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食品安全监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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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品安全监管介绍

一、香港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情况:

(一)监管机构及职能香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卫生福利及食物局下属的食品环境卫生署负责,食品环境卫生署部门编制为11,800 人,由食物及公共卫生部、环境卫生部和食物行政及发展部组成,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是食物及公共卫生部,下分三个科:食物监察及管制科、风险评估及传达科和行政科,主要的工作范畴包括:

在食物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食物监察工作,并采取执法行动;确保预先包装发售的食物有正确的标签;向业界推广“食物安全重点控制”方法,并鼓励业界采用以该方法为本的食物安全计划;对食物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民提供资料;调查和处理食物事故;管制高风险食物的进口,签发出口食物的卫生证明书;管制食用动物的进口;巡视和检验领有牌照屠房及批发市场的食用动物;在领有牌照的屠房提供肉类检验服务;对影响市民健康的虫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防治措施,防止媒传疾病的传播以及调查媒传疾病的事故。

(二)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香港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士售卖不适宜人类食用的食品则属犯罪。其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载于(公众

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 章)第V 部(食物及药物),其主要条文涵盖对食物购买人的一般保障、与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和搀杂食

物有关的罪行、食物成分组合及标签、食物卫生,以及检取及销毁不宜食用的食物。该条例的下述附属法例有:1.屠场规例;2.食物内染色料规例;3. 奶粉规例;4. 食物内甜味剂规例;5.食物搀杂

(金属杂质含量)规例;6.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7. 食物业规例;8.冰冻甜点规例;9.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

10. 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11.奶业规例;12.食物内矿物油规例;13. 食物内防腐剂规例;14. 屠房规例;15.无烟烟草产品(禁止)规例。这些法例已规定各特定范围的管制事宜。

二、香港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一)监管模式香港特区政府实行横向管理模式,由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辖内各区的具体事务,食品安全的监管由食物环境卫生署具体负责,不涉及其他职能部门。食物环境卫生署在各区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在一线工作的人数占部门编制的三分之二。这种模式责任明确,食品生产、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都由一个

部门负责,既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又避

免了执法缺位

(二)管理方法

1.证照发放

——食肆。香港经营食肆只需在税务登记(也称商业登记)后

领取食物环境卫生署发放的牌照即可。领取牌照的程序:(1)在牌照申请已获接纳并可作进一步处理后,于20 个工作天内安排与申请人举行申请审查小组会议。(2)经申请审查小组会议确定有关处所适合发牌后,随即在会上发出发牌条件通知书。(3 )在接获申请人的通知,表示已遵办发牌条件后,于8 个工作天内派员进行最后查核视察。(4 )经最后查核视察证实申请人已完全遵办所有发牌条件后,于7 个工作天内签发正式牌照。

——肉菜市场。香港的肉菜市场全部为政府物业,政府投资对肉菜市场进行装修改造。凡在食物环境卫生署属下的肉菜市场经营的摊档,在税务登记后无需申请牌照,食物环境卫生署以租约的形式对其实施监管(租约已明确经营者应遵守的事项)。在其他部门物业下的肉菜市场经营的摊档,需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申请牌照。

——其他食品经营。需申请特殊牌照的有酒类和屠宰所,此外,食物环境卫生署对野味、肉类及家禽、牛奶及奶类制品进口和冰冻甜点实行食物安全管制,有其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其他经营食品的业户只需进行税务登记。

2.日常监管

食物环境卫生署按风险种类将持牌食物业分为3 类对其进行日常检查,第一类(最低风险)为至少每12 个星期一次,第二类为至少每8 个星期一次,第三类为至少每4 个星期一次,对持牌熟食小贩摊档则每2 个星期检查一次,有需要时可增加视察次数至每星期

1 次,在接获市民投诉后即时进行检查处理。

3.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

香港法律赋予食物环境卫生署检验、扣查或销毁食品的权力。根据香港法律,任何人士售卖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都属违法行为,食物环境卫生署可现场扣查怀疑有问题的食品,经检验后可直接对其实施销毁,并可直接将涉嫌违法者直接带往警署,由警方进行扣押。

食物环境卫生署无权直接处罚违法行为(包括对其进行罚款),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有票控及扣分两种方式,只能在收集证据后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检控,由法官根据法律进行判决(包括罚款和判刑),判决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扣分。

在执法过程中,食物环境卫生署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现场记录下来,并交由事主签字确认,与事主一式两份书面记录。食物环境卫生署凭此记录及收集的其他证据向法院对其提出检控(即发告票,又称票控),事主也可凭同样的记录请律师进行辩护。最终的结果由法官根据法律进行判决。食物环境卫生署可根据法院判决对其实行扣分,每个经营食肆的业户有15 分可扣,扣完后则立即停牌(停止营业)一年,一年后再按程序申请。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会留下案底。

香港是法制社会,对各类违法行为都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尤其是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优先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香港对无牌照经营食品的食肆和流动售卖食品小贩

实行“零容忍” ,一旦发现将立即根据法律实行严厉的制裁。在访港期间,考察团成员均未发现有无牌经营食品店档及流动售卖食品小贩。

三、几点体会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借鉴香港的经验,制定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要提高惩罚标准,通过法律严厉处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实行重罚,同时,加强刑事责任的追究,罚款和判刑要双管齐下。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证据的收集,以此确保检控的成功。由于体制的不同,香港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相当清晰,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并提出检控,判罚属法院的范畴,扣押嫌疑人则归警方负责。可以借鉴的是,行政部门在执法时应重视现场证据的掌握,对情节严重的违法人员可直接送往公安分局进行扣押,或者通知警方实行监控。对大案要案,检察院可提前介入,及时对违法人员进行起诉。

三、建立多元化的专业队伍,加强食品安全的技术监管。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兽医、化验师、营养师、统计师等各类技术人才,建议各有关部门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专业技术的学习、专业设备的配置和部门间的检测技术交流与协作。同时建议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聘请知名专家学者为成员,以此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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