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10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释义
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 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 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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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 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 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 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 不同。 ➢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 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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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 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 标志。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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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
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 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某种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 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
1、个人(自然人)
➢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最基本的主体。 ➢在一国范围内,个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 民和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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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
➢ 各种形式的组织构成了现代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法 律关系主体。
➢ 主要包括三类: ➢各种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等) ➢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 ➢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第一章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2)阶级基础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处处表现了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6、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7)关于人权的理论(8)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7、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调整性的法律关系不需要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
如刑事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
4.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
5.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予关系。
6.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法律关系。
7.多向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
8.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9.第二性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一、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划分。
)一般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
根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属于此类。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专业资料.整理分享.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
(二)行为方式(手段) 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 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中包 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 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 具和器械,等等。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 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 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 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除此而外,在法律 上还必须对各种特定行为方式予以规定,以为法 律行为性质和类别的判断提供具体的标准。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 类 (一)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 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 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 “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 不能反向选择。
这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方式主要有: (1)与特定情景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行为 方式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方能使用,如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2)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 法律行为的成立只与具有特定法律资格的主体 (个人或机关)相关联,其他主体无权采用此 种法律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即使采用,也不能 认定为该法律行为构成的要件。
?2种类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2种类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3与法律行为的区分标准?1法律规定性?2行为的主体特殊性?3行为的程序?4行为的时效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 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 质和类别。不过,这里应当区别的问 题是:行为的结果并不等于法律后果, 行为结果只是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 依据之一,但并不是法律后果本身。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法理学法律关系
法理学法律关系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它关注着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原则和价值。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特点以及其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思考框架。
而法理学与法律关系密切,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理学的定义与发展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基本原理和法律规范内在联系的学科,旨在深入探讨法律规则的逻辑、价值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它源远流长,其发展过程中涌现了许多学派和理论,如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等。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超越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内在联系;而实证主义则更加注重对法律现象的实证研究和分析,强调法律应当立足于客观事实,摒弃主观价值判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法理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形成了多元化的理论体系。
二、法理学对法律的意义与作用法理学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法理学有助于揭示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合理性,从而使法律更加合理、科学。
其次,法理学能够提供法律解释和适用的理论依据,帮助司法实践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精神。
此外,法理学也有助于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促进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适应。
三、法理学与法律的关系及互动作用法理学与法律相辅相成,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密切的互动关系。
一方面,法律需要依托法理学理论来指导实践,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科学、合理。
另一方面,法理学也需要以法律实践为基础,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自身理论体系。
法理学的研究需要依托法律的实践案例和经验,而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也需要依托法理学的指导和支撑。
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四、法理学法律关系在现代社会的应用与展望在当代社会,法理学法律关系的研究与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领域的不断扩张,法理学的研究将更加深入和全面,不仅关注法律内在的逻辑体系,还要关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第十章法律关系10.1重点导读◆ 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0.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释义(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作为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是进行法律思考和分析重要工具。
在分析和处理纠纷时,法律人必须对当死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判断。
2.法律关系的分类(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不同)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①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邮。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十章法律关系
➢ 国家,是指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 社会实体。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 来行使和履行的,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友谊 家庭 房屋买卖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 一、 法律关系的分类 ➢ (一) 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 根据: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
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 ➢ (二)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 (三) 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二、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续) ➢ (四) 行为 ➢ 行为也是一类重要的法律关系客体,如家庭关系中父母
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演出合同关系中演 员的表演,诉讼法律关系中证人的作证,等等 ➢ (五) 信息 ➢ 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 (六) 其他客体 ➢ 还包括国家权力、企业等
The end
法理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第十章 法律关系
在所有既定情形中,法律关系这种生机勃勃的结 构都是法实践的精神要素,并将法实践的高贵使命与 外行人在法实践中看到的单纯的机械主义区分开来。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德国法学家。 。
法理学课件 第10章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受贿40万全部捐赠,算不算犯罪?
先受贿,后捐赠, 两者无因果关系, 岂能用捐款来抵扣 脏款来减轻罪责?
