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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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部队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穗卫规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穗卫规字〔2016〕2号各区卫生计生局,广州地区机团单位计生办:为切实做好我市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和享受相关奖励优待,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现就我市办理《光荣证》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光荣证》的制发《光荣证》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内《光荣证》办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

街道(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可以委托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光荣证》。

负责《光荣证》办理的机构和基层组织统称办证单位。

二、办理条件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育龄夫妻可以在本市女方(夫妻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向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申领《光荣证》:(一)符合生育政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且该子女为现家庭唯一子女的;(二)夫妻均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

婚姻存续期间符合申领《光荣证》条件,离异/丧偶后没有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且子女随本人生活的单亲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领《光荣证》。

三、办理程序《光荣证》由夫妻共同提出(离异/丧偶的申请人由本人提出),办证单位依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申请人填写《广州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凭申请人身份证、大一寸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单亲的提供本人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二张办理。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解读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军区动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及各类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一)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我区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一倍发放。

根据我区目前最低工资元计算,年标准元。

根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布年度顺德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计算,粤民规字[]号实施后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调整为元,增加元。

(二)关于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粤民规字[]号并未针对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孤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金以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分别是最低工资、、、。

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因此参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同时调整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依据的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

二、关于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问题粤民规字[]号明确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以下简称高原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倍发放,但对于具体发放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涉及到临时调防、执勤、执行任务等多种特殊情况,义务兵在高原和平原地区调动时有发生。

因此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一是高原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普通义务兵标准倍;二是参考粤民规字[]号第五条规定,从到达高原、边远、艰苦之日起服役不满个月(含个月)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超过个月不满个月的,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

三、关于初级士官优待金发放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初级士官按照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发放。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赣市府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现将《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9日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政〔2022〕302号)的有关规定,本着优先服务驻市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就学的原则,结合我市双拥创建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三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学校对寄宿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在公办高级中学以上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学校免收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上的帮助,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

第四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军人子女入地方幼儿园,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就便统筹安排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市双拥办、赣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教育局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函件,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入园入托。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级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入相应地方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就读。

珠海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珠海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市民政局或残联证明, 二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
8
长期野外工作 人员子女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 工作,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 子女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 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 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 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父母工作证明
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区认定的重 点项目,高层管理人员任职通知
11
珠海市“优秀外来 工”人员子女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 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 107 号)
优秀外来工证书,广东省居住证
序 号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政策依据及说明
基本材料(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部队师级(含团级独立单位)以上单 位政治机关证明,军人有效身份证件
2
警察优抚对象子女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 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公发〔2018〕75号)
警察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单位证明, 革命烈士通知书、英模证书、人民警 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
3
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人员 优抚对象子女
4
在我市居住的 台胞子女
《转发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 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珠教基〔2008〕 14号)《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 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粤府台发〔2018〕3号)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 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 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1.16•【字号】粤府[92]7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992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

在本省范围内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通过国家抚恤、补助和社会、群众优待的办法,保障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对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

坚持不改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按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惠州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定

惠州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定

惠州市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定为进一步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正、公平的入学权利,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依据《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2014〕10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1.实行学区制招生办法。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人口分布、地理状况、地段内学校规模和生源等情况,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合理划定片区范围,确定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范围。

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随机摇号、派位)。

新旧片区变化调整要依法依规进行,并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

2.严禁通过考试选拔学生。

禁止举行招生考试(包括学校暗中委托社会培训机构举行培训和招生考试);禁止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禁止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招收特长生。

有资格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在招收体育、音乐、美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音乐、美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方面内容的选拔性测试。

特长生招生的具体办法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特长生比例控制在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

禁止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3.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县(区)招生。

鉴于惠阳高级中学初中部地处惠城区而隶属于惠阳区教育局,规定该校只能招收惠城区和惠阳区的生源,不得擅自招收其他地方的生源。

该校所招学生初中毕业报名中考时,惠城区生源的考号由惠城区教育考试中心发放,其余学生的考号由惠阳区教育考试中心发放(自愿回户籍地报名中考的学生除外)。

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的优待水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和《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委办〔201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待范围和标准(一)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读本市范围内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可在驻地所在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幼儿园)自主选校。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在中考录取时给予加30分照顾。

(二)达到入园年龄标准的肇庆市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读普惠性幼儿园,应优先录取。

肇庆市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1 -(三)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是应届初、高中毕业的就读肇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属于以下类别之一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就读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属于建档立卡家庭或者非建档立卡但属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全日制学生之一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资助政策。

(五)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六)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

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部队建设,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户籍在津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坚持政府主导、部队协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各区(县)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区(县)评选的重要内容,予以定期考核。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作为政治任务和工作职责来抓,积极组织协调地方优质教育资源,保证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定期研究解决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工作,推进教育优待政策的落实。

