局)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策研究室(新闻办公室)负责完善和实施本委新闻发布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委对外新闻宣传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求,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工作,我们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存在已过时效性、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相关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情形的文件,整理形成了《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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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6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8月7日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目录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5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7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1998年5月5日国家计委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2002年第18号2002年1月10日国家计委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附件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4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检、公安部5 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1997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6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7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8 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9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2000年3月2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0 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计价检[2000]7782000年6月国家计委收办法》的通知号19日11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2000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12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13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2001年8月15日国家计委、卫生部14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2001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5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16关于华中电网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的批复计办价格[2002]529号2002年4月27日国家计委17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8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838号2002年6月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9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2002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2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21 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22 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发改能源200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的通知[2003]369号25日2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上海市实行季节性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566号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2003年8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2003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28 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652号2004年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1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2004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2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 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1098号10日34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核定东北至华北跨区送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2号2004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 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2005年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2005年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 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 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发改办价格2005年12国家发展改革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2770号月15日委、卫生部46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2006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 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2006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9 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52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2006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3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国家质检总局54《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56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8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9关于制定和调整PET-CT和头部伽玛刀检查治疗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107号2007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60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2007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委62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5《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413号2008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8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将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改为“容量电费”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2937号2008年1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3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4关于同意将聚焦超声热切除术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350号2009年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75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2009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2009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77关于印发《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6号2009年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质检总局7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1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2010年4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2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010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83 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201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4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发改价检201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场秩序的紧急通知[2010]1137号26日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85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86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7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9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0关于调整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电度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0]3199号2010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1关于晋东南-南阳-荆门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3145号2010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 关于宁东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发改价格201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的通知[2011]518号15日委、电监会93 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94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95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2011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林业局9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99 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发改办气候2011年10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2552号月24日100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1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102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3 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105关于灵宝背靠背、德宝直流跨区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299号2012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6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7“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8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9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发改办法规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类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2130号3日110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111关于中俄直流背靠背联网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250号2012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2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113 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4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5 关于核定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909号2012年10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7 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发改办环资2012年11国家发展改革委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2012]3233号月19日11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9关于向上线和锦苏线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4018号2012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0 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1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122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2013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3关于核定河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966号2013年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4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125关于四川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1266号2013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6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证程序的通知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7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8 关于核定内蒙古东部和江西省电力用发改办价格2013年12国家发展改革委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2013]3206号月26日129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0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1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2关于云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85号2014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3 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4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35关于规范河北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231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6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2014年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7关于核定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944号2014年5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9 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发改价监201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干规定》的通知[2014]1223号7日140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1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2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143关于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782号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4关于核定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908号2014年8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5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6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2014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7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1号2014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8 