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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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远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远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远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46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娅梅刘家秀赵文建【审理法官】陈娅梅刘家秀赵文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远平【当事人】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远平【当事人-个人】刘远平【当事人-公司】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远平【本院观点】璧山仲裁委于2019年9月11日向北城物业公司邮寄了渝璧劳人仲案字(2019)第607、608号仲裁裁决书,北城物业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签收。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璧山仲裁委于2019年9月11日向北城物业公司邮寄了渝璧劳人仲案字(2019)第607、608号仲裁裁决书,北城物业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签收。

北城物业公司虽主张仲裁裁决书被其他单位人员误签收,一直未收到,但并未举示证据证明。

北城物业公司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向一审法院起诉,璧山仲裁委渝璧劳人仲案字(2019)第607、608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9年9月28日发生了法律效力。

北城物业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的2019年12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的条件。

在一审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北城物业公司在撤回该案起诉后,又于2020年1月2日再次起诉,同样不符合受理条件。

在一审法院再次受理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北城物业公司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企业和员工之间普遍存在劳动争议,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劳动法。

在实践中,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针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若干的司法解释,如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该如何办。

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一章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概述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

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需要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劳动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专门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也与劳动法相关,此类法律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

目前仍然生效的重要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3、案例分析1:一审期间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再诉
[案情]原告中山某木业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于2007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过诉讼,2007年12月24日被法院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于2008年元月8日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对原告的再诉能否受理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不能再诉,即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无权再诉。理由如下: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阶段,申请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申请人能否重新申请仲裁。
广东翔宇 事务所芦道宾 回答:现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发表时间:2011年08月25日 关键词:劳动争议,撤诉
广东-中山
芦道宾
420489984

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

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

问: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答:劳动仲裁裁决书分两种,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生效时间不同:1)终局裁决书:在裁决书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裁决书在法院准予撤诉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该裁决的执行;终局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并且,收到终局裁决书后,劳动者起诉的,法院将不受理企业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只有劳动者起诉被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企业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2)非终局裁决:当事人未起诉的,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裁决书中部分事项起诉的,仲裁裁决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对多个劳动者的,对未起诉的劳动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49条、第50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21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

例:李娜与北京某民营企业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岗位是财务会计,月工资4,000元。

工作2年后,李娜在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其间发现公司没有按自己的工资标准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李娜多次打电话跟公司人事部及公司经理交涉,要求补足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无果。

无奈之下,李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庭调查审理后终局裁决支持了李娜的要求。

由于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裁决,李娜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第2天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刘运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运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运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8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温永国段子勇刘勇【审理法官】温永国段子勇刘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运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刘运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运明【当事人-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应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沈伟歧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应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沈伟歧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应民沈伟歧【代理律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运明【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质证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5年,申请人刘运明等64人以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支持申请人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克扣每月工资2%,应如数支付,该委邯劳人仲案[2015]405号仲裁裁决中裁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按《企业破产法》及市中院(2011)邯市民破字第2-6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刘运明向原邯郸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邯郸县人民法院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虽有给付内容,但给付内容不明为由,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一章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概述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

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需要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劳动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专门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也与劳动法相关,此类法律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

目前仍然生效的重要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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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学院、徐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邯郸学院、徐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邯郸学院、徐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17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子勇温永国刘勇【审理法官】段子勇温永国刘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邯郸学院;徐红【当事人】邯郸学院徐红【当事人-个人】邯郸学院徐红【代理律师/律所】张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宁玮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刘旭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宁玮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刘旭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晖宁玮刘旭【代理律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邯郸学院【被告】徐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邯郸学院于2004年由邯郸师范专科学院更名为邯郸学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因邯郸学院系事业单位,徐红系邯郸学院在编人员,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应为人事争议,一审判决定为劳动关系纠纷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邯郸学院的上诉请求。

经审查,邯郸学院2015年3月31日的“辞退证明书",是在徐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4年9月后作出的,此时徐红与邯郸学院的人事关系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邯郸学院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的规定,邯郸学院的请求和【2015】109号仲裁裁决支付徐红退休费待遇,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

2002-2013年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劳动法部分)

2002-2013年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劳动法部分)

2002-2013年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劳动法部分)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2年第1期)问题5:劳动者出差后未归还预支差旅费余额,单位要求归还的,属劳动争议还是其他民事纠纷?答:如劳动者预支差旅费是基于职务上的需要,出差费用就应由单位负担,出差者仅需提供相关单据与单位结算。

因此,这种关系与基于个人需要向单位借款的性质是不同的,不应按借款关系对待。

实质上它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有给付劳动的义务(出差也是劳动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则有负担因劳动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如供给出差费用等)。

故只要查明劳动者确实是预支差旅费,双方的纠纷系为结算因“公”出差费用而发生,就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2年第3期)问题6:劳动者未按期领取工资等,用人单位确认拖欠工资并写下欠条的,后劳动者诉至法院,是作为劳动争议还是作为一般债务案件?答:我们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目前仍然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须首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然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4期)问题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问题如何把握?答:我们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期限条款无效。

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的,可确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提出将正在履行的有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一致的,不予支持。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6〕6号【发布日期】2006-08-14【生效日期】2006-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状怎么写

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状怎么写

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状怎么写《民事诉讼法》第119条限定,诉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借口;(4)隶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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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就需要写一份上诉状,那么这个▲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状如何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其他略)委托代理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市XX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略)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于2009年6月8日收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09)秀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判决维持原审“驳回原告XX市XX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费5101.40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1275.35元,共计6376.75元;三、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1459.23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364.80元,共计1824.03元;四、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4875元;五、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624×2×2=2496元;六、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516×3×2=3096元。

