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处以: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30天;2、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主动履行
2019 年9月4 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渝永川市监械处字〔2019〕4号
永川区李忠浩眼镜店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永川区李忠浩眼镜店
92500118MA60914X5K
李忠浩
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并销毁无证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2、罚款。
重庆市永川区桐君阁李琴药店
91500118MA5UQWG47X
李琴
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2、罚款
主动履行
2019年1月26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永川)药罚〔2018〕81号
重庆市永川区巨琪平康药店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案
主动履行
2019年12月24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渝永川市监药罚字〔2019〕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
125003834506402166
苏公祥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中药饮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以: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罚款。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总则1.1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农业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农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责令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1.3 农业行政处罚的原则:合法、公正、公开、适用、限制、便利。
1.4 农业主体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立案程序2.1 接到举报或发现农业违法行为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调查。
2.2 立案调查需出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3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立案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权利义务等相关信息。
三、处罚程序3.1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行政处罚决定。
3.2 初步行政处罚决定需包括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理期限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3.3 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初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可以要求听证。
3.4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后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5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实施方式、处罚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标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执行程序4.1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并可以选择缴纳罚款或者申请替代性处罚等方式履行。
4.2 当事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将履行情况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4.3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处罚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履行后作出结案处理决定。
4.4 若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浙农政发[2015]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5.04.29【实施日期】2015.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15]3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农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省政府以及农业部有关规定,现就全省农业系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的范围、内容和要求(一)公开范围。
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机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主动予以公开。
但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主动公开。
(二)公开内容。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并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见附件)。
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银行账号;(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要求。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或者农业信息网等互联网平台上设置网上公开专栏,同时可以选择公告栏、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提供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查询服务。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2012年修订)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26•【文号】农政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农政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机、农垦、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局(委),部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我部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对2006年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业部2012年9月26日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机关或农业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
填写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批表
主动履行,2015年3月24日
大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3日
办案科室(单位)意见
法规科审核意见
主管局领导意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批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事实
大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3日
办案科室(单位)意见
法规科审核意见
主管局领导意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批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1
大市场监督[2015]11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5
大市场监督[2015]5号
盘锦珍珠米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袋装大米实际净含量小于其标示净含量案
盘锦珍珠米业有限公司
郑素芹
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袋装大米实际净含量小于其标示净含量。
