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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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合并报表范围

新会计准则合并报表范围

新会计准则合并报表范围新会计准则合并报表范围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及到国际业务。

为了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之一就是关于合并报表的范围。

新会计准则对合并报表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扩大。

在过去,企业只需要合并其子公司和其控制企业的财务信息,但现在,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还需要考虑到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特殊实体。

新会计准则将这些特殊实体称为“结构化实体”。

结构化实体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特定的财务目标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实体地位的实体,但实际上受到企业的控制和影响。

这些实体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财务、税务或风险管理目的而设立的,例如专门用于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品交易或特殊融资目的的实体。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需要对其与结构化实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将这些实体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内。

如果企业对结构化实体具有控制权,并且能够从这些实体中获得经济利益或承担经济风险,那么就应该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

这一新的合并报表范围要求旨在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通过将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结构化实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和决策。

然而,这一新要求也给企业带来了挑战。

由于结构化实体的特殊性质,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来评估和纳入这些实体的财务信息。

此外,企业还需要确保合并报表的编制过程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以避免潜在的合规风险。

总的来说,新会计准则的合并报表范围要求为企业提供了更全面和准确的财务信息,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报告的复杂性。

企业需要积极应对这一挑战,并确保其合并报表的编制过程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

这样才能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可靠的财务信息,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竞争力。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者:李海宾来源:《理财·财经版》2018年第11期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企业运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可以达到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资产流动性等目的。

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主体多元、交易结构复杂,所以人们在对其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进行选择上存在盲区。

本文从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入手,综合考虑理论与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浅析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会计和税收处理上的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国内发展情况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起人通过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证券化的资产也称为基础资产,必须是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分为债权类型、收益权类型以及权益类型等。

债权类基础资产,常见的有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消费贷款等。

收益权类(企业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如公用事业收入、企业经营收入等。

权益类基础资产,如商业物业、租赁住房等不动产财产,这类资产主要表现为人们通过持有股权而间接地持有不动产资产,将不动产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分配现金流来源。

2014年以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完成了从过去的逐笔审批制向备案制的转变,通过完善制度、简化程序、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促进市场良性快速发展。

2017年,资产证券化业务持续快速增长,总发行规模突破万亿元,满足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及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

作为企业的直接融资工具之一,资产证券化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金融降杠杆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符合政策的鼓励方向,逐渐为市场所关注、接受。

二、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涉及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披露,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的披露三项会计准则。

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问题研究

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问题研究

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问题研究摘要:资产证券化结构化安排中,发起人与特殊目的实体往往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关系,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始终是会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和会计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根据fasb和iasc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发起人的合并问题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为资产证券化会计合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关键词:会计准则;特殊目的实体;可变利益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4-0106-01一、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问题的提出在资产证券化中,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的目的是剥离发起人的资产,使其满足法律和财务意义上“真实销售”的条件,以期实现发起人特定的财务目标。

为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发起人通常会保留基础资产的一部分利益,因而发起人与spv往往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利益关系。

如果spv被纳入发起人的合并财务报表,那么无论是销售还是担保融资,随着内部交易的抵消,表外融资的愿望难以实现;而如果spv不被合并,又可能会误导发起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毕竟spv合并与否对发起人负债和收益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spv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始终是资产资产化会计问题的研究重点。

二、国外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准则及评价spv的发起人通常只有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权益投资,独立的第三方虽然可能会拥有全部或大部分的权益投资,但是其出资人却不能享有一般出资人的权利,不拥有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其经营决策权通常都是依合同和协议约定的。

因而,spv的设立目的比较特殊,具有特殊的合并问题,不能套用一般实体的合并会计准则。

(一)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1、企业合并的一般原则——表决权原则1959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发布第5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51),构建了企业合并的一般会计框架。

arb51规定:某一会计主体的财务利益受它方控制(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股份),则应将其纳入控制方的合并财务报表,即所谓的“表决权法”。

