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接收军转干部首次任职职数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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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接收军转干部首次任职职数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3.26
•【字号】穗人社发[2010]38号
•【施行日期】2010.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接收军转干部首次任职职数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3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将接收军转干部首次任职职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接收军转干部安置时,对首次按国家关规定任职(处级以下) 的非领导职数采取单列,不占用接收单位原核定的职数,由市军转和公务员管理部门确认后,直接办理任职等有关手续。
该职数在军转干部晋升、调动等职务变动时由公务员管理部门收回。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军转办反映。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https://img.taocdn.com/s3/m/c1d833102af90242a995e511.png)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解读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军区动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及各类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一)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我区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一倍发放。
根据我区目前最低工资元计算,年标准元。
根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布年度顺德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计算,粤民规字[]号实施后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调整为元,增加元。
(二)关于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粤民规字[]号并未针对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孤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金以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分别是最低工资、、、。
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因此参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同时调整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依据的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
二、关于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问题粤民规字[]号明确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以下简称高原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倍发放,但对于具体发放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涉及到临时调防、执勤、执行任务等多种特殊情况,义务兵在高原和平原地区调动时有发生。
因此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一是高原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普通义务兵标准倍;二是参考粤民规字[]号第五条规定,从到达高原、边远、艰苦之日起服役不满个月(含个月)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超过个月不满个月的,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
三、关于初级士官优待金发放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初级士官按照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发放。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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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公民,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活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和配合部队搞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院(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及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
第七条本市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部门应积极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搞好各类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驻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和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驻穗部队和从本市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人员,由所在的区、县级市给予奖励。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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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20a10f6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30.png)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1.16•【字号】粤府[92]7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992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
在本省范围内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通过国家抚恤、补助和社会、群众优待的办法,保障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对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
坚持不改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按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3ea9106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74.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2年11月16日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
凡军事实力不在广州市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在穗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穗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家属,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随军家属是指按照国家规定随军的与驻穗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分居两地的配偶。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协调机构。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机构编制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五条经驻穗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总政治部规定批准随军的家属,可以按照本规定安置就业。
本年度被批准随军的家属,应当列入下一年度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
第六条已经在广州市就业的随军家属不列入就业安置计划。
已经列入广州市就业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应当在当年安置就业,因随军家属个人原因未就业的,不再重复安置。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收齐驻穗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报送的符合条件并且需要当年度在广州市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
入伍注销户口征地拆迁应否补偿
![入伍注销户口征地拆迁应否补偿](https://img.taocdn.com/s3/m/d7a02e3dee06eff9aef80775.png)
入伍注销户口征地拆迁应否补偿近日,一名在我老部队当指导员的战友给我来电,说有个问题,棘手。
说连战士小李家里征地拆迁,这次休假回家正好赶上。
在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上与开发商产生矛盾。
开发商认为,征地拆迁按户籍补偿,小李当兵后户籍注销,因此不予补偿。
解答:小李遇到的问题并非个案,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推进的情况下,这类问题将会越来越多。
对此,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公民因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公民应征入伍后注销其户口,是由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仍有法律效力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注销户口,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以避免户口的重复登记和双重管理。
可见,因服兵役注销户口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与一般的公民户口迁移是有本质区别的。
因为,根据《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中级以上士官转业的,一般由原征集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因此,战士服役期满的绝大部分还要回原征集地落户。
二、农村籍战士服役期间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
为保证农村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满退伍回乡后从事生产劳动的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保留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
《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82b145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95.png)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穗民规字〔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9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232号),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新的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下发的按照差额进行补发。
具体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补助金标准(见附件1),提高残疾军人国家残疾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残疾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五老”(在农村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8.9%,提高上述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各区财政负担(见附件2)。
三、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717元的基础上增加64元,达到每人每月781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2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61元。
四、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
