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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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

待实施办法

(2019年)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的优待水平,根据《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待范围和标准

(一)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读本市范围内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可在驻地所在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幼儿园)自主选校。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在中考录取时给予加30分照顾。

(二)达到入园年龄标准的XX市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读普惠性幼儿园,应优先录取。XX市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是应届初、高中毕业的就读XX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属于以下类别之一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就读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属于建档立卡家庭或者非建档立卡但属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全日制学生之一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资助政策。

(五)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六)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

(七)市内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等院校优先为困难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资助范围及标准

对具有XX市常住户籍的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教育给予资助。标准如下:

(一)入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普通高中且不属于免学费对象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期间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生活补贴。

(二)考取全日制大专院校的,在读期间大专学生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生活补贴。

(三)考取全日制本科院校的,在读期间本科学生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优待和资助的范围、标准,落

实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加强对优待政策落实的指导和监督,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享受相应的优待和资助。

第五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园。

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申请入读我市学校(幼儿园),需填写《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审批表》(见附表1),交驻肇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收集、汇总、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教育资助。

1.申请。每年9月25日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市退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一式三份,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3)退伍证(优抚登记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4)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生活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

(5)学生录取通知书、就读学校缴费单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6)银行存折复印件。

2.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理由等入户调查、核实并在村(社区)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并作出结论,经调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将相关情况上报镇级退役军人服务站,镇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三)审核审批。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在乡镇(街道)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批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汇总提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服务站将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渠道发放到救助对象的银行帐户;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第六条退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所需资金来源为各县(市、区)困难退役军人“双扶”专项资金和依法可用的其他资金。资助资金实行分科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县、镇级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立退役军人子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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