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事件
(2)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 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 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 等价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 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 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也 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 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 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
第二,孙志刚事件在结构上有清晰的发展脉络,既 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 结局:政策变更政策。
第三,孙志刚事件从发生开始,经历过几个月时间, 全国范围内的人几乎都知晓了。这件事情有很强的 开放性,所以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后 来的政策制定作铺垫。
第四,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 的政策过程关联性。 第五:资料的全面性。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 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 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的收 集。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 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
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 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 后一道防线。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在孙志刚案中, 新闻媒介一直实践着社会守望者的使命,发现问题、冷观公 审、及时报道评论,因此有较好的监督效果。
4.促“收容”变“救济”,媒体助案后反思
6月12日,新华社发表时评《孙志刚案反思:“收 容站”应当成为“救济站”》,指出收容遣送制度 的模糊性和陈旧规定与中央政策和我国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认为“以‘自愿出入’为 原则,把‘收容遣送站’变为对城市困难群体包括 外来困难者的‘救济站’,让需要救济、应当救济 的人享受政府的救济服务,应该是改革现行收容遣 送制度的基本思路”。
关于孙志刚事件的调查分析
关于孙志刚事件的调查分析案例:孙志刚,男,1976 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 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 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 月 17 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
3 月 18 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 月 18 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 月 19-20 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
3 月 20 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
4 月 18 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 72 小时曾遭毒打。
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 4 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一.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1、社会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社会状况。
不过只有当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一部分有影响的任务认为某种社会状况是社会问题时,它才是社会问题。
孙志刚事件是属于结构性社会问题。
所谓结构性社会问题是指由社会不合理所导致的一些社会现象。
在整起孙志刚事件中,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媒体是舆论的主体,公众是决策的参与者,政府是政策权力的主体。
只有社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政府才会引起足够重视。
孙志刚事件是我国关于流动游乞人员管理政策(制度)变迁的触发机制,直接导致了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导致了我国流浪游乞管理上的进步。
2、孙志刚事件在结构上有清晰的发展脉络,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策变更政策。
3、孙志刚事件从发生开始,经历过几个月时间,全国范围内的人几乎都知晓了。
这件事情有很强的开放性,所以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后来的政策制定作铺垫。
4、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
由于这四个原因造成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
从舆论流变过程再探“孙志刚事件”
被 收容吗 ? ”、 “ 孙 志刚是 被谁 打死 的 ? ”
贯很好 , 完全不 符合 救助站的说 法。 然而 过去 了整整 近一 个月 ,到 4月
当时 的南 方都 市报 刚刚成立 深度 报
心 脏 病 突 发 ”而 猝 死 , 这 样 的 结 果 让 孙 志
本文立 足于主流媒体 的报道 , 将舆 论
流 变 分 为 四个 阶 段 :
第 一阶段 : 4月 2 5日, 以《 被 收容 者
孙 志刚之死——2 7岁 大 学生 广 州 街 头 被
这 篇调 查性报道 经过 了近一 个月 的
为题 的新 闻报道 与 《 谁 为~个公 民的非 正常死亡负 责 》 的评论 第一次出现在 《 南
方都市 报 》 头版上 。 同时 A 0 6 . —_ 0 7版深 度报 道这个 事件 的具体 真相 。该报道 一 出, 引起社会巨大反响。 1 、 背景及特点
时评论 。 由于该事件本身对 时效性并 没有
相大 白。该鉴定 书中明确指 出 : “ 孙志 刚
符合 大面积 软组 织损伤致 创 伤性休 克死 亡”, 且 “ 未见致死 性病理改 变”。 换 句话 说, 孙志 刚是被 打死 的 , 而不是 死于心 脏 病。
中同学是大学 同学 。 第一, 线索来 源 。 之前 有说法 是记 者 从 网上论坛 等挖出的线索 , 而根据记者本
采 访 ,全 文 共 5 1 5 7字 并 配 有 8 8 0字 的实
抓三 天后猝死 , 尸检表 明死 前 曾遭暴 打 》
刚的家属如 五雷轰顶 ,万万不能接受 。 他
们质 疑 : 孙 志刚 身份证 、 工作单 位和 固定 住所一应俱全 , 凭什 么 “ 收容遣送 ”? 曾经
政策议程案例
政策议程案例
下面为你提供一个政策议程案例: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湖北人,2003年3月17日晚,在其去网吧的路上偶遇民警,因为没有暂住证,被警察送到广州市收容所。
当晚,孙志刚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其死因是钝器击打背部,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休克。
