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担保、抵押与质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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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概述

3.1.1 定义

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保障建设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担保是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建设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建设银行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3.1.2种类

3.1.2.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

保方式。建设银行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3.1.2.2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建设银行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1.2.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建设银行占有,作为对建设银行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按质押物品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交建设银行占有,并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权利质押是指将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移交建设银行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

3.1.3担保特殊形式

3.1.3.1多种方式担保

多种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在同时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担保时须注意:

1.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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