主管局领导意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批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2
大市场监督[2015]12号
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实施细则
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实施细则综合执法是指由多个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活动,旨在解决交叉执法、协同执法等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推进综合执法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发展,制定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实施细则十分必要。
一、公开范围1. 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主动公开。
包括但不限于受处罚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等。
2. 具体的公开范围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确定。
二、公开媒体1. 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电视台、电台等渠道公开发布。
2. 政府官方网站应当设立专门栏目,定期更新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三、公开程序1. 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公开。
2.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将相关信息整理完备后公开发布。
四、公开方式1. 公开材料要求简明扼要,易于公众理解。
2. 公开方式可以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以满足公众审查的需求。
五、公开机制1. 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平等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综合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明确公开责任人,确保信息公开的效果和质量。
六、公开管理1. 综合执法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公开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
2. 公开信息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存储和备查。
七、监督机制1.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函、网络投诉等方式,对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监督。
2.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公众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综合执法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将有助于加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推动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发展。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背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是指政府部门依法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的发布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执行职务,保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件信息包含内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应包含以下内容:1.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立案时间、处理单位、案件来源等;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3.违法违规事实:违法违规内容、发生时间、地点、证据等;4.处罚结果:行政处罚种类、处罚金额、许可证书吊销情况等;5.行政复议和审判情况:复议或审判机关名称、处理结果等。
信息公开的方式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公开:1.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开;2.公告栏、官网等官方渠道公开;3.社交媒体等网络渠道公开。
信息公开的时限和范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应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尽快公开,公开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公开范围应覆盖所有当事人,以及有关的公众和社会组织。
督促和检查为保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顺畅进行,政府部门应加强督促和检查。
具体来说,应当:1.加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和规范;2.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4.加强信息公开的技术服务和使用。
总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措施之一,公开信息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执行职务,保护公共利益,同时也有益于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政府部门应当积极推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加强督促和检查,形成科学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
又见大行千万级罚单! 1457 名学生竟集体“被开户”
又见大行千万级罚单!1457名学生竟集体“被开户”继13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理后,1457名学生被银行偷偷开户后续处罚来了!本刊记者 盆盆|文1457 名学生被银行偷偷开户的后续处罚来了!1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支行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下称农行崇左支行)因“未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管理规 定;违规使用个人金融信息 ;未严格落实银行账户风险监测 要求 ;未按规定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的违法行为被处以 罚款 1142.5 万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 1 月 12 日。
上述事件在 2021 年 12 月引起广发讨论,或因案件重大、 牵涉客户数量众多且都是在校学生,“央妈”这次的处罚动 作凌厉且果断,距离农行广西分行通报此事不过一个月时间。
在央行对事涉机构做出明确处罚之前,农行广西分行第 一时间追责了 13 名相关责任人。
农行广西分行对涉及管理、经营、操作层面的 13 名责 任人进行了免职、记过等追责。
46F INANCIAL CIRCLES /金融圈·银行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具体为 :免去崇左分行行长职务 ;给予时任崇左分行分 管副行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崇左江州支行行长降级处分 ; 给予现任崇左江州支行行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崇左江州支 行分管副行长和行长助理撤职处分 ;给予时任崇左江州支行 营业室主任和内勤行长留用察看处分 ;其余 5 人根据违规情 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回顾一下事情经过,广西崇左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 下简称“崇佐幼师学校”)一名毕业生在准备入职办理工资 卡时,被公司通知“名下账户太多办不了”。
该学生一查才 知道,其名下在农行广西分行崇左江州支行开立了 7 个 II、III 类账户。
受害人远远不止这一名学生,崇左幼师学校多名 2020 届已离校毕业生也反映持有的银行卡被办理II类、III类副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1.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2020年1月14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8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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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远大医 疗器械有限 深市稽罚字 公司经营未 深圳远大医疗 〔2018〕 取得医疗器 9144030057000605X0 器械有限公司 115号 械注册证的 第三类医疗 器械案