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见附件2)。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b988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61.png)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6〕9号文件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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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6〕9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6〕9号文件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有效期延长至本办法完成修订、印发实施之日为止(延期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5号)等2016年7月18日以后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7日
——结束——。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穗民[2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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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穗民〔2013〕54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优〔2012〕2号)和《关于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穗府办函〔1999〕1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地方抚恤补助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2元,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为402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2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五、提高义务兵家庭、原享受优待金的农村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待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已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优待金标准。
具体标准:1.城镇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500元调整为550元;在职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原享受优待金的农村对象,仍按照《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市政府〔2011〕54号令)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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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25•【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证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基层单位应当加强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建设,完善服务网络,制定具体制度、公约、办法,加强对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和年度宣传计划,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认真组织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保障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部队搞好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对部队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按政策规定及时答复,妥善解决。
第五条积极扶持部队、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院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积极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六条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
对到营区滋扰闹事或毁坏军事设施、军用设备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七条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主要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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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东府〔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7〕4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2日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前款所称的抚恤优待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和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7e7b8ec524de518964b7d49.png)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2013年9月26日以政干〔2013〕138号发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驻粤部队建设,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一)“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其中,“二类地区”指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三类地区”指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四类地区”指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
(二)“岛屿”是指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岛屿,“二类岛”是指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第三类岛”是指第三类岛屿。
(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是指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
(四)作战部队是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五)“受到表彰奖励”是指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获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
(六)“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是指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军人子女享受优待,只取优待最高项,不予累加。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市教育局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相关人员组成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驻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优待办法,切实抓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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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央军委和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市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务院《条例》、《办法》、市《条例》及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条有关死亡和残疾抚恤,按国务院《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设立区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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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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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属工作制度范文一、拥军优属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教育局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是教育系统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1.拟定年度和阶段性双拥工作计划, 负责起草教育系统双拥工作的有关文件, 并向区双拥办汇报工作。
2.在全区教育系统范围内检查督办各项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情况, 帮助基层单位和各学校修订完善措施, 提出整改意见, 及时向区双拥办反馈信息。
3、在师生中广泛开展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 建立国防教育基地, 将国防教育纳入教育教学之中, 组织学生进行军训工作, 在假期开展军事夏令营活动。
在高级中学和职业中专学校积极开展新兵征集宣传动员工作。
4、发挥行业拥军的特点, 优先照顾安排军属子女入学入托, 将上级拥军优属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安排部署局机关及各学校“八一”、春节期间的走访慰问等相关活动。
5.做好上级双拥办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1.教育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一次例会, 重大节日、重要接待活动及时召开。
2、例会着重研究制定本学期的双拥工作计划和传达上级会议精神, 落实各项任务。
3、把握教育系统行业特点, 制定具体的拥军优属工作计划, 安排部署拥军优属相关活动。
4.年终召开总结会议。
三、走访慰问制度1.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 教育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慰问组, 到驻区部队和教育系统重点优抚对象家中进行走访慰问。
2、各学校要按照教育局双拥领导小组的安排意见, 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带队, 对本单位家庭比较困难的烈军属进行慰问。
3、走访慰问活动应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 不铺张浪费, 不流于形式, 注重从关心日常生活、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出发, 把军人家属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4.走访慰问情况及时以信息或简报形式报送有关领导及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拥军优属服务公约1.全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都有拥军优属的义务和职责, 必须参加本单位开展的拥军优属活动。
广东优抚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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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优抚补助标准一、广东省优抚补助标准1、广东省伤残军人安置补助政策:根据伤残程度给予金额不同等级的补助,伤残等级1、2级的新军人,每分满足一个等级月贴恤金2000元,每分满足3、4级的新军人月贴恤金3000元;老军人,每月领取的补助金额按照恢复程度核算,恢复程度未达到80%的,每月补助800元;恢复程度80%-90%领取月贴恤金1000元;恢复程度90%-100%领取月贴恤金1200元。
2、低保家庭补助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等级,中低收入家庭每年给予1000—3000元的贴恤补助,个人或者家庭应当重担的费用会另外扣除,其余部分则根据家庭收入等级报销。
3、退休人员补助:职工当月满60周岁退休,月人均补助金1200元,其中月基本养老金600元。
4、退役士兵补助:将军、上将、中将以上领导以及英勇牺牲和革命老同志每月给予补助金3000元,中将、大校及以下军衔每月贴恤补助金1000元,普通士兵每月补助金1200元。
5、特殊家庭补助:1)残疾儿童家庭:每儿童每月补助金1000元;2)残疾流浪儿童家庭:每月500元金额;3)孤儿家庭:每儿童每月400元;4)高龄六无:每月给予1500元金额。
6、农户按照贫困等级给予贴恤补助:优抚对象贫困等级为特困的家庭,每月发放1000元,贫困等级为一级的家庭每月发放800元,贫困等级为二级的家庭每月发放600元,贫困等级为三级的家庭每月发放400元。
7、老政府军人安置补助:72周岁以上、老党员补助每月500元,同时给予免费住宿费和家庭护理费,每月200元,每人入住酒店每几日给予50元。
8、三无老人安置补助:每人每月500元,同时还将给予免费住宿费、家庭护理费每月150元、每人入住酒店每两日给予50元的一定补贴。
