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法理解析(一)

合集下载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税收征管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征管的法规体系在税收管理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理论解析和实务应用是我们深入理解和正确使用税收征管法规的关键。

本文将从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和实务应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主要涉及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以及税收征管的主体与客体等方面。

1. 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是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基础。

包括公平原则、合法原则、稳定原则等。

公平原则是指税收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征收,避免纳税人因税收征收而产生不公平的现象。

合法原则是指税收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稳定原则是指税收征收应当保持稳定,避免频繁变动对纳税人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2. 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发布的规章制度等。

宪法规定了税收的法律地位和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而税务机关发布的规章制度则是对税收征管法规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3. 税收征管的主体与客体税收征管的主体是指税收征收的主体机关,即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具有执法权和管理责任,负责制定税收征管法规并执行。

税收征管的客体则是指纳税人,纳税人是税收征管的对象和主体,根据法定义务缴纳税款。

二、税收征管法规的实务应用税收征管法规的实务应用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征收方式和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

1. 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征收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的流程和程序。

包括申报纳税、计算纳税额、缴纳税款、备案登记等环节。

税收征收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效率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2. 税收征收方式税收征收方式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和方式选择。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税收可以通过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方式征收。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社会职能的核心是通过课征, 实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均匀收入分配 、缩小贫富差别”的理想目标,而这 实际上强烈地蕴涵着税收目的的平等
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从社会契约思想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西方思想家运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实现必须以国家课税须获得纳税人 承诺为条件,纳税人通过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议会来决 定是否课征税收,国家只能在征得人民的代表同意之后 才能征税。 而西方国家宪法所作的“非经议会同意不得课税” 原则规定,正是从宪法的高度肯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 等性。
更三种情况。
消亡
三、
一般称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的是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税收权利和义务
的消灭。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课税处分说
税收之债经由课 税处分而产生, 课税要件的满足 并不成立税收之 债,只有经过征 税机关的课税处 分才成立税收之 债。
构成要件说
税收之债在法律 所确定的构成要 件实现时成立, 征税机关的课税 处分只是具体确 定税收债务的数 额,仅仅具有宣 示作用。
税收法律关系具备“债”的一般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不是“私法意义上的债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之债务关系”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1 一、税收之债概述
2
税收之债
税收之债是指一种 纳税人向国家交纳 的一种金钱给付的 义务,纳税人由于 享用国家提供的公 共产品而成为债务 者,国家由于向纳 税人提供公共产品 而成为债权人 。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 世界各国宪法都明文规定实行税收法定主义 原则,未经国会的同意,政府不得擅自开征、 停征税收或修改税收要素。
• 因此,从广义上说,税收法律关系还应当包 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 并与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一道,构成了税收法 律关系的重心,而税收分配法律关系则为税 收法律关系的核心与重心。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税收法律关系重点是: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1)征税主体。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内容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职权, 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义务宣传税法, 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义务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 其各自征收范围的划分注意选择题(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车辆购置税;④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五章的小税种等。

(三)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①进出口关税;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

第二节税务管理一、税务管理概述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一)概述:1.税务登记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对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税收征收与征管的概念入手,探讨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的相关问题。

一、税收征收与征管的概念税收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的强制性取得财产的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税收征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形式,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款,例如个人所得税;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通过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支付的税款,例如增值税。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对税收征收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为,其目的是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合法使用。

税收征管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税务机关的组织与管理、税收征收的监督与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二、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是对税收征管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的过程,其目的是明确法规的内涵和外延,为实务应用提供理论支持。

1.税收征管法规的分类税收征管法规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和类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税收征管具有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规定;法律是国家对税收征管活动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对税收征管活动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税收征管活动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部门规章是国家税务总局等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活动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

2.税收征管法规的解释与适用税收征管法规的解释与适用是对法规的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和应用的过程。

税收征管法规的解释主要由法律解释机关进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税收征管法规的适用主要由税务机关进行,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

三、税收征管法规的实务应用税收征管法规的实务应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规的要求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其目的是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合法使用。

1.税收征管的组织与管理税收征管的组织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下面是关于《税法一》重要考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内容导航】:(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重要考点】:(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3)纳税义务的免除(4)某些税法的废止(5)纳税主体的消失税收法律关系 - 构成权利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

