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难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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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难度分析及复习对策

司法考试《法理学》难度分析及复习对策

难度⼤的原因: 1.理论性。

法理学是法律的⼊门课程,是学习其他法律的基础。

即使是法学专业出⾝的学⽣,对法理学尚且头疼,那么,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很多没有学过法律的⼈来说,法理学⽆疑就是关键所在了。

法理之所以难,原因之⼀就是⽐较抽象,理论性强。

不象民法、刑法等学科具有实践性。

2.没有法条可以遵循。

除了法理学和法制史及三国法外,其他的考试科⽬基本都有法条可以遵循背诵。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条存在的重要作⽤就是答案的固定性和可查询性。

出题者如果是考察了这个法条,那就会依据法条来设置题⼲和题⽀。

可法理是没有法条的,出题就有了很⼤的⾃由,只要是符合法理理念的语⾔都可以来表述题⽬。

3.题⽬设置具有开放性。

题型主要是判断型的,⼀般采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的形式,这种考察的形式使得题⽬考察的知识点范围⼤⼤增加。

这些知识点之间⼀般没有什么联系,如果说有联系,都是法理学知识罢了。

难度由此也就增⼤。

4.重复率低。

上述说的判断题型考察⽅式使得题⽬组合⽅式⾮常多样,重复率⾮常低,往年真题虽然可以作为参考的依据,但是要想从往年题⽬中找到同样的真题则显得⽐较困难。

⽽在其他科⽬⾥,如诉讼法,题⽬的重复率是很⾼的。

5.理论联系实际能⼒要求⾼。

理论性强,要求真正理解理论本⾝,否则很难根据理论作出判断和推理。

也就是说,虽然有时看书明⽩了是怎么回事,但可能是表⾯层次上的,从⽽导致做题时还是犯错。

复习对策: 1、牢固掌握基本概念:教材的第⼀章“法的本体”是司法考试客观题中的常规考察重点,⼤量的基本概念的考察都出⾃这个部分,例如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都是⼀考再考的内容,这是⽆论哪⼀年考试都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2、注意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结合:这是近⼏年司法考试题⽬的新趋势,不是从概念到概念,⽽是在个案中考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就是所谓“客观题的主观化”,这就要求我们复习的时候要着重理解,有些同学总结的“⼀个概念、⼀个个案”的复习⽅法值得推荐,就是在复习教材的时候把概念具体化,重视教材⾥所举的例⼦,⾃⼰也要注意举⼀些例⼦来帮助理解。

法理学难点解读

法理学难点解读

法理学难点解读法理学难点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一、总论一、法理学三难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二、法理学知识体系(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一)出题规律: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二)复习准备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

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二、知识要点(一)法概念的争议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1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一、总论一、法理学三难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二、法理学知识体系(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一)出题规律: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二)复习准备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

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二、知识要点(一)法概念的争议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最新法理学重点、难点概要

最新法理学重点、难点概要

法理学重点、难点【法理学简述】一、法理学复习法理学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1、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所以复习法理学一定要把握重点。

二、整理概念,弄清相互之间的区别法理学为什么会如此之难,很大程度上就难在其概念上,一来概念多,二来概念很抽象,三来概念之间差别和联系容易混淆。

而概念对于理解法理学,理解部门法和对付司考又相当重要,所以,考生有必要认真复习。

三、知识点需要掌握的具体内容法的起源各各学派的观点、代表人物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质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法的阶级性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客观性法的要素法的规则、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单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或功能。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2、社会作用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阶级统治的工具法的历史类型所谓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就属于同一种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自考法理学考点难点必记

自考法理学考点难点必记

自考法理学考点难点必记一、单项选择题:1、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现象2、认为法学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的是:乌尔比安10、第一次创建社会主义法制的是:列宁22、认为法的构成要素是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的是哪个法学家的观点:庞德。