【原创干货】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制度大全及典型案例分析

【原创干货】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制度大全及典型案例分析

【原创干货】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制度大全及典型案例分析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院专栏作者,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和网站转载本文目次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定义及主要参与主体介绍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规则变迁(一)试点阶段(2004年-2006年)暂停受理(2006年9月-2009年4月)重启试点(2009年5月-2013年2月)(二)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但须审批阶段(2013年3月-2014年2月)(三)备案制负面清单管理阶段(2014年11月-至今)三、现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规则一览及核心法规解读四、企业资产证券化与公司债券的区别及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五、合格投资者制度六、备案制实施后的发行情况七、典型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一)租赁债权类:宝信租赁一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二)工商企业应收账款类: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三)小额贷款债权类:银河金汇-瀚华小额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四)基础设施收费类:嘉兴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五)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类:中信华夏股票质押债权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六)不动产财产及财产权利类: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定义及主要参与主体介绍本法规《管理规定》第1、2、4条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即系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的,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采用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本法规的适用范围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业务性质为证券发行活动、投融资活动、新型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下图基本勾勒出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主体(原始权益人、专项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等)及其职责以及彼此间的关系:1、基础资产根据《管理规定》第3、5、24、26条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基础资产的必备要点包括:其一,基础资产的主要资产类型为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此处需要关注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负面清单指引》;其二,要求权属清晰明确;其三,必须是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持续且稳定的现金流;其四,可特定化,并能独立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参与人(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资产;其五,根据《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在基础资产实现转移前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其六,根据《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基础资产的规模和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简析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简析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简析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系统的融资设计,需要多方的参与。

通用的结构包括三大部分,原始权益方、管理方、服务方。

一般情况下,在本文中,原始权益方指拥有贷款资产或资产池(即基础资产)的银行及类似金融机构。

管理方指充当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的信托及相关机构(包括投行等)。

而服务方则包括为资产证券化提供相关服务的资产托管方、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方、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下面我们将依次介绍这些机构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以及对于改善资产证券化融资所能做的改善措施。

1、原始权益人首先,原始权益方又可以充当发起人,他们通常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直接需求者。

一般情况下表现为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消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

这些机构本身具有大量的信贷资产,同时也有流动性的需求,因此便有了资产证券化的动机。

同时,当面对着部分不良资产暂时的无法收回以及监管机构对于其资本金严格要求的问题的同时,资产证券化就能很好地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

这些机构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是:尽可能实现不良资产的出售,从而降低自身风险;尽可能实现不良资产的表外化,从而节约资本金,使其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获得的对价尽可能高,即对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尽量高估;尽可能减少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使其尽量低于其他融资手段;所发行证券期限要足够长,从而也起到节省成本的作用等等。

对于原始权益人构成以及企图的分析我们整合于图2。

但是,通过对于现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分析可以知道,我们原始权益人的意图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完全实现。

举例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个目的是要实现不良信贷资产的出售,以期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但是就现在存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言,很大程度上是优质资产的出售,就成本收益而言,优质资产如果放在银行的账户上不进行证券化,其收益而是十分可观的,而证券化的过程恰恰是凭空增加了很多结构设计的有形或无形的成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资产证券化的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资产证券化的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资产证券化的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 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资产证券化, 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 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 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 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 下面具体为大家介绍。

一、广义定义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 它包括以下四类:1、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 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信贷资产, 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 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 使这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稳定, 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 在此基础上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进行发行的过程。

3、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 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 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二、狭义定义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 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特点1、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2、增加资产流动性, 改善银行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

3.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

4.银行可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筹资成本。

5.银行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使贷款人资金成本下降。

6.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良好且稳定。

资产证券化, 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 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 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

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

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作者:廖萍来源:《财会学习》2015年第08期摘要:2014年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改变了对“控制”的定义并提出了“结构化主体”的新概念,其指出母公司所控制的主体应当包含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使得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得到延伸。

结构化主体作为金融工具创新在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正面作用,但是也因为长期免于纳入合并而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其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鉴于我国缺乏对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的系统研究,许多企业对其认识也不够深入,本文详细介绍了结构化主体相关合并准则的演变过程,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规范结构化主体的合并处理。

关键词:结构化主体;特殊目的实体;可变利益实体;合并财务报表“结构化主体”的概念最早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而与“结构化主体”含义相同的另一个名词叫“可变利益实体(简称VIE)”,是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使用的术语。

而两者的前身则是特殊目的实体(简称SPE)。

SPE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以及承祖人对融资租赁非资本化处理的浪潮,旨在实现特定目标,而并不关注存续期间是否盈利,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创新工具。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SPE将应用到更加广泛或深入的领域,各国需要做的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制度来规范结构化主体的运作和披露,以达到兴利除弊的效果。

