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分割财产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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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争夺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财产争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财产争夺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王某可获得一定数额的财产分割补偿。

然而,在离婚后,原告王某发现被告张某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2.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王某可获得50万元的财产分割补偿。

3. 原告王某在离婚后发现,被告张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财产,包括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和一辆轿车。

4.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上述隐瞒的房产和轿车。

三、法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被告张某隐瞒的房产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无过错方,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3. 被告张某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财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张某隐瞒的房产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夫妻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财产分割、债务纠纷、财产归属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案例丰富多样,下面列举了10个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问题。

1. A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发生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A 个人所有。

2. B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但在离婚时双方都希望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汽车购买款项的贡献比例,将汽车所有权划分给B夫妻。

3. C夫妻在婚后共同开设了一家公司,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

在离婚时,双方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C夫妻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对债务进行承担。

4. D夫妻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进行了装修。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装修费用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财产比例分配装修费用。

5. E夫妻在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饭店,但在离婚时双方对于饭店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饭店收入的贡献比例,将饭店归属给E夫妻。

6. F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进行了装修。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和装修费用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房产和装修费用的贡献比例,将房产归属给F夫妻。

7. G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名贵轿车,并且将其作为家庭用车。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轿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轿车的购买款项支付比例,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分给G夫妻。

8. H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业房产,并出租给第三方。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商业房产的租金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商业房产租金的贡献比例,将租金分配给H夫妻。

9. I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家公司的股权,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

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公司股权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公司股权的购买比例,将股权划分给I夫妻。

10. J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农田,并种植了农作物。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

离婚纠纷经典案例案例分析之财产篇一、引言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的受理量逐年上升,其中财产分割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案例概述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双方均系再婚,各自携带子女组成家庭。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判令房产归其所有。

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婚姻期间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分割。

其中,对于房产这类重大财产,原则上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的分割方式。

四、争议点分析1.房产权属问题:本案中,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登记在张某名下。

李某认为自己也是房产的共同所有人,要求分得房产。

2.分割方式问题:双方在房产分割方式上存在分歧,张某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李某认为应平分房产。

五、解决方案根据法律规定和争议点分析,法院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进行分割。

2.在确认房产权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公平分割。

3.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4.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进行分割,并酌情考虑双方各自携带子女的家庭情况。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房产以市场价出售,售房款按照一定比例分割。

六、结论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离婚诉讼中的难点之一。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和婚姻期间所做的贡献。

同时,双方应通过理性协商、妥善解决争议,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对于重大财产的分割,如房产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效果。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张三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李四则是一名中学教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价值约500万元。

此外,张三的个人名下有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李四的个人名下有一份价值20万元的养老保险。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张三和李四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对此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婚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均属于个人财产。

轿车是张三婚前购买的,养老保险也是个人名下。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为个人财产。

(三)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篇一:“大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区**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典型案例案例调解类型:**镇“人民调解协调中心”纠纷性质类别:家庭财产分割影响程度类别:较大关于钱芳和刘素华财产分割的矛盾纠纷案例评析:该案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督办,镇司法所、镇信访办、驻村律师帅相全、***社区调委会4方共同调解,使双方的共有财产合法分割,评析了家庭内部的矛盾。

基本案情:刘**与钱**是婆媳关系。

刘某的儿子,钱某的丈夫(双方属再婚)郭**于09年10月12日去世,留有一套70平米房屋(为钱某、刘某、郭某三人共有)。

如今刘**不愿和儿媳共同生活,且要求按市场价格,分割房屋(谁要房屋就补钱给对方)。

调解过程及结果:通过我镇“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人员对事件的了解,根据法律法规和郭某留下的合法遗嘱,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此房属拆迁安置房,本应该按照每人35平米分得105平米房屋,但由于当时郭家没有钱安装水电气和装修房屋,因此将35平米房屋按180元/平米的价格反给了政府,钱全部用于安装水电气和装修。

因此认定每人拥有房屋面积为23.3平米。

二、郭某在遗嘱中要求由钱某继承他的房屋面积,且郭某的遗嘱合法有效(有医生关于郭某清醒的认定和多位第三方当事人签字),因此钱某拥有的房屋面积为46.6平米。

三、双方商议此房屋价格为2000元/平米,由钱某支付2000元*23.3平米=4.66万元给刘某。

篇二: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离奇纠纷伤脑筋巧妙计谋化干戈2011年8月份的一天,合峪司法所迎来了一批嵩县车村镇的群众,当听完这批群众的反映后,司法所同志都感到很离奇很纳闷,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这么离奇的案件。

