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监督基本特征
人民警察考试公安业务知识重点
警察的产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2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协调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宗旨。
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策的指导。
党的公安政策指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从事工作的基本方向、基本要求和基本做法。
正确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应注意的问题:1、要在惩办的前提下宽大2、争取多数从宽3、当宽则宽,当严则严4、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政策的威力。
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应注意的问题:1、注意特定适用范围2、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惩办和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出发点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
如何提高人民警察队伍拒腐防变能力:1、落实廉政政策责任制2、注重廉洁自律教育3、强化监督查处力度。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约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一切为了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
一切依靠群众,这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指我国各项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
我国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和广大群众想结合。
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2、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3、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尤其不能离开群众的人民支持4、处理好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5、公安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强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2018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
2018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2018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1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作为一个重要的法治机制,具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安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的作用。
在2018 年宁夏区考公安基础知识中,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就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公安执法监督,简而言之就是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察、检查和评估,以解决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并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首要责任人,对本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负直接领导责任”。
过去,公安机关并未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公民的权益易被侵犯,社会治安问题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
特别是一些取信受贿、故意伤害、强迫献血等公安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规范和加强公安执法监督,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对于公安执法监督,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包括内部纪检机构对公安机关职工任职资格、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行政领导对属下机构及人员的监察、管理和约束。
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包括单个公民、社会机构和媒体等,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例如人民网的公安问政、微博的信访反映等都是社会监督的体现。
三、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以保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这个监督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难点,例如:执法机关有些比较神速,权力过于强大,势力广大,不利于监督。
四、上级机关监督上级机关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属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以保证下属机关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上级机关监督往往功效最大,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调度和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下级机关进行有效管理和约束,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益。
警务监督
在整体推进中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尊重基层首创,加强分类指导。 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各警种、各业务部们各负其
责,政工、纪检监察、法制、督察等部门发挥组 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 制
(一)警务督察机构设置 (二)警务督
公安部设立督察委员会, 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 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 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 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 长负责;另设立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1.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2.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 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3.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 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 离现场。
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01年1月2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1997年4月3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1999年6月11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规定》 1999年6月11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1995年1月11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1999年6月10日发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 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3年2月1日实施的“五条禁令” 2004年8月3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公安机关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的意见》 牛牛文档分 享二、警务监督的必要性
警务监督是公安这一社会存在的自然要求。 警务监督是防患于未然,实现未雨绸缪的需要。 警务监督是公安管理整体系统正常运作的需要。 警务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 警务监督是规范公安执法的需要。 警务监督是提高公安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的需要。
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与特征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活动的监督与指导,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一种制度安排。
下面我将从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概念:公安执法监督是指社会各方对公安机关行使执法权进行监督的一种机制和制度安排。
它是对执法行为进行纠正和规范的重要手段,旨在确保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特征:1. 独立性:公安执法监督需要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和机制,以保证监督行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监督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相对独立,并由具备相应资格和职责的人员组成。
2. 公开透明:公安执法监督应当依法公开,对监督事项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安机关在执法行为中应当公开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和执法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3. 法制性:公安执法监督是在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下进行的。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行使监督权力。
同时,被监督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依法进行执法活动。
4. 全面性:公安执法监督应当对公安机关的全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的监督。
对于涉及公民权益的重大案件和事件,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介入,依法监督并发表意见。
5. 多样性:公安执法监督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的监督资源,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众监督等。
各种监督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达到整体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三、实施公安执法监督的途径和措施:1.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建立由独立的机构负责公安执法的监督工作,独立的监察部门或者独立部门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建立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执法的权限和限制,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以确保其依法行使执法权。
