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法律法理学原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关系、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的发展规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法理学原理的应用对于解决法律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法理学原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发住宅项目。
在项目完工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购房者。
购房者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
于是,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三方:(1)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发住宅项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2)购房者:作为房屋购买者,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房屋质量进行核实。
(3)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在本案中负责审理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法律法理学原理的应用(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开发住宅项目,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法院应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法院应保证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使双方当事人处于公平的地位。
(3)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在本案中,法院应充分保障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诉讼权利,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
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主要依据观点:自然法学派案例一:纳粹军官的申辩分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纳粹军官用德国国会1945年《紧急法令》为自己辩解,然而,这部《紧急法令》是法律吗?首先,我认为,1945年的《紧急法令》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分析法学派强调应该将法律和道德伦理等区分开来,然而,价值无涉的法律往往也是最没有用的法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
在恶法存在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利不去遵守恶法。
纳粹德国政府颁布了大量专横、违背基本正义准则的法律,剥夺基本人权和自由,纳粹法院依据这些法律剥夺了很多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而在纳粹政府覆灭以后,这些判决遭受了普遍质疑,受害者要求恢复自己的自由、财产,无辜死者的亲人要求追究凶手的责任。
法实证主义所坚持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效力与法的道德优劣无关的立场,对于解决这些疑难案件是无能为力的。
所以我认为,该案件中,纳粹军官应被判有罪。
案例二:妇女告发丈夫分析:这起案件的背景是被告原是一位德国军官的妻子。
1944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
结果根据19341949国法院被指控犯有1871年《德国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自由的罪行。
这位是根据当时的法令被判处刑罚的。
告密法无疑是一部恶法,这个问题同样也是恶法到底是不是法的问题,我认为,不符合法律内在道德的法律,就不能称之为法律。
究竟我们应不应当遵守恶法?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吗?仅仅是因为强制吗?“被统治者”也有被统治者的意志,如果恶法亦法,那么滥用法律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
所以我认为,真正的法律应该符合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当一个法律失去正义性和正当性时就应该被否定,就应该被推翻。
因此,我认为妇女应该被判有罪。
案例三:洞穴奇案分析:四名探险者最终获救了得以生存,而这一结果正是通过杀掉了另一名探险者换来的,洞穴奇案可以说是一个极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探险者们面临着守法与生存价值的选择。
法理学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是邻居,张三拥有一套房屋,李四需要租赁房屋居住。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租赁张三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3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时支付了租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四因个人原因未能继续支付租金,张三遂要求李四搬离房屋。
李四拒绝搬离,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自己仍有居住权。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法律关系分析1.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房屋租赁合同是张三与李四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有偿、有期限的合同。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张三与李四的权利义务关系(1)张三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三作为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①收取租金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②房屋使用权的处分权。
张三有权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需提前通知李四。
张三的义务包括:①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李四使用。
②保证房屋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2)李四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四作为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①房屋使用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在本案中,李四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租赁的房屋。
②房屋使用权的处分权。
李四有权在租赁期间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但需提前通知张三。
李四的义务包括: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②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③租赁期满后,将房屋退还给张三。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给出租人。
本案中,李四未能继续支付租金,且租赁期满,其无权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搬离房屋,并将房屋退还给张三。
四、案例启示1.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案例_法理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在某市某区投资开发了一个住宅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经过几年的建设,小区于2013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约定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停车管理等事项。
公约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业主对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服务越来越不满意,认为开发商在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2018年5月,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向开发商发出了《关于改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函》,要求开发商在一个月内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进行整改。
开发商收到函件后,对业主委员会的要求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
2018年6月,业委会再次向开发商发出《关于解除《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的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
开发商认为,业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公约,遂将业委会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2.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三、案件分析(一)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公约》?1.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物业管理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2. 业主委员会的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改善服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对方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否则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城市,遂与李某协商转租房屋。
李某同意张某转租,并要求张某提供转租人的身份信息和租赁合同。
张某遂将房屋转租给了赵某。
2020年2月,李某发现赵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遂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
张某和赵某未予理睬,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法理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不得转租。