事情要从2011年2月份说起,嵩县车村镇农民王某,过完年后就留下家中两岁的幼子与智障的妻子外出打工。

可他刚刚外出一月不到,就接到家里电话,说王某的岳父岳母在王某外出后不久就将智障的妻子接走,至今未归。

王某当时不以为意,就让自己父母到妻子的娘家接人。

二婚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二婚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二婚遗产继承案例大全二婚是指一个人在经历过一次婚姻后,再次结婚的情况。

在二婚中,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的案例非常多样化。

以下是一些与二婚遗产继承相关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类似的问题。

1. 案例一:离婚后重新结婚的情况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随后和王女士结婚。

张先生在与李女士的婚姻中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包括房产和投资资产。

根据国家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张先生的财产仍然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因此在与王女士的婚姻中,李女士并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李女士仍然可以通过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规定来获取一定的财产份额。

2. 案例二:夫妻共同购买的财产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经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命名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在后来的二婚中,李先生与另一位女士结婚了。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两人共同享有继承权。

因此,李先生的第二任妻子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3. 案例三:婚前财产的继承问题王先生在与李女士结婚前已经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投资资产。

婚后,他们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在与李女士结婚后,根据法律规定,李女士将有权共同继承王先生所拥有的所有财产。

然而,如果王先生在他的遗嘱中明确注明这些财产是他个人的婚前财产,并指定其他继承人,则这些财产将不被李女士继承。

4. 案例四:同居伴侣的遗产继承曾先生和陈女士是一对非婚同居伴侣,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陈女士的名下。

曾先生在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同居伴侣在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享有遗产继承权。

因此,陈女士将享有对该房产的全部继承权。

5. 案例五:当事人有子女的情况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离异后再婚的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子女。

在双方的婚姻中,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

如果王先生先于张女士离世,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的子女将享有他的全部继承权,而张女士将不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婚姻法案例分析1

婚姻法案例分析1

婚姻法案例分析1、陈大明与肖志英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陈大明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

2001年10月陈大明的儿子因病去世,留下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

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陈大明劝肖志英辞去工作安度晚年,肖志英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

陈大明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肖志英认为陈大明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其与陈大明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陈大明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陈大明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

陈大明同意离婚,但不给予经济帮助。

在离婚诉讼期间,肖志英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肖志英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4)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答案(1)陈大明与肖志英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该房屋为陈大明婚前个人财产。

(2)“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的陈大明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陈大明。

《婚姻法》第18第第3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大明与肖志英两人虽已进行离婚诉讼,但其婚姻关系仍是存续,故肖志英于该期间继承所得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提肖志英出的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

研究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典型案例

研究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典型案例

研究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典型案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需要面对的一项重要事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配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研究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分析其背景、争议点以及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的规定。

典型案例:小明与小红的夫妻共同财产纠纷背景:小明和小红在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婚房,并在婚后多年一直共同还贷。

然而,他们在婚后生活逐渐疏远,最终不得不考虑分居。

这时,他们为了解决共同财产问题而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争议点1:婚房归属问题小明认为,婚房是他们婚后共同购买并供养多年的财产,应当由他们平分。

而小红则主张该房屋归属于她一方,因为她认为是她的家庭财产。

现行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小明和小红的婚房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他们平分。

争议点2:还贷款责任问题小明认为,由于他个人承担了大部分还贷款的责任,因此在婚房的分割中应当享有更大的份额。

小红则认为,还贷款是婚后共同负担的责任,不应该成为划分婚房的依据。

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债务应当平均分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和小红的还贷款责任应当由他们平摊。

解决方案:聘请专业律师或进行调解鉴于小明和小红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存在着分歧,为了解决纷争,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以便学习和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协助解决争议。

如果双方愿意,也可以寻求调解机构的帮助,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协调,达成共同的解决方案。

除了典型案例中的具体争议点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中还存在诸多其他方面的考虑因素,如婚前财产的界定、赡养和抚养费的问题等等。

为了避免夫妻在离婚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产生纠纷,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与律师一起制定婚前协议,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债务分担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总结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婚姻关系中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婚姻法案例练习1.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品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额约为12万。

1999年刘甲与丧偶的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

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

2001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用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3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

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

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

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第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6万元。

问:(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3)法院应该怎样分割才合法?(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8万元),因为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32万,减去男方所有的8万,24万为共同财产。

原因: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

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8万以外的24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24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12W。