关于云南省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15号201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9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2015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0关于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012号2015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2015年-发改价格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输配电价的批复[2015]2200号30日152关于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260号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3关于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311号2015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4关于印发《全国电煤到厂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5]2461号2015年9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5关于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3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6关于安徽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4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7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70号2015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8关于云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0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9关于贵州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1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0关于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2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1关于宁夏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76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2关于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81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3 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24•【文号】发改价监[2005]2191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5]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健全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适应新形势下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我委对《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分设为《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全国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四个《制度》)。
现将修订后的四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个《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运行,4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试运行前,各地应按报告制度要求,将重新选定的采报价单位名单报我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
原《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于2006年1月1日废止。
附件:一、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二、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三、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四、全国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一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为加强对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监测报告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本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其他指定的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报告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的问题与优化建议
关于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的问题与优化建议摘要:十九大提出“健康中国”理念,将人民健康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上,强调现代化医院管理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满足人们对医疗健康的需求。
医院的社会责任承担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运行,但传统的医院管理制度运行效率低下,无法充分发挥医院社会责任的承担功能,最终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
医疗需求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民健康的基础单位,因此,对医院管理制度的创新性建设会直接影响到国民健康,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亟需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本文分析了我国医院管理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针对医院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从现实层面阐明现代医院管理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医疗需求;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优化引言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供助力。
到202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基于此,可以看出国家已将医院管理建设置于极为重要的层面上。
由此,各机构充分落实各项政策,以促进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的发展已是大势所趋,各方应当紧跟人民需求,着力发挥自身优势,助力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
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秉持着以坚持为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原则,将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上,以期建设管理有效、治理完善、监督有力的现代化医院管理体系,肩负着促进全社会创办先进医院的职责,推动医院规范化、精细化地科学发展,提升现代化医院的运行效率,保障人民福祉。
而在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弊端,诸如管理效率低下、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等题仍旧突出。
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制约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的完善,因此本文将着重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以期为促进我国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新的契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7•【文号】发改价监[2014]122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6月7日附件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徐绍史2013年8月20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序号类型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2规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3规章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4日4规章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1月12日5规章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6规章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6日规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24日8规范性文件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电力工业部1979年9月27日9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1986]2124号)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1986年10月24日1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水利电力部1988年1月13日1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能源部1988年8月29日1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墓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1月21日1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国家计委1989年12月13日14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6日1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7日1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能源部1991年9月29日1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能源部1991年12月3日18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23日1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2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2月14日21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5月16日22规范性文件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6日2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24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6日2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2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29日27规范性文件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8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18日3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3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煤炭工业部1997年2月24日32规范性文件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3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3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0月28日3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0月28日36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综[1997]64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1月14日37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2月8日38规范性文件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价费[1998]422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8年3月17日3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21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3月18日40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国家计委1999年2月10日41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药用阿片收购和调拨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42号)国家计委1999年3月5日42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专用码头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1998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1999年10月8日43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30日4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火电厂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规划要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6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21日45规范性文件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32号)国家计委2000年3月31日46规范性文件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计经调[2000]267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2000年3月15日4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10月24日48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25日49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年12月27日5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国家计委2001年3月29日51规范性文件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国家计委2001年6月29日52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公告[2001]第5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7月3日5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直供乙烯作价规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850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4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设计变更和概算子项调整审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经贸[2001]1152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5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095号)国家经贸委2001年10月26日56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调整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概算工作的通知(计办经贸[2002]506号)国家计委2002年4月23日57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2003]第12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29日58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3年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3]353号)-附件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农业部2003年3月10日5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计办价格[2003]244号)国家计委2003年3月12日60规范性文件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11日61规范性文件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23日62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4年1月5日6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3月29日64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4月13日6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5月24日66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3日67规范性文件关于民用梯恩梯价格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9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8日68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编报2004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国债)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987号)-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年11月2日6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8日70规范性文件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7日71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5年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增效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506号)-附件: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5年8月9日7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2005年8月18日73规范性文件关于按照“一矿(井)一证”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05]17