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

这是税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征管法法律责任解析(3篇)

征管法法律责任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调节经济、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管活动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征管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二、征管法概述征管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分为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计七十七条。

三、征管法法律责任解析(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凭证的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虚开、伪造、变造发票的征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虚开、伪造、变造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逃税、骗税的征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逃税、骗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税务机关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由上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法律关系的讨论

税收法律关系的讨论

税收法律关系的讨论在税法研究的过程中,税收法律关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了对法律关系的确认还包括了创设的法律关系,本文将就税收法律关系进行相关探讨。

标签:税收;法律;关系;研究;发展;优化0 引言税收法律关系主要是国家与纳税主体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了权利与成本,税收法律关系主要需要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从宪法性的税收法律关系到具体的税收征纳法律内容来进行充分的研究和优化,从而对税收法律关系做到充分的认识和应用。

1 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依宪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之一,财税法治则是这一方略的突破口。

确定依宪治国与财税法治的研讨主题,对于财政宪法、公共产权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法律不完备性、税收谦抑等概念需要进行讨论。

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但公有制未能抑制贫富差距的迅速扩大,其原因可能在于公有制只是停留在宪法上,没有制度配套;公有制国家有大量财富,需以此为前提做好法律对收入的流量控制。

1.1 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征为:①主体的二方只能是国家;②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③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④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其主体由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构成。

其内容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两大方面,既有单行税法中规定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也有征管类税法中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义务,还有诉讼类税法中规定的诉讼权利义务。

由于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所以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以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为核心组织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变更和消灭,其影响因素包括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产生,生产经营及自身组织状况的变化,税法的修订或调整,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以及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履行或免除,纳税义务因时效而消灭,某些税法的废止,纳税主体的消灭,等等。

论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1)

论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1)

论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1)【摘要】税收征纳关系主体是税收征纳关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人以及税务担保人和税收代理人等第三人主体。

如何在实践中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纳税人权益的保障和健康和谐的税收关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这一角度对此进行了探讨。

【正文】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主体是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在税收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相互对应的,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纳税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反映出来的,由于纳税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是针对征税主体的。

因此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同样可以反映出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

而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正是体现了一个国家税收法制水平的高低。

“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围绕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理论学说,他们之间的差别正是体现在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

“税收权力关系说”的理论前提就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强制与服从关系,反映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就是纳税主体必须服从征税主体的统治,纳税主体必须从属于征税主体。

这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纳税主体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征税主体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力义务严重失衡。

在“税收法律关系说”下,税法的基本功能被定位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而纳税主体的地位低下,只是义务主体,是处于被漠视甚至被否定的地位。

“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强调人民主权和国家与人民在基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强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及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一样都处于税法之下都受到税法的制约,在税法法律关系中都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纳税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必须享有对等的权利,征税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对应的义务。

在“税收债务关系说”中,纳税主体上升到了权利主体的地位,国家作为人民的服务者,纳税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

一、引言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税收法律规范在税收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本文将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特点、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权力与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结合,是税收法律规范在税收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和纳税人。

国家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具有征税权力。

纳税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税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财产、收入、利润等。

3.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具体包括:(1)纳税人的义务: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等。

(2)税务机关的权利:依法征税、对纳税人的税务事项进行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3)纳税人的权利:依法申请减免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 双向性: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2. 层次性:税收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等。

3. 强制性: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

4. 税收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稳定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外部因素的影响而轻易改变。

五、税收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1. 税收法律规范:税收法律规范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税收基本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决定予以修订,作出了全面的修改,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部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历时8个月,共进行了四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全国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和研究机构、专家的意见,听取了城市和农村对税收征管的议论和建议。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审议过程中作了反复的修改,形成十余个修改稿,最后形成的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表决稿。

新的税收征管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国家的活动中,在现实的社会中,在经济发展中,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然也会与亿万人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应当了解和研究这部法律的实质内容,掌握它所调整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有必要的,尤其是与税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更有必要。

下面从几个主要的方面进行阐述,目的是想有助于理解具体的法律规范,把握立法内容,为正确地运用这部法律提供参考。

一、新税收征管法的意义和特点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内容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这也就是在这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收征收与缴纳的法律关系,并以这种关系为核心,增添和完善了税收征管的许多其他相关的规范,使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变化。

