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3月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保理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理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结构1.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大政方针,决定重大事项。
2. 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 总经理: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4. 部门设置:公司设立各部门,分别负责业务拓展、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公司内部管理1. 遵守法律法规:保理公司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 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真实地向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信息。
3. 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防范风险。
4. 绩效考核:公司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5. 人才培养:公司应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员工整体素质,增强公司竞争力。
6. 利润分配:公司应依法合规分配利润,保障股东权益。
四、公司经营管理1. 业务拓展:公司应不断开拓市场,提高业务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2. 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和控制各类风险。
3. 资金管理:公司应合理规划资金运作,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4. 客户管理:公司应重视客户关系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5. 合作伙伴:公司应与合作伙伴建立互信互利的合作关系,共同发展。
6. 社会责任:公司应关注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回馈社会。
1. 制度宣导: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制度宣导,确保员工理解和遵守公司制度。
2. 监督检查:公司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公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 效果评估:公司应定期对公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4. 处罚制度:公司应建立违规处理程序,对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六、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2年-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35题)1、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全覆盖原则B.保密性原则C.制衡性原则D.审慎性原则【答案】 B2、外币存款业务和人民币存款业务的共同点不包括( )。
A.具体管理方式相同B.按存款期限都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C.按客户类型都可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D.都是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的信用行为【答案】 A3、( )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A.小额众筹B.众筹C.小微众筹D.股权众筹【答案】 D4、下列关于风险转移的说法,正确的是()。
A.风险转移是指商业银行拒绝或退出某一业务或市场,以避免承担该业务或市场风险的策略性选择B.风险转移可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C.非保险转移是指商业银行购买保险,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移给承保人D.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财产担保作为还款保证,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如约偿还贷款本息,则由担保人代为清偿【答案】 B5、2009年4月2日,金融稳定论坛正式更名为( )。
A.金融稳定协会B.金融稳定理事会C.金融业稳定论坛D.金融理事会【答案】 B6、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派出的检查人员在执行现场检查时,可以( )。
A.对商业银行的个别项目经营状况作出客观的评价B.对经营管理状况欠佳的商业银行,重点监控其盈利状况C.对商业银行的合法性进行评价D.针对商业银行的不足与弱点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和指导【答案】 D7、中国人民银行为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事业发展而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期限较长的大额融资的贷款产品是( )。
A.抵押补充贷款B.再抵押补充贷款C.抵押贷款D.二次贷款【答案】 A8、下列哪种情况不应计入不良贷款?()A.王丽因出差在外,未及时归还贷款本息B.张伟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其生前的贷款C.张海涛由于金融危机而失去工作,目前无正常收入,暂无力偿还房贷D.李国庆已无力归还贷款,银行将其抵押物拍卖,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答案】 A9、(2017年真题)关于商业银行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规经营(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五)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
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贸易的逐渐扩大和逐渐复杂化,企业融资的形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和创新。
商业保理是一种融资方式,它在加速企业资金流动、降低企业风险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商业保理业务,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融资效益,本文将探讨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简介商业保理是指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由保理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帮助企业管理账款、催收款项等业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商业保理公司在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能够实现整个账款管理的流程优化,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和风险把控能力。
商业保理公司一般会提供以下几种业务:1、应收账款保理:企业将其应收账款向保理公司转让,由保理公司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并负责管理账款、催收款项等相应业务。
2、非保理融资:商业保理公司对某些企业的非应收账款项目提供融资服务,通常情况下这些项目是企业在账簿上的流动资产。
3、催收服务:商业保理公司会帮助企业管理和催收账款,从而保证由优秀的账款管理人员来处理催款、清账等业务。
4、风险控制:商业保理公司会帮助企业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开发相应的信用保障措施,从而降低企业的业务风险。
三、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建设商业保理公司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其业务管理制度的建设至关重要。
以下是商业保理公司在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方面应考虑的几个方面:1、管理结构建设商业保理公司的管理结构,应该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业务部门等。
在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制定相应的职责和管理范围,以便更好地实现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2、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商业保理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这个体系应该包括风险控制原则、评估方法、监控安排等内容。
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充分评估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经营状况。
3、业务运营流程设计商业保理公司在实现整个应收账款管理流程的优化时,应该制定相应的业务运营流程。
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2015年3月)
谢谢!
的以国内信用证为结算方式
对客户无追索权,故可选取
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常见问题
1、房产及土地可否作为租赁
物? 2、到期后租赁物归属权问题? 3、租赁公司汇率管理费是否 需前置?
4、租赁物可否作为买方承包
额度的抵押担保?
