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自己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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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特征:统一法典的欠缺以及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二)内容特征:①内容广泛;②内容
相对易变性;③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性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行为规范,对于法院来说是裁判规范;④行政法是实体法于程序法的融合,其内容既有实体内容又包含程序方面的规定。
2、行政法的成文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
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3、行政法的法治原则:其内容包括信赖保护原则与比例原则,①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
个子原则,具体来讲,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的体现,具体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如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的,由此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有诚实信用说和法律安定说,其构成要件是1)信赖基础: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2)信赖表现: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活动的信赖做出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信赖值得保护:是否值得保护是有主观性的,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要求其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如行政许可法的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②比例原则:是行政合理原则的一个重要的下位原则,其又称为禁止过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有可能损害相对人的权益的时候,应尽量将这种损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程度内,是这两者处于相应的比例。首先这一原则起源于德国,其本身还包含了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所谓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措施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能实现行政目标的多种方法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和社会造成损害最小的措施。均衡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目的达到的利益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当前者超过后者时其行为才具有合理性。以上即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容即信赖保护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
4、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①行政合法性原则又被称为狭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依
据法律符合法律,它是处理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同时它也是处理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理性、客观、适度,是实质法治对行政活动的要求。②两者的联系:由依法行政原则引申,从形式与实质方面共同构成依法行政原理,再次都是对行政活动的要求;③两者的区别:1)判断标准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判断标准是制定法,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判断标准是公平正义等客观理性;2)对行政活动的要求程度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合法,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合理,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合理性原则对于行政活动的要求更为严格;3)与依法行政原理的关系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体现了依法行政原理的形式性要求,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体现了实质性依法行政原理的要求;4)违反原则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则构成行政不当;5)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是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则比较小。以上即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5、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在我国行政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
动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由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其成立要件包括四方面:即主体要件、意思要件、行为要件、表示要件,并且成立后生效的方式有即时生效、告知生效以及受领生效、附条件生效,其中生效产生的效力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其中公定力是指除行政行为无效外,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其是否合法,即被推定为合法,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确定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不可争力与不可变更力。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予以实现其内容的效力。以上即是行政行为的效力。
6、简述行政行为瑕疵的类型及后果:在法律规范中一般对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要件做出明确的规
定,当现实行政中的行为违反这些法定要件时,被认为该行为存在瑕疵。从形态上来看,行政行为的瑕疵可以分为主体的瑕疵,内容的瑕疵、程序的瑕疵以及形式的瑕疵,主体的瑕疵表现在权限、组织、意思上、是指不具有正当权限的行为、在权限范围以外的行为。内容的瑕疵是指行政行为内容不明确或者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等,形式的瑕疵是指对于法律所规定的要式行为,在要求书面却没有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欠缺署名或印章、没有表示具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行为的行为,应当附加理由的情况,程序的瑕疵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未遵循法定的程序。当出现这些行政行为的瑕疵时,其后果表现有①行政行为的无效,该项成立的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因此该行为无效,其表现就是依无效行政行为赋予相对人权利,任何人不予以尊重,设定义务时,相对人没有服从的必要,且行政行为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义务状态恢复原状。②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其条件是缺乏合法的要件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其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可以溯及其成立之日起,对于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执行
的,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权:①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问题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对于创设性行政许可,创设性行政许可分为经常性行政许可与非经常性许可,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有权创设经常性许可,对于非经常性许可,国务院可以以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但是这种临时性许可有时间上的限制,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部门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任何行政许可。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任何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但是限额由国务院决定;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但是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部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
③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对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可以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可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及其他措施,但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的除外,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以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任何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其只能由法律设定,对于法律没有设定的,则做出行政强决定的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即三者的设定权,其唯一的共性就是均可以由法律设定。
8、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原则:①行政许可的原则有公开、公平原则,便民高效原则,权利救济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许可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原则,公开是指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9申请人的资格要件
申请人具有如下资格要件: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即受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2)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
(3)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有两种: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0 行政复议机关的类型根据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2-15条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
下述十种情形: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二)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三)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四)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对其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五)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六)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七)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所属政府管辖。
问:对海淀区公安局某派出所作出的500元罚款不服申请复议,谁有权做复议机关?
(八)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即共同签署并作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它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