这次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共修改近九十处,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文,原有的条文也有较大的改动,从立法宗旨、税收法律原则到基本条款以及若干操作规范,都有明显的修改与完善。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税收征管新的经验,新的情况,新的需要,确立了新的规范,完善了原有的规则,适应了当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势,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制改革,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这部法律的修订,将会有力地推进税收的法制化,使税收更多地、更有效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提高规范化的水平。

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表现出了以下一些重要特点:1.强调税收的征收与缴纳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确立和充实了一批新的规范,朝着完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这个目标跨出了一大步。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

(一)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指税收法 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 事人。
(三)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 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 担的义务。
(二)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 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税法பைடு நூலகம்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 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 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国家征税与纳税人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 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 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力主体的意志 为转移的客观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 从而改变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税收法律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 配下做出的活动。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
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会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
更或消灭。
税法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 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 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征收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一)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当事人。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

但是,国家总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我们将税务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归纳如下:1. 税务机关的职权税务机关的职权主要包括:(1)税务管理权。

(2)税收征收权。

(3)税收检查权。

(4)税务违法处理权。

(5)税收行政立法权。

(6)代位权和撤销权。

2. 税务机关的职责税务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做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与税收法律对税收征收和纳税义务的规定

法律与税收法律对税收征收和纳税义务的规定

法律与税收法律对税收征收和纳税义务的规定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税收的征收和纳税义务是由法律加以规定和约束的。

本文将探讨法律对税收征收和纳税义务的规定,并分析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和税收征收的合理性。

一、税收征收的法律规定法律对税收征收的规定主要包括税种的设立、纳税义务的确定、税收征收程序的规范等方面。

首先,在税种的设立方面,国家会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同种类的税收,如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

通过设立不同的税种,可以更好地覆盖到社会各个方面的财富来源,实现税收的全面征收。

其次,在纳税义务的确定方面,法律要求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并明确了纳税基础的计算方法和纳税人的义务。

最后,在税收征收程序的规范方面,法律要求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征收,并保障纳税人在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税收征收的规定,为税务机关提供了依据和权力,确保了税收的正常征收。

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税款缴纳义务和权益保护,防止了滥用税收权力和不合理征收的情况发生。

二、税收纳税义务的履行税收纳税义务是作为公民和企业的一种法定义务,其履行对于国家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义务的履行主要包括自觉缴纳税款和及时、真实申报税收情况两个方面。

自觉缴纳税款要求纳税人依法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税款,不得拖欠或逃避缴纳。

及时、真实申报税收情况要求纳税人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真实、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如实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

纳税义务的履行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基本义务,也是国家税收征收的基础。

只有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规定,及时、真实地履行纳税义务,才能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国家财政的稳定运行。

三、法律对税收征收的合理性分析税收征收作为一种国家权力行使和社会资源调配手段,其合理性对于保障公平、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对税收征收的规定可以提高税收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可预期性,确保税收征收的合理性。

论税法作用的法理(一)

论税法作用的法理(一)

论税法作用的法理(一)提要:从法理角度对税法作用进行探讨与研究是社会进化到以人为本阶段所必须进行的工作。

本文试从探讨法律一般意义的作用出发,对税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展开分析,以期为深入理解税法作用开拓思路。

关键词:税法法理规范作用社会作用税法作用是税收理论与实践中一个极具重要意义的课题,历代经济学家,特别是财政、税务专家们从不同角度对该课题进行了探讨,得出了颇有裨益的结论。

归纳起来,主要有: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保证;对经济的调节;实现社会公平等。

但对此若做进一步的思考,不难发现这众多的讨论多是从“税”的角度展开的,其结论也多反映为对经济理论的贡献。

那么,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就会看到,对税法作用的研究还可以从法理的角度做进一步的思考,沿着这个思路将会使我们进入一个更加广阔的理论研究天地。

