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广州市在城市规划和基础
设施建设方面面临着巨大压力。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广州市
政府不得不实施房屋拆迁计划,以便为新的建设项目腾出空间。为
了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有序和安全,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系统的介绍和解读。
二、拆迁目的和范围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广州市的房
屋拆迁工作。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房屋拆迁项目,包
括旧城改造、城市道路拓宽等工程项目。通过该管理办法,广州市
政府希望实现城市空间的优化配置,提升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
三、拆迁程序和程序
1. 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公示
在拆迁过程中,广州市政府将委托相关部门制定拆迁方案。拆迁方案必须经过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公开接受监督。通过公示和征求意见的过程,确保拆迁方案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2. 拆迁补偿和安置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人有权获得合理、公平的经济补偿和住房安置。政府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被拆迁人的相应权益等因素,制定补偿和安置方案。同时,政府也将提供相关服务和帮助,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 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和监督
广州市政府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拆迁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和制裁。同时,社会公众和媒体将对拆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拆迁风险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
为了最大程度减少拆迁工作中的风险和保障相关人员的安全,广州市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培训、安全设施的设置、安全督察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广州市政府希望确保拆迁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7年)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7年1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
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20日公布1997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
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
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
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
第五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
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领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文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要点;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2.01.06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施行日期】1992.01.0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机关,其具体职能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房屋拆迁资格审查、发证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审批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鉴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对协商不成的有关房屋拆迁协议进行裁决;
(五)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质审查。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依法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和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公安、工商、城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实施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实施规定
正文:
---------------------------------------------------------------------------------------------------------------------------------------------------- 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实施规定
(1992年11月13日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房[1992]162号《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和建房[1992]579号《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城镇各类建设用地及其附着的房屋的价格评定。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负责,交易所依法对房地产价格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评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及核发资格证书,并负责对各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审定,业务指导;负责对房地产价格的审裁,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第四条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等下列六项评估业务,必须由交易所负责评估。
(一)房地产的赠与、继承变更的评估。
(二)房地产拆迁补偿的价格评估。
(三)房地产抵押处分的价格评估。
(四)土地转让计算增值的价格评估。
(五)房地产价格纠纷的审判、裁定和诉讼中各类别的评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评估。
第五条要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均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为,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
第四条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具体承担职责的部门分别为市规划局、市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
第五条拆迁活动所需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程序纳入相关预算,并严格依法使用。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拆迁范围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老旧住房、危房及其他需要拆迁的房屋。
第七条拆迁条件包括.1、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2、违法
建设或老旧住房不具备修复和安全达标的条件;3、危房经评估认定
确有安全隐患,且经修复或加固后仍无法达到安全要求;4、其他需
要拆迁的特殊情况。
第三章拆迁程序
第八条拆迁程序包括:立案、评估、公告、征收、补偿、搬迁、验收等环节。
第九条拆迁立案应当由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并在一定期限内完
成立案程序。
第十条拆迁评估应当由市房屋管理局组织进行,评估结果应当
公开,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拆迁征收应当依法进行,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手续,
支付补偿款项或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源。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执行货币补偿、安置补
偿或综合补偿等方式。
第十三条拆迁搬迁应当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保障被拆迁人的基
本生活需求和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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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2003年9月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
(六)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该存款金额与补偿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可以不提供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2.19
•【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
•【施行日期】200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7]95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
标准
1、2004年标准将全市划分为4个层次,最高补偿3000元/平方米。
2、新标准按132个区片确定不同拆迁补偿,最高1.2万元/平方米。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的土地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各个地方都会出现拆迁现象,一般情况下拆迁都会有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部门就会根据拆迁最低标准进行拆迁补偿。那么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是什么?的小编在这里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由4个层次细化为132区片标准
1、2004年标准将全市划分为4个层次,最高补偿3000元/平方米
2、新标准按132个区片确定不同拆迁补偿,最高1.2万元/平方米
据了解,广州市2004年制定的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是按行政区域将全市划分为4个层次,实行几个行政区“一刀切”的最低补偿价格。最低补偿标准最高的是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所在的层次,为3000元/平方米。
二、拆迁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
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城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众参与”
的原则,坚持依法进行,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拆迁土地和房产资源。
第四条拆迁活动涉及国有土地和房产、集体土地和房产以及
民用土地和房产。
第二章拆迁程序
第五条拆迁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立项审批:相关拆迁单位依法办理拆迁立项审批手续,制定拆迁计划。
(二)公示公告:拆迁单位应在预定拆迁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和官方媒体上公示拆迁计划、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等信息。(三)征收补偿:依法对拆迁户进行房屋评估,合理补偿,并提供适当安置。
(四)签订协议:拆迁单位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执行拆迁:拆迁单位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对房屋进行拆除。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六条拆迁补偿应根据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和实际损失进行合
理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其他补偿和适当安置。
第七条货币补偿应根据房产评估价格、市场价格和拆迁户自
愿协商确定,不得低于市场价值,包括房屋购置价格、安置补助金等。
第八条其他补偿包括临时居住费、搬迁费、过渡期生活费等,根据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九条适当安置是指拆迁单位根据拆迁户的意愿和实际情况,为其提供适宜的居住条件。
第四章监察和处罚
第十条建立健全拆迁监察制度,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适用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估价对象)拆迁评估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估价目的)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补偿估价报告不适用于拆迁补偿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价值定义)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定义是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房屋拆迁评估不考虑租赁、抵押等权利限制的影响。