(二)违约
违约是指合同主体违反合同约定,通过作为和 不作为的方式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状态。 民事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两类。
违约与违法 :
违法针对一般人
违约主要适用于合同或契约主体,针对特定人
(三)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四、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与意义
(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与条件 前提:法律规范 条件: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不以人的主观 意志为转移的,并且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现象。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一定主体意 志支配之下而作出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身的行为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确认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1.智力因素—是否达到一定年龄 2.精神因素—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状态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并同时消灭 的。
规范责任说从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入手,有可能把道义责 任说和社会责任说的优点吸收进去。
三、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法律责任产生原因:违法、违约和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违法
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目的、规范和原则等基本问题的学问。
它不仅关注法律从学理上的解说和阐述,而且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和融合。
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它是法律的主要载体和实际运作方式。
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和权利通过法律的规范与限制得到表达和保障,法律关系通过法律的制度来实现和调整。
法律关系包括公共法律关系和私法律关系两大类。
公共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公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共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其具有强制性、公共性和权威性。
私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即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私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其第三者不能干涉和介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意是私法律关系的基础。
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依靠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法律制度是国家对法律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组织体系。
它通过法律规范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和限制,实现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法律的规范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对人们行为进行指引和规定的具体规则。
法律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制度规范两类。
行为规范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具体指导和规定的规则,它包括行为命令和禁止命令两种形式。
制度规范是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进行规定和解释的规则,它包括权利义务规范和程序规范两种形式。
法律关系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规范。
合法的法律关系是指符合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建立和确认的法律关系。
合法的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效力和保护。
违法的法律关系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并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建立的法律关系。
违法的法律关系具有非法性、无效和未得到保护。
法理学认为,法律关系的存在和运行是社会秩序和法制秩序的必然结果。
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既要符合法律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又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实现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法律关系存在和变化的根据法律关系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体现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形成或者维护一定的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一个具体结果.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律关系的形成对于相关主体而言,直接涉及其相关的法律权利的实际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实际履行,直接涉及相关主体的正当利益的有效维护;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不仅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决定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当前案件的性质及其所适用的法律的选择,而且,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的分析,实际上还是对于本案件进行法律分析的核心与重点以及能否正确处理当前案件的关键.一、法律关系的概念通常认为,法律关系就是法律通过调整社会生活而在社会中形成的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联系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
显然,在理解法律关系时,必须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第一,既有法律的现实存在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
这表明,法律关系是依照“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任何社会关系也只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
第二,在内容上,法律关系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如果社会关系不能体现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那它就只能是一般的“非”法律的社会关系,而不能是法律关系.第三,恰如我们在谈到法律行为时所已经指出的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一样,法律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社会关系的内容赋予了法律关系以实质内容,而法律形式则赋予了法律关系以最权威的硬性外壳.由于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对于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体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形也就非常复杂多样.为了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特征,我们经常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类别划分。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四)人身、人格利益 人身利益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性财富,是人 身权的客体。 人身权包括了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客体分别是人格 利益和身份利益,如公民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公 民的肖像、名誉、尊严、隐私、身份等等。这些均 属于与人身相关的,但不带有直接的财产性的利益, 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 例
孕妇某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妇产科,于当
日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 于下午7时8分于保温箱中死亡。甲之夫丙适 携其长子2岁之丁赴南部老家省亲,闻其妻住 院,即驾车北返,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 成为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 又丙立有遗嘱,以其遗产十分之一,遗赠于 其爱犬“小皮”,由戊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 之。
1.公民的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有二个:一是能否认 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 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是否达到 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 力的标志。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由法律予以规定。各国一般 都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把公民划分为完全 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已经成年且神智正常之 人,他们可以独立地处分自己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如在我国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 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达到一定年龄的
幼童和完全丧失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 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 我国民法中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 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
法理学-法律关系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1.第一性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 尚未产生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 2.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原有权利、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 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典型形态: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 了变化 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发生条件: 1.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人:
自成立到终止,始终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故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 力是一致的。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 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都是 重合的,具有一致性
(一)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1.必须是一种资源; 2.必须具有稀缺性;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主要的特征: (一)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1.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 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2.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 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 3.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 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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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法理学法律关系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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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解体时消灭; 只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有完全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共生共灭
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 特性
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观性 可控性 有用性 法律性 物 人身、人格 智力成果 行为 信息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特征
分类
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为基础
法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调整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
调整 创设
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了某种社会关系 在法律规范之前,这一社会关系并不存在
纵向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 横向
法律主体地位不平等 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 法律主体间地位平等 主体间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
双边法律关系&多边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 第二性
发挥指引作用,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 在第一性法律关系遭到破坏的时候起保护、补救的作用
宪法法律关系&其他部门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 种类
条件
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
定义
法律事实
分类
法律规定的,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的情况或现象
是否依意志转移?
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社会事件 自然事件 善意行为,合法行为 恶意行为,非法行为
存在形式
肯定式法律事实 否定式法律事实
只有这种事实存在,才能引起法律后果 只有这种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因素
自然人
组织
国家
概念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
分类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基本的权利能力,任何人都具有 只有特定条件下才能具有
概念
通过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标准
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 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为其负责
行为能力
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