为从法理角度展开对税法作用的探讨,先对“法”的一般意义上的作用表述做一扼要了解,并进而延伸至税法作用的法理思考。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税法作为国家庞大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是对特定范畴—政府为满足社会共同性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的社会产品的分配;对特定的当事人—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及各相关机构;对其特定的行为—税款的缴纳与征收,及相关的管理活动;所作出的成文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它的规范作用体现在:第一,对相关主体税收征纳行为的规范指引。

税法的指引作用是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款征缴行为提供决策的相关信息,以使当事人明确其在税收征缴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

税法的这种指引作用对税收征纳的双方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特点,即对税务机关的指引更多的体现为“个别指引”;对纳税人的指引则体现为“共同的规范指引”。

所谓“个别指引”,即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对具体的人和事的指引。

当某项法律或某项法律条款涉及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的时候,法律的指引就表现为“个别指引”。

个别指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通常是直接针对一些特定的、易控的机构。

个别指引通常也需要很高的信息成本。

经济法基础,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由主例题:2008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税务部门 B.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国企业 C.海关部门 D.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个人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区分哪些是权利,哪些是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了解12税务机关的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保密义务;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进行回避的义务;其他义务等;注意:进行回避的义务是指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重要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注意: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是指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 注意: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③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例题: 1.判断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管部门,只享有征收税款的权力,没有义务;纳税人则负有纳税义务,不享受权利;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主体权利的有; A.请求延期纳税 B.按期办理纳税申报C.申请退还多缴税款D.申请行政复议前缴纳税款、滞纳金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掌握国税、地税、海关的征税范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例题:2008年多选题某大型超市在2007年度缴纳的下列税种中,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有;A.增值税B.房产税C.印花税D.车船税第二节税务管理一、税务管理的概念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二、税务登记管理一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 1.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例题: 1.多选题下列组织和人员中,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有; A.国有企业 B.某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C.出版社 D.在集贸市场流动卖菜的农村菜农2.2011年判断题企业在外地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3.2011年判断题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不需办理纳税申报;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注意: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 例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某物流公司2011年1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5在某商业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业务结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1~4小题;第1~3小题属于第三章的知识点; 4该公司当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期限是; A.自开立之日起5日内 B.自开立之日起10日内 C.自开立之日起15日内 D.自开立之日起30日内二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注意选择题 1.设立税务登记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注意30日的时间规定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及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了解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注意30日的时间规定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适用; 1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时,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注意时间规定:办理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注意判断题例题:1.单选题某中介服务公司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期限是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日日日日2.单选题纳税人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日日日日3.单选题下列情形中,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是 ;A.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的B.改变生产经营期限和隶属关系的C.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的D.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4.单选题实行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 ; A.为6个月 B.为l 年 C.不得超过6个月 D.不得超过1年三税务登记的管理1.证照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2.非正常户处理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例题:1.单选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日日日日2.单选题关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办理工商登记后,15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B.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后,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C.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D.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例题:2011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一定期限是; A.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B.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 C.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60日内 D.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80日内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例题:1.下列财务资料中,除另有规定外,至少要保存10年的有A.账簿B.记账凭证C.收支凭证的粘贴簿D.发票登记簿2.下列关于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扣缴义务人按照被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账 B.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仅使用外国文字记账 C.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该保存l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销毁四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与种类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2.普通发票的管理1发票的种类和样式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者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发票的印制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3发票的领购例题:1.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某旅游公司2009年9月1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为提供境内外旅游服务,开发经营荔园景区及射击、游戏机等游艺项目,公司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2009年9月,申报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210月,持有关资料办理了发票领购手续;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3小题;1该公司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最后期限是;年9月5日年9月10日年9月15日年9月30日2该公司办理发票领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是; A.税务登记证件 B.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D.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2.2007年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单位和个人在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 A.税务登记证件 B.经办人身份证明 C.工商营业执照 D.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3.2006年判断题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4.2007年判断题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4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例题:1.单选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年年年年2.2010年单选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5发票的检查发票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①有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②调出发票查验;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在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15日内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报回;例题:2006年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发票检查中有权采取的措施有;A.调出发票查验B.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C.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资料D.检查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情况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即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规定的上限额度;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四、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申报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4.其他方式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简易申报实际上是纳税申报的一种变通方法;简并征期相当于延长了纳税期限,本身也不属于一种独立的纳税申报方式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延期申报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3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例题:2003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的,在免税期间无需办理纳税申报;总结:正常情况下税务管理程序 1.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2.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3.从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 4.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簿 6.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办理纳税申报7.如果发生变更,从依法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若要终止: 8.缴销发票,结清税款9.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0.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第三节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概念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二、税款征收方式一税款的征收方式征收方式适用范围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查定征收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例题:2006年单选题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的单位,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二税款的缴纳方式三、税款征收措施主要有核定调整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享有税收优先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等;一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无账可查或计税依据不可信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例题:1.多选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A.有偷税、骗税前科的B.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C.按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2.2001年判断题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1关联企业的含义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2适用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的情形——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3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3.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例题: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该滞纳金的比例是滞纳税款的;A.万分之一B.万分之五C.千分之一D.千分之二2.2011年单选题某餐饮公司2010年8月应缴纳营业税6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00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在9月30日办理了申报缴纳手续;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营业税和城市维护税均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该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元;׉×15=450B.60000+4200׉×15=׉×30=900D.60000+4200׉×30=963000+4200׉×15=元;3.单选题某企业按照规定,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缴纳应纳税款30万元,但该企业迟迟未交;当地税务局责令其于2月28日前缴纳,并加收滞纳金;但直到3月15日,该企业才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企业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元;。

