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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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种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学说
1、税收权力关系
税收权力关系说是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托·梅耶首先提出的。该学说把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所以税收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权力关系。税收的课征,原则上可以通过“查定处分”的行政行为而进行。“查定处分”是纳税义务的创设行为,而不单单是纳税义务内容的确定行为。在税务中,当出现了满足税法规定的税收要素时,并不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而是通过“查定处分”行为的行使才产生纳税义务。奥托·梅耶的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是德国行政法学中的传统观点。这种观点把国家的课税权和一般的行政权同等看待,从而得出税收法律关系是以“查定处分”的行政行为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进而认为税法与其他行政法在性质上没有差异,属于特别行政法。
2、税收债务关系说
税收债务关系说是以1919年《德国税收通则》的制定为契机,产生的与税收权力关系说截然不同的新理论。《德国税收通则》确立了“租税债务”的立法原则,明确规定租税债务不以行政权的介入为必要条
件。该法制订后,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此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税收债务关系说”。这种学说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这种学说以《德国税收通则》关于租税债务的规定为立法依据,否定了权力关系说中由征税机关的“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创设纳税义务的观点,认为只要满足税法规定的税收要素,税收债务即纳税义务就随即产生,征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仅具有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内容的效力。
3、金子宏的二元论观点
日本税法学家金子宏教授将税收法律关系划分为实体性法律关系和程序性法律关系,并认为前者是“债务关系”而后者是“权力关系”,在这两种法律关系中,实体性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最基本内容,有力回答了税收法律关系到底应以哪种法律关系为中心的质疑。主张应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最基本关系确定为租税实体法关系,把税收程序法关系置于租税实体法关系的从属地位,因此,税收法律关系是与私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类似的公法关系。该理论旨在强调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北野弘久观点
相对于主张二元论的金子宏,日本税法学界还有另外一位学者——北野弘久。该学者主张彻底的税收债务关系说,反对任何形式的二元论观点。该学说主张从法实践论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考察,反对二元论的观点,因为二元论观点学说无法回答税收法律关系研究的中心为何?其法律关系建立之基础为何?二元论也无法加以回答。从而,北野弘久认为,将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说”,由此出发来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解释是最适当的。并且,北野教授还指出,传统行政法学只关注到税收法律关系的程序性,而将其纳入行政法学的范畴,因为带有放弃税收实体法的迹象,自己的债务关系说则是试图从纯正的法学观点出发来为以租税实体法为中心的“税法学”——与传统的行政法学进行区分提出了一个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