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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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送达时限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3.除外时间
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相关链接】行政许可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5)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反行政法规范或不应受行政处罚。
【解释】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解释2】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享有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不包括生活区域)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等。
3.审查
审查机构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三)听证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掌握)
1.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机关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解释2】(1)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上载明的纳税事项不服的,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由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内容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当事人不能直接针对该告知书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可依法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3)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①申请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②“八项公示”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解释】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
7.其他特别规定
(1)实施“资源利用和特定行业市场准入”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相关链接1】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相关链接2】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并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4)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⑦制作现场笔录;
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解释1】以税务机关查处逃税案件为例,通常涉及三份文书,依次为:
(1)《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违法行为人依法补缴应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违法行为人已经查实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程序
1.申请
(1)对申请人的要求
①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②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③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来自百度文库次告知”制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申请材料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而非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等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等)。
5.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6.行政许可的延续
(2)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除应当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而非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4)调查、检查措施
【解释1】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有权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有权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及查验货物、物品,有权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但是,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相关链接1】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相关链接2】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5)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和费用规定(熟悉)
1.决定期限
(1)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程序
(1)一般程序
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解释】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②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④通知当事人到场;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掌握)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2)有法定依据;
(3)限于特定处罚:数额较小的罚款、警告。
【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程序
(1)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解释1】说明理由的内容,包括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解释2】告知权利的内容,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
(2)组织考试,实施“资格赋予”有关行政许可的,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3)实施“技术审定”有关的行政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4)实施“组织设立”有关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办理。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4.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解释】仅限于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其他时间不得随意扣除;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该规定变相延长决定时间。
(四)费用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行政处罚法》未对立案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解释】立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2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1)依法搜集证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1)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利决定说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
③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审查
(1)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一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上级机关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2.送达时限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3.除外时间
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相关链接】行政许可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5)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反行政法规范或不应受行政处罚。
【解释】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解释2】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享有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不包括生活区域)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等。
3.审查
审查机构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三)听证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掌握)
1.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机关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解释2】(1)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上载明的纳税事项不服的,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由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内容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当事人不能直接针对该告知书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可依法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3)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①申请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②“八项公示”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解释】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
7.其他特别规定
(1)实施“资源利用和特定行业市场准入”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相关链接1】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相关链接2】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并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4)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⑦制作现场笔录;
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解释1】以税务机关查处逃税案件为例,通常涉及三份文书,依次为:
(1)《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违法行为人依法补缴应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违法行为人已经查实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程序
1.申请
(1)对申请人的要求
①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②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③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来自百度文库次告知”制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申请材料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而非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等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等)。
5.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6.行政许可的延续
(2)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除应当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而非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4)调查、检查措施
【解释1】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有权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有权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及查验货物、物品,有权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但是,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相关链接1】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相关链接2】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5)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和费用规定(熟悉)
1.决定期限
(1)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程序
(1)一般程序
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解释】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②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④通知当事人到场;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掌握)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2)有法定依据;
(3)限于特定处罚:数额较小的罚款、警告。
【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程序
(1)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解释1】说明理由的内容,包括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解释2】告知权利的内容,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
(2)组织考试,实施“资格赋予”有关行政许可的,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3)实施“技术审定”有关的行政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4)实施“组织设立”有关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办理。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4.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解释】仅限于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其他时间不得随意扣除;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该规定变相延长决定时间。
(四)费用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行政处罚法》未对立案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解释】立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2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1)依法搜集证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1)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利决定说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
③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审查
(1)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一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上级机关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