38、庞德所说“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指的是:执行正义。

41、对所有人平等的执行法律制度是指:形式正义。

35、西方纯粹法学派创始人是: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

39、认为正义意味着某种平等,这是:亚里斯多德的学说。

40、实质主义和形式正义的分类是哪位法学家对正义的分类:罗尔斯33、古典自然法学将法的本质归纳为:人的理性和本性。

34、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和正义的学说是:理性论。

42、实质的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

47、记录“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的是:亚里斯多德的《理想篇》3、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类别4、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叫做:法学体系5、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6、法学是: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的7、法学的特征是:阶级性、实践性8、资产阶级法学家认为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对立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始终是统一的。

9、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认为:经济决定法。

1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的法。

12、在古代汉语中,“法”和“律”的关系是:法和律最初分开使用。

13、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14、以下属于静态的法是:法律规则。

15、下列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是:人民性。

16、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这意味着法具有:法的规范性。

17、法是抽象的、一般的规定,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别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法的这一属性属于:法的概括性。

18、下列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律。

19、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是:制定和认可。

2017法硕考研法理学重难点详解(十-十一)

2017法硕考研法理学重难点详解(十-十一)

2017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重难点详解(十-十一)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按照一般的原理,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五个方面: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这五个方面一定要全部具备。

如在过错责任中,通常注重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要件来认定,而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通常注重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并不需要以过错为要件。

所以在分析实际的案例中,必须结合相关的具体法律来确认法律责任。

1.法律关系的概念我们可以这样简单地来理解法律关系:在社会中存在着许多社会关系,其中某些社会关系为法律所调整。

这样,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成为了法律关系。

如一个简单的买卖关系,在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时,就是一般的社会关系。

但当法律对这种买卖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后,买方和卖方之间形成的就是一种买卖法律关系。

此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只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而排除其他另外的关系,如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债务关系等等。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性法律关系这是根据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做的分类。

平权型法律关系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什么上下级关系、隶属关系。

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因此,参加民事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例如一个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为公司,那么这两个公司之间不存在服从与命令的关系,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

隶属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着上下级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

明显地体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例如有一司机违章驾车,公安机关的交警对其进行处罚。

此时,司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是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

3.不同法律关系的分析通过以下例子,具体来分析不同的法律关系。

例子:A公司向B公司借了10万元,B公司向C公司借了10万元,问这里存在几个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C公司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还钱?我们必须要清楚不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

法硕(法学、非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法理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法理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考试重点及难点问题汇总笔记之法理学考试类型:法硕(法学、非法学)科目类别:法理学适用人群:法硕、司考等目录一、绪论 (3)二、法的特征与本质 (5)三、法的起源与演进 (7)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11)五、法律渊源、效力及分类 (17)六、法律要素及法律体系 (22)七、立法 (28)八、法律实施 (31)九、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38)十、法律关系 (45)十一、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48)十二、法治 (51)十三、法与社会 (55)法理学一、绪论1.法学的概念及性质法学又称为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性质:法学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法学不是自然科学)。

1.社会科学: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

2.人文科学:法律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面临的问题,要为在规则下生活的人们提供精神导向,因此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2.法学体系的概念及分类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1)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2)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①理论法学:主要研究法律的基础理论、发展历史等,属于大的框架,法官一般不能引用。

比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律思想史等。

②应用法学:即常见的各种法律学科,有具体的法条内容,可以被法官直接引用。

比如:宪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

(3)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法学本科、法学交叉学科。

①法学本科:只研究法律这一门科目的内容,比较专一。

比如: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等。

②法学交叉学科:除了法律本身的内容之外,还会和其他学科的内容相结合。

比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医学等。

3.现代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①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17-18世纪)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认为真正的法是体现正义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自然法大于人定法)本身的法学学派。

《法理学》课程学习重难点

《法理学》课程学习重难点

《法理学》课程学习重点、难点课程辅导老师:罗伟林(整理)第一章:1、了解法学的概念、对象、性质和职能。

2、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3、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