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被人发帖到西祠胡同中,后被南方都市报的记者陈峰发现。
记者私下联系其家人,对事件的起因经过进行了全盘了解,之后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了《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一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时,孙志刚事件已经从一个普通地方案件升级为一个全国性关注的社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社会法制条款中关于收容方面的漏洞、警务人员的暴力执法问题,甚至还反映出当今社会的官民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触发了舆论机制,也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
相关部门派遣指导工作组来督察此案。
同时,要求纪检、监督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加快案件调查进程。
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媒体的议程设置在促进公共政策的最终结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南方都市报记者通过网络了解到这一消息,
并通过媒体形成了媒体议程,并得到其他媒体的呼应。
在此之后,媒体议程被推到公众面前,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并形成了舆论。
当公共议程和媒体议程联合起来向国家政治部门施加压力以最终推进政策议程时,这种舆论代表了公共议程。
最终,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出台了公共政策,制定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网络民意和孙志刚事件
网络民意和孙志刚事件(孙志刚事件、虐猫事件、钉子户、华南虎事件、周久耕、70码)网络民意已经不再是一团无形弥漫的空气,而成了一种能够对突发事件做出强有力反应的有形存在。
这说明网络民意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渐趋于成熟与理智。
网络民意不可忽视。
2003年是一个多事之秋,而“孙志刚案”则是众事件的发端。
湖北来穗务工青年孙志刚死的时候才27岁,2003年3月17日,他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至黄村街派出所,后被送至广州市收容站,但在收容期间却遭到无辜毒打,最终致其惨死。
《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
文章当天被各大网站转载,立即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反响。
有网友撰悼文“天堂里没有暂住证”来表达愤怒,中山大学教授艾晓明以一个母亲的名义能够发问:“是什么样的体制一直在纵容这些虐待狂?”如果把媒体最初的介入看作是一朵浪花的话,那么最后网络发出的声音则如海啸般风卷残云。
当人民网以《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为题转载了《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后,几个小时内的跟帖就达到了上万条。
不久在goodle简体中文网站上就可以检索出4万多条与“孙志刚”相关的信息。
当天,纪念孙志刚的网站建立,几天之内就有25万人次浏览。
而网络上的火暴也促使了大众媒体的又一次跟进,广东本地媒体、中央和地方的官方媒体都竞相报道,一时间,公民维权行动风起云涌。
在媒体和部分法学界人士的推动下,仅仅事隔两个月,国务院宣布废除实行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同时公布惠及千百万人口的《城市无着者流浪乞讨人员救济管理办法》。
就这样,一部旧法就此废止,一部新法就此催生,这其中网络民意居功至伟。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孙志刚案是中国最高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起有着重大意义的宪法相关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从宪政的角度来思考这一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宪政原则是维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因为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他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被迫背负犯罪责任,对其自由和人格权利的侵害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宪政原则强调的是法治的平等原则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在孙志刚案中,一些法律程序并不符合法治的原则,违背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因此,这一案件引发了对宪法解释和司法独立的讨论,呼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宪政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适用。
其次,宪政要求政府行使权力时要遵循法治原则。
在孙志刚案中,涉及的非法集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牵涉到多个层面的责任。
政府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合法权益,同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执法。
然而,这一案件暴露了监管不力、执法不公等问题。
从宪政的角度来看,政府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和执法公正,遵循宪法的要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宪政原则要求司法独立和法治的适用。
在孙志刚案中,一些人认为审判过程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讯过程中对孙志刚的强迫、威胁和排挤等行为,这一案件的处理引发了人们对司法独立的关注。
宪政原则要求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而在这一案件中,一些负责审理的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干扰,使得案件的处理令人不满。
因此,从宪政的角度来看,需要更加重视司法独立,进一步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确保法治的适用。
最后,宪政原则要求政府响应和回应公民的诉求。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的亲友通过一系列的上访和舆论压力,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表明,公民对于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工作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并希望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回应。
宪政要求政府对于公民的诉求进行积极回应,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因此,这一案件也提醒政府要倾听和回应公民的诉求,加强与公民的对话和沟通,保持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