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8月28日74规范性文件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8日75规范性文件关于新疆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2日76规范性文件关于泛生舒复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9日77规范性文件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组人胰岛素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8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3日78规范性文件关于含玻璃酸钠系列滴眼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月6日79规范性文件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3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日80规范性文件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6日81规范性文件关于更正枸橼酸氯米芬药品名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7日82规范性文件《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取得、变更、注销)格式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20日83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6年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726号)-附件: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8月28日8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1月13日85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0日86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1日8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4日88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5日89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25日9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5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3月19日91规范性文件关于美洛西林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6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26日92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体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7月27日93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8月16日9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9月19日95规范性文件关于重组人凝血因子Ⅷ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9日96规范性文件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墓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6日97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中央直属猪肉储备冷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8]1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21日98规范性文件《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第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6月10日99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收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和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管理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9]1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月21日100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9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9年4月14日10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1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7日10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9年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安排及部门分工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16日103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9年7月23日104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发[2010]8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2010年3月15日105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11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5月28日106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告[2010]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6月18日107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19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8月11日108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三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26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9月25日109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32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12月3日110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1月31日111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五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1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2月11日112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1年3月24日113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六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7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5月11日11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11年3月30日115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2年3月23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5件)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范性文件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0月19日正文中的“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两批界定了全国44座资源枯竭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对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等7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9月8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四月十四日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衔接和论证第五章报批第六章备案和公布第七章实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
第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
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二)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第四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31•【文号】发改办投资[2008]2369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特制订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颁布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且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不需政府担保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增资、并购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另行制订。
二、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要求,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四、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招标内容核准,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
六、我国境内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分别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0.30•【文号】•【施行日期】2003.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进一步做好行业标准项目的计划工作,现将编制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原则(一)优先编制有利于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引导行业结构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升级、老工业基地改造,资源节约、保护环境,推进新型工业化,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标准项目。
(二)突出加入世贸组织后行业急需的标准项目,列入制修订强制性行业标准项目的范围和内容要符合WTO/TBT的相关规定。
(三)积极贯彻落实“采标”方针,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优先列入计划。
(四)根据行业对标准的需求情况,做到立项合理,重点突出,分步实施。
二、编制重点(一)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急需的标准项目,突出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的标准项目。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所需的标准项目。
(三)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保护资源的标准项目。
(四)国家“十五”行业规划纲要中确定的重点产品、重大装备及先进设计、工艺技术标准项目。
(五)科技成果的标准转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新型工业化的标准项目。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项目。
(七)需要修订的行业标准项目。
三、报送要求(一)请各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组织好本行业标准项目的筛选工作,认真编制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于2004年2月底以前将本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报送我委(工业司)。
(二)报送材料:1、项目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重点,对行业发展将产生的影响等。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京发改[2006]380号•【施行日期】2006.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380号)为了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5]204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5]204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示是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决策前,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有关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按京政发[2005]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31•【文号】发改价证办〔2015〕200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5〕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适应价格认证工作发展需要,根据价格认证工作实际,我中心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我中心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相关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9月16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15年8月31日附件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文号1关于假冒、伪劣产品和走私物品等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证办[2002]58号2 关于开展价格信用认证工作的通知计价证认[2002]183号3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信用认证咨询服务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证认[2002]189号4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资质等级认证工作程序的通知计价证认[2003]16号5关于印发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通知计价证认[2003]91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价格认证中心有无资产评估资质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办[2004]57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国价格信用认证试点工作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发改价证认[2004]254号8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联系工作函征询内容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5]187号9关于在路产盗窃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中如何把握价格鉴定标准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5]193号10关于明确涉案侵犯知识产权、伪劣产品价格鉴定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函发改价证函[2006]7号11关于拍卖保留价确定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6]178号12关于公布五个行业价格信用认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试行)发改价证认[2007]118号的通知13关于对被雨水浸泡修复后车辆价值贬损费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函发改价证函[2007]137号14关于国有资产价格评估资格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7]207号15关于价格鉴定规定和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08]222号16关于参公机构及人员能否从事价格信用认证工作的答复发改价证函[2009]198号17关于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在价格鉴定中是否考虑折旧问题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10]134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如何对流入国内的国外被盗二手原装机动车进行价格鉴定的请示的复函发改价证函[2012]43号19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证审[2012]55号20关于开展高级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证审[2012]193号21关于开展高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证认[2013]112号22关于开展高级船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证认[2014]14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对价格工作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对价格工作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5•【文号】发改办价格[2004]471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对价格工作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发改办价格[2004]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二日起施行。
为严格依法行政,在价格工作中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我委就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问题请示了国务院法制办,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4]44号文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委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中,涉及价格监管工作的主要有四项:(1)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2)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3)地方定价目录的审定,(4)价格鉴证师注册。
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已经明确(1)-(3)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第(4)项“价格鉴证师注册”初步确定属于行政许可。