4、了解法学、法理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二章:1、了解社会调整的概念和社会调整的分类。

2、•理解法与阶级社会以前社会规范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3、掌握制约法的产生的社会根源、组织根源和社会文化根源。

4、了解原始社会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

第三章:1、了解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2、理解法的内容和本质。

3、了解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

4、掌握法的基本职能和作用。

5、了解法的定义。

第四章:1、了解法的社会作用和法的规范作用;2了解法的作用、法的价值的概念3、掌握法的工具性价值和法本身的价值;4、掌握法与自由、正义、秩序、效益的关系5、理解法的创制、法的实现中的利益问题。

第五章:1、了解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的概念。

2、•理解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的社会原因以及法律原因;3、了解奴隶制法、封建制法的本质和特点;4、•掌握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和特点。

第六章:1、理解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2、•掌握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必然性和必要性;3、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第七章:1、理解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决定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2、掌握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种类;3、了解“一国两制”条件下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特点。

•第八章:理解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九章:1、了解社会生活的规范性调整和社会调整系统。

2、理解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3、理解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关系。

4、理解社会主义法与其它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关系。

第十章:1、了解法律调整的概念。

法理学课程教学的困惑与思考

法理学课程教学的困惑与思考

法理学课程教学的困惑与思考法理学课程教学的困惑与思考法理学课程是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对于打好理论基础、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教导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方法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课程本身理论性、抽象性程度较高,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导致师生在教和学的过程中均面临一定的困境。

法学专业老师认为法理学难教,出力不讨好;学生认为法理学枯燥难懂,完全提不起学习兴趣。

一旦出现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老师和学生就开始互相抱怨。

笔者在地方独立学院从事法理学教学工作已有8年,在长期的教学中,摸索出了一套较适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际状况和需求的教学方法。

教学是个系统的过程,教学质量的提升不应单纯依靠课堂教学,我们应当形成课前、课中、课后的全程教学理念,通过多种途径最大限度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确保课程教学效果。

一、法理学教学的现状及分析(一)师生对法理学课程不予重视在法理学课程的重视问题上俨然是理想与现实差距的真实写照。

虽然在法理学课程的重要性上面学校老师和同学都有共识,但本文由收集整理是在司考、就业这些现实压力面前,一切都变得微不足道。

首先,很多学生认为以后如果从事政法方面的工作,最重要的肯定是民法、刑法、合同法这些和实际生活关系密切的学科,而法理学太过于理论。

其次,学生的不认真态度,也引致授课老师的消极心态,在上课过程中敷衍了事。

(二)老师教学中的畏难情绪法理学课程一直以来给我们的感觉是枯燥、抽象、难懂,实践中很多老师不愿意承担法理学课程的教学任务,认为理论体系内容丰富,要讲清楚,让学生明白非常困难。

承担了教学任务的老师在教学中也有极大的畏难情绪和压力,这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备课的压力,很多学校虽然有法学专业教研室,但是法理学专业的授课老师极少,在课程的准备上比较多的依靠老师单打独斗;另一方面是实践中学生对课程的抵触情绪,课堂上消极对待让很多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感受到孤立无援,想做课堂互动无人理睬,最后只能变成自说自话。

法理学精讲课 法律职业重难点解析

法理学精讲课   法律职业重难点解析

法理学精讲课法律职业重难点解析一、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的含义】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从狭义上说,法律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具体的职业。

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还包括一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是法律人,法律人是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资深的法律人又称法律家。

【法律职业的特点】一是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

二是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

三是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

四是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

法律职业这四个方面的特点,我们也可以把它作为一国法律职业成熟的标志。

法律职业的分类【法官】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在我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根本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法官的职责包括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的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这一职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律师必须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人;第二,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第三,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其他法律职业】立法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

法硕(非法学)考研:法理学难点解析(二十)

法硕(非法学)考研:法理学难点解析(二十)

