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2014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或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
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
在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各国都具有平等的国际⼈格,各国在国际法⾯前处于平等地位。
(⼆)不⼲涉内政原则 (1)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或任何⽅式直接或间接地⼲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段强迫他国接受⾃⼰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2)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义务,对他国进⾏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动;但这些⾏动必须有公认的法律根据并且应严格在国际法律框架中进⾏。
(三)不使⽤威胁或武⼒原则 不得使⽤威胁或武⼒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或武⼒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和领⼟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式使⽤武⼒。
(1)不得使⽤武⼒原则⾸先禁⽌侵略⾏为。
(2)不得使⽤威胁和武⼒不仅包括禁⽌⾮法进⾏武装攻击,还包括禁⽌从事武⼒威胁和进⾏侵略战争的宣传。
同时,不得使⽤威胁或武⼒原则并不是禁⽌⼀切武⼒的使⽤,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使⽤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为进⾏了的⾃卫⾏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使⽤。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式予以解决禁⽌将武⼒或武⼒威胁的⽅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
(五)民族⾃决原则 民族⾃决原则⾸先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主决定⾃⼰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民族独⽴国家。
其次,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由地表达⾃⼰的意志,决定⾃⼰的命运,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化等各项事务,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
2014年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
2014年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D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考试内容:第一节立法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第二节法的实施执法(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第四节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第五节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三章法的演进基本要求: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现代化的类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
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国际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用“万民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了“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
清朝末年,受日本的影响,中国以“国际法”或“国际公法”代替“万国公法”一词,约定俗成至今。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价值和目标1.国际正义;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3.国际法治。
拓展思考题: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思考)1.国际法是否是法律?2.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法律性,自产生起,就一直受到质疑。
从国内法角度而言,构成法律性的重要因素:立法机构;强制管辖权;法院(立法、司法与执行);国际法并不能适用这一模式。
约翰·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或处罚为后盾的命令。
国际法因此被视为“实在道德”。
国际法上没有国内法意义上的制裁体系。
即使承认有国际法,其有效性也常常受到质疑。
在国际社会中,自联合国产生后,虽然有过集体的武力制裁行为,但具有偶然性。
“自助”仍然是一些国家诉诸武力的原因,其合法性也没有一个最大机构来裁定。
自卫和报复仅仅是国家行为,而非国际法律制裁体系。
因而,通过制裁来判定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方式,并不能揭示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
国际社会的特征:各国构成的国际体系是横向的,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组织。
国际法的制订、遵守依靠国家本身。
那么,在实践中,国家是否遵守了国际法呢?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因素;“回报”;诉诸国际法律规则更加便捷、有效。
虽然一些国家常常反对或试图改变某些具体的国际法规则,但不会随意反对整个国际法体系。
2014年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国际法-李毅讲义
第一部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2014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提示概述2013年的司法考试卷一试题中,和2011年、2012年相同,三国法一共考了26道题,共计39分,此前的2008、2009年、2010年这三年都是考了31道选择题,计44分。
二、近年三国法真题命题主要特点1.总体上依然特别重视传统重点的考查;2.特别重视与热点相关的知识点的考查;3.新增考点或次新考点仍然在真题中有所体现;4.重中有偏—— 一些传统重点的考题存在偏难选项;5.一些题目属于较为复杂的综合性考题。
三、三国法复习方法建议1.全面理解(教材、大纲指定法规)2.条理化、系统化、清晰化3.重者恒重——真题的参考价值4.特别重视当年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公法和国际经济法)和新增考点5.注重做练习巩固复习成果6.注重考前冲刺预测国际公法国际公法近几年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在12分左右(2007-2010年为12分,2011-2013年为11分)。
★概说——国际公法考点、理论体系第一部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一、★★★国际法的概念、特点、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2)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3)强制实施:无超国家强制机构,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重点难点: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国家条约一般是明示的、成文的,国际习惯一般是默示的、不成文的;国际条约原则上只是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国际习惯原则上对各国都有约束力。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是国际法的渊源B.国内法也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疑编号5066510101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法的渊源。
选项A说法错误。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是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而不是国际法渊源本身。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独立组织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3项:1.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2.习惯(约束所有国);3.一般法律原则。
条约不要求书面。
只能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条约成立的3要件:1.国际法主体(大于国家);2.自由同意;3.无违反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
(非一定要式)*缔约权产生于国内法,需要缔约代表出示全权证书证明自己的缔约权。
(特例:默认有缔约权的无需出示全权证书的,仅包括正职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没考过,重点】条约的保留1.仅针对多边公约2.加入条约时,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做出,但条约可能已经对其他国生效,即,条约已经生效。
(可对已生效条约保留,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保留)【可考】条约解释1."一般规则"要求"善意解释"(1.保持条约有效性;2.若第三方解释的要中立;3.若自己解释,要吃亏地解释)2.条约要定义"作准文本",有分歧时按"作准文本"适用"一般规则"解释。
条约在中国适用1.WTO约束政府行为,要国内立法适用。
2.民商事直接适用国外法。