税法课件:第四章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课件:第四章 税收法律关系

法上的权利 积极参与权 :参与税收立法权 、公共物品选择
权、享受公共物品权、言论自由 权 、税收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权
税款征收
中的权利 : 依法纳税的权利 、知情权、信息 秘密权、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税 税收处罚
中的权利
法上的权利税收救济 Nhomakorabea中的权利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相应权利
本章小结
➢ 税法在调整税收关系时,形成了税收法律关系。 ➢ 税收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
所谓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发纳税义务的法 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二)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由于某一税收法律事 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 生变化。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终止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税法主体权利和税 法主体义务。它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 是其核心。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 同指向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税收法律关 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税收权利 和义务联系的中介。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应税商品、货物、 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主体的应税 行为。
第二节 税权
一、税权的概念
税权是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 关在有关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类国家权力的总称。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税权的内涵: ➢ 税权是一种公权力,是国家公权在税收领域的反映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税法》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税法》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 系。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 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
3.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指这一法律关系的终止,即其主体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终止。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二是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三是纳税义务 被免除;四是某些税法被废止;五是纳税主体消失。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保
第三节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 本要素的总和。它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 性的,即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
◎◎总则: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 等。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 容,例如,税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税法要素
纳税人
1.负税人 2.扣缴义务人
二、税法的实施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பைடு நூலகம்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三、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第五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 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所谓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之为税收制度。一个国家的税收 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 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 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 和税收普通法
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二、税法的渊源、适用范围和解释

税法课件:第四讲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课件:第四讲 税收法律关系
务关系和权力关系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探析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基于征税与用税的整个 过程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基于公债与私债的共同 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基于公法与私法的本质 区别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征税主体 主要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务机关和海关。
(二)纳税主体 主要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即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
第四讲 税法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 ,在税收活动中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狭义:税收征纳关系 广义:包括狭义和其他税收关系,如税收
➢ 日本税法学界的通说。税收法律关系包含各种 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一并归类于权力关系或 债务关系。只能理解为有些属于债务关系,有 些属于权力关系。
二、我国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权威性观 点
“分层面关系”说
抽象层面: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整体界定为公
法上的债务关系
具体层面: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界定为债
二、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平等性的理论依据
➢ 平衡论认为行政权力和相对人的权利天然的不均衡状 态需要通过某些途径来达到平衡状态。
➢ 作为现代行政理论,平衡论主张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 法律地位平等,是一种服务合作的关系。
➢ 具体到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就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 关系的平等性,然而政府运用权力强制征收也是必要 的。因此,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建立于平等基础上的 有限的“不平等”,这种表象的“不平等”是为实现 最终的平等而使用的手段。

论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一)

论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一)

论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一)【摘要】税收征纳关系主体是税收征纳关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人以及税务担保人和税收代理人等第三人主体。

如何在实践中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纳税人权益的保障和健康和谐的税收关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这一角度对此进行了探讨。