法硕(非法学)考研:法理学难点解析(二十)法与经济本章学习要回答一个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在法治社会,必然是法大,但这与现实有一定的距离。

在学习中,注意不要把存在的现象当作真理,把已有的观念当成合理的。

法治国家模式的比较在本章第二节中提到了法治国家的个性差异问题,特提供此项材料。

由于历史与文化传统的原因,法治国家在不同的国度有不同的表现,因而,几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模式。

英国模式与德国模式存在显著差异,而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也有区别,法国模式与德国模式也存在差异,现代日本的法治模式有自己独特的个性。

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第一,法治原则表述与内涵的差异。

在英国,法治原则表述为法的统治(Rule of law),意即除法律外,•任何人不受其他统治,即使最高统治者也必须服从法律。

法的统治与议会主权原则并列成为英国宪法的两大原则。

由于它是反对国王权力专横斗争的产物,所以英国人对法治原则的理解具有较强烈的自由主义色彩。

英国人所理解的法治原则是实质意义上的,最典型的是戴西关于法治的表述,所以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法治。

其特点表现在:对政府行为的要求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法律本身符合一定标准,具备一定内容。

否则专制主义是典型的法治国家。

因为专制政府也可以任意制定法律,但公民的人格和价值却被忽视。

借助于习惯法的传统以及私法规则适用于公法领域的特点[25]。

英国法治得以有效的实行。

英国模式的法治也同样受英国法治原则的影响,具有实质的含义。

在德国,法治原则没有法的统治这一思想基础和传统,到十八世纪末开始的宪政运动中形成了法治国思想,十九世纪后半叶才真正确定了重视国家活动合法性的法治国,意思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即国家依法实行统治,所以也称依法行政或法治政府(government by law)。

•它只是从形式上要求行政的合法性,基本上不问法律的内容如何,因此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

日本明治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的法治原则与德国相同,也是形式意义上的[26]。

江西省考研法律专业复习资料法理学重难点解读

江西省考研法律专业复习资料法理学重难点解读

江西省考研法律专业复习资料法理学重难点解读法理学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对于法律专业的考研学生来说,熟练掌握其中的重难点是非常关键的。

在江西省考研中,法理学的考试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就江西省考研法律专业复习资料中的法理学重难点进行解读,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自然法和公正法的关系在法理学中,自然法和公正法是两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自然法是指那些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凭借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所能得出的客观规范;而公正法则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制定的、适用于特定社会环境的法律规范。

这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但又有着一定的区别。

自然法是普适的,具有普世价值,其核心思想是以人的本性和理性为基础,主张人人平等、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

而公正法往往会受到社会、历史和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针对特定社会环境中的特定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

自然法是公正法的理论基础,公正法则是自然法的具体化和实现。

二、法律解释的意义和方法法律解释是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好法律解释的意义和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解释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解释有助于确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意义。

法律文字的表述往往不够明确和具体,容易引起多种解释的可能性。

通过法律解释,可以明确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意义,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其次,法律解释是为了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

法律是相对稳定的,而社会变化是动态的,法律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填补法律的盲点,解决实际问题。

最后,法律解释可以促进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不同的法律解释可能导致不同的司法结果,而司法的公平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体现。

通过正确的法律解释,可以保证司法实践的公正性。

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常见的方法:文本解释法:直接从法律文本中寻找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依据文字的表述进行解释。

历史解释法:通过研究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和制定背景,探究法律规定的本意和原意,以此为依据进行解释。

法理学中的难点

法理学中的难点

法理学中的难点法理学中的难点1 法的解释属于法的价值判断吗?2 司法考试题:下列有关于法律观点、法律作用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 “恶法亦法”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不清楚这个观点为什么是正确的)3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D 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不知道该选项为什么是正确的)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对这些规定,下列哪些理解不正确的A这一条内容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不知道是如何反映正义的价值){法律的正义意义:a 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原则b 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c 补偿受害损失以恢复正义。