因此,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张某转租房屋后,有权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但由于张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支付了租金,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转租房屋的行为应视为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张某停止转租。
二、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结构或者用途。
”本案中,赵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法理学法律论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业主(以下简称“B业主”)就一宗房地产项目发生纠纷。
该项目位于某市繁华地段,由A公司投资开发。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B业主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B业主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B业主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三、法律论证(一)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A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A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继续履行:A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2. 采取补救措施:A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解决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房屋按时交付。
3. 赔偿损失:A公司应赔偿B业主因延迟交付房屋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B业主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业主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1. 房屋租金损失:B业主因房屋未交付而无法入住,导致其无法享受房屋带来的租金收益。
2. 临时住宿费用:B业主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可能需要支付临时住宿费用。
3. 其他损失:包括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等。
对于B业主的经济损失,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以下为具体计算方法:1. 房屋租金损失:以房屋实际交付日期与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之间的时间段,乘以房屋租金标准。
案例分析_法律_法理学(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三、法理学分析(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合同。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 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公平地分担风险和损失。
4. 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违约与违约责任1. 违约行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
2. 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有效。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金1. 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金: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
2. 法院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不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由于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损害赔偿1. 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损害赔偿的计算: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仓储费用、运输费用等。
法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解析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第一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但李某突然改变想法,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
张某为此忿忿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问:xx的行为拥有法律意义吗?2、我们能够经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
但是,我们可否经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皱的眉头,以及子夜没心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3、在一个闭塞的小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宽泛单薄。
村长的法律意识也很单薄,所以村长对村民动辄进行处罚,对村民拳打脚踢。
村民都以为村长的做法是合理的、合法的。
有一次,村长踢一位村民时,用力过猛,致使村民受伤,今后村长被法院抓走,并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村民听闻村长由于踢人而把人踢伤组成犯罪都茅塞顿开。
过去都不知道村长的这种做法是犯罪的。
请以这个资料作为论述的对象,解析法有哪些规范作用。
4、王某与同村的张某由于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
王某的父亲母亲向张某的父亲母亲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 40 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素来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此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
问此事可否私了?为什么?5、某基层人民法院在所辖地域内走访各重点企业,经过检查研究,选择其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俱佳的企业为该法院“重点保护单位”并加牌匾。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源理解析说明该法院的做法可否合适及其理由。
6、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旅店住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案,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今后责令公安机关要限时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今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办理,严惩不贷,尔后把钱包还给为外商,结果外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案例说了然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7、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的定性而产生分歧性建议,为了赶忙审结该案,该市中级法院的审问委员会责成该案的主审法官向上一级法院即所在省的高级法院刑事审问庭进行请示报告。
案例分析法律法理学原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意识等法律问题的学科,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法理学原理的应用对于解决法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法理学原理在其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设备交付后,乙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设备交付后,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促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法理学原理在案例中的应用1. 合同法原理(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并生效。
(2)合同履行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民事诉讼法原理(1)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有权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原告,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2)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公司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违约。
3. 侵权责任法原理(1)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_法律_法理学(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之一,合同违约行为也是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情形。
本案例分析以一起合同违约纠纷案件为例,探讨合同违约的法律救济途径,分析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某型号产品1000台,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产品交付给甲方。
然而,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仅交付了800台产品,尚有200台产品未能交付。
甲方认为乙方违约,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则辩称,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增加,导致其无法按时交付剩余200台产品,请求甲方宽限履行期限。
三、法律分析1. 合同违约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交付全部产品,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乙方交付剩余的200台产品;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减少价款;或者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四、法理学分析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在本案中,乙方违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2. 违约责任的法律性质违约责任的法律性质属于民事责任。
