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004之法律体系、法律行为及意识、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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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004之法律体系、法律行为及意识、 法律关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者“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 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体系的特点 三、与相关概念的差异 [法制体系、法学体系、立法体系]
四、法律部门释义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它是法 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又互相联系,协调统一,共同构成 一国的法律体系。
思考与分析
1.思考并判断以下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法律行为的可控性是指法律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控制,而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2)“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的,是一种对象性的实践活动, 体现了一定的社会价值。” (3)“不管行为者主观意图如何,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必然伴随着他人的相 应行为。”
问:甲乙各自行为的性质?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4.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三、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就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 方面。它包括外在的行动(行为)、行为方式(手段)和结果等要素。 (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所谓“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 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的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为的总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 意思(意志)。2.行为认知。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涵义与特征 涵义: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孙某将租借张某的房子于2004年10月1日前出卖给李某,李某
支付人民币12万元。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张某,仍于2004年9月将房款交给孙某。张某得知消息后, 将孙、李二人告至法院。审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宣布其购房合同无效,并向张某支付 赔偿金3000元。
显然,在这个事例中,我们看到: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他们之间也就不存 在合同法律关系。但他们签订的“无效合同”恰好证明了两人侵权行为成立,这就构成了张某与他 们之间侵权法律关系形成的一个事实。也就是说,这个事例中,孙、李与张某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 才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
案例分析:
甲仇恨乙,某日甲误将碱面当作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 此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事实错误中的行为(手段)错误。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 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认识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进而影响其对行为及行为方式的选择。在 民法中,“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刑法中,认识错误是定罪量刑的参 考因素,但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的原则,无论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 提。
四、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 2.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3.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3.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2.主行为与从行为 (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 1.(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2.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3.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 律关系。 (二)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 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三)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 关系(从法律关系)。
法理学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律意识的含义、功能; 2.了解法律意识的分类; 3.熟悉法律意识形成的各种条件。
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结构及形成 涵义: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仰和思想的总 称。
结构:法律观点;法律感觉;法律态度;法律信念;法律思想。
案例分析:
季某与杨某系多年交往的好友。季某生前立遗嘱,表示死后将所藏徐悲鸿画作一幅赠与杨某。 杨某得知后表示接受赠与,但愿意将自己祖传的一对清代乾隆年间青瓷花瓶作为回赠。季某不允, 而将自己的赠与遗嘱到公证处公证。
这是一个典型的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其中,季某与杨某之间所存在的赠与法律关系是单向的, 而不是双向的。其实,一切法律关系无论多么复杂,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法律关系来加以考察。
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学范畴,其所对应的范畴是“非法律行为”。所谓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中性行为]
案例分析:
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0元,资助乙上学(乙为在读的中学生)。甲在给乙3000元后,就不再资 助。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给,于是向甲索要未交给的2000元。
案例分析:
“阳光公司”欲出售“荷花”牌洗衣机40台给一国营企业(简称“A单位”),合同约定A单位 支付货款4万元。在交货之前,40台洗衣机暂时寄放在临近“阳光公司”的一所福利工厂(简称“B 单位”)的废旧仓库,“阳光公司”委托个体运营者赵某将货物按时运抵A单位。
这个事例涉及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阳光公司”与“A单位”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 “阳光公司”与“B单位”之间的货物仓储法律关系,“阳光公司”与赵某之间的货物运输法律关系 等。
3.讨论 案情:当事人于某、王某、孟某系上下楼层的邻居,其中于某居2层,王某居4层,孟某居6层。 1988年4月30日早上,王某发现自己家的厕所和下水道堵塞,大便池返水,当即告知5、6、7层 等几户邻居停用厕所和下水道,同时到楼房管理单位找维修工修理,但正值“五一”节休假,维 修工均未上班,无法进行修理。5月3日晚,王某回家,见从厕所返出的水已将自己家的地板淹满, 其中于某的2层和3层居民屋子也被水淹。王某再次上楼制止各邻居用水,发现孟某正在用水,当 即予以制止。于某家因被水淹,电视机、墙壁、地板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检修电视机花费110 元,粉刷墙壁花费50元,维修地板花费20元,共计180元。于某以孟某、王某为被告,提出损害 赔偿之诉。 案件争点:对本案王某、孟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 (1)王某、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2)王某、孟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 性,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3)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问题讨论:对本案中王某、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谈谈你的看法和理由。
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这是法治的要义所在——
“民不与官斗”说法自古流传。但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行政诉讼法, 为“民告官”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后,我国相继颁布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不仅使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初见端 倪,更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七、规范性法律文化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张版P99-101