第五条滨海新区军事部、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了解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牵头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措施办法,严格审核享受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 1 -第六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免交国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所有费用。

第七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一般入本系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本系统幼儿园的,可以就近就便免费入其他部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10-21民发[2004]192号现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二、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四、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五、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九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11.12•【字号】穗府[1982]165号•【施行日期】198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2)1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粤府[1982]87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要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属的普遍优待工作。

(一)在职的烈士家属,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每月发给优待费二十元。

在职青年应征入伍的,由其原工作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二分之一(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发给其家属。

(二)城镇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的,其优待费由其父母工作单位(包括退休人员)负责按标准发给其家属;父母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国营单位或工资高的一方负责;父母一方在部队、一方在地方工作的,由地方负责优待。

(三)城镇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父母无工作单位或均在部队服役的军属、或无工作的烈士家属,其优待费在地方财政中拨款,由民政部门按标准每月发给其家属。

(四)城镇待业的孤儿应征入伍的,复员退伍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各类的优待补助,各区、县可根据优待标准,每月应不低于二十元发给(从今年五月份起计)。

二、要按照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范围,继续做好革命烈士家属的普遍优待和在乡的孤老残废、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定期定量补助工作。

优待补助标准是:家居市区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十八岁以下,未安排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三十元;其他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

农村、城镇的孤老烈属、烈士遗孤,每人每月补助二十五元;其他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

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2013年9月26日以政干〔2013〕138号发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驻粤部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一)“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其中,“二类地区”指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三类地区”指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四类地区”指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

(二)“岛屿”是指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岛屿,“二类岛”是指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第三类岛”是指第三类岛屿。

(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是指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

(四)作战部队是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五)“受到表彰奖励”是指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获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

(六)“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是指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军人子女享受优待,只取优待最高项,不予累加。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市教育局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相关人员组成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驻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待办法,切实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优待工作。

韶关市拥军优属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韶关市拥军优属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韶关市拥军优属规定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韶关市拥军优属规定》已经2010年9月3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郑振涛二○一○年十月八日韶关市拥军优属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和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应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或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加强对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双拥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办公场所。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通过多种宣传形式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并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一)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三)开展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帮助烈士家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解决生活、住房和医疗方面的实际困难;(四)支持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

对当年在部队立功受奖或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和士官,其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到其家中慰问报喜。

安顺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联〔20

安顺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联〔20

安顺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联〔20为积极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新形势,加紧解决部队反映突出的军人子女教育现实矛盾问题,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紧紧围绕服务备战打仗、彰显军人荣誉尊崇,实施军人子女成长成才托举工程,以完善政策制度为重点,以理顺体制机制为抓手,以加强配套保障为支撑,优化完善从幼儿园、小学、中学至大学阶段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体系,整体提高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战牵引。

着眼支持军人履行使命任务,突出艰苦边远地区、作战部队、特殊贡献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深度激发备战打仗的意志方量。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政策“盲点”、机制“堵点”和官兵“痛点”,精准靶向施策,压紧压实责任,切实解决问题。

—坚持军地融合。

畅通军地优质教育资源保障渠道,搭建军地共建共育共享平台,提升军人子女教育满意度。

—坚持体系设计。

统筹考虑各项改革关联性和各类人员化优待定位,区分当前急需、中期跟进、远期集成系统规划,确保改革积极有序推进。

二、健全完善优待政策(一)学前教育阶段1.扩大军队幼儿园惠及面。

军队幼儿园实行“一家办园、全军共享”,在招收本单位人员子女基础上,对其他单位军人子女应收尽收,并享受办园单位子女同等待遇;空余学位应招收周边地方人员子女。

军人子女入军队幼儿园免收保教费。

2.加强入地方幼儿园服务保障。

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入所在县(市、区)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从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

未入军队幼儿园的学龄前军人子女,军队给予保教补助,并适时提高标准。

(二)义务教育阶段1.军人子女可以多地享受教育优待。

军人子女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

军人社会优抚名词解释

军人社会优抚名词解释

军人社会优抚名词解释军人社会优抚,这可是个挺有意义的事儿呢。

啥是军人社会优抚呢?就好比啊,军人在前方为咱们遮风挡雨,守护着国家和人民的安全,那社会呢,就像是一个大家庭里的其他成员,得给这些英雄们一些特殊的关怀和照顾,这就是军人社会优抚。

军人在军队里付出了太多,他们可能要离开家乡很久,忍受着和亲人分离的痛苦。

就像一棵大树,稳稳地扎根在边疆或者其他需要保卫的地方,为我们挡住外面的风雨,而社会优抚就是给这棵大树浇水施肥的过程。

军人社会优抚包含很多方面的内容呢。

经济上的优待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军人退役之后,国家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补贴。