法理学案例分析法律论证(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公司称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辩称,双方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甲公司未履行仲裁前置义务,故法院无权受理本案。
二、法律论证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1)甲、乙两公司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是否构成有效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的规定,构成有效仲裁协议。
(2)甲公司未履行仲裁前置义务,法院是否应受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本案中,甲公司未履行仲裁前置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
”甲公司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而本案中甲公司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故仲裁协议有效。
2. 法律适用与法律论证的关系(1)法律适用是法律论证的基础法律适用是法律论证的基础,只有正确适用法律,才能确保法律论证的合法性。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应对甲、乙两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认定,判断其是否构成有效仲裁协议。
在此基础上,法院才能进行后续的法律论证。
(2)法律论证是法律适用的保障法律论证是法律适用的保障,有助于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后,还需对甲公司未履行仲裁前置义务的行为进行法律论证,以判断其是否构成违法。
三、法律论证结论1. 甲、乙两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构成有效仲裁协议。
2. 甲公司未履行仲裁前置义务,但其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故仲裁协议有效。
案例分析法律法理学(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而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律法理学分析1. 法律关系的确立根据法律法理学的观点,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法律关系。
合同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2. 合同法的适用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实现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双方均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也构成违约行为。
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的违约责任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法理学_法律原则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法律原则是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基础。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来阐述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住宅楼的施工。
然而,在交付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住宅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辩称,住宅楼的质量问题并非自身原因导致,而是由于设计不合理所致,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原则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设立、变更、终止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符合合同自由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关系中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利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地位平等,符合公平原则。
四、案例分析1. 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不存在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的情况。
2.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关于乙公司是否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若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公平原则的适用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地位平等,符合公平原则。
然而,在住宅楼出现质量问题时,甲乙双方对于责任承担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分析。
五、司法判决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法理学案例分析
法理学案例分析案例一、揣炸弹讨债遭狙击手击毙揣炸弹讨债遭狙击手击毙9月26日7时许,一名60多岁、右腿有残疾的男子,闯进兰州市东岗东路省文联家属院一单元503室向户主讨债,声称随身携带有炸药包,如果户主不还欠款,便同户主及其家人同归于尽。
女主人伺机报案。
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即疏散群众,将现场包围。
下午4时15分,该男子走出503室,4时20分许,当其出现在家属院车棚附近时,警方两次鸣枪警告无效后,狙击手扣动扳机将其击毙。
(详见9月27日《京华时报》)直评对什么人才能够“当场击毙”“当场击毙”说起来简单,且看起来是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生命财产进行保护的必要手段。
但操作起来却需要慎重细致。
对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采取“当场击毙”手段?笔者以为,一些程序不能省略。
一是要弄清是不是“紧急状态”;二是要判断清楚当事人是不是在用极端手段危害他人或是预备危害他人;三是对当事人行为目的进行确认,分析当事人是否一定会发生危害他人的极端行为,等等。
因为人命关天,不容“击毙”错了。
涉及兰州这一“当场击毙”案的确疑问很多。
如讨债人是否真的拥有“炸药包”,目前仅有报警人的一面之词,而报警人便是503室家中成员,这样的信息是否完全可靠?事后也未见有警方鉴定确系炸药包的报道。
为什么讨债人已离开503室,已不对503室人员及周围民众构成危险,还要采取“当场击毙”手段?如果讨债人并未真的携带炸药包,警方是不是要对这次“当场击毙”失误负责?这其实是一次民间发生的常规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一定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举动并未被确定,如果措施得当,或许可以避免“当场击毙”的发生。
我们的社会正处于复杂的转型期,许多不规范的交往很容易诱发一些极端的个人行为。
有些人的行为可能是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的一时冲动,如果有谈判专家、心理专家等人员到场进行及时有效的工作,向当事人明确行为利害,可能会暂时平息缓解矛盾,也就不需要采取“当场击毙”了。
请分析“当场击毙”是否符合人权法一般原则。
案例分析法律法理学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导致李某受伤。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张某不服,认为李某受伤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问题:(1)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如何确定赔偿金额?3. 案例分析:(1)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导致李某受伤,张某存在过错,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张某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被侵权人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张某的过错程度、李某的损失等因素均需综合考虑。
4.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被侵权人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某,在工作中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公司财产损失10万元。
公司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法律问题:(1)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如何确定赔偿金额?3. 案例分析:(1)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理学_法律职业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理学作为研究法律现象、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的科学,为理解法律职业提供了理论基础。
本文将以张三合同纠纷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法律职业在案件中的体现,以期对法律职业的认识和运用有所裨益。
二、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四。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三发现李四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隐瞒房屋产权纠纷的情况。
张三遂要求李四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但李四拒绝。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三、法理学分析1. 法律关系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
2. 法律行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房屋产权纠纷,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法律职业(1)律师张三在诉讼过程中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体现了法律职业在案件中的运用。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代理服务。
(2)法官法官在审理本案时,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3)仲裁员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张三曾尝试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员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在仲裁过程中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张三合同纠纷案从法理学的角度,展示了法律职业在案件中的体现。