被姓“社”姓“资”的争论所困扰。1990年12月,上海证交所设立时仅有8只股票。中国 资本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一个“说法”。
1992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起草小组,广泛研究国外有关证券法律,实地考 察上海、深圳、香港等地的证券市场,多方征求意见建议,七易其稿,一年之内拿出了证券法草 案,并于1993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证券业迈 入了法治轨道,走上了繁荣之路。截至2010年初,全国沪深股市股票账户总数已超过1.4 亿户,股市的每日起落都会引起无数人的财产变化……
2.分析 案情:1988年1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约 定:婚生男孩小辛(1985年6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育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 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 1989年1月,张某再婚后,辛某几次去接孩子未成。1990年1月9日,辛某从张某之母家,强行将孩子接回 北京。张某以侵害抚养权、监护权为由,向住所地法院起诉。 问题分析: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提示:本案的关键争点是对原告张某行为之性质的认定)
从认识过程看,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两个认识层次。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三、法律意识的功能 (一)认识和评价功能 (二)调整和指导功能 (三)传播和教育功能
法理学
法律关系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 2.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 3.熟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理学
法律行为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结构; 2.了解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与非法律 3.熟悉法律行为的分类。
行为的区别;
一、法律行为之界定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合 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 为(不作为)等等。
市场、市场经济,听起来曾经是那么“刺耳”,那么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但是,中国共产党 极大的理论和实践勇气,开始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探索。
从无到有、从简到丰。规范、保障、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规范,也随之不断发 展、不断完善——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提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为主, 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统一的合同法,将鼓励交易、意 思自治、合同正义和诚实守信确定为法律基本原则,使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 更加完备;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提高到宪法原则 的高度;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率,实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 平等对待……
案例分析:
戴某是家中独生子,其父母在市区及郊区有数处房产。戴某及其妻一心想让父母把所有房产都 转至自己名下,但父母始终未允。为此家庭矛盾逐渐加深。本住在一起,父母无法忍受另租房居住。 时间久了,戴某父母想念孙子,在戴某同意后,将孙子带到自己租住地住了几天。戴母送回孙子时, 戴某夫妇二人再次为房产问题与母亲争吵,见母亲不同意就殴打母亲。当天,居委会出面调解。戴 某称:“这是家务事,不用你们管。”第二天,戴母乘儿子夫妇熟睡之际欲逃走时被抓回。狠心的 儿子儿媳竟用尼龙绳将母亲绑在椅子上,对其打骂并用冷水浇其身体,时间长达30多个小时。后戴 某夫妇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检察院批捕。
部门法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部门法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
五、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项: (一)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六、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关于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我国法学界迄今尚无统一的认识。仅参考:(一)宪法(二) 行政法(三)民商法(四)经济法(五)刑法(六)社会法(七)环境法(八)程序法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者“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 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体系的特点 三、与相关概念的差异 [法制体系、法学体系、立法体系]
四、法律部门释义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它是法 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又互相联系,协调统一,共同构成 一国的法律体系。
思考与分析
1.思考并判断以下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法律行为的可控性是指法律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控制,而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2)“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的,是一种对象性的实践活动, 体现了一定的社会价值。” (3)“不管行为者主观意图如何,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必然伴随着他人的相 应行为。”
问:甲乙各自行为的性质?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4.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三、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就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 方面。它包括外在的行动(行为)、行为方式(手段)和结果等要素。 (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所谓“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 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的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为的总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 意思(意志)。2.行为认知。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涵义与特征 涵义: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孙某将租借张某的房子于2004年10月1日前出卖给李某,李某
支付人民币12万元。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张某,仍于2004年9月将房款交给孙某。张某得知消息后, 将孙、李二人告至法院。审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宣布其购房合同无效,并向张某支付 赔偿金3000元。
显然,在这个事例中,我们看到: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他们之间也就不存 在合同法律关系。但他们签订的“无效合同”恰好证明了两人侵权行为成立,这就构成了张某与他 们之间侵权法律关系形成的一个事实。也就是说,这个事例中,孙、李与张某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 才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
案例分析:
甲仇恨乙,某日甲误将碱面当作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 此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事实错误中的行为(手段)错误。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 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认识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进而影响其对行为及行为方式的选择。在 民法中,“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刑法中,认识错误是定罪量刑的参 考因素,但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的原则,无论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 提。