条约其他的用合同法知识条约重大违约可以终止,一般违约不得终止。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2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六项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干涉内政;3.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4.和平解决争端;5.民族自决;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2014年司法考试试题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2、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宪法化的具体表现B.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C.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D.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均明文禁止的行为?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时需要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生产的“金丝雀”牌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4、下列哪些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A.房地产咨询机构B.房地产经纪机构C.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D.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5、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6、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MIGA承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投资方违约险B.作为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只能是具有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个缔约国国籍的法人C.不管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还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都可向MIGA申请投保D.MIGA承保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8、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
2014年司考导论班三国法讲义
内容:一、国际法学的考情介绍二、国际法学的命题特点三、如何攻克司考国际法一、国际法学的考情介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卷一单选、多选和不定项40多分地位二、国际法学的命题特点三个字可以概括!“白”例题: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75,多)A .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 .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C .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 .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把基础打牢!“骨”从分值来看,分为三大集团•第一集团:民法、刑法、民诉、刑诉(70-90分,共约320分)•第二集团:法理学(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行政法、国际法、商法、经济法(40-50分,共约240分)•第三集团:法制史、宪法、法律职业道德(10-20分,共约40分)一定要抓住重点!“精”中国国籍的丧失《国籍法》规定的三种情况:• 1. 自动丧失• 2. 申请后经批准退出• 3. 不得申请退籍的情形一定要做适当的练习!三、如何攻克司考国际法学(一)学以致用•从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看司法考试考点一、我国海洋权益争端的现状(一)黄海争端(二)东海争端(二)南海争端二、《海洋法公约》考点透析考点一:领海基线和内海一、领海基线1.概念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2.划定方法(1)正常基线以低潮线作为基线(2)直线基线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制度1.划界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2.法律性质(1)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2)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选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选,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一)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
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具有法律效果。
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自主行为,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是否作出承认主要出于政治考虑。
但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
2.承认的表示形式。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最新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目录-精品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四章 证券法
第五章 财税法
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国际私法
法
和法律职业道德
刑事诉讼法
与行政诉讼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014
大纲目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法治理念
法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四章 法与社会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复习第一章国际法的导论本章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也是学习和掌握国际法其他原则和规则的入门,因此大家须掌握它。
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什么是国际法在法律上是没有定义的,但大家怎么理解呢?要知道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而不是国内的法。
所以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它本身的突出特征。
这些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1.国际法的强制力,也就是法律拘束力的根据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一个国家自己制定的,表现了该国的单独意志也就是一国的意志,例中国法律就是中国国家意志的体现。
而国际法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是协议达成的结果。
因此它的强制效力是各国意志的协调或称协议意志。
2.国际法的主体与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调整的是这些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要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
3.立法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经其授权制定。
而国际法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的,例如签订条约或通过习惯表现出的协议。
原因是国家在国际社会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在国家之上没有世界政府,当然也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所以只能通过国家协议制定国际法。
4.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的军队和执法机关加以保证。
(二)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它也是法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而不同于国际道德。
原因是:(1)作为一般国际法,它得到了各国的承认,是断定国家交往中的是非之法律标准;(2)基本上得到了遵守。
不能因被某些大国强国某时有所破坏而否定它的存在;(3)违法者遭到制裁或要求承担责任;(4)固然对一些大国的违法有时未遭到追究,这是国际力量对比的原因,也不能否定国际法的拘力。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学和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学和经济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总分56,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王某是定居美国的中国公民,2013年10月回国为父母购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4题)A. 王某应向中国驻美签证机关申请办理赴中国的签证B. 王某办理所购房产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其护照证明其身份C. 因王某是中国公民,故需持身份证办理房产登记D. 王某回中国后,只要其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就不准出境2. 甲国人彼得拟申请赴中国旅游。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80题)A. 甲国人彼得应向中国公安部门提出入境申请B. 受理彼得入境申请的中国有关机关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入境C. 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发现适合他的工作,可以留在中国工作D. 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3. 甲国公民汤姆于2012年在本国故意杀人后潜逃至乙国,于2014年在乙国强奸一名妇女后又逃至中国。