孙志刚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案例: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 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20 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 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 [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一、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孙志刚事件具有明显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这可以从四个方面论述:首先,它是一个政策过程研究的理想案例,原因在于;前面回放的孙志刚事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包括了至少几个月的时间跨度!在不同的时间内有不同的主体登场!不同的主体承担了不同的活动;其次,这一过程在结构上具有明晰性,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府变更政策;第三,孙志刚事件的性质具有比较大的开放性,这一事件的主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分子,又是一个地方事件,直接的责任人没有高官,无关国家机密,等等,这些性质保证了它的信息的扩散性;第四,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由于这四个原因决定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地收集,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
二、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政策过程的范式是从问题开始的,问题指的是包含要求达到的状态与观察到的状态之间的矛盾,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政策变更来看,表面上它也是从问题出发的,首先是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暴露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个从需要出发的系统过程,按照系统理论,系统的存在总是以执行一定的功能为基础的,所以这里接着考察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的功能,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一方面是这儿讲的系统的逻辑,另一方面是因为主流的政策理论认可的政策系统的自我维持功能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成了众矢之的的东西。
孙志刚事件
四、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
1、相关政策出台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 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 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 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7月21日,国务院民政部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3年8 月1日起施行。
2、救助管理办法的变化
(1)立法宗旨由强制收容变为救助自愿 ) 取消了强制功能,将救助完全变成了一种自愿的行为,实 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只要是符合被救助对象的条件 ,都可以救助。救助站必须提供及时的救助,是一种纯救 济性的措施。 (2)公安机关淡出救助管理领域 ) 公安机关只有告知、引导、护送义务,不能命令、要求、 指示,没有任何强制色彩在其中。 (3)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对于农民工来城市工作或者走亲访友的,要严格区别,界 定在被救助范畴之外。以有无暂住证等作为收容遣送条件 的现象,更是一去不复返。
谢谢大家,欢迎对此案例有新 的角度观点和探讨
2、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切实可 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规范公 共权力的行使。 《救助办法》虽然规定了公安人员有引 导流浪乞讨人员向求助站求助的义务 ,却没有从流浪者本身的角度清楚的 规定他有自愿入站的权利。 3、严格清理整肃工作人员队伍,切实 转变观念端正工作作风,条件成熟时 引进“志愿者服务”机制。 4、救助作为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对 于救助的财政资金有周密的规划。
• 3月月17日孙志刚因查没有暂住证从街上被带至广 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 • 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 中转站。 • 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 人员救治站。 • 3月19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到救治站工作人员无情 轮番毒打。 • 3月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不治死亡。 • 4月18日广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报告表明,孙志刚 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 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坚持依宪治国的案例
坚持依宪治国的案例
那咱就说说“孙志刚事件”吧。
以前呢,有收容遣送制度。
在2003年的时候,孙志刚因为没带身份证,被当作“三无人员”收容了,结果在收容所里遭到了严重的不公正对待,最后还失去了生命。
这事儿可就闹大喽。
为啥要说到依宪治国呢?咱宪法可是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的。
收容遣送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让政府意识到,得按照宪法来办事儿啊。
后来就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改为救助管理办法了。
这就是在坚持依宪治国的道路上,发现和纠正与宪法精神不符的制度的典型例子。
宪法就像一把尺子,不管啥制度都得拿它量一量,不合尺寸就得改。
还有一个例子,就是现在咱们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不断地强调权力的边界。
比如说一些地方以前可能存在政府部门随意征地拆迁的情况。
这就不行啊,宪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呢。
现在呢,越来越强调依法依规进行拆迁,在拆迁过程中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都是在向着依宪治国迈进。
不能让政府权力无限膨胀,得按照宪法规定的来,就像火车必须在铁轨上跑一样,这样老百姓的权利才能有保障,国家也能健康稳定地发展下去。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例
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例一、孙志刚事件。
这事儿可太典型了。
孙志刚一个普通青年,就因为没带证件,在收容所里被打致死。
这就像一颗重磅炸弹,把当时不合理的收容遣送制度炸出了大窟窿。
以前收容遣送制度有点乱套,权力容易被滥用。
孙志刚的遭遇让全国人民愤怒,也让政府下定决心改革,最后把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这可是向着法治人权迈进了一大步呢。