这就像什么呢?就像一个工人在一个特别艰苦的工地上干了很久的活儿,工程结束了,老板得给一笔丰厚的报酬一样。

军人在部队里奉献了青春,经历了艰苦的训练,参加了各种任务,退役后拿到经济上的补偿是理所当然的。

这些钱可以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比如去学习新的技能,或者用来创业。

在医疗方面也有优抚政策。

军人或者他们的家属在看病的时候会有一些特殊的待遇。

这就好比是给军人和他们的家人发了一张特殊的健康通行证。

军人在保家卫国的时候可能会受伤生病,他们的家属也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做出了牺牲,给他们医疗上的优待,就像是在他们健康的道路上铺上了一层柔软的垫子,让他们在面对疾病的时候能够更加从容。

比如说有的军人退役后因为旧伤复发,有了专门的医疗保障,就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不至于因为高昂的医疗费用而发愁。

教育优待也是军人社会优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军人子女在入学方面可能会有一些优惠政策。

这就像什么呢?就像给军人子女开了一扇特殊的门。

军人常年在外,为了国家的安定不能时刻陪伴孩子成长,在教育上给孩子一些优待,就是对军人的一种补偿。

孩子可以更容易地进入好的学校接受教育,这也是社会对军人家庭的一种感恩。

住房优待同样不可忽视。

军人退役后,在购买住房或者住房补贴方面可能会有特殊的政策。

房子对于中国人来说那可是大事儿啊,就像一个安稳的港湾。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部分烈士子女发放
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28
•【字号】佛府办[2012]50号
•【施行日期】201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
活补助的通知
(佛府办[2012]50号)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2〕6号)文件精神,并参照周边城市的做法,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统一确定2012年对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除中央财政固定发放的每人每月130元外,余下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

二、从2013年起,对部分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纳入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黄国雄,联系电话:8333 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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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2013年9月26日以政干〔2013〕138号发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驻粤部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一)“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其中,“二类地区”指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三类地区”指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四类地区”指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

(二)“岛屿”是指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岛屿,“二类岛”是指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第三类岛”是指第三类岛屿。

(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是指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

(四)作战部队是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五)“受到表彰奖励”是指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获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

(六)“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是指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军人子女享受优待,只取优待最高项,不予累加。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市教育局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相关人员组成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驻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待办法,切实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优待工作。

各幼儿园、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做好接收工作。

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

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建设,按要求如实上报材料。

第五条军人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省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入读民办中小学的,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六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子女入学时正在驻“三类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二类岛”,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其子女不在部队驻地所在省(区、市)生活,需要跨省安排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省军区政治机关汇总信息,每年3月底前经总政治部干部部核定后,由教育部下达军人子女优待名单到军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二)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四)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措施,由各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协商后研究制定。

第八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达到投档分数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录取。

(二)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以上(含3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决定。

(三)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原则上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20分以上(含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决定。

(四)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军人子女,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受到表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彰奖励”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没有享受前款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措施的,由各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协商后研究制定具体的优待办法。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军人的意愿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第九条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军人的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十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达到投档分数线(含加分)的,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二)烈士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可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三)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军人(含退伍军人)的子女,报考我省专科学校可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边防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校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由省招生委员会按不低于招生院校所在批次投档控制线以下80分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的子女,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四类地区”、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的,予以优先录取。

(六)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在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被录取的,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招生办公室协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对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予以积极配合。

(七)军人子女可以按规定参加广东省统一组织的本科插班生考试和全国成人高校招生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达到投档分数线(含加分)的,可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每年3月31日前,申请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优待的,由拟优待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向所在部队提出书面申请。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拟优待对象进行审查、统计、分类。

对符合优待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后,分类汇总,将拟优待军人子女名单以及优待意向、军人子女户口本、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

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优待对象的身份、资格、条件等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应优待。

(二)每年3月31日前,申请高等教育优待的,驻粤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将本单位参加高考的军人子女名单(准考号、姓名、性别、优待类别)和相关证明材料汇总报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审定后报省招生办公室。

5月底前省军区政治部会同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优待名单、类别与优待幅度。

按规定协调落实相应优待政策。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第十二条部队幼儿园享受驻地地方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幼儿园达标验收、师资力量配备与交流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特别是对接收地方幼儿的部队幼儿园,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公办幼儿园标准给予公用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系统、驻粤部队应加强对军人子女优待工作的检查监督,保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

各地级以上市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内容,对接收数量较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政策不积极或拒绝接收军人子女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当年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教育先进单位”等。

部队系统应严格标准条件,规范审核程序,认真审核把关,严格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方式,及时处理、核实举报。

切实把优待政策用好,做到“符合优待条件的一人不漏,不符合优待的一人不报”,对弄虚作假者,要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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