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凤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汽车保险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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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鸿凤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汽车保险合-

一、被告平安保险分公司承担原告鸿凤公司投保的美国产别克林荫大道轿车实际修理费284099.89元,待车修复后交付原告。

二、被告偿付原告施救费、差旅费5152.2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平安保险分公司不服,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平安保险分公司上诉称:鸿凤公司投保的二手汽车应按实际确认重置价值,以实际重置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赔偿并承担经济损失。

被上诉人鸿凤公司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漏计出险车辆修理费更换电脑一个计1万元,修理费共计应为294099.89元。承修单位确定修理费为22.5万元,上诉人进口配件迟延,扩大经济损失约7万元,应由上诉人自负。投保汽车重置价值在60万元以上,上诉人要求确认为60万元,予以确认。保险金额登记为30万元,属于保险范围,应为有效。投保时保险的汽车投保金额低于重置价值,上诉人请求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之比例赔偿损失,承担修理费用,符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应予支持。保险汽车重置价值为60万元,登记为30万元,属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不足额部分的民事行为

无效。致使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主要是上诉人未将投保有关事项告知被上诉人以及对被上诉人申请保险的内容审查不严,应负主要责任;被上诉人投保不足,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2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保汽车修理费294099.89元,由被上诉人鸿凤公司承担4万元,由上诉人平安公司承担254099.89元,在1995年3月5日前由被上诉人鸿凤公司验车后,同时由上诉人平安保险分公司与修理单位结算完毕,逾期加倍支付利息。上诉人应将修复的汽车交付被上诉人。

二、上诉人平安保险分公司给付被上诉人鸿凤公司垫付的施救费、差旅费5152.20元。

以上两款折抵后,1995年3月5日以前,由被上诉人鸿凤公司偿付上诉人平安保险分公司34847.80元,逾期加倍支付利息。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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