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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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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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

行方式和期

作出行政处

罚的机关名

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东农林

(农药)罚

决字

〔2017〕01

号经营未取得

农药登记证

或者农药临

时登记证农

药案

金华惠农农

资有限公司

于惠丹当事人经营的灰太狼嘧霉胺,该产品标称生产厂家:北京

安百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农业

科学院南路9号,生产日期:20130105,保质期:2年,

登记证号:PD20094400,水分散粒剂,有效成分含量:70%,

净重:10克。该产品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

规定:

1、没收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70%灰太

狼嘧霉胺水分散粒剂)1024包(10克/包);

2、没收违法所得3359.2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6718.4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0077.6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5

月2日

2 金东农林

(农药)罚

决字

〔2017〕02

号销售擅自修

改标签内容

的农药产品

金华市一粟

植保连锁有

限公司东站

经营部

钱彩灯当事人经营的标称河北博嘉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彪本茚虫

威,产品标签上无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成份含量15%,生

产批号:20160118,规格:净含量10克/包,剂型:悬浮

剂,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和

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之规定:1、警告;2、没收违法

所得1036.5元;3、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

款1036.5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2073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7

月25日

3 金东农林

(农药)罚

决字

〔2017〕第

3号经营未取得

农药登记证

或者农药临

时登记证农

药案

金华东篱农

业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

程伟达当事人所售的农药祛病1号、2号、3号系列产品。该系列

产品标称生产厂家:郑州农达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

期:20160415,保质期:2年,祛病1号、2号净重:500

克,可湿性粉剂,登记证号:PD20098258;祛病3号净重:

200毫升,登记证号:PD20150015,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

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

登记证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1、没收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祛病1号5

包、祛病2号15包、祛病3号39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05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75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7

月24日

3

4 金东农林

(农药)罚

决字

〔2017〕04

号销售擅自修

改标签内容

的农药产品

金华市汇丰

生产资料有

限公司江东

经营部

胡爱清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名称为烯啶虫胺+助剂组合,该产

品标称生产单位: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规格:100克/

瓶,登记证号:PD20131802,生产日期:2015/09/03/3;

助剂规格:100克/瓶,生产日期:2015/09/03/3,助剂产品

标签上标有“杀虫剂”字样,特征颜色标志带为红色,属

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

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之

规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8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20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7

月25日

5 金东农林

(农药)罚

决字

〔2017〕05

号销售擅自修

改标签内容

的肥料产品

金华市汇丰

生产资料有

限公司江东

经营部

胡爱清当事人经营的肥料产品1、强力生根壮苗剂,标示生产单

位:山西省临猗长丰化工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农肥准字

627号,规格:25克Χ10袋/包;2、微量元素水溶肥,标

示生产单位: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农

肥(2014)临字7686号,规格:168ml/瓶,生产日期:

20160405A。均存在修改标签内容的问题。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

规定: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2026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7

月25日

6 金东农林

(肥料)罚

决字

〔2017〕第

6号销售未取得

登记证的肥

料产品案

金华惠农农

资有限公司

于惠丹当事人销售给金华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塘下经营部的

“三胺”肥料产品,标称湖北金正大肥业有限价公司生产,

农肥登记证号:鄂农肥(2015)准字0831号,主要成份:

N+P2O5+HAK(18+18+18)、总养份≥54%,其产品包装

上所示信息与核准登记的信息不符,该肥料产品涉嫌未经

登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之规定: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人民币6000

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7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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