当事人经营的由天津冠裕医 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 电化学前列腺增生治疗仪与 游东清 经注册产品结构组成不一 致,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 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限当事人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将 收到省局转来检验报告(编 上述罚款缴交至 号:HC201702856),反映 深圳市财政委员 深圳市市 当事人生产的红景天新生洗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 会。逾期不缴纳 场稽查 葛俊秀 发水(批号:170115)经检 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款数额的百分 8-7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之三加处罚款, 年版)要求。 拒不缴纳的,将 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吊销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于接 深圳市市 到本决定书时将 场稽查局 《医疗器械经营 2018-08许可证》原件交 08 送达人员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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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颜喀拉全 生态环保科 技(深圳) 巴颜喀拉全生 深市稽罚字 有限公司销 态环保科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8〕 售不符合国 (深圳)有限 91440300MA5D8W6K00 117号 家《化妆品 公司 卫生标准》 化妆品案
限当事人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将 上述罚款缴交至 当事人销售的红景天新生洗 深圳市财政委员 深圳市市 JEAN 发水(批号:170115)经检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 会。逾期不缴纳 场稽查 ZIMMER 验得知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 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罚款的,每日按 局,2018MANN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罚款数额的百分 8-7 年版)要求。 之三加处罚款, 拒不缴纳的,将 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昌图县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该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向大气排放主要污染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未缴纳
昌图县环境保护局2017.01.11
4
昌环罚【2017】第004号
古榆供热公司行政处罚案卷
古榆供热公司
912112245807440729
无
李娜新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未缴纳
昌图县环境保护局2017.05.02
12
昌环罚【2017】第012号
辽宁声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卷
辽宁声旺食品有限公司
211224004009156
李东生
涉嫌排放水污染超过《辽宁省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未缴纳
昌图县环境保护局2017.02.14
7
昌环罚【2017】第007号
昌图县中心医院行政处罚案卷
昌图县中心医院
050001211224817053
贾绍东
该医院有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该公司正常生产期间,向大气排放主要污染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未缴纳
昌图县环境保护局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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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环罚【2017】第003号
八面城镇供热公司行政处罚案卷
八面城镇供热公司
91211224594840962U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违法企业名违法企业行政处罚序号案件名称称或违法自组织机构决定书文号然人姓名代码川食药监泸叙罚字丁念刚经营1〔 2017〕超保质期食丁念刚0013 号品的食品案叙永县叶庆叙永县叶庆《营业执川食药监泸副食店(叙永副食店(叙照》统一社叙罚字县国佳商贸永县国佳商会信用代2〔2017〕有限公司加贸有限公司码:0061 号盟店)经营超加盟店)(经82510524M保质期食品营者:叶庆) A64XR9P71的食品案法定代表主要违法行政处罚人姓名事实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丁念刚经营超保四十一条的规定质期啤酒予以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3000.00 元。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叶庆经营超保四十一条的规定质期食品予以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1000.00 元。
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履行方的机关名备注式和期限称和日期叙永县食品药品监自动履行督管理局2017 年 9月 28日叙永县食品药品监自动履行督管理局2017 年 11月 23日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川食药监泸叙永县马岭《营业执及摊贩管理条例》叙永县食叙永县马岭第八条第七项、第叙罚字镇雪鸿副食照》注册品药品监镇雪鸿副食经营超保四十一条的规定3〔 2017〕店经营超保号:郭小雪正在履行督管理局店(经营者:质期食品予以处罚。
0058 号质期食品的5105246002017 年 11食品案郭小雪)929055责令当事人立即月 23日整改,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500.0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川食药监泸《营业执和国药品管理法》叙永县食叙永县天寿叙永县天寿照》统一社第四十九条第一叙罚字品药品监药房 45 连锁药房 45 连锁会信用代经营超有款、第七十四条的4〔 2017〕傅光云自动履行督管理局店经营超有店(负责人:码:效期药品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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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食药监食罚【2015】第1005号
李鹏(淇县李鹏小吃店负责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李鹏
李鹏
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主动履行,2015年8月26日
闫召
闫召
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
主动履行,2015年5月30日
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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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食药监食罚【2015】第3002号
余建魁(淇县老连队饭店负责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沙树伟
沙树伟
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
主动履行,2015年9月7日
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7日
20
(淇)食药监食罚【2015】第3005号
裴志文(淇县饸饹面馆负责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李雪
李雪
当事人使用超限量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熟肉加工成食品供顾客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二)
移交公安,2015年7月23日
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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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食药监食罚【2015】第2008号
淇县高村镇第二初级中学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刘增齐(淇县长伟餐馆负责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1. 背景介绍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行政手段。