法律效力的案例_法理学(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范围、维修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并开始入住。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某多次未按时支付租金,甚至有时连续数月未支付。
张某某多次催告李某某支付租金,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2月,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2.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2.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月租金的30%,即每月3,000元。
法理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原告)与李四(被告)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三。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张三支付购房款后,李四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到期后,李四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且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
无奈之下,张三于2019年1月10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3. 张三的损失应如何计算?4.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理分析1. 关于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合法有效的。
首先,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最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2.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关于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三因李四的违约行为,未能及时入住房屋,给其生活带来不便,且房屋价格在诉讼期间有所上涨,因此,张三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房屋租赁费用;(2)房屋价格上涨导致的损失;(3)其他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
法理学案例分析
法理学案例分析法理学案例分析指的是通过分析案例来理解和探讨法律问题的方法。
案例分析是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定义、案例分析的目的、案例分析的方法及案例分析的实践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案例分析的定义案例分析是指对特定的法律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解读和研究,以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条文的适用以及案例解决问题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等问题。
案例分析是一种实践性非常强的法学探究方法,通常用于法学教学和法律研究中。
二、案例分析的目的案例分析的主要目的在于加深学生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创造良好的法学教学和学习氛围。
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能够帮助学生锻炼和提高法律分析能力,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
同时,也能够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判断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分析并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法,更是提高法律人员实践能力的必备功课。
三、案例分析的方法案例分析通常采用讨论、分组、展示等方式。
法学教师在课堂上一般会提供合适的案例,然后引导学生分别进行案例分析,讨论案例中对应的法律问题、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及案例解决问题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案例分析需要建立在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同时注重引导学生思考和探究,不仅要重视结论的合理性,更要注重合理的思考过程和基本法律意识的养成。
四、案例分析的实践案例分析,在法律教育中非常得一种常用教学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案例分析也被广泛地应用在律师的法律实践中。
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通常会根据以往的案例分析经验,参考以往的同类案例或者类似案例,来判断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因此,通过案例分析,律师能够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也能够提高律师的实践能力。
综上所述,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学教学和法律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生和律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提高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
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判断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提高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都非常重要。
法理学法律价值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A市某工业园区内,B公司是一家大型化工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B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A市环保局在多次巡查中发现,B公司存在违规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废水等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A市环保局依法对B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污染问题。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A市环保局与B公司产生了法律价值冲突。
一方面,环保局认为,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环保执法的首要任务;另一方面,B公司则认为,其合法经营,追求经济效益是其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环保执法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价值冲突的体现(1)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在A市环保局与B公司的纠纷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了冲突。
环保局从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要求B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整改污染问题。
而B公司则认为,其合法经营,追求经济效益是其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环保执法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执法过程中,A市环保局追求的是法律效果,即依法对B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保障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
而B公司则关注社会效果,即其经济损失和生存发展问题。
这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使得纠纷更加复杂。
2. 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在处理法律价值冲突时,应遵循价值位阶原则,即根据不同价值的重要性,确定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本案中,环境保护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价值高于经济发展。
(2)个案平衡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根据个案情况,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本案中,环保局应充分考虑B公司的合法权益,在保障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尽量减轻其经济损失。
(3)比例原则在执法过程中,环保局应遵循比例原则,即执法手段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相适应。
在本案中,环保局应采取适当的执法手段,既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又尽量减少对B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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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
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问:李某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
2、我们可以通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
然而,我们能否通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皱的眉头,以及半夜无意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
3、在一个闭塞的小村庄,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
村长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所以村长对村民动辄进行处罚,对村民拳打脚踢。
村民都以为村长的做法是合理的、合法的。
有一次,村长踢一位村民时,用力过猛,导致村民受伤,后来村长被法院抓走,并被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村民听说村长因为踢人而把人踢伤构成犯罪都恍然大悟。
过去都不知道村长的这种做法是犯罪的。
请以这个材料作为论述的对象,分析法有哪些规范作用。
4、王某与同村的张某因为琐事打架,王某不慎失手将张某打死。
王某的父母向张某的父母求情,并表示愿意赔偿张家40万,希望张家不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考虑到两家是世交,关系一直很好,王家又愿意赔偿,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张某的家人答应接受赔偿,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家“私了”。
问此事能否私了?为什么?
