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合集下载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宝府[2004]16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宝府〔2004〕1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4年11月23日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特此通知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的监督管理、公共阵地拍卖的组织实施。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

区市政、公路、绿化、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设置与管理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宝山区域总体规划、道路市容景观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公共阵地依法有偿使用的原则。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

关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一、修编背景201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以下简称《2017版规划》)。

2021年,我局对《2017版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

经过五年实施,《2017版规划》对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市与户外广告的发展,《2017版规划》已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修编工作。

二、修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5、《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七次修正);7、《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8、《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9、《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10、《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2035年);11、《上海市国土空间近期规划》(2021-2025年);12、《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其它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3【实施日期】2017.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修改十四条一款二、对《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修改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受理申请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

上海市户外广告实施方案

上海市户外广告实施方案

上海市户外广告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上海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拥有着丰富的商业资源和庞大的消费群体。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量的增加,上海的户外广告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上海市户外广告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1.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净化城市环境2.提高户外广告的触及率和转化率3.保障广告主和受众的合法权益三、实施方案1.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广告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广告审批制度,对未经审批擅自张贴的广告进行清理和处罚。

同时,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2.优化广告布局根据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优化广告布局,合理控制广告数量和密度,避免广告过度堆积和影响市容市貌。

同时,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杜绝低俗、虚假、误导性的广告出现,提升广告质量和观赏性。

3.推动数字化转型鼓励户外广告媒体进行数字化改造,提升广告展示效果和体验感。

同时,引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精准定位受众群体,提高广告的触达率和转化率,实现精准营销。

4.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主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广告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加强对广告受众的教育,引导他们理性消费,提高对广告的辨识能力和抵御能力。

四、保障措施1.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广告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2.完善广告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3.加大对违规广告的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效应4.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五、预期效果1.城市环境得到有效净化,市容市貌得到提升2.广告触达率和转化率得到提高,广告主的营销效果得到增强3.广告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广告主和受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六、总结上海市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广告质量,保障城市环境和市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金山区户外广告阵地规划

金山区户外广告阵地规划

r ult uto r v t igs tig rt eg a eo d ersn etn s,a i ad i o-
n l e uba a er s ure db u al us r nsp c e o c san ea — y
置, 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 美化视觉
环境 , 提升城市形象 , 促进经济发展。
6 区域重要商业地段
61地段概况 . 根据区域内各个镇 区及主要产业
tyt evsu l n i men, h c i i h i a vr f e on ten an eact s y
i a ean r m g dpomoee on t c omi e el men. cd v op t
62控 制性要求 . 道路人 行道 上设置广告设施时 ,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3 。 米 设置实物造 型广 告设 施 的人 行道 宽度 不 小于 8 米, 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
to, l onr lLi t onr l r lCoor c to, gh i c 的范围 为《 金
山区区域总体规划 》划定 的 “ 城 7 1
园区的实际建设情况及规划控制要求 ,
确定其重要商业地段 ,具体见表 1 。
Ke r s: san onr 1 F m fc n y wo d Dit c c to . 0r o o — e
设置户外广告牌。在金 山区内的高速公路共有 5 条:分别 为嘉金高速 、 莘奉金高速 、新卫高速 、 亭枫高速公路及沪
枫镇 反北风及方色旅城 泾 映美情地特的游镇
【 关键 词 】 问 距控 制 形 式控 制 色彩控 制 照 明控 制
Abs r tAt es tter e man r b tac : pr en h e ar ypo — l emso oud or d ersn s c stelc f t o a v t ig. u ha h a k i o fmaco pln n da c n v t ig, r- a niggui n e iad eri n s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浦府[2002]27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2]27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区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小陆家嘴地区和世纪大道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立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浦东新区户外广告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点问题的协调。

联席会议由新区领导及工商、规划、市容、财政、法制、建设、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浦东分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工商浦东分局,负责对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工商浦东分局、新区计划局和新区环保市容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上海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的批复-沪府〔2017〕33号

上海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的批复-沪府〔2017〕33号

上海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的批复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的批复
沪府〔2017〕
市绿化市容局:
沪绿容〔2017〕66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编制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请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同时,抓紧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
——结束——。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4.28•【字号】沪工商广[1999]187号•【施行日期】199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广[1999]187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市府第65号令)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为了准确、统一地贯彻执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适用范围1.作用于户外的店堂橱窗广告不适用《办法》,但独立设置发布于户外的橱窗陈列广告及店招牌匾中含有具体商品广告的适用《办法》。

2.在本市户外公益宣传设施和内容的管理办法尚未制定之前,户外公益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审批目前可参照《办法》执行。

二、关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办法》所称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由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根据各自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经协商一致后联合发文对外公布(“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具体名单另附)。

今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若有调整,亦按此原则办理。

三、关于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1.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由规划局会同工商局、市政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目前可以结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市容景观建设要求一并考虑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和报审。

