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场所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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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租赁协议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郑州静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乘租方):河南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一、租赁物及用途
第一条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租赁物包括:
(一)甲方住所地南侧位于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工业用地上的于2010年完工的新建厂房(以下简称新建厂房),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3080平方米;
(二)甲方住所地年完工的锅炉房;
(三)甲方锅炉房内年投入使用的2吨锅炉1台(“”牌,型号,出厂日期为年月日);
(四)甲方锅炉房以南、新建厂房以西的土地,新建厂房以北、老厂房(甲方现在使用中)以南的土地,以及新建厂房以东20米的土地;
(五)甲方住所地位于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工业用地上的办公楼办公室3间,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的用途为:生产调味面制品。
第三条乙方如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用途所应交纳的全部税金、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乙方租赁甲方合同项下的建设用地,应在满足甲方需要的基础上,给予甲方必要的通行、存放物品等便利。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甲方的其它建设用地,在满足甲方需要的基础上,甲方给予乙方必要的通行、存放物品等便利。
二、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赁期限为6年,即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第六条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赁物的交付与管理
第七条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八条乙方在租赁物基础上新增不动产,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允许乙方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符合法律、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前提下,为满足乙方用途,对新建厂房个别门窗进行改变,设置内部隔断,设置地面排水、管道设施。
第九条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及要求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租赁物,管理、保养、维修、年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租赁期限届满或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依照约定解除本合同,乙方在租赁物上增加的水电等设施、新增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设施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届满或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依照约定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以可靠运行状态,在保证干净、整洁的前提下,进行保洁后返还租赁物。如乙方归还时未对租赁物进行维护、保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维护、保洁费用。
四、租金、相关费用及支付
第十二条第1年和第2年厂房及办公室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即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的年租金和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的年租金均为:369600元。
自第三年即2013年5月1日起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20%,每年的5月1日作为年租金调整日。即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年租金为369600×(1+0.2)=443520,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锅炉房及锅炉由乙方使用管理,乙方不再支付租赁费。但乙方须无偿为甲方生产、经营、办公、生活提供充足的蒸汽,由此产生的燃料费、工资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甲方给予乙方用电必要的便利,相关材料费、电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有需要,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用水、打井提供必要的便利,相关材料费、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水资源使用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乙方应于每年的5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按甲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即:2011年5月1日前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的年租金,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乙方应于2011年4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返还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5内,甲方将向乙方无偿退还租赁保证金。
甲方指定的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户
名:,帐号:。
第十八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请求甲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预付有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协助。
五、与租赁相关的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费用为未税价格。
第二十条因甲方出租租赁物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税等,可由乙方代缴的,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需要甲
方提供手续的,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甲方认为必要时,也可要求乙方支付,甲方自行缴纳。
第二十一条因乙方租赁甲方租赁物而发生的企业所得税由甲方承担,甲方进行纳税申报。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保证提供的租赁物无权属纠纷,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管理租赁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乙方违约行为。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届满,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租赁物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爱护租赁物,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保养义务,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租赁物损坏、丢失、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后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行为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支付,并要求乙方重新交付租赁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邻里造成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乙方转租租赁物,除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还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