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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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的选择

[案情简介]

2001年5月,由于单位效益不好,李某下岗了。经过一番考察,李某准备办一家自己的企业从事餐饮业。由于手头只有现金10万元,李某找到朋友杨某、陈某和张某。杨某拥有资金8万元,陈某在市中心拥有一间门面(价值30万元),张某是厨师,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李某拟定了三种投资方案供大家选择。第一种方案,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张某的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第二种方案,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成立合伙企业,其中张某的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第三种方案,由李某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向杨某借款8万元,按月支付利息;向陈某租赁其门面作为营业场所,根据市场价按月支付房租;聘请张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根据经营业绩确定其报酬。协商时,四人发表了各自的想法:杨某希望自己的8万元资金获得比较稳定的收益,并且除8万元投资外,不愿再承担其他债务责任;由于陈某的门面处于繁华地段,行情看涨,陈某希望自己能获得较高的、固定的收益,同时也不愿承担太多的风险和责任;张某表示,自己除有一技之长外,没有别的多余财产可以投资。此外,李某对张某的经营管理能力持怀疑态度,希望能尽可能约束其行为。经过一段时间磋商,四人仍拿不定主意。

[法律问题]

1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

2 几种投资方案的评价。

[法律依据]

1 《合伙企业法》第8~43条。

2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19条。

3 《公司法》第19~63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1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当今市场经济最典型的三种企业形式,虽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但三者的法律形态截然不同。

第一,设立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由2个以上50个以下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第二,出资方式不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有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无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第三,投资人与企业财产的关系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公司股东的财产与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彻底分离。股东对其投资形成的财产没有直接的支配权,只能通过股东会等形式间接行使权力。而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相对分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人的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第四,法律地位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内部事务管理结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管理公司事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第六,投资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合伙

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投资人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以及其他个人财产,都一起构成清偿债务的基础。

2 几种投资方案的评价

不同的投资方式,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和风险迥然不同。因此,根据投资者的个人偏好和需求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非常重要。本案中,李某提供的三种投资方案分别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下面逐一进行分析:第一种方案,四人均以各自拥有的资产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张某的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本案中,李某、杨某、陈某可以成为公司股东,而张某不能,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由于张某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投资,因而不能成为股东,只能被公司聘为经营管理人员。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企业形态中,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对杨某和陈某来说,他们分别以8万元投资和一间门面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司经营不当,负债累累,陈某的门面作为公司资产,将被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可能被拍卖、变卖,对陈某来说损失很大,不符合陈某的想法。

第二种方案,四人均以各自拥有的资产成立合伙企业,其中张某的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在这种方案中,四人均成为合伙人,其出资投入合伙企业后,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每个合伙人对于不足的数额,都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因此,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很大。这样,一旦合伙企业亏损严重,杨某、陈某的个人的财产就可能被用于清偿企业债务,违背了他们不愿承担过多风险和责任的初衷。对张某来说,他可以用劳务出资从而成为合伙人,他的个人利益与合伙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充分调动他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三种方案,由李某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向杨某借款8万元,从而杨某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每月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对企业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比较稳定。李某向陈某租赁门面作为营业场所,房屋仍归陈某所有,陈某每月可获得较高的租金收入。并且,即使个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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