一、结构化主体相关合并准则演变过程导致结构化主体一度沦为某些企业进行表外融资、财务舞弊工具的主要原因是结构化主体是否或者何时应被纳入发起人的合并财务报表存在争议,因为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比较特殊,合并结构化主体可能会妨碍其目的的实现。

例如,发起人为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隔离破产风险而设立SPE,若合并发起人和SPE的报表,将不能达到期望的财务目标,而且合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发起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却因为破坏“破产财产隔离”的效力而损害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

然而安然事件以及后来的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和金融危机的爆发都为SPE敲响了警钟。

2023年 资产证券化 新规

2023年 资产证券化 新规

2023年资产证券化新规摘要: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二、2023 年资产证券化新规的内容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分类2.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和流程3.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4.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三、2023 年资产证券化新规的影响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2.对实体经济的影响3.对投资者的影响四、结论和建议正文: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可以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证券,从而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在2023 年,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发布了一系列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分类新规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并将其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等类别。

同时,新规还对各类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发行主体、交易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和流程新规明确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会计师等。

并对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此外,新规还对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进行了梳理,包括资产筛选、尽职调查、结构设计、发行和交易等环节。

3.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新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信息披露、发行定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

同时,新规还强化了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管理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新规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政策和法规进行了调整,包括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监管透明度、强化风险防范等方面。

这些调整有利于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

2023 年资产证券化新规的实施对金融机构、实体经济和投资者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合并会计报表中合并范围的规定

合并会计报表中合并范围的规定

合并会计报表中合并范围的规定2001年12月美国“安然事件”掀起的轩然大波,实质上是对合并范围提出了挑战。

安然公司不恰当地利用“特别目的实体”(SPE)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纳入合并报表的会计惯例,将本应纳入合并报表的三个“特别目的实体”排除在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之外,导致1997至2000年期间高估了4.99亿美元的利润,低估了数亿美元的负债。

鉴于合并范围对会计信息的重大影响,各国都应该吸取这个教训,合理确定合并范围,做好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第一步。

本文拟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做以下探讨。

一、我国目前有关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我国财政部于1995年2月发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其中包含了基于“多数股权”即“实质控制”的合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指出了不必进行合并的六种情况。

1995年7月财政部印发了具体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的征求意见稿。

1996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规定:(1)当子公司资产总额、当其销售收入和净利润额按照给定的标准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2)对于特殊行业(指银行和保险业)的子公司,可以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但其会计报表必须作为企业集团财务报告的附件予以披露。

二、对于我国相关规定的粗浅建议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转轨时期,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不甚发达,会计准则制定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和创新。

笔者认为,为了规范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加强合并会计报表的规范性和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对于上述规定尚有以下几点有待完善:1、特殊行业的子公司不应排除于合并范围之外。

理由是:(1)随着现代企业集团的发展,跨行业合并已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实,正如早已司空见惯的多行业经营的单一企业的报表信息有用一样,合并了与母公司经营业务性质不同的子公司的信息也应是有用的。

会计实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

会计实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出于经营和管理需要,企业可能会将自己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注:本文特指已计入企业资产负债表且具有基础借贷特征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机构或载体,通过对其风险和现金流进行结构性重组,并实施一定的信用增级,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将其预计现金流转换为可出售、可流通的证券产品,以获得融资并最大化提高资产流动性。

从上述描述的情况看,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都会存在一个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这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基础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基础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

对于很多最先持有并转让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来说,所转让的基础资产能否出表(指将企业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销,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目的之一。

能否达到其会计处理“目的”,决定了其是否具有继续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

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对于发起人来说,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获得融资并终止确认所转让的基础资产,可能才是其最终的目的。

因此,发起人是否控制该结构化主体,就成为了该项资产证券化业务首先需要解决的会计问题。

本文通过一个实务案例分析,来具体阐述在此类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过程中,如何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一、案例具体情况甲信托公司(系乙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设立A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发行载体),乙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乙集团公司”)将其表内债权资产转让给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及税务问题探讨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及税务问题探讨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及税务问题探讨1. 资产划分与评估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首先需要对资产进行划分和评估。