9、其他老年人及贫困补助:其他老年人安置补助每月300元,老无财老年人安置补助每月200元,低保贫困人员安置补助每月100元。
以上就是广东省优抚补助标准。
广东省努力用具体行动表达了政府对残疾伤残军人、社会困难家庭、低保人员、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关心和支持,以期帮助弱势群体实现脱贫、实现就业及改善生活,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201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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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201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201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10〕1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201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13届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牵头起草单位要成立立法工作小组,指定人员负责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
二、保障正式项目立法进度。
牵头起草单位要制订详细的立法工作时间表,于3月20日前报市法制办,由该办监督执行。
正式项目的立法工作,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年内完成,起草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并上报送审稿。
不能如期完成的,牵头起草单位要向市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三、积极推进预备项目的起草工作。
各预备项目的牵头起草单位要抓紧开展起草工作,市法制办予以指导和督促。
下年度的正式项目原则上从本年度的预备项目中产生。
个别条件成熟的,可于中期调整为本年度的正式项目。
四、建立计划中期评估及调整制度。
市法制办于年中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正式项目起草工作推进不力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调整不再作为正式项目。
五、提高立法质量。
牵头起草单位要切实提高政府规章起草质量,从大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对所要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保证制度切实可行,真正解决问题。
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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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月20日市政府第13届13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1999年7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7号发布,2011年1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
府第13届13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国防教育、社会建设内容,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和配合部队搞好各项基础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所、军供站、荣军医院(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各类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驻穗部队和从本市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人员,由所在的区、县级市给予奖励。
第九条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时,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车免费通行,有条件的收费站应设立专用通道。
车站、机场、码头、医院、博物馆、图书馆、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车免费停放。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车站、码头、机场和其他公共服务行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应当专设窗口或者优先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市、区(县级市)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自然风景区对前来游览参观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本市户籍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证免购门票。
第十三条义务兵、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渡轮和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实施。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为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
义务兵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和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者以各种理由变相拒绝完成由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安置任务。
对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照顾安置。
部队随军家属应当优先安排上岗,不得将其安排到特困企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需要创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贷款、税收等优惠。
转业士官、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安置按照本市有关安置办法执行。
服役期满的转业士官、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编制、岗位,其享受转正、调资、升级待遇,退出现役后,允许其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第十六条国家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本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保险、住房、医疗、福利等,应当与所在单位同等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所在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现役军人的配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所在单位不得扣减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现役军人子女(含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的随迁子女)、烈士遗属、残疾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入托或者入学的,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时,服现役的军官和士官、义务兵应当计入该家庭人口,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的军龄,应当视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优抚对象的住房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租住政府廉租房或者购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
(二)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解决住房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家居农村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建房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优先、优惠解决宅基地有住房困难的,由区、县级市、镇财政给予一次性住房维修补助或者优先纳入农村安居工程计划。
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符合定恤定补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给予抚恤补助。
第二十二条下列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优待金待遇:
(一)义务兵家庭
(二)烈士的父母(含抚养人)、配偶、18岁以下未就业的子女
(三)享受抚恤的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
(四)有工作单位的因公牺牲、病故义务兵父母(含抚养人)、配偶、18岁以下未就业的子女
(五)孤老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在城镇无工作单位或者在农村的残疾军人
(七)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
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一户一处享受优待金。
第二十三条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按下列办法发放:
(一)户籍在农村的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由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中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发放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逐步调整提高。
(二)在职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原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传染病津贴、交通补贴除外)标准由原单位按时发放。
(三)有工作单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义务兵遗属(含单位供养、补助)所需优待金由其所在单位自行统筹发放;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发放。
第二十四条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及其他优待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在乡孤老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病故军人遗属、孤老残疾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享受抚恤和“五保”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双重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或者街、镇敬老院集中优待供养。
第二十六条优抚对象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现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不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未享受公费医疗和新增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给予门诊补助和住院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在城镇就业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
(三)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参保所需费用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
(四)在农村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参合所需费用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
(五)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现役军人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凭有效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对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按有关规定减免部分治疗、护理费。
医院应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二十八条移交本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二十九条拥军优属安置工作经费纳入市、区(县级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印发〈广州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0〕8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民政双拥工作命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1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