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新增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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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新增考点解读及配

套练习题

2016年5月19日16:52 阅读14万+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

新增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题

宋光明

理论法学2015年卷一考核94分,卷四考核33分,共计127分。具体分值分配如下:

1、法治理论:卷一考核客观题26分,卷四考核主观题33分(其中,第一题20分,第七题13分),共计59分;

2、法理学:卷一考核23分;

3、法制史:卷一考核4分;

4、宪法学:卷一考核25分;

5、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卷一考核16分。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将会加大考核力度,进入卷四主观题的考查范围。

那么,职业道德在卷四会如何考查呢?无非是两种情形:

第一,结合部门法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如结合刑诉、民诉的案例,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考查法律职业人员的所作所为。

第二,结合法治理论以论述的方式进行考核,如从职业道德中的理论知识如司法公正、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功能等角度结合司法改革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考查。

如果是第一种方式考查职业道德,那么,极有可能,理论法学各科的总得分值会进一步增加。而如果是第二种方式考核,那么,理论法学各科总的分值会与2015持平或略有增加。

总之,无论如何,理论法学2016年的分值将至少与2015年持平。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

法治理论在考点上没有变化,这也是预料之中,因为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实际上就是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

法理学在第三章“法的演进”部分,删除掉了非马克思注意法学对法的起源。但是,这个删除意义不大,因为这个点本身从来就没考过。因此,法理学的重点依然是前两章,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

法制史的考点没有变化,2015年应当还是4分左右。

宪法学的变化,应该是理论法学诸学科中最大的。但是,这个变化并非宪法学的理论方面,主要是涉及到一些宪法性法律的新增与修改,如新增的宪法宣誓、国家勋章与荣誉称号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以及选举法的修改、代表法的修改、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的修改等。具体解析见下文。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变化,主要是因应两院三部共同颁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探索方面。具体解析见下文。

宪法学

一、宪法宣誓制度(2016新增)

宣誓主体

下列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

2、一府两院任命产生的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

1、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

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组织由其产生人员的宣誓仪式。

3、最高法、最高检副职、审判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最高法、最高检组织。

4、驻外全权代表的宣誓仪式由外交部组织

二、选举法的修改

1、候选人不得接受资助(2015选举法修改,16新增)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当选代表资格的审查(2015选举法修改,16新增)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举程序、选举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或者乡人大主席团报告。

(2)县级以上常务委员会或者乡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当选无效的,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三、国家安全法与反恐怖主义法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2016新增)

1、《国家安全法》规定:

(1)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2)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2、《反恐怖主义法》规定:

(1)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2)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3)恐怖事件发生后相关职权部门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以及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入境管制。

四、《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6新增)

(1)共和国勋章授予杰出人士,友谊勋章授予外国人。

(2)国家荣誉称号冠以“人民”,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授予杰出人士。

(3)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不可用于出售、经营、出租,且可被剥夺。获得者去世后,其继承人或其指定的人有权保管,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3)国家勋章、荣誉称号的有关程序:

①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③国家主席根据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五、《代表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2016新增重点

(1)乡人大主席、副主席闭会期间负责联系代表,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2)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常委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4)县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5)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乡级由主席团转交,其他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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