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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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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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
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
行方式和期
限
作出行政处
罚的机关名
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东农林
(农药)罚
决字
〔2017〕01
号经营未取得
农药登记证
或者农药临
时登记证农
药案
金华惠农农
资有限公司
于惠丹当事人经营的灰太狼嘧霉胺,该产品标称生产厂家:北京
安百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农业
科学院南路9号,生产日期:20130105,保质期:2年,
登记证号:PD20094400,水分散粒剂,有效成分含量:70%,
净重:10克。该产品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
规定:
1、没收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70%灰太
狼嘧霉胺水分散粒剂)1024包(10克/包);
2、没收违法所得3359.2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6718.4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0077.6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5
月2日
2 金东农林
(农药)罚
决字
〔2017〕02
号销售擅自修
改标签内容
的农药产品
案
金华市一粟
植保连锁有
限公司东站
经营部
钱彩灯当事人经营的标称河北博嘉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彪本茚虫
威,产品标签上无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成份含量15%,生
产批号:20160118,规格:净含量10克/包,剂型:悬浮
剂,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和
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之规定:1、警告;2、没收违法
所得1036.5元;3、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
款1036.5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2073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7
月25日
3 金东农林
(农药)罚
决字
〔2017〕第
3号经营未取得
农药登记证
或者农药临
时登记证农
药案
金华东篱农
业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
程伟达当事人所售的农药祛病1号、2号、3号系列产品。该系列
产品标称生产厂家:郑州农达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
期:20160415,保质期:2年,祛病1号、2号净重:500
克,可湿性粉剂,登记证号:PD20098258;祛病3号净重:
200毫升,登记证号:PD20150015,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
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
登记证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1、没收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祛病1号5
包、祛病2号15包、祛病3号39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05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75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7
月24日
3
4 金东农林
(农药)罚
决字
〔2017〕04
号销售擅自修
改标签内容
的农药产品
案
金华市汇丰
生产资料有
限公司江东
经营部
胡爱清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名称为烯啶虫胺+助剂组合,该产
品标称生产单位: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规格:100克/
瓶,登记证号:PD20131802,生产日期:2015/09/03/3;
助剂规格:100克/瓶,生产日期:2015/09/03/3,助剂产品
标签上标有“杀虫剂”字样,特征颜色标志带为红色,属
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
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之
规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8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20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7
月25日
5 金东农林
(农药)罚
决字
〔2017〕05
号销售擅自修
改标签内容
的肥料产品
案
金华市汇丰
生产资料有
限公司江东
经营部
胡爱清当事人经营的肥料产品1、强力生根壮苗剂,标示生产单
位:山西省临猗长丰化工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农肥准字
627号,规格:25克Χ10袋/包;2、微量元素水溶肥,标
示生产单位: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农
肥(2014)临字7686号,规格:168ml/瓶,生产日期:
20160405A。均存在修改标签内容的问题。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
规定: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2026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7
月25日
6 金东农林
(肥料)罚
决字
〔2017〕第
6号销售未取得
登记证的肥
料产品案
金华惠农农
资有限公司
于惠丹当事人销售给金华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塘下经营部的
“三胺”肥料产品,标称湖北金正大肥业有限价公司生产,
农肥登记证号:鄂农肥(2015)准字0831号,主要成份:
N+P2O5+HAK(18+18+18)、总养份≥54%,其产品包装
上所示信息与核准登记的信息不符,该肥料产品涉嫌未经
登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之规定: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人民币6000
元。
处罚决定送
达后15日内
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
局2017年7
月25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