但女方可以有补偿请求权。

老年人再婚财产继承的案例

老年人再婚财产继承的案例

老年人再婚财产继承的案例案例一:张爷爷和李奶奶张爷爷和李奶奶都是丧偶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区的一次活动中,相处愉快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各自都有房产和存款,他们在婚前讨论了财产继承的问题。

根据双方的协商,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分开继承。

张爷爷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儿女,而李奶奶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儿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书,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二:王爷爷和赵奶奶王爷爷和赵奶奶是离异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交活动中,相互吸引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都有子女,他们在婚前就财产继承进行了协商。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各自的子女。

王爷爷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儿女,赵奶奶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儿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三:李奶奶和刘爷爷李奶奶是一位寡妇,刘爷爷是一位丧偶的老年人,两人相识于养老院。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他们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都没有子女,他们在婚前讨论了财产继承的问题。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亲戚和慈善机构。

李奶奶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侄子侄女,刘爷爷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侄子侄女以及一家慈善机构。

两人在婚前起草了遗嘱,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四:陈奶奶和杨爷爷陈奶奶和杨爷爷都是丧偶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退休活动中,相处融洽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各自都有房产和存款,他们在婚前就财产继承进行了协商。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平均分配。

陈奶奶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平均分给自己的子女和杨爷爷的子女,杨爷爷也将自己的财产平均分给自己的子女和陈奶奶的子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书,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五:刘奶奶和张爷爷刘奶奶和张爷爷都是丧偶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区的一次活动中,相处融洽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都没有子女,他们在婚前讨论了财产继承的问题。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亲戚和慈善机构。

事实婚姻_法律案例(3篇)

事实婚姻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

在同居期间,张某某与李某某育有一子李明。

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017年,张某某与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但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2. 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一)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一)证明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同居生活的证据;(二)证明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证据;(三)证明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共同生活满两年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已满两年,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构成事实婚姻。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另一方有权的请求分割。

”本案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处、汽车一辆、存款20万元。

法院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的贡献、子女权益等因素。

1. 房产一处:房产一处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原告张某某可获得该房产50%的补偿款。

2. 汽车一辆:汽车一辆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可获得该汽车50%的补偿款。

3. 存款20万元:存款20万元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可获得该存款10万元的补偿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对事实婚姻的认定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则考虑了双方的贡献、子女权益等因素,符合法律规定。

二婚夫妻法律咨询案例(3篇)

二婚夫妻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二婚夫妻,双方都已过而立之年。

小王和小李相识于网络,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在恋爱期间,小王和小李互相信任,感情日益深厚。

不久,两人举行了婚礼,成为夫妻。

婚后,小王和小李发现彼此在生活习惯、价值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特别是小王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小梦,成为夫妻矛盾的焦点。

小王与前妻离婚后,小梦判给了前妻抚养,小王每月支付抚养费。

然而,小王和小李婚后并未生育,小王担心女儿将来对自己的财产继承权产生影响。

二、法律咨询问题1. 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2. 小王和小李的财产如何分配?3. 小梦的抚养权如何确定?4. 小王和小李是否可以协议离婚?三、法律分析1. 关于婚姻关系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重大疾病等条件,即可登记结婚。

小王和小李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双方自愿结婚,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合法。

2. 关于财产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小王和小李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时,双方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比例,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判决。

3. 关于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但是,如果父亲能够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或者母亲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可以变更抚养权。

在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可以协商确定抚养权。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判决。

4. 关于协议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后,双方应当履行离婚协议。

如离婚协议中未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双方可以另行协商或依法解决。

四、法律建议1. 小王和小李应充分沟通,增进彼此了解,努力改善夫妻关系。

2. 关于财产分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分割比例,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婚姻法奇葩案例讲法律(3篇)

婚姻法奇葩案例讲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婚姻关系,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家庭关系复杂多变,各种奇葩案例层出不穷。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婚姻法奇葩案例,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一: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结婚十年,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

在离婚诉讼中,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以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拒绝分割。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为个人财产。

本案中,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应视为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论: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案例二:婚后出轨赔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五年,婚后张某出轨,与第三者同居。

李某发现后,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论:张某应赔偿李某精神损害。

四、案例三:婚前隐瞒疾病离婚纠纷案情简介:赵某与钱某结婚一年,婚后钱某发现赵某患有严重心脏病。

钱某认为赵某婚前隐瞒疾病,要求离婚。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对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赵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钱某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结论:钱某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五、案例四: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孙某与周某结婚五年,婚后育有一子。

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权产生纠纷,孙某认为周某有不良嗜好,不利于子女成长,要求法院判决子女由自己抚养。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夫妻关系中的财产分配问题案例及分析