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和公开,相关部门通常会统计和发布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就是一种记录与统计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表格形式,以帮助公众和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和分析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
2. 表格内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序号:记录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序号,用于识别和标记每个案件。
案件名称:记录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名称,用于描述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处罚机关:记录对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并记录其相关部门的名称。
案由:记录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原因和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记录对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依据。
处罚方式:记录对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和措施。
处罚结果:记录对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后的结果,包括罚款金额、责令整改等。
公开时间:记录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公开时间。
3. 统计与分析通过记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综合分析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公众、研究机构和政府等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执法效果。
3.1 分析通过对的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到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以及这些所代表的行为和问题。
这有助于发现和解决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
3.2 地区分析通过对地区的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到不同地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这有助于进行地区间的比较,并找出一些特定地区的违法问题和执法差异,以便在相关地区加强执法监督和整改工作。
3.3 时间分析通过对时间的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到不同时间段行政处罚案件的分布情况。
这有助于发现和分析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的规律和趋势,为相关部门制定执法计划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4. 结束语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提供了一种清晰和简洁的方式,用于记录和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
案件名称
四川永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阳区458直营店销售假药案
当事人
四川永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阳区458直营店
行政处罚 决疋书编号
川食药监泸罚字〔2018〕0062号
行政处罚 日期
2018年11月
28日
案件承办人 处理意见
□涉密不公开密级:
□不涉密□可以公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其他
MA6224W 法》第七十三 条:吊销《药 品经营许可 证》
已履行
2018年11月28日
泸州市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2018年
11月28
日
违法企业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 表人姓 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 罚的履 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处 罚的机 关名称 和日期
当前 状态
备注
1
川食药监泸
罚字〔2018〕
0062号
四川永正药 房连锁有限 公司江阳区
458直营店 销售假药案
四川永正药 房连锁有限 公司江阳区
458直营店
91510502
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网上公开 □其它方式
承办人:年 月日
案件承办部 门审定意见
负责人:年 月日
法规科 审核意见
负责人:年 月日
局分管稽查 领导审批 意见
签发
发布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网上公开□其它方式
发布时间:
发布人:年月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 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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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作者:————————————————————————————————日期:2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01号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案金华惠农农资有限公司于惠丹当事人经营的灰太狼嘧霉胺,该产品标称生产厂家:北京安百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农业科学院南路9号,生产日期:20130105,保质期:2年,登记证号:PD20094400,水分散粒剂,有效成分含量:70%,净重:10克。
该产品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1、没收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70%灰太狼嘧霉胺水分散粒剂)1024包(10克/包);2、没收违法所得3359.2元;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6718.4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0077.6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5月2日2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02号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金华市一粟植保连锁有限公司东站经营部钱彩灯当事人经营的标称河北博嘉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彪本茚虫威,产品标签上无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成份含量15%,生产批号:20160118,规格:净含量10克/包,剂型:悬浮剂,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和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36.5元;3、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036.5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73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7月25日3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第3号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案金华东篱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程伟达当事人所售的农药祛病1号、2号、3号系列产品。
该系列产品标称生产厂家:郑州农达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415,保质期:2年,祛病1号、2号净重:500克,可湿性粉剂,登记证号:PD20098258;祛病3号净重:200毫升,登记证号:PD20150015,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