资产划分要求将企业的资产按照特定的标准进行分类,评估则需要对这些资产进行定价和估值。

在这个过程中,会计师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资产划分和评估的公正、合理和准确。

企业需要开展真实、全面的财务信息披露,让投资者对资产的真实价值有清晰的认识。

2. 资产转移与确认资产转移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环节,企业需要将资产转移到证券化产生的法律实体名下。

在会计处理上,这涉及到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需要区分资产的继续涉入和取消涉入。

会计师需要确保资产的转移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要做好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工作,减少利益输送和不当占用资源的情况发生。

3. 信用增级与损益确认在资产证券化中,信用增级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能够提高证券产品的信用评级,降低投资风险。

会计师需要对信用增级进行核算和确认,确保损益的正确表达。

还需要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成本进行充分的核算和披露。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信用增级工具的风险和成本,做到风险可控,损益可期。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税务问题1. 资产转让所得税企业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的转让,因此需要面对资产转让所得税的问题。

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企业需要对所得税进行合理规划和结构安排,以降低所得税的发生和负担。

企业还需要合规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和税收的诚实申报。

2. 增值税及其他营业税在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还需要面对增值税及其他营业税的问题。

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合理纳税,降低税负。

还需要做好相关税收申报和风险管理工作,防范税务风险和税务争议的发生。

3. 跨境资产证券化税务筹划随着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加快,跨境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企业需要面对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法法规,进行跨境税务筹划和风险管理。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跨境资产证券化的税务规定,合理安排跨境资产证券化结构,降低税务成本,规避税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出于经营和管理需要,企业可能会将自己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注:本文特指已计入企业资产负债表且具有基础借贷特征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机构或载体,通过对其风险和现金流进行结构性重组,并实施一定的信用增级,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将其预计现金流转换为可出售、可流通的证券产品,以获得融资并最大化提高资产流动性。

从上述描述的情况看,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都会存在一个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这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基础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基础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

对于很多最先持有并转让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来说,所转让的基础资产能否出表(指将企业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销,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目的之一。

能否达到其会计处理“目的”,决定了其是否具有继续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

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对于发起人来说,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获得融资并终止确认所转让的基础资产,可能才是其最终的目的。

因此,发起人是否控制该结构化主体,就成为了该项资产证券化业务首先需要解决的会计问题。

本文通过一个实务案例分析,来具体阐述在此类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过程中,如何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一、案例具体情况甲信托公司(系乙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设立A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发行载体),乙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乙集团公司”)将其表内债权资产转让给A资产支持票据信托。

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

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

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作者:廖萍来源:《财会学习》2015年第08期摘要:2014年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改变了对“控制”的定义并提出了“结构化主体”的新概念,其指出母公司所控制的主体应当包含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使得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得到延伸。

结构化主体作为金融工具创新在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正面作用,但是也因为长期免于纳入合并而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其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鉴于我国缺乏对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的系统研究,许多企业对其认识也不够深入,本文详细介绍了结构化主体相关合并准则的演变过程,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规范结构化主体的合并处理。

关键词:结构化主体;特殊目的实体;可变利益实体;合并财务报表“结构化主体”的概念最早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而与“结构化主体”含义相同的另一个名词叫“可变利益实体(简称VIE)”,是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使用的术语。

而两者的前身则是特殊目的实体(简称SPE)。

SPE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以及承祖人对融资租赁非资本化处理的浪潮,旨在实现特定目标,而并不关注存续期间是否盈利,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创新工具。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SPE将应用到更加广泛或深入的领域,各国需要做的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制度来规范结构化主体的运作和披露,以达到兴利除弊的效果。

一、结构化主体相关合并准则演变过程导致结构化主体一度沦为某些企业进行表外融资、财务舞弊工具的主要原因是结构化主体是否或者何时应被纳入发起人的合并财务报表存在争议,因为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比较特殊,合并结构化主体可能会妨碍其目的的实现。

例如,发起人为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隔离破产风险而设立SPE,若合并发起人和SPE的报表,将不能达到期望的财务目标,而且合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发起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却因为破坏“破产财产隔离”的效力而损害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

然而安然事件以及后来的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和金融危机的爆发都为SPE敲响了警钟。

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探讨

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探讨

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探讨摘要: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一直是会计核算中较有难度的事项,其是否合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大。

是否并表的问题,是会计核算无法绕过去的判断事项。

本论文以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关的结构化主体为研究主体,对若干结构化主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是否合并的思考逻辑。

