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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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柴敏大药房

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制度编号:GSP-CM-ZD-14

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

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第1版

变更记录:变更原因:

1、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行为,保证药学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师、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

4、责任: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工作内容:

5.1药学服务咨询指导的内容:

(1)接受购药者的用药咨询,解答购药者疑问。

(2)可以为特定的患者建立药历,跟踪用药信息,提供合理用药的指导,并严格保护其隐私。

(3)在营业区内开展药学保健知识和合理用药的宣传指导,对特殊患者,提供电话咨询服务,为购药者提供清理家庭小药箱的建议。

(4)解读医师处方或病历卡上医嘱,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5)正确介绍购药者所购药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有效期、配伍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同类药品的不同特点,并提醒用药者注意用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必要时提出去医院就诊的建议。

(6)主动了解购药者的病情、病史、用药情况、过敏史等,为其提供常见疾病的预防知识及用药指导。(7)帮助购药者正确选购非处方药,告知购药者如何使用药品和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8)不得借药学服务的名义推销药品。

(9)参与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关于药学知识和药学服务能力的技能大赛培训工作。

(10)开展自我治疗指导,提供有关药品的用途、禁忌等专业知识,作出安全、有效和经济的建议,协助开展药学服务的评价。

5.2企业执业药师应当以维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己任,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良知,尽心、尽职、尽责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

5.3药学服务行为应当科学、规范并确保药学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5.4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质量与药学服务质量管理、用药咨询与指导、药品售后与病患追踪服务、合理用药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药品购进与储存、处方审核与调配、药品拆零与分装销售等业务必须由执业药师亲自执行并负责。

5.5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药学服务条件,如相对独立与封闭的药学服务咨询台或咨询区(室)、执业药师药学服务工具书(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业务执业指南、电脑、网络)及资料,并适当保存病患的用药记录,满足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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