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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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是中国商务部为了规范和监管商业保理企业的运营而制
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监管和处罚等方面。

2. 设立条件:商业保理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人员、信息化
建设等方面。

同时,商业保理企业还需要经过商务部的许可才能正式设立。

3. 经营范围: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提供咨询和评估
服务、进行商业保理业务等。

4. 风险防范:商业保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同时,商业保理企业还需要对参与商业保理业务的各方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
性和合规性。

5. 监管和处罚:商务部将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监管,并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一、引言商业保理公司是一种通过购买或承担应收账款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为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探讨商业保理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商业保理公司的公司治理是保证公司高效运作和稳定发展的基础。

公司治理要求明确的管理层职责分工、规范的决策程序、透明的信息披露,以及独立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

为此,商业保理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团队,并落实相关职责和权责。

三、风险管理商业保理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这包括确定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监测和控制、风险应对和应急预案等措施。

四、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商业保理公司保障资产安全、提高内部运作效率和质量的关键环节。

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标准、风险管理、业务流程和内部审计等。

内部控制要求公司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设立审计评估机构,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人力资源管理商业保理公司的人力资源是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商业保理公司应制定科学的招聘、培训和激励政策,并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福利制度。

此外,还需要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员工关怀,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总结商业保理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其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对公司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人力资源管理是构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方面。

商业保理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优化,以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一、引言商业保理公司是一种专业化的金融机构,通过向企业提供资金垫付、应收账款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服务,促进了企业的资金流动,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公司的有效运营,并规范内部员工的行为准则,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及职责1. 公司组织架构商业保理公司内部应设立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业务部门等职能部门。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与战略规划,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公司内部运作,风险控制部门负责评估与控制风险,业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操作。

2. 职责分工在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制度政策;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各项工作进行审计与监督;风险控制部门负责评估和控制公司的风险;业务部门负责开展具体的业务操作和应收账款管理。

三、内部控制制度1. 风险评估与控制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应对措施来降低风险。

风险控制部门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 内部审计制度商业保理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各项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开展审计活动,检查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内部控制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 信息管理制度商业保理公司的信息管理制度应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公司应制定信息安全政策,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信息泄露和遭受黑客攻击。

四、员工管理制度1. 岗位责任制度商业保理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标准。

员工应按照岗位责任进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培训发展制度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培训发展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公司还应与相关机构合作,为员工提供外部培训和进修机会。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公司的管理行为,推动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业保理业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风险控制、依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与供应链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参与保理业务的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建立合作档案。

第四章风控管理第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确保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的预测、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十一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不良资产的形成和集中风险的出现。

第十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和合规性。

第五章资本金管理第十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设置资本金,并保持相应的资本金充足性。

第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政策,形成合理的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比例。

第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资本金的核算和报告。

第六章监管和执法第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按照相关执法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第十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保理*: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服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第十条保理业务分类: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保理业务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单保理和双保理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第三章保理*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具体保理*产品进行定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范围,制定保理*客户准入标准第十二条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当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业务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受理保理*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第十六条单保理*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比例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期限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提供保理*时,有追索权保理按*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综合法律门户网站第四章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制定贸易*业务发展战略,并纳入全行统一战略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保理业务风险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第二十四条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系统建设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第三十一条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六条规定叙做保理业务的;业务审查、*管理、风险处置等流程未尽职的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因保理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出现严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的;未真实准确对垫款等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业务风险实质的;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综合法律门户网站第三十六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来源:。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业务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持商业保理业务的合法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向资金短缺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回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及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监管。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商业保理业务的风险可控,防范业务风险。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常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章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和流程第十条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一)单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向客户提供单一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二)双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既向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又为客户提供应付账款催收服务。

(三)逆向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在客户授权或同意的前提下,向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客户实现采购货款的融资。

第十一条商业保理业务的流程:(一)申请:客户向商业保理公司提出申请,提交商业保理公司要求的文件和资料。

(二)审批:商业保理公司审核客户的信用及应收账款,制定合适的融资方案及融资额度。

(三)签订合同: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

(四)融资:商业保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支持,将融资款划入客户指定账户。

(五)催收: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对客户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并对逾期款项进行催收。

(六)清算:客户的应收账款到期或已结清,商业保理公司将融资款从客户指定账户中划出,完成融资清算。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是指指企业通过向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获得流动资金,商业保理实质上是一种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融资方式。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商业保理公司的资质认定、服务内容、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从以上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资质认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资质认定是指为了保证商业保理公司的资信、经营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符合条件的各种企业经过严格审核后方可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商业保理公司必须具备一定资产规模、资质要求等方面的条件,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等相关业务许可,并且还需要提交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合规报告、风险控制计划等相关材料。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商业保理公司主要提供以下四种服务内容:1、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商业保理公司利用自身的信誉和财务实力,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账期审批、催收、回款等全流程管理服务。

2、融资服务: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符合货物流转的应收账款,给企业提供先期融资服务,可大大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3、风险控制服务:商业保理公司有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并通过优化其风险预测模型,设立风险准备金等措施,使得企业的风险得到防范和控制。

4、法律支持服务:商业保理公司将会对企业的合同、应收账款的质量进行初步审核,以确保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商业保理的业务流程商业保理的业务流程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步骤:1、企业申请:企业需要将可转让的应收账款提供给商业保理公司,以便商业保理公司进行资信评估以及融资额度的确定。