关键字:结构化主体、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1引言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之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中对结构化主体的定义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通俗的表述是以合同和协议来控制主体而不以股权来控制主体,不需要依据股权的持有数量决定表决权的占比,在欧洲被称为特殊目的载体,也就是常说的SPV。

结构化主体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渊源。

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产生资产证券化,也就是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入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由特殊目的实体以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并用发现证券筹集的资金支付购买资产的对价。

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美国安然公司下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特殊目的的实体,通过这些主体的运作隐瞒了大量的负债和亏损。

但对特殊目的实体,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规定一直无规范的标准。

后历经发展,2009年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发布了建议解释,建议对其进行合并等。

发展至今,对结构化主体其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仍然是实务中需要判断的重要事项,并且其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往往影响较大。

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这些多项特征或全部特征:一是业务活动范围受限。

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业务活动范围受到了限制;二是有具体明确的目的,而且目的比较单一,结构化主体通常是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主体;三是股本不足以支撑其业务活动,必须依靠其他次级财务支持;四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不同等级的证券,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集中程度也不同。

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大,是否合并可能直接影响合并财务报表是亏损还是盈利,性质完全相反的经营成果的体现。

【天职研究】资产证券化相关资产终止确认判断问题

【天职研究】资产证券化相关资产终止确认判断问题

【天职研究】资产证券化相关资产终止确认判断问题会计实务问题分析(50-20)资产证券化相关资产终止确认判断问题案例背景:(一)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资产证券化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在世界经济金融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资产证券定义为:“资产证券,是这样一种证券,它主要是由一个特定的应收款资产池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池来支持,以保证偿付。

这些金融资产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环周转的。

根据资产的条款,在特定的时期内可以产生现金流和其他权利,或者资产证券也可以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服务或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

”根据该定义,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操作流程是: 发起人将其组合后的资产转让给某一特殊目的主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 ,再由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对转让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即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之后,特殊目的主体再以资产为支撑向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特殊目的主体通过服务机构和资金受托人向原始债务人收取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并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给证券持有人(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发起人、原始债务人、受托管理人、特殊目的主体、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服务机构、投资者。

具体如下图所示: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作用,是能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通过发行证券使现金提前收回,从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证券化,企业不必等到应收账款到期或收益取得时就可将其转让,使得在相同的资产基础和经营时间内创造更多的收益,提高资产收益率。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问题概述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用于证券化的标的,可能是满足会计上的资产确认条件的,如某些应收账款;也有可能尚未满足会计上的资产确认条件,如某些收益权。

从资产证券化角度探讨央企集团的产业整合模式

从资产证券化角度探讨央企集团的产业整合模式

从资产证券化角度探讨央企集团的产业整合模式崔承哲【期刊名称】《中国电子商情·基础电子》【年(卷),期】2017(000)011【总页数】6页(P53-54,56,58,60,62)【作者】崔承哲【作者单位】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为了提升国有资产的竞争力,巩固央企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领导地位,做大做强中央企业,近年来国资委不断推动央企整合,并将央企集团的资产证券化率作为考核央企业绩重要指标之一。

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出发,结合对中国兵器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等几家央企的案例研究,总结了目前央企整合的三种主要模式。

同时,通过对三种模式优缺点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以“业务资产池加上市公司”为共同主体进行产业板块整合的新模式,并给出了具体操作步骤,希望能帮助央企在整合过程中既满足国资委对于央企资产证券化率的要求,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直接使用上市公司作为整合平台带来的风险。

中央企业(下文简称“央企”),作为中国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按照中国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中国的中央企业是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以及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

在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之初,国务院国资委所管理的央企数量是196家,经过整合重组,至2014年1月,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央企数量为113家。

加上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金融央企,一共为125家央企。

央企在中国经济中一直扮演者至关重要的角色,自2003年以来,中央企业占中国GDP中的比重基本保持在10%左右,资产规模平稳增长,营业收入逐年上升。

2013年国资委监管的113家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4.2万亿元,上交税费总额2万亿元,占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15%。

在《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2013年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中,入围的央企达到44家。