文件参考
《关于开展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跨分行或跨境联动模式的通知》(浦银办发 [2014]50号); 《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跨境联动模式向下离岸保理融资操作要求》; 福费廷业务在一定条件下 在信贷规模偏紧或我行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暂行管理规程》(浦银办发[2010]174号);
行无权向外资租赁公司追索未偿付保理融资款,同时还承担承保
范围内应收租金的担保付款责任。
二、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优势(客户)
活资金使用,无需受托支付
企业在保留租赁物使用权的前提下,将有形动产转化为货币资 本,不仅满足融资需求,且无需按信贷资金进行受托支付,使用 灵活方便。
盘活有形动产,优化财务报表
三、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整体业务准入
额度核定与管理 -卖方融资额度 在买方承保额度范围内,应收租金经承租人逐笔书面确认 ,并签署买方保理协议书之后核定。 卖方融资额度≤Σ各期租金本金总额*融资比例,单笔应收 租金融资金额一般不超过所对应该期应收租金中的租赁物本 金;
在实际为借用租赁公司为通道的业务中,融资比例可设置
本资金,为贵公司节约融资成本。
二、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优势(银行)
售后回租带来的存款 汇率管理费产生保证金存款 手续费收益=保理手续费+本金部分结汇+本金部分购
汇+利息部分购汇
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不占贷款规模,不占风险资产
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06-07中(沪)自贸管〔2014〕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扩大自贸试验区内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防范信用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商业保理业务是指非银行机构从事的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是指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内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和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按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是自贸试验区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二)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三)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专业保理公司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约定,通过以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等方式,对供应链中的主要经营者进行融资和风险管理的一种贸易融资服务。
保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保证客户资信风险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障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客户准入管理保理业务承担的是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在客户准入管理上,应该严格筛选客户,合理评估客户的信用和还款能力。
对于财务状况稳定、信用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而对于信用不良、违约记录较多的企业,应该予以拒绝。
客户准入管理的严谨性,直接决定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收益增长的实现。
二、融资方式选择保理业务的融资方式通常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两种。
明保理是指保理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融资关系,融资行为对于供应链中的各方是透明的,而暗保理则是指融资行为对于供应链中的各方是不透明的。
在具体运作中,保理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宜的融资方式。
对于无法满足明保理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暗保理或超额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
三、应收账款管理在保理业务运作中,应收账款管理的质量对于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至关重要。
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机制,对于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产品质量、销售渠道、交易结构等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估,及时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应收账款核销制度,对于已经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当予以清退。
对于逾期未还的应收账款,应及时采取催收、诉讼等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流转。
四、业务风险管理保理业务承担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信用风险,同时还涉及到财务、税务、法务等多方面的风险。
因此,保理公司在业务风险管理上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和方法,严格控制各种风险的发生。
在业务风险管理上,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制定科学的风险控制指标系统;开展企业财务和信用评估工作;积极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提早发现潜在风险;加强反欺诈机制建设,避免业务风险的扩散。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5-03-02来源:商务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业保理基础知识和模式
应收账款保理模式
供应商
3.应收账款质押
4.支付货款
1.签订供货合同, 配送商品
保理公司
2.交易真实性的核查 5.结算货款
零售商
商业保理的基本服务
A
贸易融资
收到买方的应收 账款后,立刻对 卖方提供融资
高效直接
直接收购买家的应收账款。
安全优质
付款方均为大型企业或终端; 信用有保障
低风险、高收益
保理业务周期短,单笔金额少; 保理资金投放均为短期发放; 盈利模式多样、收益较高。
商业保理业务基本模式
银行
1.综合 授信融资
4.偿还 本息
卖方
2.保理预 付款
商业保 理公司
3.买方 还款
买方
商业保理“再保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风险计量 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
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倍。
风险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 确定。或有负债按照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 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确定。
商业保理管理相关
第二十六条风险集中度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
按是否提供融资 分:
• 到期保理 • 融资保理
按货款是否付保 理商分:
• 公开型保理 • 隐蔽型保理
第 2章
保理市场需求
中小企业在国内情况
中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 国企业总数的99 %
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 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0%
上缴税收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风险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第三条开展保理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市场拓展、客户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资金投放、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审查和监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财务分析等工作。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提供法律咨询和保障,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章客户准入与授信管理第八条保理业务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约行为;(四)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基础交易合同条款完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五)应收账款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和争议。
第九条对保理业务客户进行授信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交易记录等因素,综合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第十条授信额度的审批应遵循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保理业务流程第十一条业务受理客户提出保理业务申请,保理业务部门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发票、发货单、验收单等。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保理业务部门进行实地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交易背景等,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首次提出保理业务的负面清单管理制Biblioteka 从业务管理办法上明确了业务准入要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 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 转让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状 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文员会纪 要(一)》(津高法【2014】251号)的规定,未经查询的,不构成善意,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商业 保理公司。
第三章 合规经营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涉及跨境人民币出资和借款的,按现行跨境人民币政策要求,办理相关事 项。
第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 止从事讨债业务。
第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与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防范经营风 险。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第八条 申请设立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主出资人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如因申请时间节点在上半年、无法出具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可以提供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上一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保理业务概述保理业务是一种融资和风险管理工具,通过保理商与卖方签订合同,向卖方提供购买其应收账款的融资服务,并承担相关风险。
为了确保保理业务的有序进行和风险控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保理业务的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等。
三、保理业务的申请与审批1. 保理商应对卖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评估其信用风险、合规性和经营状况。
2. 卖方应按照保理商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签订保理业务合同。
四、保理业务合同1. 保理业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分担、违约责任等内容。
2. 保理商有权对合同内容进行合理调整,并提前告知卖方。
五、保理业务的融资方式1. 保理商可通过预付款、汇票、贷款等方式向卖方提供融资支持。
2. 卖方应按时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六、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1. 保理商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卖方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2. 卖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应收账款信息,并及时通报变动情况。
七、保理业务的违约处理1. 保理商有权在卖方违约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追索款项等。
2. 卖方应承担由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八、保理业务的退出机制1. 卖方应提前通知保理商其意愿,以便保理商做好退出准备。
2. 保理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退出。
九、保理业务的监管与评估1. 保理业务应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 保理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应定期进行,并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
十、附则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保理商所有,并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和修改。