2、商业保理评审:商业保理公司会对企业的资产财务、应收账款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并给出账期、折扣等具体方案。

3、转让企业代表签订合同:若企业与商业保理公司所提出的融资方案达成一致,那么企业代表签订相关合同。

4、商业保理公司审核: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它自身的条件和信誉来审核账款,若审核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将会向企业提供融资。

2023修正版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商业保理是一种通过向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融资的方式,以提高企业的现金流和风险管理能力。

为了规范商业保理市场的发展,保护各方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织形式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三、资本金要求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额度,并按照法规的要求缴纳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承揽应收账款的转让业务。

2. 发放买方融资,即向客户提供资金,以补充其应收账款的资金缺口。

3. 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包括逾期账款的追回和催收工作。

4.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包括信用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等。

五、业务流程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融资需求确认:与企业确定其融资需求。

2. 应收账款审查: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方面。

3. 资金发放:商业保理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并将资金划入企业指定的账户。

4. 应收账款转让: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并签署相关的转让协议。

5. 应收账款管理: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协议管理和催收应收账款,提供相关的催收服务。

6. 回款结算:企业的买方向商业保理公司还款,商业保理公司将回款划入企业的指定账户。

六、风险控制商业保理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确保账款来源合法。

2. 买方信用评估,降低逾期和坏账风险。

3. 融资额度的合理控制,确保风险可控。

4. 提供风险预警服务,及时提醒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5.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制度。

七、监管和监督商业保理公司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商业保理公司规章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规章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明确员工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客户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保持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

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在执行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程和政策。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商业机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确保员工能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第八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注重团队协作,相互支持,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第九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遵纪守法情况,对员工进行奖惩管理。

第十条公司将依法依规对员工进行保险和福利的发放,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员工管理第十一条入职程序1. 面试通过的员工需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

2. 入职后,员工应当接受公司的集体培训,并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

3. 入职后,员工应当尽快完成入职登记手续,领取工作证件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岗位职责1. 不同岗位的员工应当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按照公司规定完成工作任务。

2. 不同岗位的员工应当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3. 不同岗位的员工应当尊重上级领导的管理和指导,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员工考核1.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评定员工的工作表现。

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和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3. 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员工培训1. 公司将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2. 员工应当主动参加培训活动,不得擅自缺席。

3. 员工应当完成培训任务,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奖惩管理1. 公司将对业绩突出、工作认真的员工进行奖励,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务部保理集团公司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商务部保理集团公司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确保公司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司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保理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各部门等组织架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室及各部门的决策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经理室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负责具体业务运营和管理。

三、业务管理第九条公司业务分为进出口保理业务、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和相关保理业务咨询。

第十条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合法。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确保客户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确保业务操作规范、高效。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应加强应收账款管理,降低坏账风险。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预警。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降低业务风险。

五、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六、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吸引、培养和留住优秀人才。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员工。

七、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2021最新版本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2021最新版本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2021最新版本保理(Factoring)全称为保付代理,又称承购应收账款、托收保付,是指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仅供参考!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保理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保理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保理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和信息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公司董事长为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3. 全体员工均为安全工作直接参与者,应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保密制度(1)加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2)对涉及公司机密的信息,实行分级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3)对离职员工,需办理离职手续,回收相关资料,确保公司机密不被泄露。

2. 消防安全制度(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电脑网络安全制度(1)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2)对内部网络进行隔离,防止外部攻击。

(3)对员工进行网络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4. 交通安全制度(1)加强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2)车辆使用前,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

(3)驾驶员应具备驾驶证,并接受交通安全培训。

5. 保密设施管理制度(1)对涉密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对涉密设施进行标识,明确保密等级。

(3)对涉密设施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四、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事故进行及时调查,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3.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统计。

五、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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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申请材料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登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

第三章备案、变更及注销第十二条备案要求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一)在境内合法设立;(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四)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备案类型和标准(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二)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商业保理企业备案类型及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备案材料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六)股东承诺函(附件2);(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八)公司章程;(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企业应在备案前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资保理业务经营情况表;(二)信息披露承诺函(附件3)。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备案查询备案机关对已完成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授予全国统一编号,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获得备案编号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备案变更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一)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二)合并或者分立;(三)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四)变更实缴资本;(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七)变更备案类别。

第十七条备案注销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

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八条基本规则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禁入范围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受托投资;(四)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十条业务规则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一)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

2.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

3.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

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

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

(四)还款保证。

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第二十一条融资方式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

第二十二条不良应收账款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类。

后2类为不良应收账款。

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

逾期1-9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

逾期91-18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次级类。

逾期181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属于损失类。

逾期是指在无商业纠纷的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含展期)付款的行为。

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风险计量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倍。

风险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确定。

或有负债按照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确定。

商业保理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率不超过5%的,风险系数按1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超过5%(含)但不超过10%的,风险系数按不良应收账款率的180倍与8之差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大于10%(含)的,风险系数按10计算。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风险计提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税前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风险集中度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第二十八条业务报告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受让、变更及注销当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上传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商业保理企业应保存保理业务相关资料3年以上,保存再保理业务相关资料5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报告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发生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获得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融资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转让登记和查询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商务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业务报告、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再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净资产、风险资产、或有负债、不良应收账款比例、风险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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