二、彭宇案。
这个案子当年可是吵得沸沸扬扬。
彭宇扶了摔倒的老太太,结果却被老太太告上法庭说是他撞的。
法院判决彭宇要承担责任,这判决一出,大家都蒙了。
为啥呢?因为这让很多人不敢再轻易做好事了,感觉好像做好事还会被讹诈。
不过呢,这个案子也引起了全社会对司法判决社会影响的高度关注,推动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证据规则的完善,还有对于社会道德导向的正确把握。
三、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可真是太冤了。
被错判死刑啊,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么没了。
这案子反映出当时司法程序存在严重漏洞。
后来经过复查再审,还他清白。
这一事件让司法机关深刻反思,加强了对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的规范,完善了错案纠正机制,让司法在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更加谨慎、严谨。
四、聂树斌案。
聂树斌也是被错判死刑的可怜人。
这个案子多年来一直备受关注。
它的纠正过程十分艰难,但最终得以昭雪。
这表明中国法治在面对历史错案时绝不回避,努力去还原真相。
这个案子推动了整个司法系统对于死刑案件复核等程序的高度重视,提高了司法审查的标准,也体现了法治不断自我纠错、不断进步的决心。
五、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
于欢看到自己的母亲被侮辱,一时激愤杀了人。
这个案子引发了公众对正当防卫界定的大讨论。
以前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实际案例中有点模糊不清。
这个案子让司法界重新审视,在保护受害者权益和维护法律公正之间找到更合理的平衡,推动了对正当防卫相关法律条款解释的深入研究和调整。
六、昆山龙哥反杀案。
昆山龙哥拿着刀砍人,结果刀掉了被人反杀。
这案子特别有戏剧性。
这可让大家好好讨论了一番正当防卫的界定。
乔燕琴等故意伤害案二审裁定书(孙志刚案)
乔燕琴等故意伤害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
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
因本案于2003年5月11日被羁押,12日被刑事拘留,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魏大忠,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三新,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
因本案于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11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国雄,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冒名洪权才。
1994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5年8月6日刑满释放。
2003年4月13日因抢夺被处劳教一年。
因本案于2003年5月12日被羁押,13日被刑事拘留,1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杰,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庆联,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
因本案于2003年5月3日被羁押,4日被刑事拘留,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雪元,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明君。
因本案于200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1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唐来军,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二鹏,又名吕鹏、化名吕鹏鹏。
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
因本案于2003年5月2日被羁押,3日被刑事拘留,9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程滨涛,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龙生。
因本案于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11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
因本案于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15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
孙志刚案
教学内容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为以下三 个方面: (1)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 共同意志的体现; (2)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 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3)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 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教学内容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概念 一 法律的概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教学内容
(一)法律的概念 一 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 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教学内容 (二)法律思维的特征
1、讲法律 2、讲证据 3、讲程序 4、讲法理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教学内容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法律权威的概念
(二)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课堂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日通过, 议于 年 月 日通过 现予公布,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3月15日 年 月 日
课堂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六章 附则
孙志刚案件适用的行政赔偿法条链接
孙志刚案件适用的行政赔偿法条链接摘要:一、孙志刚案件简介二、行政赔偿法条概述三、孙志刚案件适用的行政赔偿法条解析四、案例启示及相关建议正文:一、孙志刚案件简介孙志刚案件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典型案例。
2003年,孙志刚因未能提供暂住证,在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民警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不幸身亡。
此后,其家人起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要求赔偿。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对孙志刚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法条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孙志刚的死亡是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因此适用行政赔偿法规。