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1、没收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祛病1号5包、祛病2号15包、祛病3号39瓶;2、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05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75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7月24日34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04号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金华市汇丰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江东经营部胡爱清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名称为烯啶虫胺+助剂组合,该产品标称生产单位: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规格:100克/瓶,登记证号:PD20131802,生产日期:2015/09/03/3;助剂规格:100克/瓶,生产日期:2015/09/03/3,助剂产品标签上标有“杀虫剂”字样,特征颜色标志带为红色,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8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20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7月25日5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05号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金华市汇丰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江东经营部胡爱清当事人经营的肥料产品1、强力生根壮苗剂,标示生产单位:山西省临猗长丰化工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农肥准字627号,规格:25克Χ10袋/包;2、微量元素水溶肥,标示生产单位: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农肥(2014)临字7686号,规格:168ml/瓶,生产日期:20160405A。
均存在修改标签内容的问题。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2026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7月25日6 金东农林(肥料)罚决字〔2017〕第6号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金华惠农农资有限公司于惠丹当事人销售给金华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塘下经营部的“三胺”肥料产品,标称湖北金正大肥业有限价公司生产,农肥登记证号:鄂农肥(2015)准字0831号,主要成份:N+P2O5+HAK(18+18+18)、总养份≥54%,其产品包装上所示信息与核准登记的信息不符,该肥料产品涉嫌未经登记。
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人民币6000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7月25日47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第7号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金华华丰农资有限公司东站经营部钱思忠当事人经营的标称山东绿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霜脲·锰锌”,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92739,生产许可证号为XK13-003-00601,其登记信息符合规定要求,但其产品标签上的“霜脲·锰锌”字样标示不清,无法正常识别,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当事人涉嫌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3、并处罚款42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30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8月7日8 金东农林(种子)罚决字〔2017〕第8号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金华市金东区翔宇种子经营部滕永飞当事人经营的1、标称北京凯特京都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糯矮杆”(雑交高粱)种子,规格400克/包,未标注适宜种子区域和种植季节,产品检测日期模湖不清。
2、标称北京新中品开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代理的“绿色超人”玉米杂交种,规格100克/包,标注标签与审定的标签不符,未标注质量保证期。
3、标称浙江省金华市翔宇农作物研究所总经销的丹麦“绿满园”丝瓜种子,规格200粒/罐,未标注生产企业、检测日期、适宜种植区域和种植季节等基本信息,质量指标标注不规范。
当事人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8月30日9 金东农林(种子)罚决字〔2017〕第9号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金华市金东区丰农种子店徐哲立当事人经营的1、“香酥一号”菜用毛豆种,标称开原市宏丰种子有限公司生产,审定编号:沪农品审大豆(2008)第003号,规格10千克/件,种子标签未直接印刷在种子包装袋上,未标注质量保证期,未附种子使用说明书,未注明种子性状、栽培措施等信息;2、“辽鲜一号”菜用毛豆种,标称开原市宏丰种子有限公司生产,审定编号或引种号:浙种引(2008)第007号,规格25千克/件,未标注质量保证期,未附种子使用说明书,未注明种子性状、栽培措施等信息。
当事人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8月30日510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第10号经营假农药案金华市东后塘生产资料商店金东代销店姚艳芳当事人销售的1万微升茶核·2000IU/微升苏云菌悬浮剂(标称生产单位:江苏省扬州绿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商标:高清, 登记证号:PD20097569,生产批号:20160406,规格:50g/瓶)产品(共20瓶未使用)进行抽样送检,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该产品中含有氯虫苯甲酰胺成份,属假农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伍仟叁佰伍拾元整(¥5350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8月4日11 金东农林(肥料)罚决字〔2017〕第12号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金华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东站经营部钱进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标称生产单位:武汉中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标明值17-17-17≥51%,登记证号:鄂农肥(2010)准字0358号,生产日期:20160529,规格:50Kg)产品,经检测(检验报告NO:WT(肥)〔2017〕0350)该批次肥料产品样本中钾(K2O)含量为14.2%,低于标明值17%,单项判定为不符合,未达到标明值所规定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复检结果(检验报告NO:WT(肥)〔2017〕0745),实测结果该批次肥料产品钾(K2O)含量为14.4%,低于标明值17%,单项判定仍不符合,未达到标明值所规定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涉嫌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人民币3600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9月25日12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第13号经营假农药案金华市汇丰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潘村经营部曹根喜当事人销售的8亿个/克蜡质芽孢杆菌可湿性粉剂(标称生产单位:山东泰诺药业有限公司,商标:金瑞, 登记证号:PD20094534,生产批号:2017年3月25日,规格:100g/包),经检测(浙化检字:201722719号),该产品中含嘧菌酯质量分数0.1%,属假农药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740元;2、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740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8月30日613 金东农林(兽药)罚决字〔2017〕第14号经营劣兽药案金华市金东区鞋塘庄玉琴兽药店庄玉琴当事人销售的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标称生产单位:安徽华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兽药字(2016)120011199,生产日期:20170307,规格:100g/包)经检测(检验报告编号:SJ17231)实测结果该产品水分含量为 6.4%,高于《中国兽药典》标准值5.0%,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