二、我委其他价格工作中涉及行政许可的工作有3项:(1)涉案财物的价格鉴证及复核裁定,(2)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资质确认,(3)各类价格评估人员资格的登记。
这三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没有明确,待明确后,另行通知。
请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贯彻《行政许可法》、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中,不要将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审批列入行政许可项目。
对其他价格工作,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按行政许可参加清理。
各地要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推进价格工作的依法行政。
虽然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制定不属于行政许可,但在这些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发布时间:2004-06-29实施时间:2004-06-29
(发改法规[2004]1103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公室: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纠正现行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自2002年10月以来,我们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对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共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719件,涉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7个国务院部门。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中执行,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请未公布清理结果的地区尽快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的有关文件目录。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各部门、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把立法审查关。
同时,要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各地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发改经体[2005]6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发改经体[2005]610号)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仍处在攻坚阶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十分繁重。
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的职能部门,负有指导和总体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能作用,使改革措施有机衔接、相互促进,真正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1)进一步提高对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深化改革,是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的根本措施,是解决经济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治本之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要充分认识到着力推进改革、以改革带动全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改革放到突出重要位置上,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用更大力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
(2)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经济体制改革涉及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关联度高,综合配套性强。
要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将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改革的部署贯彻到日常工作和各项发展措施中。
领导班子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改革工作。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改革工作,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指导和推进改革。
(3)充实和加强改革工作力量。
为保证改革职能的积极履行和改革工作的有效组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健全相应办事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承担综合改革工作的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谋划改革、指导改革、推进改革的能力,积极协助领导同志创造性地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努力做到有为有位。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2004年5月12日发改价格[2004]8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收费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是指由政府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收费标准、涉及价格主管部门职能时,受理申请、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追踪调查和定期审核等环节的公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收费标准,有关部门意见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予以协商解决。
第四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二)管理或服务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三)促进资源保护、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国际惯例和遵循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收费标准实行定价目录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申请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二)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三)申请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包括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预算情况;(五)国外或省外的相关情况材料;(六)对相关收费对象的影响;(七)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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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确定规章起草单位,应当从各司职能出发,由一个专业司单独起草或者几个专业司联合起草,也可以由法规司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事项,不得制定规章;确需规范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报请立项。法规司应当于每年年底以办公厅名义向各司(局、厅、室、办)(以下简称司)发出下年度规章立项申请的通知,各司应根据本司职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规章立项申请材料,包括规章名称、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制定规章的法律法规依据、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拟完成的时间、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以及项目负责人等,送法规司汇总。
(四)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第三十五条 法规司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与起草单位进行沟通。有关方面对某些重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或者相关规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法规司应当积极协调,必要时可再次征求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法规司将有关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包括存在的问题、各方面意见的情况以及解决方案等,报送委领导裁定。
起草单位对外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或者地方意见前,应当会签相关专业司和法规司。
第二十三条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项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规章,在相关专业司提出会签意见后,由法规司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出意见,经办公厅审核后报委主任签发。
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受我委委托起草规章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除前后条款衔接需要外,规章一般不得重复。
第二十八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作“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也可称作“决定”、“规则”、“规程”、“目录”,但不得称作“条例”、“通知”、“公告”、“通告”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规章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否已正确处理有关各方对规章送审稿要问题的意见;
(四)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
(五)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六)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发布的规章相衔接;
(七)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第五章 发布、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九条 规章草案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后,起草单位应当会同法规司按照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经办公厅审核后报委主任签署,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规章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以及公布日期。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的;
(二)有关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方面协商的;
(三)立法依据不足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有规章相抵触、矛盾的;
第二十一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委内有关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等方面的意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单位认为必要,或者其他机构要求举行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当举行专家论证会、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组织。
第二十二条 起草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有关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该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
第四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办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委托起草行政法规、法律送审稿,其上报国务院前的起草、送审和决定,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足于国务院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职能定位,体现改革精神,促进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
第九条 制定规章,应当从工作实际出发,坚持当前与长远、现实需要与相对稳定的统一。
第十条 制定规章,应当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发扬民主,坚持科学性和实效性的统一。
第十一条 法规司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法制机构,在规章制定活动中履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赋予法制机构的职责。
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也应当报请立项。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司提出了相同的立法项目,或者同一立法项目涉及若干司职能且相关司意见不一致的,法规司应当组织有关司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送委领导裁定。
第十六条 法规司对各司提出的立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研究草拟全委规章年度计划,包括规章名称、起草单位、拟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等,报委领导批准后印发。
第四十二条 属于在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的解释,相关司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相关司负责解释,经法规司和相关专业司会签后报主管委领导批准,以办公厅文件发布。
第四十三条 规章的解释应当符合立法宗旨和条文原义,不得偏离,也不得超越。
规章颁布后,出现了制定规章时未能预见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且不能通过规章解释加以解决的,应当及时对原规章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以及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对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第四条 规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规章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十七条 规章年度计划印发后,各起草单位应当抓紧确定起草工作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起草小组成员、工作进度等送法规司汇总后报委领导。
第十八条 规章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对每一立法项目确定一名联系人,对规章起草工作的进度进行跟踪,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配合。起草单位不能按期完成规章草案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下年度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立法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章制定办法(试行)发改办法规[2004]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制定活动,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三十二条 规章在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前,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司。
送审稿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二)起草过程;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以及起草单位对意见的吸收情况。
第四十条 规章发布后,应当及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或网络上刊登。
规章发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规章及其起草说明的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各一份送交法规司,由法规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统一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备案,并送《国务院公报》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条 规章一般不分章、节。内容复杂的,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
规章的章、节、条应当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应当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四章 送审
第三十一条 规章应当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法规司应当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配合起草单位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及草案说明。草案说明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有关协调情况。
第三十七条 规章草案及说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文程序经相关司会签并经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规章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起草单位提出初步的解释意见: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原起草单位提出初步解释意见后,由法规司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出意见,报有关委领导批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发布。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制定规章: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明确授权的;
(二)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事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确需制定规章的,应当与该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有关资料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对各方不同意见的反映应当客观、真实、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