三、孙志刚案件适用的行政赔偿法条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孙志刚的家人有权要求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赔偿损失。
具体包括:1.赔偿孙志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2.赔偿孙志刚家人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在判决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孙志刚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治的尊严。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
四、案例启示及相关建议1.加强公民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维权意识。
了解行政赔偿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强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权益受损。
3.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提高赔偿效率。
简化赔偿程序,确保赔偿款项及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受损公民的合法权益。
4.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公开赔偿案件审理过程,增加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孙志刚案件作为一起典型的行政赔偿案例,不仅让死者得到公正赔偿,还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推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名篇分析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名篇分析《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是南⽅都市报在2003年4⽉25⽇发布的⼀篇深度报道,2003年3⽉17⽇晚上,任职于⼴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州市“三⽆”⼈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次⽇,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家收容⼈员救治站。
在这⾥,孙志刚受到⼯作⼈员以及其他收容⼈员的殴打,并于3⽉20⽇死于这家救治站。
这篇报道发出后,迅速在社会上发酵,南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有⼒推动了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这篇⽂章也成为⼀篇新闻记者必学的经典深度报道。
接下来我将从报道分析、语⾔特⾊、采写技巧、信源和产⽣的影响进⾏分析。
1. 报道分析a. 新闻结构:倒⾦字塔,条理清晰。
b. 开头:倒叙孙志刚已经死亡的事实;c. 主体:顺叙,根据事件发展的先后顺序记录;d. 结尾:⽆⼈负责,家⼈痛苦。
2. 语⾔特⾊:a. 简单真实:全篇⼏乎⽆⼀形容词,记者只是只是⽤笔头平直地诉说事实。
b. ⾏⽂流畅:四个⼩标题“孙志刚死了”、“孙志刚是被打死的”、“孙志刚该被收容吗”、“孙志刚是被谁打死的”刚好与交代事实,提出疑问,解决疑问,再提出疑问对应,这清晰地表明了⽂章的思路,也引导着读者的思路。
c. 客观中⽴:站在客观的⽴场上叙述事实,多引⽤⼈物原话,没有出现主观性很强的引导性的观点,把思考的权利更多地留给读者。
3. 采写技巧:从消息来源到采访各路⼈物,⼤约只经历⼗天。
如何在有限的时间⾥获得更多的事实,⼜如何重组利⽤有限的事实在新闻见报的同时为⾃⼰留下退路,这是对新闻记者素质能⼒的考验,也是职业的要求。
4. 信源:⽂中提到⼈物信源14个,其中实名4⼈,但是我们认为某些信源虽没有列出真实姓名,但其真实性⽐较可以得到保证,例如⼴州收容⼈员救治站“3⽉18⽇的值班医⽣”“⼴州市脑科医院的医教科负责⼈”“孙的弟弟”等,是可以通过某种途径得到认证的。
另外,⽂中组织机构类的信源共5个,除孙志刚就职的服装公司外,其余皆是实名。
法律史话之“孙志刚案”:他以生命为代价,推动我国法治进程
法律史话之“孙志刚案”:他以生命为代价,推动我国法治进程2020-07-26 11:23毓秀法谈基本案情回顾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某公司任职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和其他被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
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该救治站。
最后,几名行凶者皆被处以无期徒刑到死刑的刑罚。
孙志刚生前照片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背后的细节牵扯出了很多值得我们现在依旧都可以思考的因素,笔者借本文分享一下自己对本案的看法。
案件分析1.表面原因从表面上来看,本案的出现完全是由于收容站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被收容人员目无法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致。
这其中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在孙志刚被转送到第一个中转站的时候,他和一些精神病人待在一间房子里。
而工作人员明知这几名病人情绪不稳定,还依旧对其不管不问。
在孙遭到同室人员殴打的时候,工作人员乔某明知发生此事,非但没有阻止,还不让其他工作人员去管:“别管他,继续打,打的还不够狠”。
实际上到了这里,收容遣送站在当时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很明显了:站内环境差,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素质堪忧等。
这些与孙志刚之死也有着必然的联系。
彼时的收容遣送站2.根本原因:不过随着该案的处理完毕,收容遣送制度受到了直接质疑,该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甚至存在错误。
而“制度的问题永远是根本的”。
笔者将该问题分析为如下: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后来又将“三无”人员纳入到了收容遣送的范围。
由于该办法是顺社会趋势而生,因此在颁布后的十几年内对于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好的维护作用。
但是随着21年后该案的出现,人们发现了该部法规的不足之处,几位在学界内举足轻重的法学家提出该部法规的内容已经同我国《宪法》相抵触,应该予以废除。
公共伦理学孙志刚案浅析
公共伦理学孙志刚案浅析姓名:车在镇学号:5081309043班级:F08130022010公共伦理学(孙志刚案)■案例背景简介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
2 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
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叫朋友成先生把他的身份证带到派出所来,但李耀辉却没有对孙的说法进行核实,也未同意孙的朋友“保领”孙志刚,也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导致孙被错误地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法医事后鉴定其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后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中各主体的行为2001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