乙国于2015年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
经查明,中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
依相关国际法及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33题)A. 乙国的引渡请求应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B. 乙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C. 最高人民法院应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D. 如乙国将汤姆引渡回本国,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再将其转引4. 中国人高某在甲国探亲期间加入甲国国籍,回中国后健康不佳,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后甲国因高某在该国的犯罪行为,向中国提出了弓l渡高某的请求,乙国针对高某在乙国实施的伤害乙国公民的行为,也向中国提出了引渡请求。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32题)A. 如依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可准予引渡B. 中国应按照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确定引渡的优先顺序C. 由于高某健康不佳,中国可以拒绝引渡D. 中国应当拒绝引渡5. 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主要考点精华版本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主要考点精华版本2014年司法考试名师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条约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如果条约未登记,不影响条约生效,但是联合国缔约国、联合国其他机构不得援引该条约。
非联合国机构援引不受其限制,可以援引。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明显的是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该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此时参与的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保留只能在一个国家将进入但是未进入的时刻做出。
假设:甲国参与某条约时,说同意非军用船只通过海域,不同意军用船只通过海域,乙国表示接受,丙国表示不接受。
在甲乙两国之间,甲国保留的条约就生效,甲乙两国军用船只不能通过对方海域。
在甲丙两国之间,相当于此条约不存在,军用船只不得通过对方海域。
在乙丙两国之间,相当于无事发生,仍旧是参与的条约规定。
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其保留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的接受和效力保留国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在接受国之间适用新条约替代保留的条约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保留的条约不存在适用条约规定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一般法律原则 (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一、国际公法渊源缔约权(任何一个国家的缔约权来自于这个国家的国内法,不产生于国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种人仅包括正职)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国际习惯3、条约冲突的解决: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5、条约的解释6、多边条约的修正:(今年考试重要)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条约已经不适合现在的情况了,要进行修正。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是指导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官方文件,它详细规定了考试的科目、内容和要求。
司法考试是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执业资格的重要途径,对于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来说,通过司法考试是必经之路。
# 一、考试目的司法考试旨在选拔具备扎实法律知识、良好法律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考试内容覆盖了法律职业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以确保通过考试的法律工作者能够胜任法律工作。
# 二、考试科目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规定了以下主要科目:1. 宪法与行政法: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
2. 民法:涵盖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3. 刑法:包括刑法总则、分则以及相关的刑事诉讼法。
4. 商法:涉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 经济法:包括反垄断法、税法、劳动法等。
6.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涵盖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制度。
7. 刑事诉讼法:涉及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8.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 三、考试内容考试内容不仅包括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还涉及法律原理、法律制度、法律案例分析等。
考生需要掌握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并能够将法律知识应用于具体案例中。
# 四、考试形式司法考试通常包括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
笔试部分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口试则更侧重于考察考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法律思维。
# 五、考试要求考生需要具备以下能力:- 法律知识掌握:熟练掌握考试大纲要求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
- 法律思维:能够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问题。
- 案例分析:能够对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
- 法律实践:具备一定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能够处理实际的法律事务。
# 六、考试准备考生应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系统地复习法律知识,同时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司法解释。
此外,通过模拟考试和案例分析,提高自己的应试技巧和法律实务能力。
2014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真题解析——多选题
2014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真题解析——多选题温馨提⽰:由于法律法规修改,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请关注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及司法考试电⼦书。
74.甲⼄丙三国因历史原因,冲突不断,甲国单⽅⾯暂时关闭了驻⼄国使馆。
艾诺是甲国派驻丙国使馆的⼆秘,近⽇被丙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
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关闭使馆应经⼄国同意后⽅可实现B.⼄国驻甲国使馆可⽤合法⼿段调查甲国情况,并及时向⼄国作出报告C.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须向甲国说明理由D.在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后,如甲国不将其召回或终⽌其职务,则丙国可拒绝承认艾诺为甲国驻丙国使馆⼈员【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在外交关系建⽴并互设使馆之后,由于某种原因,⼀国也可以单⽅⾯暂时关闭使馆,甚⾄断绝与另⼀国的外交关系。
如果两国关系改善或恶化,任何⼀⽅都可以提出将已有的外交关系升格或降级,经另⼀⽅同意后实现。
可知,关闭使馆可由派出国⾃主决定。
选项B正确。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职务包括调查和报告,即可以以⼀切合法的⼿段,调査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作出报告。
选项C错误。
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和外交⼈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
选项D正确。
对于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或"不能接受"的使馆⼈员,如果在其到达接受国境内以前被宣告,则接受国可以拒绝给予其签证或拒绝其⼊境;如果在其⼊境以后被宣告,则派遣国应酌情召回该⼈员或终⽌其使馆⼈员的职务。
否则,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员为使馆⼈员,甚⾄令其限期离境。
75.甲国某公司与⼄国驻甲国使馆因办公设备合同产⽣纠纷,并诉诸甲国法院。