评估价格不包括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增加20%的部分。
第六条(估价时点)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七条(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应以房地产权证所列登记事项为依据。
第八条(现场实勘)评估机构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有关照片。
实地查勘记录应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自行委托评估的,拆迁人无需签字)签字认可。
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或者因被拆迁人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拆迁人可申请免勘评估,评估机构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五月九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应当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颧核定暂行办法》核定。
第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后,向拆迁人出具《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入、金融机构三方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资金监控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建设信息:建材专刊》
【年(卷),期】2004(000)005
【总页数】3页(P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3
【相关文献】
1.汕头市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J],
2.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则》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J],
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则 [J],
4.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估价时点及方法 [J], 李琦
5.关于印发《广州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试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与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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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
关于修订广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7〕951号
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依据?广州市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广州市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第二十五条,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广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广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正确定。
广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二〕被撤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进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局部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局部按建筑本钞票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局部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穗国房字〔2004〕577号〕的有关。
〔穗国房字〔2004〕577号文中关于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
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计算单位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4]386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计算单位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计算单位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4〕386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新确定收费计算单位标准的函》(穗国房函〔2004〕954号)收悉。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4〕21号)规定,现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计算单位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拆迁人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评估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二、拆迁人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城市行政区域平均单价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仍按房屋安置资金总额的0.2-0.4%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结束——
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05-09 编辑:许莹莹
手机版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为您带来《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全文,欢迎浏览!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推进简政强区事权改革,市辖各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级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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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适用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估价对象)
拆迁评估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估价目的)
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补偿估价报告不适用于拆迁补偿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价值定义)
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定义是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房屋拆迁评估不考虑租赁、抵押等权利限制的影响。
评估价格不包括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增加20%的部分。
第六条(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七条(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应以房地产权证所列登记事项为依据。
第八条(现场实勘)
评估机构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有关照片。
实地查勘记录应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自行委托评估的,拆迁人无需签字)签字认可。
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或者因被拆迁人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拆迁人可申请免勘评估,评估机构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已拆除房屋评估)
已拆除房屋的估价,需由纠纷受理机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裁决处或法院)出具“已拆除房屋估价通知书”。评估机构可根据当事人填报的估价对象情况,参照相同或类似地段同类房屋进行估价。
第十条(装修装饰评估)
评估价格包括房屋装修装饰部分的价格,但应单独评估。
房屋装修装饰部分价格=房屋装修装饰重置价格×(耐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耐用年限
房屋装修装饰重置价格应按照本市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定额标准的有关规定评估。
各类房屋装修装饰的耐用年限:住宅8 年;办公用房7年;商场、店铺、餐馆等营业性用房5年;厂房、仓库5年。
估价人员可结合实地查勘情况,根据装修装饰档次、质量、维护、保养、使用情况以及功能、经济等方面的折旧因素综合确定折旧率或成新率。但与按直线折旧计算的差异不宜超过30%。
第十一条(估价报告)
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范格式出具估价报告。
由拆迁人委托或共同委托(包括摇珠方式)的成片被拆迁住宅房屋评估,评估机构应出具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整体估价报告应采用文字式,分户估价报告可采用表格式。
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估价结果表示)
估价结果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三条(估价资料存档)
评估机构应将估价报告与下列资料整理存档:
(一)评估委托合同;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五)评估涉及的有关参数等资料;
(六)其他涉及评估的有关资料。
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至少应保留十年。
第二章住宅房屋评估
第十四条(评估方法)
住宅房屋评估,可只采用一种估价方法。能收集充分市场交易实例的,应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没有条件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采用成本法评估。住宅房屋评估可参考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
第十五条(市场比较法)
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应在被拆迁房屋同一供需圈收集成交时间不超过1年的市场交易案例,并确定与估价对象的区位、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近的3个以上的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的单项修正不超过20%,综合修正不超过30%。
楼层、朝向等个别因素修正,可参照本规范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时,应当采用房地分别评估综合计价的方式,确定估价对象的价格。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或成本法等方法求取。
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建安费用应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定额标准的有关规定评估。
楼层、朝向等个别因素修正,可参照本规范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基准价格修正法)
对于成片或成栋被拆迁房屋,可用市场比较法或成本法确定某类型房屋的基准价格,然后根据不同房屋的楼层、朝向、采光、通风、功能布局、成新度、维护保养等因素,对该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修正,由此得出不同房屋的评估价格。
估价对象价格=某类型房屋的基准价格×(1+楼层修正系数)×(1+朝向修正系数)×(1+其他因素修正系数)+房屋装修部分价格
(一)朝向修正
朝向以厅房阳台为准,修正系数可参考表1。
成片密集的砖木结构房屋,一般不进行朝向修正。
(二)楼层修正
楼层修正可参考表2。
(三)其他因素修正
其他因素是指功能布局、成新度、维护保养等在基准价格中未考虑的个别因素。修正幅度由估价人员根据实地查勘情况在±5%范围内确定。
第三章非住宅房屋评估
第十八条(评估方法)
非住宅房屋宜采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如确有困难,只能采用一种方法的,应当说明理由。能收集充分市场交易实例的,应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没有条件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采用收益法;难以确定收益的,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
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的,按本规范第十五条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的,按本规范第十六条评估。
第十九条(收益法)
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房屋的收益、费用计算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资本化率的选取可采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风险调整值不宜超过5%。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临时建筑)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重置折旧价。折旧年限按其批准期限计算。
第二十一条(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土地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