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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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发表时间:2019-02-27T14:17:20.9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作者:郑东瑞[导读] 摘要:“债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作为控制除要式契约以外的契约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像合意契约、要物契约就是因具有“债因”而受到法律保护; 而简约因为无债因,所以根本就不发生债的效力,仅仅能够作为抗辩。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陕西省西安市 710032摘要:“债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作为控制除要式契约以外的契约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像合意契约、要物契约就是因具有“债因”而受到法律保护; 而简约因为无债因,所以根本就不发生债的效力,仅仅能够作为抗辩。无名契约因其“债因”不好把握,从而优士丁尼一直拒绝承认其效力。债因一直都是控制契约发生效力的一项重要工具,很多合同契约具有债因因而能够被法律保护,有些简单的契约因为没

有债因,导致该合约无法被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被有效的保护,造成当事人损失。详细周密的合同中会清楚的写明债因,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合同立刻生效,因此在发生损失之后,可以进行追讨,挽回损失。但是我国在确定合同法的时候很多法律都显示了债因的存在,在制定合同的时候能够对债因进行保护,我国在立法的时候对于债因是比较在意的,在判定合同是否合法上是比较实际的,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关键词:合同; 债因;要物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很多时候,差不多类型的事情,但是法律在判定的时候却是两个结果,一方利益被维护,一方没有被维护。一份有效的合同中,债因是不可缺少的,能够反映合同中交易的本质,并且对交易结果进行确定,保证双方的利益。债因在各个国家都有体现,只是表现的形式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将债因认为是原因,有些国家将债因称为约因。债是我国人民都知道的一种东西,在一定时间后,其中给予的一方可以向接受的一方索回。但是因为约定过于简单,没有实证,有些借债人拒绝返还,并且否认债的存在。导致出债人的利益受损。每一种合同,都存在着债因,但是如果债因得不到法律认同,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因此,在合同中,债因是很重要的。任何一种合同,如果“债因”不被法律所认可,那么这种合同的效力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就我国现存的民法体系来说,“债因”在我国法上是否有所体现? 由于我国目前的民法体系继受的是德国法模式,因而,无“债因”之规定的明确字眼,但如果仔细观察制度构造,则处处体现出债因的存在。例如,合同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无效制度等,几乎都与“债因”有关。同时,在编篡民法典的进程中,债因是连接债与非债的一个中间地带和缓冲区。

二、债因概念和作用

2.1债因概念债因在早期没有一个明确法律的时候,是人与人之间私自的交易和行为的中心。能够确定双方交易的物品,交易的原因,从而维护双方的利益,稳定社会的秩序。债因也是一种契约发生的根据,在契约中会对债有一定的限制,添加了具体的数据以及期限,因此对双方有着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简单的契约只是双方进行交易的一个体现,即使写明数据及期限还是可以通过沟通从而改变契约中的规定的。债因是一种可观的关系,是任何形式的付出以及接受关系。

2.2债因的作用债因能够让契约产生债的能力,让对方通过行为解决债,适用于各种契约。契约有很多种,其中口头契约以及文书契约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种。在合同法中,债因必须在合同中标明,符合合同法的标准,因而合同有效。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维护利益受损的一方。但是口头契约就比较麻烦,如果双方在契约过程中并没有人证,只是口头上约定,其中一方反悔不肯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的契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不在法律规定的保准之内。债因能够控制双方的行为,对双方的自由进行约束。从而确定允诺人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实现某个要求满足受诺人,在这个时候,允诺人应该履行约定中的义务,并且根据时间年限,履行义务。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这本身就是对合同效力的理性说明,无论在今天还是在理性时代,似乎都是不证自明的道理。但合同的基本作用在于交易,仅仅有意志不能彻底完成这种物质性的交易。这一点,自罗马法就非常清楚,意志不能产生债的效果。“原因”恰恰就是对合同义务存在的正当性作出的客观性说明,即我之所以对你承担财产性义务,是因为有客观性目的,否则仅仅是“我愿意”不能说明法律赋予你对我主张义务的正当依据。双方都有所“求”,才构成交易的对应性,双方的义务才有了相互依存的物质基础,法律对这种义务采取强制才有了充分的理由。因此,弗卢梅才有这样的观点: 无论用什么方式规定,原因在各国法都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原因或者债因不可能不反映在我国合同法上。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在市民社会中,一个人负担某种义务或者为某种财产给付,都必须应一个原因,来说明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因此,对于原因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要求,绝对不是无病呻吟,而是市民社会之交易对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求。必须坚持原因的正确概念和本来的作用,把不是原因的因素放在原因之外来解决。区别原因与动机,原则上,每一个当事人的缔约动机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法律效果。原因实际上不是当事人的交易目的,而是某一类合同的客观目的或者称为客观效果。必须把动机、具体的标的、内容违法等对合同发生影响的因素,排除在原因的大门之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原因”只存在“有或者无”的问题,并通过“有或者无”的判断来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合同的标的、动机、内容等违法也是影响合同的效力的因素,直接可以通过违法来否定合同效力,没有必要将其放在原因中来。如果债因清楚,则物权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有部分与债因相关。比如要物合同,根据彼此之间的约定,从而形成合同。我国法律关注的不仅仅是双方是否达成合同,而是关注合同背后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存在,双方是否应该执行。或是双方约定中的债因是否存在,若是发生债因不存在的先行,法律就应该给予帮助。我国在制定合同法的时候对于合同本身的效力是有规定的,将合同本身的效力以及合同生效后的效力分开了。其中的债因在这里被称为正当原因,是我国国人必须承担的一种权利义务。我国的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权利义务失衡或是交易安全救济的情况,仍旧会保留合同的效力,能够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合同进行处理,而非将合同转为无效合同。我国在对债因的安排是比较科学的比较讲道理的,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时,实用性非常强,符合本国的实际国情。一个国家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本国的国情以及实际制定的,绝对是贴近人们生活并且有效的,因此在制定的时候应该更为真实有效的对法律进行规范。合同法涉及到签订合同双方的权益,因此,应该正当的对待并维护。但是人们在签订契约的时候也应该清楚的将债因表达出来,债因清楚能够更好的让法律对合同进行保护。能够有效获得法律的救助,能够直接的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定。

四、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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