【正文】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主体是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在税收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相互对应的,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纳税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反映出来的,由于纳税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是针对征税主体的。

因此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同样可以反映出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

而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正是体现了一个国家税收法制水平的高低。

“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围绕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理论学说,他们之间的差别正是体现在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

“税收权力关系说”的理论前提就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强制与服从关系,反映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就是纳税主体必须服从征税主体的统治,纳税主体必须从属于征税主体。

这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纳税主体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征税主体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力义务严重失衡。

在“税收法律关系说”下,税法的基本功能被定位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而纳税主体的地位低下,只是义务主体,是处于被漠视甚至被否定的地位。

“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强调人民主权和国家与人民在基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强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及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一样都处于税法之下都受到税法的制约,在税法法律关系中都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纳税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必须享有对等的权利,征税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对应的义务。

在“税收债务关系说”中,纳税主体上升到了权利主体的地位,国家作为人民的服务者,纳税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法理解析(一)“内容提要”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税收实体债务实现过程中征纳主体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是税法规范作用于税收征纳关系的过程和结果,它作为税法秩序的存在形态和税法的运行范畴,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通过对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内在特质、多种类型关系的交织性进行详尽的法理分析,提出并论证了平衡精神和程序保障原则作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本质的正当根据。

“关键词”法律关系、税法、程序保障、平衡精神一、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丰富内涵的揭示作为科学的税法学,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是其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税法发展史上,正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债务关系”还是“权力关系”的论战,才推动了税法与传统的行政法相分离,使其逐步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对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内涵进行界定时,应特别注意从与税收债务关系的区别及由此而赋予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特定的含义和功能出发,来建构和解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据此,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税收债务的请求权而根据税法的规定,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征税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税收征纳权利(力)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经由税法调整而形成的以权利(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属于税收法律关系,是在国家税收征纳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化与制度化;同时,税收征纳权利义务是由税法事先规定的,不像私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由当事人相互约定或协商改变,这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法治原则的要求。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以实现国家税收债务的请求权为目的。

税收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但实体税法上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在归属意义上确定了税收债务的所有权,它的实现还需要征纳主体实施征纳税行为来具体落实,特别是税收的非对待给付性,缴纳税款对纳税人来说甚至是痛苦的事情,因此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常常不会自动发生。

为了调整税收征纳关系,需要赋予征税主体必要的征税权利(力),设置科学的税收征纳法律制度。

可见,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在国家税收债务请求权行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税收债务的请求与偿还关系。

这种执行上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实体上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实现和保障形式。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主体中必有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

由于征税职权的存在和行使是税收征纳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因此,征税主体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具有恒定性,没有征税主体参加的法律关系不是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及不可分割性。

在征纳活动中,征纳主体的行为受税法中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因而形成税收征纳实体和税收征纳程序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是具有本质属性的权力义务关系,对征税主体业说,它集中表现为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对纳税主体来说,主要表现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即单方面向国家转移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履行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义务以及由此而附随的接受税务管理、税收检查、提供信息等义务。

以征税权、纳税义务等实质性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税收征纳权力关系,直接决定主体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和职能。

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是征纳行为的形式经税法确认后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因为税收法定程序不仅是便于征税权行使和方便纳税,而且是规范和控制征税权的民主、合法、理性行使的需要。

因此,对于主体的同一税收行为来说,实体是行为的内容,程序是行为的形式,它们彼此联结,相互依存,使得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不仅具有税收征纳权力关系和税收征纳权利关系的双重性,而且两者在征纳活动中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

征税主体在征纳实体上的权力义务是重合的。

对征税机关来说,征税权是其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依法行使征税权既是实现其征税职能的权利,但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否则就意味着失职,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反映了征税权的权力义务的重合和不可处分性。

征税权的这种权力与义务的相对性甚至于相互转化性的特点,是由征税机关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地位的双重性决定的。

在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的关系中,征税机关是权力主体,征税权是其代表国家对社会实施征税职能的一项权力。

在征税机关与国家的征税公务代表关系中,征税机关又是义务主体,征税权是其应当为国家履行征税职能的义务和职责,以“权责”、“权限”的形式出现。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与不对等性。