}5 某法院在审理一行政案件时,认为某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根据我国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的A法官审理行政案件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B 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应当适用国家法律进行审判。

C 法官审理行政案件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通过所在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D 法官审理行政案件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感觉B选项中的规定与C选项还有D选项发生矛盾)答案是BCD不太能理解A为什么错误,觉得加入A错误的话,CD与A就产生矛盾啦6 下列有关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不成文法大多为习惯法B 判例法尽管以文字表述,但不能视为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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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难点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一、总论一、法理学三难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二、法理学知识体系(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一)出题规律: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二)复习准备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

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二、知识要点(一)法概念的争议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基础。

(五)非正式渊源使用的条件1、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2、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3、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六)法的溯及力1、从新:有溯及力;从旧:无溯及力2、有利追溯(七)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所有法律关系均体现国家意志,有的法律关系除了体现国家意志外,还体现参加者的个人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八)法适用的目标A目标:合理的法律决定B“合理”的判断标准:1.可预测性(1)这是形式法治的要求(2)实现途径:应该尽量避免武断和恣意,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并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2.正当性(1)这是实质法治的要求3(2)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3)法律人保障正当性的特殊要求: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C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的冲突1. 冲突的实质: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的程度越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

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越高,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

2.一般解决方法: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通常的优先性。

(九)法适用的步骤A形式过程:司法三段论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B实质过程1. 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

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

2.法律人在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3.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

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他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

4. 还必须要说明或论证这个具体的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的法律决定或裁决为什么是合适的。

(十)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A“证成”的含义: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

B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1.内部证成:(1)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不质疑前提)(2)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2.外部证成:(1)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2)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C内部证成1. 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

2.提高了识别错误和批判错误的可能性。

3.在内部证成中越是多地展开逻辑推导步骤越是能够尽可能地将法律决定中的问题清楚地凸显出来,越是能够更加逼近问题之核心。

相反,如果在内部证成中展开的推导步骤越少,而且因此推导的跨度非常大;那么,这些步骤的规范性内涵就不会清晰地显现出来。

D外部证成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然地涉及到内部证成,也就是说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亦有一个内部证成的问题。

(十一)法律推理41、只有演绎为必然性推理,其他均为或然性推理2、演绎推理就是司法三段论3、归纳推理的三要素:数量、范围与差别;主要为了补足大前提4、类比推理的核心为相关性,只是在刑事裁判中被禁止5、设证推理的说服力受制于经验,必修保持结论的可修正行,说服力最低(十二)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1、方法(1)文义解释:只考虑法律用语的字义,不考虑其他任何问题(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追寻立法者的立法原意(3)历史解释:历史上的同类做法(4)比较解释:外国(5)体系解释:a,借助法律结构说明其意义;b,结合相关法律规范说明意义(6)客观目的解释:法律在当下社会中扮演的角色2、位阶A解释方法的功能(1)语义学解释和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

(2)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容许了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可以参酌历史的法律经验和其他国家或社会的法律经验。

(3)体系解释有助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免于矛盾,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4)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

B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十三)两大法系的区别1、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程序。

5、在法典编纂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普通法系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十四)中国法制进程的综合评价1、法律意识使得法律传统成为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2、法律意识具备实践功能3、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点:【法律意识阻碍了外来法律制度的本土化】(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5(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4、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核心是法律意识的更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的思想条件】(十五)法律与道德的联系1、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1)古代:重合程度高,有时浑然一体,尽可能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2)近现代法: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与道德的调整界限。

2、关于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1)无论何人均认同法律与道德共同治理社会(2)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3)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

①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常态化使得人们总要和抽象的他人交往,交易信用不再建立在熟悉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

②与市场经济相伴的是利益分化的加剧和价值冲突的普遍化、常态化,利益表达和价值衡平与选择是缺乏程序机制的道德难以胜任的。

③作为现代生活理念和目标的民主政治是多数人同意的政治,亦即程序性政治。

具有高度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特征的法不得不居于优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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