四、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 2.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3.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3.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2.主行为与从行为 (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 1.(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2.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3.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 律关系。 (二)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 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三)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 关系(从法律关系)。
法理学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律意识的含义、功能; 2.了解法律意识的分类; 3.熟悉法律意识形成的各种条件。
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结构及形成 涵义: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仰和思想的总 称。
结构:法律观点;法律感觉;法律态度;法律信念;法律思想。
案例分析:
季某与杨某系多年交往的好友。季某生前立遗嘱,表示死后将所藏徐悲鸿画作一幅赠与杨某。 杨某得知后表示接受赠与,但愿意将自己祖传的一对清代乾隆年间青瓷花瓶作为回赠。季某不允, 而将自己的赠与遗嘱到公证处公证。
这是一个典型的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其中,季某与杨某之间所存在的赠与法律关系是单向的, 而不是双向的。其实,一切法律关系无论多么复杂,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法律关系来加以考察。
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学范畴,其所对应的范畴是“非法律行为”。所谓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中性行为]
案例分析:
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0元,资助乙上学(乙为在读的中学生)。甲在给乙3000元后,就不再资 助。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给,于是向甲索要未交给的2000元。
案例分析:
“阳光公司”欲出售“荷花”牌洗衣机40台给一国营企业(简称“A单位”),合同约定A单位 支付货款4万元。在交货之前,40台洗衣机暂时寄放在临近“阳光公司”的一所福利工厂(简称“B 单位”)的废旧仓库,“阳光公司”委托个体运营者赵某将货物按时运抵A单位。
这个事例涉及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阳光公司”与“A单位”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 “阳光公司”与“B单位”之间的货物仓储法律关系,“阳光公司”与赵某之间的货物运输法律关系 等。
3.讨论 案情:当事人于某、王某、孟某系上下楼层的邻居,其中于某居2层,王某居4层,孟某居6层。 1988年4月30日早上,王某发现自己家的厕所和下水道堵塞,大便池返水,当即告知5、6、7层 等几户邻居停用厕所和下水道,同时到楼房管理单位找维修工修理,但正值“五一”节休假,维 修工均未上班,无法进行修理。5月3日晚,王某回家,见从厕所返出的水已将自己家的地板淹满, 其中于某的2层和3层居民屋子也被水淹。王某再次上楼制止各邻居用水,发现孟某正在用水,当 即予以制止。于某家因被水淹,电视机、墙壁、地板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检修电视机花费110 元,粉刷墙壁花费50元,维修地板花费20元,共计180元。于某以孟某、王某为被告,提出损害 赔偿之诉。 案件争点:对本案王某、孟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 (1)王某、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2)王某、孟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 性,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3)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问题讨论:对本案中王某、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谈谈你的看法和理由。
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这是法治的要义所在——
“民不与官斗”说法自古流传。但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行政诉讼法, 为“民告官”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后,我国相继颁布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不仅使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初见端 倪,更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七、规范性法律文化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张版P99-101
被姓“社”姓“资”的争论所困扰。1990年12月,上海证交所设立时仅有8只股票。中国 资本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一个“说法”。
1992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起草小组,广泛研究国外有关证券法律,实地考 察上海、深圳、香港等地的证券市场,多方征求意见建议,七易其稿,一年之内拿出了证券法草 案,并于1993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证券业迈 入了法治轨道,走上了繁荣之路。截至2010年初,全国沪深股市股票账户总数已超过1.4 亿户,股市的每日起落都会引起无数人的财产变化……
2.分析 案情:1988年1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约 定:婚生男孩小辛(1985年6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育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 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 1989年1月,张某再婚后,辛某几次去接孩子未成。1990年1月9日,辛某从张某之母家,强行将孩子接回 北京。张某以侵害抚养权、监护权为由,向住所地法院起诉。 问题分析: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提示:本案的关键争点是对原告张某行为之性质的认定)
从认识过程看,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两个认识层次。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三、法律意识的功能 (一)认识和评价功能 (二)调整和指导功能 (三)传播和教育功能
法理学
法律关系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 2.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 3.熟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理学
法律行为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结构; 2.了解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与非法律 3.熟悉法律行为的分类。
行为的区别;
一、法律行为之界定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合 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 为(不作为)等等。
市场、市场经济,听起来曾经是那么“刺耳”,那么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但是,中国共产党 极大的理论和实践勇气,开始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探索。
从无到有、从简到丰。规范、保障、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规范,也随之不断发 展、不断完善——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提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为主, 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统一的合同法,将鼓励交易、意 思自治、合同正义和诚实守信确定为法律基本原则,使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 更加完备;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提高到宪法原则 的高度;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率,实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 平等对待……
案例分析:
戴某是家中独生子,其父母在市区及郊区有数处房产。戴某及其妻一心想让父母把所有房产都 转至自己名下,但父母始终未允。为此家庭矛盾逐渐加深。本住在一起,父母无法忍受另租房居住。 时间久了,戴某父母想念孙子,在戴某同意后,将孙子带到自己租住地住了几天。戴母送回孙子时, 戴某夫妇二人再次为房产问题与母亲争吵,见母亲不同意就殴打母亲。当天,居委会出面调解。戴 某称:“这是家务事,不用你们管。”第二天,戴母乘儿子夫妇熟睡之际欲逃走时被抓回。狠心的 儿子儿媳竟用尼龙绳将母亲绑在椅子上,对其打骂并用冷水浇其身体,时间长达30多个小时。后戴 某夫妇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检察院批捕。
部门法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部门法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
五、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项: (一)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六、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关于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我国法学界迄今尚无统一的认识。仅参考:(一)宪法(二) 行政法(三)民商法(四)经济法(五)刑法(六)社会法(七)环境法(八)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