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
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事件1.doc解读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 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 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 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
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
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 益。”收容”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的当下中国城 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但是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 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民精神文明。”救助”对”收容” 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ຫໍສະໝຸດ 转变。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合法的政策。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为题,首次暴露了孙志刚惨案。
6月9日孙案一审决定:主犯乔艳琴被判死刑,李海 英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 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
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方法》并与8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随机 也废除了《广东收容遣送管理规定》
回顾孙志刚事件引发的司法渐变
《孙志刚墓志铭》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 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 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任美术平面设计师;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 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 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 志刚之死》;
孙志刚在电话中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 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 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 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 “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那里,成先生亲 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但他先后找了两名警 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 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但并没解释原因。 成先生说,其中一个警察还让他去看有关条例,说他 们有权力收容谁。
孙志刚
孙志刚案件引发思考2003年3月17日.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行走时.突然被收容了.孙志刚为何被收容?事情发生在当晚10点.喜欢上网的孙志刚离开与朋友合租的住房.准备到附近一家网吧去玩.孙志刚是广州达奇服装公司的一名平面设计师.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从深圳跳槽进入达奇公司.当时处于试用期.月薪2000元.走到天河区黄村大街上时.孙志刚突然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的警察拦住了去路.就说是不修边幅.孙到派出所后.由两名[辅警"做了笔录.这是一份有点奇怪的笔录.上面孙志刚被问及有无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证件时.所答已无可考.填写的竟均为[无".据广东省有关部门事后调查.当天晚上.孙志刚的两位朋友舒某某.杨某某曾来到派出所.说明孙有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提出为其补办暂住证.并予以保领.但均被李耀辉以[没有进行核实必要"的理由予以拒绝.次日(3月18日)凌晨2时左右.孙志刚被送到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该所值班民警罗侨安对其进行了询问.治安协管员罗东升参照黄村街派出所移送的询问笔录.[制作"了询问孙的笔录.并在笔录上填写了孙志刚的身份证号码及[无暂住证".[无正当职业".[无正常居所"等内容.然后让孙签字.民警罗侨安则代替待遣所所长签下了[同意收容遣送"的意见.到收容遣送站后.孙被护工指使.由所中其他被收容人员打死.值班医生任浩强做了常规抢救.十分钟后宣布孙死亡.他在向区长彭红军知会后.在死亡证明上填写了[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并且声称孙志刚除趾部有异样外没有明显伤痕.但在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上.孙志强的伤痕是这样被描述的.[身体有多处表皮擦伤和表皮脱落.背部在60×50CM范围内大片皮下出血.其中在左侧背中部可见四处条形皮内出血.宽0.3cm.长分别为16.12.8.7.7.5cm.而解剖还查明.孙双肺表面淤黑.胃内有褐色水样物160CM.法医解释说:[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立法法》规定公民有权提出违宪审查建议,但对于这种建议的提出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等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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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1976年—2003年3月20日),是2003年孙志刚事件当事人。
2003年孙志刚被广州市政府执法机关以“三无”人员的理由收押,拘禁期间被收容所员工殴打致身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6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审理孙志刚事件,并于于6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死刑;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3年至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
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
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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