以“管理论”为理念的传统税法和行政法为了突出其与民法的区别,过于强调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权利义务的单向性、税收的无偿性,以至于征税主体常常被称为权利主体,纳税主体被视为义务主体,纳税人习惯上被称为纳税义务人。

(注:有学者对“纳税义务人”称谓的原因作了较为深层次的剖析,认为“恰恰是这样一个称谓或概念,使得整个税收法制难脱不幸的境地”。

参见涂龙力《税收基本法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但随着民主纳税、保障纳税人基本人权以及有效保护国民财产权观念的确立和传播,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及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等特征,逐渐被学者们所揭示和认同。

一方面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双方既行使权利又履行义务,不允许存在一方只行使权利而另一方只履行义务的情况。

例如,征税机关有应纳税额核定权,但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依法定的方式并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绝对不允许违法滥用核定权。

而纳税主体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限额纳税权以及广泛的程序性权利。

从根本上讲,征税主体在行使任何一项征税权力时,都必须履行保护和救助纳税主体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的基本职责,是主权在民这一宪政原则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双方虽对应地相互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但各自权利义务不对等。

这种不对等性体现在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税收权责关系、税收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税收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及其他税收监督法律关系等几乎所有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只不过在表现形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而已。

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多样性与交织性现代税收征纳活动不单单是收税与纳税的关系,以征纳关系为中心,以规范和控制征税权的合法、理性行使和保护纳税人民主纳税权利为重点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多元法律关系系统,它反映了税收征纳活动的内容已越来越丰富,方式也越来越民主化、公开化与合理化。

一是税收征纳实体权力关系与税收征纳程序权利关系。

税收征纳实体权力关系是征纳主体在行使具有实质意义的征税权力与履行纳税义务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以直接实现税收实体债务关系为目的,体现了征税主体的优益地位。

税收征纳程序权利关系是征税主体在行使实体征税权力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法定程序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以规范和制约征税权的合法、理性行使和保障纳税人的民主纳税权利为重点,突出了纳税人在程序活动中的权利和优越地位。

二是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与税收监督法律关系。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征税机关在行使税收征管权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税款的征纳行为。

税收监督法律关系是有关主体对征税权的监督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三是调整性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与保障性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调整性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税法对税收征纳行为模式设定的一种原初性的法律关系,是在征纳主体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在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得到正常实现时产生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保障性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在调整性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受到干扰、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对其起补救和保护作用的第二性法律关系。

四是内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与外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内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征税主体系统内部的法律关系,包括上下级征税机关之间、征税机关与国家之间、征税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之间、征税机关与征税人员之间形成的为税法所调整的关系,它反映了国家和征税主体对自身的管理活动。

外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等其他相对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体现了国家对税收征纳活动的社会管理。

五是管理型、征纳型、服务型和救济型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管理型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在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法定的税收基础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征纳型税收法律关系是在税款的征收与缴纳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广泛,包括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征收、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税收检查、税收处罚等正常的税款征纳活动和对其予以保障的执行活动中产生的关系;服务型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征税机关在税收咨询、税法宣传、税收奖励、税收指导等活动中产生的以提供税收服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注:在服务性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服务行为的权力色彩较弱,有些服务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救济型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在对纳税主体的权利提供法律救济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包括税收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等。

三、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本质——平衡精神和程序保障原则近年来,我国学者已逐渐改变了将税收法律关系作为单一的“权力关系”的传统观点,认识到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的重心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主要以国家行政权力为基础,体现权力关系的性质。

与此有关的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问题。

不少学者基于税收债务关系和社会契约学说,论证了税收法律关系各方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使人们从传统的国家分配论的税收观中解脱出来。

1]但是,如何进一步把握和理解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权力关系”性质,是否权力关系就是代表传统理念上的命令、强制与服从、隶属关系?平等性是否就如同民法上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意思自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法理精神和价值文化内涵究竟为何?这里,本文试图对此作深入探讨,并认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平衡精神和程序保障原则”,它们贯彻在各种类型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活动的各个层面。

(一)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平衡精神作为征纳活动的法律形式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其核心的问题是要在正确认识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性质和作用的基础上,配置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协调好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经济利益的差异与冲突,推动税收法治的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