夫妻关系中的财产分配问题案例及分析

夫妻关系中的财产分配问题案例及分析基本案情:当事人张某与丈夫徐某于1996年结婚,但双方并未亲自去民政局登记,因徐某声称有熟人帮忙,拿到结婚证,张某对此未表怀疑。

同年,二人贷款买房,但不动产登记簿只登记徐某姓名。

其间,双方均向亲朋好友借款,后由张某一人偿还。

2011年,张某发现丈夫出轨,双方争执之际,徐某称自己本就未婚,张某即怀疑结婚证的真实性。

经查,1996年“领取”的结婚证系伪造。

因双方育有一子,出于大局考虑,二人前往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2016年,儿子外出求学,徐某频繁对张某家暴,甚至致使张某被送医院抢救。

派出所民警多次出动,未果。

张某欲离婚,徐某得知后将房屋挂牌出售,张某与丈夫多次协商未果,欲诉讼离婚。

争议焦点:1.张某与徐某何时起存在婚姻关系?能否起诉离婚? 2.张某在诉请分割财产时能否请求法院多分? 3.对于徐某私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张某有何救济方式?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一、婚姻关系的确定与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未亲自前往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自然拿不到结婚证,双方并未取得婚姻关系。

张某与徐某于2011年取得真实结婚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故二人于1996年起存在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的规定,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的程度,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起诉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采协议优先。

本案中,徐某多次对张某进行家暴,根据《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的张某可以在起诉离婚时向徐某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常见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常见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

案例:常见离婚案例分析及解读案例一:某某夫妇财产分割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结婚已经十年,他们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两人在婚后的经济贡献上有明显差异。

现在夫妻双方产生了财产分割纠纷,无法妥善解决。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婚姻实行男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共同支配。

离婚时,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财产中所增加的部分。

对于这样的案例,法院通常会考虑两个方面:夫妻双方在婚后的经济贡献和原本财产的归属。

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分割比例,以实现公平合理。

建议: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纠纷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

在起诉之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详细了解法律规定和预估分割结果,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法院通常鼓励夫妻双方通过调解或者诉前和解达成协议,减少对双方的伤害。

案例二:某某夫妻子女抚养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发生纠纷。

父亲希望获得独立抚养权,母亲则主张共同抚养权。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诉讼解决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子女有抚养权、教育权和监护权。

对于一方希望获得独立抚养权的情况,法院通常会从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来说,包括双方的工作状况、经济状况、对子女的关心程度等因素。

如果孩子已经达到合理抚养的年龄,法院也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尽量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首要考虑的是孩子的福利。

如果双方对抚养权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但是,诉讼解决是一种复杂的过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此外,双方可以在诉讼之前尝试通过调解或者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对双方和孩子的伤害。

案例三:某某离婚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离婚后,双方不仅产生了财产分割纠纷,还对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了纠纷。

婚姻法财产分割法律案例(3篇)

婚姻法财产分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甲的名下。

2015年,甲乙因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

离婚时,乙要求分割该房产,甲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该房产应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该房产为甲乙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关于房产分割的具体方式,法院认为,甲乙共同购买了该房产,共同偿还了贷款,对房产的贡献均等。

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甲乙共同所有,但由甲支付乙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以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该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以及共同取得的财产。

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和共同取得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该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房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均等,依法按照公平原则分割了房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五、总结本案通过分析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离婚当事人,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纠纷导致矛盾激化。

二婚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二婚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甲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与乙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2011年,甲与丙的母亲丙女士再婚,丙随甲生活。

然而,不久后,甲与丙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甲要求丙随乙生活,乙则要求甲支付丙的抚养费。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离婚时,双方财产如何分割?2. 甲是否应支付丙的抚养费?3. 丙随乙生活后,甲是否应承担丙的抚养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双方财产已达成协议,故法院予以确认。

具体财产分割如下:甲名下房产归甲所有,乙名下房产归乙所有;甲名下存款归甲所有,乙名下存款归乙所有。

2. 关于抚养费:法院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已达成协议,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甲与丙女士再婚,丙随甲生活,但甲与丙女士未能妥善照顾丙,导致丙的生活、学习受到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丙抚养费1500元。

3. 关于抚养责任:法院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已达成协议,丙由乙抚养。

甲与丙女士再婚,丙随甲生活,但甲未能妥善照顾丙,导致丙的生活、学习受到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甲承担丙的抚养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婚家庭中的财产分割、抚养费支付及抚养责任等问题。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财产分割:在二婚家庭中,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常见的纠纷。

本案中,甲与乙离婚时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这提示我们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2. 抚养费支付: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支付是核心问题。