5、某基层人民法院在所辖区域内走访各重点企业,经过调查研究,选择其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俱佳的企业为该法院“重点保护单位”并加牌匾。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6、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宾馆住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案,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以后责令公安机关要限期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以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处理,严惩不贷,然后把钱包还给为外商,结果外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
7、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的定性而产生分歧性意见,为了尽快审结该案,该市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责成该案的主审法官向上一级法院即所在省的高级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请示汇报。
该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听取汇报后,就有关该案定性的请示作出书面答复。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该市法院和省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8、某市法院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出台了一项新措施,即经与该市的税务机关协商,双方同意,在税务机关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由税务机关抽调部分工作人员组成,其职权是受理并审理涉及税务纠纷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该市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9、吴某被犯罪分子杀害,由此导致了吴某的亲属之间发生了继承法律关系,在这里,“吴某被犯罪分子杀害”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说明上述判断是否正确及其理由。
10、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在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不能如期举行。
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剧院违约事实成立,判令剧院赔偿韩先生票款及路费等人民币250元。
剧院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告“新新京剧团”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上面哪些人、单位或机构之间的关系构成法律关系?
(2)这些法律关系指向的客体是哪些?
(3)这个案例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4)在上面的法律关系中,哪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哪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提示:学生在讨论这个案例时,首先确定法律关系主体,把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一一分解为“单向法律关系”,由此才能够分辨它们之间关系的性质,最后才能找到各个法律关系的客体)
11、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争取时间,于是司机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上调头,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司机的解释,交警对司机不仅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将孕妇及时送到了医院,请根据这个材料,对有关法律价值问题或法律推理问题进行论述。
12、在有关法系的问题上,学生甲与学生乙有一些不同的认识。
甲认为:(1)法系就是指法律体系;(2)法系的划分标准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乙认为:(1)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概念,它与法律体系不同;(2)法系的划分标准具有相对性,因此是没有意义的;(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一样,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系,判例则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判例也没有什么作用。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
13、根据我国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刑法》(又被称为新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可以处以一定的刑罚。
但是,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法律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又被称为旧刑法)。
旧刑法并未设置侵占罪。
某甲于1997年2月28日拾得他人遗忘的手提包,手提包内有巨款。
在失主某乙向其讨要时,某甲却拒不归还。
问题讨论:法院是否可以对某甲追究侵占罪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14、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担心祖父撤销遗会改变遗嘱,便用毒药害死了自己的祖父,帕尔默因此被判处监禁。
从法律角度来看,帕尔默是否有合法权利获取祖父给他的遗产?在当时,如果继承人杀害了立遗嘱人,他还能否根据遗嘱继承遗产,纽约州的遗嘱法对此未有规定。
当时审理该案的法官从以往的判例中推出如下原则,即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取利益。
根据该原则,
法官认定帕尔默不能取得他祖父的遗产。
试运用所学的法律推理的知识分析法官所采取的推理形式。
15、案情: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
2001年2月,黄永彬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
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学英。
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伦芳拒绝执行该遗嘱,张学英诉至法院。
最后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丈夫间的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的遗赠财产给原告的协议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在民法上被称之为“善良风俗”原则),宣告该遗赠协议无效。
结合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该案中法院法律原则的适用出于何种考虑?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正,还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
(2)你是否认为如果判决黄的遗嘱有效会产生极端不公正的结果?
(3)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慎重考虑哪些因素?
(提示:在分析时不要受法院判决结论的影响,法院的判决并不一定正确,你可以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评价。
)
16、一名男子驾车闯红灯被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突发急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
对此行为之性质与法律责任,两家各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任何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乙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定实处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处罚。
请对两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的区别作出分析。
17、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
后A诉至法院。
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 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承法》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18、2002年,某省人大制定了一个有关本省未婚女性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务院卫生部向全国医院系统下发了有关禁止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规定。
假设某女A要求B医院为其实施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的某些医学措施,B医院拒不接受,后诉至C法院。
问题讨论:C法院的法官D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为什么?
19、假设某国有关国家公园的立法中规定:“公园内不得行驶机动车”,如果公园发生火灾,那么机动车能否开进公园内救火?请运用本章所学到的知识加以分析。
20.一家企业以业务繁忙,一个公章不够用为由,向工商局申请多刻了一枚公章。
这枚公章和原先的公章几乎一摸一样,但还是因为有细小的区别在一次招标活动中被人认出,新公章比旧公章稍大一点点。
对于新公章是否有效,关键看工商局是否有审批公章权,当记者问及工商局长此事时,工商局长找遍所有的法律,都找不到哪一条法律规定工商局有审批公章的权力(我国法律只规定公安局有审批公章的权力),工商局长说:“法律没有规定工商局可以审批公章,但也没有禁止啊,法不禁止即是权利嘛!”
请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工商局长的话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