A3-3 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

A3-3 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

自有资金 承担责任 约定
XX商业银 行存量信 贷资产
XXX公司பைடு நூலகம்
为限由B份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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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 费率
可变动性 (指边际收 益占比)30%
0.10% 60.20% #DIV/0!
页 次:
量级
管理费收 入
业绩报酬
自有资金 收入
(指绝对收 益占
是否需要 合并
比)30%
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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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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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年化收益率大于 业绩基准8% ,则管 理人对上述集合计 0.50% 划份额提取年化收 益率超过业绩基准 部分的20% 作为业绩 报酬。
8.00%
20% 9.00%
期末计划 净值
150
期末总份 额
100
期末A级 份额
80
期末B级 份额
20
B份额占总 期末自有
份额的比 资金投入

占总份额
20.0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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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自有 资金投入 占A份额
-
日期:
期末自有 资金投入 占B份额
期末自有资 金投入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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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综上,如果乙集团公司拥有对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通过参与资产支 持票据信托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资产支持票据信托 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则乙集团公司控制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应当将其纳 入合并范围。 换言之,如果乙集团公司不具有对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或者不能通 过参与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或者没有能力运用对资 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则乙集团公司不控制 A 资产支持票据 信托,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二)具体分析 就本事项来说,乙集团公司向资产支持票据信托收取管理费,并且承担了资 产支持票据信托受让的债权损失 5%限额以内的差额补足义务,均说明乙集团 公司在资产支持票据信托中享有可变回报。因此,评估是否控制的关键就集中 于判断乙集团公司是否具有对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并且是否能够运用 该权力影响其可变回报。具体分析如下: 1.判断乙集团公司是否拥有对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 在受让乙集团公司的债权后,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唯一的资产就是应收款, 所以其唯一的相关活动应当就是管理违约债权,也就是说,有能力管理违约债 权的一方拥有对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 乙集团公司参与了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设计及设立,同时乙集团公司及其相 关子公司作为资产支持票据项目的服务机构,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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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集团公司是否应当合并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 二、具体分析过程 (一)总体概念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甲信托公司是乙集团公 司的子公司,如果由其设立并主动管理该结构化主体,无需具体分析就可直接 得出乙集团公司应将该结构化主体纳入集团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结论。而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规定,乙集团公司是 否将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纳入合并范围,应以是否存在控制为标准,如果乙集 团公司“控制”该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就应将其作为子公司核算并纳入合并范 围。反之,则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应运用控制的定义加以判断。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 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 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 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 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八条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 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 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 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能否达到其会计处理“目的” ,决定了其是否具有继续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
“动力” 。 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第三条 的相关规定,“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 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
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对于发起人来说,在集团合并
财务报表层面获得融资并终止确认所转让的基础资产,可能才是其最终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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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此,发起人是否控制该结构化主体,就成为了该项资产证券化业务首先 需要解决的会计问题。 本文通过一个实务案例分析,来具体阐述在此类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过程 中,如何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的 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一、案例具体情况 甲信托公司(系乙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设立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发行 载体),乙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乙集团公司” )将其表内债权资产 转让给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以受让的债权资产产生的现 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筹集资金,并向乙集团公司支付转让对 价。 甲信托公司向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提供资产管理服务,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 因此向甲信托公司支付服务费,该服务费的标准为 1‰至 2‰,该服务费标准 为包括在公平交易基础上针对类似服务和技能水平商定的安排中常见的条款、 条件或金额,并与甲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务相称。鉴于甲信托公司与乙集团公司 的关系,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向甲信托公司支付服务费相当于向乙集团公司 (合并报表层面)支付服务费。 乙集团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服务机构,负责对资产池 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债权催收等,服务机构不收取服务费。 乙集团公司将向 A 资产支持票据信托提供不能收回所转让债权的 5%限额以 内的差额补足担保措施。 通过分析,潜在的投资人认可 5%的限额差额担保并存在较强的投资预期, 相关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基础资产也给予了较高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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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2017-2018最新会计 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 出于经营和管理需要,企业可能会将自己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现 金流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注:本文特指已计入企业资产负债表且具有基础借 贷特征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基础资产” )出售给特定的机构或载体,通过 对其风险和现金流进行结构性重组,并实施一定的信用增级,以该基础资产产 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将其预计现金流转换为可 出售、可流通的证券产品,以获得融资并最大化提高资产流动性。 从上述描述的情况看,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都会存在一个特定目的 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这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基础资产、或受发起 人委托持有基础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 对于很多最先持有并转让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来说,所转让的 基础资产能否出表(指将企业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予 以转销,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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