2.《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联合发文公布。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6 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 牢固安全是广告设施设置的重要原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
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对广告设施的维护和安全事故应负的责任。
6.2 对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安装施工的资质以及其操作要求作了规定,并要求对施工实行监理,以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
6.7~6.8 对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设施,应同时考虑广告设施和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本规定对两者的牢固、安全均提出了要求。
22 龙东大道、远东大道 罗山路——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
23 世纪大道 全线
24 迎宾大道 外环线——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
注1:重要地区含围合该地区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外侧建筑、场地。注2:重要道路含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建筑、场地和道路交叉口50m以内范围。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3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3.2 为确保人行道的人流通畅和行人安全,对设置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作了必要的限制。
3.3 主要商业街指市级商业街(南京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等)和区级商业街(具体范围由区有关部门确定)。
3.4~3.8 本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广告设施对人流通畅的影响,保障行人安全;防止广告设施突出人行道对车辆产生碰撞;维护市容景观。
16 南北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 闸北公园——鲁班路立交桥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以《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上海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准则》、《上海市中心城部分重点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上海市政府2008/3号文《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及非商业广告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包括“禁止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两部分。

(一)禁止性条款1.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具体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绿化隔离带;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具体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米范围内;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见图3)(4)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的独立式广告;(5)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设置的独立式广告;(6)在20层或6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7)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的;(8)在道路交叉口圆弧切线外15米范围内设置的;(见图4)(9)在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上设置的。

2.禁止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1)利用行道树的;(2)未经得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或其它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如企事业单位的宿舍)上设置的;(3)影响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技术规范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1999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词语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

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告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原则同意《长宁区户外广告展示区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原则同意《长宁区户外广告展示区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原则同意《长宁区户外广告展示区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2.21
•【字号】沪绿容[2012]395号
•【施行日期】2012.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原则同意《长宁区户外广告展
示区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沪绿容〔2012〕395号)
长宁区绿化市容局:
你局《关于实施〈长宁区户外广告展示区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

经我局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长宁区户外广告展示区设施设置实施方案》。

同时,经研究决定,对本方案中(第59页)世贸展馆新增广告位予以删除。

请你局按本次批复要求定稿,并会同区规划、区工商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2012年12月21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沪绿容[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沪绿容〔2011〕34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2010年12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编制导则》)的要求,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现就“实施方案”编制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编制工作分工1、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负责会同区(县)规划、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草案,上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批。

编制“实施方案”草案所需经费,由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负责。

2、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规划管理、市工商管理等部门对区(县)上报的“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审核、批准。

二、关于编制工作要求1、编制对象。

“实施方案”中所指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2、编制原则和方法。

依据《办法》、《阵地规划》及其《编制导则》,应注重把握整体性原则、景观性原则、功能性原则、安全性原则、环境保护原则。

要严格遵循《阵地规划》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

要通过平面划示、立面(照片)圈示、表格注释三种方式,对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明确位置、数量、形态、规格,以及公益性广告数量控制性要求、照明指导性要求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控制分区
根据对城市发展各要素的统筹考虑,《广告阵地规划》中将按照禁设区、控制区、展示区来划示控制分区,并针对各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规划管理要求以及适用区域。

(一)分区定义
禁设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图1
展示区:是指在满足安全、有序前提下,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塑造繁荣、丰富城市景观的区域。

控制区:除禁设区和展示区以外的区域。

即是指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该区域只可以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见图1)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

侧);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具体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米范围内;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见图3)(4)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的独立式广告;
(5)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设置的独立式广告;
(6)在20层或6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
(7)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的;
(8)在道路交叉口圆弧切线外15米范围内设置的;(见图4)
(9)在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上设置的。

2.禁止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
(1)利用行道树的;
(2)未经得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或其它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如企事业单位的宿舍)上设置的;
(3)影响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

(见图5)
(4)利用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含居住区围墙上)的。

3.禁止设置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1)透空围墙上;(见图6)
(2)损毁绿地;
(3)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特殊景观区用地范围内;(4)灯电杆上的硬质招牌广告;
(5)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见图7)
高立柱广告
2)广告牌面宜为规则矩形。

3)高立柱广告设施与道路红线、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倒杆距离。

(见图11)
4)设置高立柱广告必须编制《广告阵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可以通过划示广告设置带进行控制。

审批通过后才可以实施。

2.附属式广告
(1)屋顶广告(展示区也必须遵循此条款规定)
1)在8层或24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必须遵循《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间距和建筑高度等方面的要求。

2)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使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见图12)
)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见图14)
6)垂直式墙面广告
∙广告设施高度不得大于9米;(见图16)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的,可设置垂直式墙面广告;∙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大于5米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3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小于5米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

(见图17)
7)在批准的建筑物设计方案中,对其墙面广告设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围墙广告
1)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超过0.2米。

2)广告设施高度不应超出围墙顶部。

(见图18)
3)广告设施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同一路段围墙广告设施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4)灯电杆广告
1)城市快速路灯电杆上只允许设置用于宣传重大活动的临时性广告。

2)广告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

3)广告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4)城市快速路灯电杆广告幅面(单面)宽度不得大于0.9米,长度不得大于1.8米;其他道路灯电杆广告幅面(单面)宽度不得大于0.6米,长度不得大于1.5米。

(见图19)
5)城市快速路灯电杆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米;其他道路灯电杆广告间距不得小于25米。

6)同一路段灯电杆广告设施应统一底部高度、形式和尺寸。

(5)街道家具设施附属广告
1)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

2)电话亭广告不得遮盖透明窗门。

三、附则
(一)规划变更
1、本规划需要局部调整时,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2、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应当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世博会控制区户外广告管理
在世博会期间,世博会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以《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专项规划》为准。

四、附件
(一)市域
(二)中心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