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释义
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 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 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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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 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 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 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 不同。 ➢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 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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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 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 标志。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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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
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 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某种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 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
1、个人(自然人)
➢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最基本的主体。 ➢在一国范围内,个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 民和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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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
➢ 各种形式的组织构成了现代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法 律关系主体。
➢ 主要包括三类: ➢各种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等) ➢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 ➢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
(法律的锁链,jurisvinculum)观念,但当 时还没有“法律关系”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 术语。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 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 客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成年但已满一
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病但尚具有一定 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 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我国民法中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辩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 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注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区别和联系。法律 事实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它不完全是客观事实。人们通过证据获得 的事实只不过是无限地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
是否一切物皆可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无用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不可控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想象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鸦片能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二)行为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
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 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 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 果(或效果)。
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我们学习法理学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该知识点贯串我们学习的每一个部门法当中,为了方便考生加以理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欢迎阅读。
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1.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比如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
2.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比如合同、遗嘱等。
(2)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死亡等。
例1、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A.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B.物、非物质性财富、人身和行为C.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D.法律事件和法律行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的指向,一般包括人身利益,精神财富,物,行为。
所以该题选择B选项。
例2、以下属于法律关系的是:A 同学关系 B师生关系C同学关系 D婚姻关系解析: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在上述四个关系中只有婚姻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所以该题选择D选项。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调整性的法律关系不需要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
如刑事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
4.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
5.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予关系。
6.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法律关系。
7.多向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
8.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9.第二性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一、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划分。
)一般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
根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属于此类。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关于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内部分科的 概念。它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 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 系统。在当代,随着法学研究范围的扩展,法学体 系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庞大而严密的科学系统 ,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该国法学研究的主要内 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 的内容和范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联系主要表 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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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 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法律部 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则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的刑法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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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组成要素)是规 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而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 则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 (2)立法体系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 而划分成的多层次的等级体系;而法律体系则是按 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形 成的法律部门及其所组成的统一整体。 (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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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范的分类 法律规范的分类是依据一定标准或从某一角度 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按照 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 ,按照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 分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按照 法的渊源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成文法规 范、不成文法规范等;按照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和 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宪法、法律、 法规、条例、决定等。这些分类都有重要意义,本 节介绍的主要是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不同而对 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第十章法律关系10.1重点导读◆ 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0.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释义(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作为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是进行法律思考和分析重要工具。
在分析和处理纠纷时,法律人必须对当死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判断。
2.法律关系的分类(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不同)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①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十章法律关系
➢ 国家,是指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 社会实体。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 来行使和履行的,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友谊 家庭 房屋买卖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 一、 法律关系的分类 ➢ (一) 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 根据: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
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 ➢ (二)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 (三) 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二、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续) ➢ (四) 行为 ➢ 行为也是一类重要的法律关系客体,如家庭关系中父母
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演出合同关系中演 员的表演,诉讼法律关系中证人的作证,等等 ➢ (五) 信息 ➢ 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 (六) 其他客体 ➢ 还包括国家权力、企业等
The end
法理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第十章 法律关系
在所有既定情形中,法律关系这种生机勃勃的结 构都是法实践的精神要素,并将法实践的高贵使命与 外行人在法实践中看到的单纯的机械主义区分开来。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德国法学家。 。
法理学课件 第10章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受贿40万全部捐赠,算不算犯罪?
先受贿,后捐赠, 两者无因果关系, 岂能用捐款来抵扣 脏款来减轻罪责?
(二)违约
违约是指合同主体违反合同约定,通过作为和 不作为的方式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状态。 民事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两类。
违约与违法 :
违法针对一般人
违约主要适用于合同或契约主体,针对特定人
(三)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四、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与意义
(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与条件 前提:法律规范 条件: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不以人的主观 意志为转移的,并且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现象。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一定主体意 志支配之下而作出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身的行为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确认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1.智力因素—是否达到一定年龄 2.精神因素—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状态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并同时消灭 的。
规范责任说从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入手,有可能把道义责 任说和社会责任说的优点吸收进去。
三、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法律责任产生原因:违法、违约和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违法
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目的、规范和原则等基本问题的学问。
它不仅关注法律从学理上的解说和阐述,而且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和融合。
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它是法律的主要载体和实际运作方式。
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和权利通过法律的规范与限制得到表达和保障,法律关系通过法律的制度来实现和调整。
法律关系包括公共法律关系和私法律关系两大类。
公共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公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共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其具有强制性、公共性和权威性。
私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即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私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其第三者不能干涉和介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意是私法律关系的基础。
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依靠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法律制度是国家对法律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组织体系。
它通过法律规范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和限制,实现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法律的规范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对人们行为进行指引和规定的具体规则。
法律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制度规范两类。
行为规范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具体指导和规定的规则,它包括行为命令和禁止命令两种形式。
制度规范是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进行规定和解释的规则,它包括权利义务规范和程序规范两种形式。
法律关系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规范。
合法的法律关系是指符合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建立和确认的法律关系。
合法的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效力和保护。
违法的法律关系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并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建立的法律关系。
违法的法律关系具有非法性、无效和未得到保护。
法理学认为,法律关系的存在和运行是社会秩序和法制秩序的必然结果。
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既要符合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又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实现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举行了汇总,希翼可以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因此每篇文章惟独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能够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算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假如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别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爱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具庞大的体系,其中有点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治理关系等),也有点是别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别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点是法律所爱护的对象,这些被爱护的社会关系别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爱护的关系别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别能彻底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惟独通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日子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全然区不。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依照法律规范有目的、故意识地建立的。
因此,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定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别仅要经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经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非常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别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理学-法律关系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1.第一性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 尚未产生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 2.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原有权利、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 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典型形态: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 了变化 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发生条件: 1.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人:
自成立到终止,始终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故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 力是一致的。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 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都是 重合的,具有一致性
(一)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1.必须是一种资源; 2.必须具有稀缺性;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主要的特征: (一)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1.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 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2.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 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 3.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 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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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
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个特征:以法律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国家强
制力为保障二、法律关系分类基本法律关系vs.普通法律关系vs.诉讼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vs.隶属法律关系(平向vs.纵向)绝对法律关系vs.相对法律
关系三、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or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
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and责任能力) 1)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
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
能享有。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法人
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
织的章程加以规定2)行为能力and责任能力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1)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2)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1)权利义务概念 a.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
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指人们必须履
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b.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
义务则是
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c.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
系内容核心2)权利义务分类 a.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