以上各项共计18667.78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鞍山市城市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王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鞍山市城市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王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鞍山市城市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王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20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安王瑶秦长虹【审理法官】朱安王瑶秦长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鞍山市城市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王磊【当事人】鞍山市城市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王磊【当事人-个人】王磊【当事人-公司】鞍山市城市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文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孟凡竹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文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孟凡竹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文孟凡竹【代理律所】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鞍山市城市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磊【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一审法院基于此驳回城市供暖公司起诉,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上诉人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一节,本案不属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故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上海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上海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上海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民事法律适用问答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白天正常上班,晚上为用人单位看门,并领取相应报酬。

现劳动者认为其晚上工作系加班,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院该如何处理?(据徐汇法院反映)答:我们认为,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自己本职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该工作,且工作时间长度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限度的情况。

劳动者夜间为单位看门,实际上是在已有的劳动关系之外,另外建立了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对原来劳动关系的延续。

因此,这种情况不构成加班,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2、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未协商续订合同,则视为原合同自动延续。

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因此,在劳动合同期满的同时,企业开始清算程序,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并出具退工手续,但退工手续未直接送达劳动者。

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在新的企业从事与原工作内容相同的工作,并与新企业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现劳动者主张原企业未明确通知其合同终止,且其与新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系倒签日期,认为根据原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约定,其仍在为原企业工作。

所以,原企业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请求能否支持?(据闵行法院反映)答:我们认为,虽然原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协商续订的,劳动合同视为自动延续。

但要判断双方是否继续存在劳动关系,除了该约定外,还是看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

本案中,原企业已经进入法人清算程序,尽管其出具的退工手续未直接送达劳动者,但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即将消亡,在客观上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能力;而劳动者与新企业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也说明,其应当明知与原企业关于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约定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其是在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不是延续原来的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者在新的企业工作,不可能出现原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胁迫其倒签合同的情况。

倒签合同的行为说明,劳动者确认的是新的劳动关系。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文标题】: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3年11月24日【时效性】:现行有效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庭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主持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另发)。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梁书文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业务作发言。

这次会议是有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会议座谈了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交流了审判工作经验;讨论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重点讨论了房地产、劳动争议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中的问题;研究了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业务的问题,现将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纪要如下:一、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业务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问题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问题(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思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要依法保护企业正当的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自主权,支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管理、搞好改革;又要依法制约企业滥用劳动用人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积性。

从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门责令支付仍不 支付的 . 应当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六 条之 一
的规定 . 以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八条 用 人 单 位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实 施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行为 . 构成 犯罪 的 . 应 当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六 条 之 一 的
次会议通过 、
为 正 确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 法》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合 同 法》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 争 议 调解仲裁法》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诉 讼 法 》 等相关法律规定 ,
结 合 民事 审 判实 践 . 就 适 用 法 律 的 若 干 问题 。 作如下解释 :
( 四)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轮 流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第 一 条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以 无 管 辖 权 为 由 对
题 的解释 ( 四) 》 已于 2 0 1 2年 l 2月 3 1 E l 由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第 1 5 6 6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 自 2 0 1 3年 2月 1 日起施 行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二 O 一 三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方 可 以 申请 人 民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第 四条 当事 人 在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主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四)
法释 [ 2 0 1 3 ] 4号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彭志东、山西晋鼎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彭志东、山西晋鼎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彭志东、山西晋鼎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5【案件字号】(2021)晋03民终5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卫华贾志强胡旭辉【审理法官】张卫华贾志强胡旭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彭志东;山西晋鼎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彭志东山西晋鼎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晋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王慧勇山西平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晋王慧勇【代理律所】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山西平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撤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41:55彭志东、山西晋鼎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3民终58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志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晋,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晋鼎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新寇庄南街8号66幢1-5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勇,山西平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彭志东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晋鼎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21)晋0303民初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彭志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有劳动合同,且上诉人在本案中完成的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是在一定期限完成改造,符合劳动合同形式要件;上诉人工作期间受被上诉人负责人管理,平时工作任务由其安排并接受监督,虽工时是工友记载,但都是经过被上诉人负责人授权和认可的;被上诉人称工程分包给案外人的事实,上诉人不予认可。

陈淑梅与长春路通轨道车辆配套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淑梅与长春路通轨道车辆配套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淑梅与长春路通轨道车辆配套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19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淑梅;长春路通轨道车辆配套装备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淑梅长春路通轨道车辆配套装备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淑梅【当事人-公司】长春路通轨道车辆配套装备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淑梅【被告】长春路通轨道车辆配套装备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于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122民初3419号案件,陈淑梅的撤回起诉属于自愿撤诉,现原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淑梅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122民初3419号案件,陈淑梅的撤回起诉属于自愿撤诉,现原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淑梅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陈淑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4:52:46【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淑梅于2019年7月25日就其与长春路通轨道车辆配套装备有限公司之间争议向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农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5日以陈淑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陈淑梅于2019年7月29日向提起告诉,并于2019年9月23日申请撤诉。

赵影、安徽百诺匀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影、安徽百诺匀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影、安徽百诺匀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31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斌邵静怡黄发全【审理法官】姚斌邵静怡黄发全【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影;安徽百诺匀诚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赵影安徽百诺匀诚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影【当事人-公司】安徽百诺匀诚服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铭剑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李长格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铭剑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李长格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铭剑李长格【代理律所】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影【被告】安徽百诺匀诚服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按撤诉处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相关案件作出了仲裁裁决,而本案临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仲裁裁决性质,故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赵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临泉县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视为赵影放弃诉讼权利,赵影有权再次起诉,一审法院认定赵影撤诉后,又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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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0404
【实施日期】20000719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8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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