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合同中有适⽤甲国法律的条款,则表明⼄国放弃了其管辖的豁免B.如⼄国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不意味着其默⽰接受了甲国的管辖C.如⼄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则是对管辖豁免的默⽰放弃D.如⼄国曾接受过甲国法院的管辖,甲国法院即可管辖本案【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司法部公告第144号――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144号――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6.05•【文号】司法部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公告(第1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
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
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
司法考试大纲
201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出版背景
目录
02 大纲目录 04 法理学
基本信息
《司法考试大纲》是201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法律考试中心组。
内容简介
法治理念 法理学
法制史 宪法
经济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法治理念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依法治国 第三章执法为民 第四章公平正义 第五章服务大局 第六章党的领导
谢谢观看
出版背景
出版背景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根据国家法治建设要求和司法机关及法律服务部门用人实际,依据《国家司法考试 实施办法(试行)》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方案,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对《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 了适度调整。根据第八次国家司法考试实践,2014年考试大纲更加贴近法律实务,科学考察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 能力;更加注重综合素质要求,重点考察思想政治素质、法律职业道德。根据知识更新和国家立法情况,对考核 知识点范围及相应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增删。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外国法制史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第二章消费者法 第三章银行业法 第四章财税法 第五章劳动法 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七章环境保护法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大纲目录
大纲目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四章 法与社会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宪法
2014司考大纲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教材增减说明】《民事诉讼法》修订后,2013年的民事诉讼法教材部分改动较大与2013年相比,2014年本部分内容以完善修订为主,大纲新增子考点2个,部分考点做了调整:1.第一章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中,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下新增子考点“时间上的效力”。
2.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中,考点“审理前的准备”下新增子考点“庭前调解”。
以上子考点在原教材中已有,【教材增补辅导】中不再赘述。
与2013年相比,2014年商法部分,大纲考点虽然没有太大变化,但是教材内容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修订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做了全面修改,重要修订见【教材增补辅导】。
大纲附录部分,新增法律法规3件,修订法律法规5件:1.新增法律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修订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教材增删说明】与2013年相比,201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新增法律法规1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014年大纲评述】与2013年大纲相比,2014年大纲商标法部分中商标权的内容变动较大,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正。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1. 相比2013年,2014年民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2个:(1)第二十七章第三节“商标权的消灭”中,新增“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2)第二十七章第五节“驰名商标的保护”中,新增“驰名商标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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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原则的辅
助方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家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主要形式和对不法性排除的情况。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非政府国际组织)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 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
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为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限制河流制度)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北极地区)
第二节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内海及港口制度)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毗连区及有关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群岛水域国际海峡)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领空的垂直界限)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
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基本要求:
了解:国籍的概念、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法的体系和机制。
理解: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出人境和居留的主要规则。
熟悉: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外交保护的主要规则,引渡及庇护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籍
国籍的概念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入境、居留和出境外国人的待遇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引渡庇护
第四节国际人权法
概述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和区别,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构成和职务。
理解: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特别使团的职务与特权豁免。
熟悉: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主要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领事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六意条约法
基本要求:
了解: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条约修订的一般规则。
理解: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法程序。
#p#分页标题#e# 熟悉:条约的效力、条约的解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保留的接受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适用范围条约的冲突)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条约的修订条约的终止和暂
停施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和平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的性质和特点。
理解: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及主要国际司法机构。
熟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诉讼程序和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概念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 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曰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2013 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自公布之曰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