本案中,甲与乙离婚时已达成协议,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然而,甲与丙女士再婚,丙随甲生活,但甲未能妥善照顾丙,导致丙的生活、学习受到影响。

半路夫妻法律案件(3篇)

半路夫妻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女)与张某(男)系半路夫妻,两人于2015年结婚。

婚前,李某与张某各自有稳定的收入和财产。

婚后,两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2018年,李某与张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离婚。

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李某认为房产应归她所有,而张某则主张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李某与张某的婚姻是否构成半路夫妻?2.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房产的分割比例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 关于半路夫妻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婚前均未结过婚,不存在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情况,故双方婚姻合法有效,不属于半路夫妻。

2. 关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但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购置房产时,双方均未提供婚前财产证明,也未提供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证据,故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关于房产的分割比例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他们的房屋如何分割-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他们的房屋如何分割-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他们的房屋如何分割?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他们的房屋如何分割?案例:路某与许某系再婚夫妇。

路某原系国有企业的职工,在与许某结婚后,办理了公有住房的购买手续。

不久,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并居住在内。

2021年,该居住的公有售后住房拆迁,夫妻俩获得房屋被拆迁房屋补偿金,后在安置小区购进安置房一套。

2021年初,许某因双方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诉讼,在庭审中,许某认为该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购买该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系其个人被拆迁安置费,因此产权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路某则认为那套公有住房是其在国企工作多年取得的福利,该福利的形成在婚前,系婚前财产。

因此,因婚前住房拆迁拿到的安置房应属于婚前财产。

故应该属于其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公有住房虽为路某工作单位分配的房屋,但对于房改房的权属认定,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再依据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房改是在路某与许某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故应该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但考虑到该房屋的来源及贡献的大小,在分割时由法院予以酌定。

法院判决,许某取得45%的房屋产权比例。

律师析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当根据约定。

如无约定,那么就要看具体财产形成的情况来定。

在本案中,原、被告将已取得的公租房通过售卖已经转化为私房,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未确定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

他们又通过拆迁补偿款共同购买了安置房,无疑该房屋系共同共有房屋。

因此,无论从所有权取得时间上,还是从房屋取得福利性质上,或是从房屋的演变过程中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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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分割财产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李某与安某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86年5月登记结婚。

李某月薪2000元,安某月薪500元。

双方结婚时约定:安某每月500元之工资加上李某每月拿出700元,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

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1987年,安某生一子取名李小某,1994年,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时有个人存款10万元。

1996年,安某带儿子与孙某再婚。

1999年孙某参加单位房改,用双方共同存款购买了其已租住十余年的二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孙某名下。

2003年安某病故,其再婚时带的10万元存款一直未用。

孙某认为这10万元存款属于他与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不仅有一半的所有权,对于另一半他还有合法的继承权。

李小某则认为自己应该继承这10万元财产。

对于其居住的二居室住房,孙某认为是其个人财产,而李小某则认为是其母亲安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母亲应有一半的份额,对该份额其有继承权。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财产制与继承法律问题。

(1)第一个问题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总体上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约定财产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或个人特有财产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应具备以下要件:(1)婚姻关系当事人须有订约之能力。

在我国,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达成财产协议,任何第三人也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

(3)约定的内容应当合法。

(4)应符合订立夫妻财产契约的形式要件。

有效的财产约定产生的效力,是在双方夫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处理应按财产约定进行。

本案中,,李某与安某结婚时作出了财产约定,虽表面看起来,安某的全部工资收入和李某的小部分工资收入约定未共同财产,似有一定的不公平因素,但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且双方具有订约能力,该财产约定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也签订了书面协议。

因此,李某和安某的财产约定是有效的。

根据该有效协议,李某的10万元个人存款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时该财产是其遗产。

(2)第二个问题涉及法定继承和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李某去世后,其10万元遗产应由妻子安某和她的儿子李小某各继承5万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安某继承李某5万元的遗产,是在与孙某结婚之前,因此属于安某的个人财产。

安某病故后,其5万元遗产,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原则上应由其丈夫孙某和儿子李小某各继承2.5万元。

(3)第三个问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安某与孙某结婚后,用双方共同存款购买的房改房,虽然是孙某婚前租住且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孙某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孙某的个人财产。

安某病故后,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应属于安某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由孙某和李小某分别继承其二分之一,即李小某有权继承该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当然,具体的分割方式可由孙某和李小某协商处理。

可以按份额共有;可能的话也可以实际分割;不能实际分割的话也可以由一方所有,取得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应得份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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