这是关于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一份简要说明,旨在规范保理业务的申请、审批、合同、融资方式、风险管理、违约处理、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操作。
希望本办法能够为保理业务的有序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公司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债权人)将其向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公司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第四条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第五条公开保理是指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公司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公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公司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保理业务的条件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三)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第八条(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A 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卖方)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未进行信用评级的申请人(卖方)需提供类似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七)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卖方与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一特定买方之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则上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公司.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四)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五)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六)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且不超过1年,申请人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不超过2年;(七)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申请人与付款人(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八)公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确保公司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司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保理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各部门等组织架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室及各部门的决策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经理室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负责具体业务运营和管理。
三、业务管理第九条公司业务分为进出口保理业务、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和相关保理业务咨询。
第十条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合法。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确保客户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确保业务操作规范、高效。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应加强应收账款管理,降低坏账风险。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预警。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降低业务风险。
五、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六、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吸引、培养和留住优秀人才。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员工。
七、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保理公司的规章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确保业务的安全、高效和规范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理行业准则以及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商业保理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员工等,并对外办公的相关人员亦须遵循。
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的规章制度由公司的管理层起草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遵守本规章制度是员工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应遵循“规范、权责明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以服务为中心”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文件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更新和完整性。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如有不足或需要修订的地方,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独立于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十二条管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商业保理公司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架构,明确各机构职责和权责。
第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的各级职能机构应当按照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的招聘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符合公司要求的人才。
第十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绩效。
第十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定期进行员工的绩效评估,对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晋升机会和薪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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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申请材料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登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
第三章备案、变更及注销第十二条备案要求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一)在境内合法设立;(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四)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备案类型和标准(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二)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商业保理企业备案类型及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备案材料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六)股东承诺函(附件2);(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八)公司章程;(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企业应在备案前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资保理业务经营情况表;(二)信息披露承诺函(附件3)。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备案查询备案机关对已完成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授予全国统一编号,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获得备案编号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备案变更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一)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二)合并或者分立;(三)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四)变更实缴资本;(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七)变更备案类别。
第十七条备案注销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
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八条基本规则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禁入范围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受托投资;(四)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十条业务规则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一)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
2.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
3.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
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
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
(四)还款保证。
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第二十一条融资方式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
第二十二条不良应收账款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类。
后2类为不良应收账款。
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
逾期1-9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
逾期91-18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次级类。
逾期181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属于损失类。
逾期是指在无商业纠纷的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含展期)付款的行为。
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风险计量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倍。
风险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确定。
或有负债按照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确定。
商业保理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率不超过5%的,风险系数按1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超过5%(含)但不超过10%的,风险系数按不良应收账款率的180倍与8之差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大于10%(含)的,风险系数按10计算。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风险计提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税前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风险集中度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第二十八条业务报告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受让、变更及注销当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上传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商业保理企业应保存保理业务相关资料3年以上,保存再保理业务相关资料5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报告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发生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获得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融资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转让登记和查询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商务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业务报告、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再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净资产、风险资产、或有负债、不良应收账款比例、风险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