3. 推进信息化监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公安执法监督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程记录和信息查询,形成有效的监督措施。
公安基础知识必备200个考点
1,公安机关任务的分类:从时间上分,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3,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4,治安行政处置手段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5,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方的许可证,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6,治安行政强制权的种类: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人、盘问检查(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不超过 24 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 小时。
继续盘问的情形: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肯是赃物的。
)7,公安机关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可在一定区域内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采取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现场管制 )、戒严执行权 (戒严:一般是指因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严,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
戒严期间可以再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管理措施 )8,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1)公安领导工作,是公安机关行政一长领导工作。
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业务领导工作。
(2)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
组织实施领导决公安后勤保障工作:经费保障、装备保障、生活保障、信息保障策、为各项任务的完成进行督促检查、为领导提供信息咨询、协调各项9,公安专业工作特点:复杂性、危险性、艰苦性、易腐蚀性工作10,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基本领导。
公安机公安指挥工作,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统一协调,调度具体指挥、关服从党的领导是基本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公安基础知识常识
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9、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3篇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3篇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1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职能,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管理、惩处和纠正的过程。
它的概念和特征对于考生来说是必备的知识。
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等职责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授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管理、惩处和纠正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公安行政执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使行政权力公安行政执法是行政法的一种形式,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
在行政执法中,公安机关拥有特殊的行政执法权力,可以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调查、制止、处罚等行为。
2. 具有法定基础公安行政执法是建立在法律授权基础上的,只有依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同时,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3. 以案件为中心公安行政执法是以案件为中心的工作,既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又要掌握和改善治安环境。
因此,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具有较强的判断力和综合素质。
4. 具有特殊性公安行政执法是一项具有特殊性的工作,它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不仅要依法严格执法,而且还必须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人民的利益。
总之,公安行政执法是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理解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有助于考生在相关领域中更好的了解和应用公安行政执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具有行政权力、法定基础、案件为中心和具有特殊性等特点。
在行使执法权力的同时,公安机关必须遵从法律规定和实行法律监督,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安基础知识点
1,人民警察的辞退由任免机关审批,由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2,我国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3,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坚持党委领导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
4,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优势是:党委领导下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
5,公安工作的最大政治优势:人民群众的支持6,公安工作的政治优势是:坚持党的领导7,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办案。
通过办案,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是犯罪分子受到相应的法律自裁。
通过办案辨别真伪确保无罪者不受到法律的追究。
8,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的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包括:立案监督和执行监督。
9,社会监督的主要途径和方法:警务公开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110报警监督投诉制度10,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即统一性,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导方面高度集中在战略战役部署与实施、法制与政策相结合、多部门横向协同上高度统一。
11,新时期预防和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总体要求是: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12, 1999年6月10日开展警务公开制度包括:警民联系卡、警务公开手册、通过报刊电台、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
13,阅警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接受检阅为形式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良好的精神风貌、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强大的战斗力。
14,接待群众的基本要求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15,严格教育是从严治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监督和纪律是从严治警的保证。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施力量手段和措施目标是综合的。
17,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公安工作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
18,人民警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018吉林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
2018吉林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2018吉林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12018年,吉林省进行了公务员考试,其中包括了公安基础知识的相关考试内容。
公安执法监督是公安工作中的重要概念,也是吉林公务员考试中的重点考察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基本概念、实施原则、监督范围等方面进行解析和阐述,以便考生更好地掌握此知识点。
一、基本概念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对公安执行执法行为的监督,其目的是确保公安机关和公安执法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监督是法制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公安执法监督包括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个方面。
行政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公安机关之间互相监督,同时还包括了司法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机制;舆论监督是指公安执法行为向公众公开诉求与解决,保障人民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原则公安执法监督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实施原则才能保证其公正、公开、透明的有效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实施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原则:公安执法监督的实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
2. 公开原则:公安执法监督的实施需保持透明,公众有权了解公安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处置结果。
3. 人本原则:公安执法监督应始终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4. 长效原则:公安执法监督是日常工作,必须长期有效地开展。
5. 重点原则:公安执法监督是公安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之一,需要向上级机关、相关部门等汇报。
三、监督范围公安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依据:监督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2. 执法程序:监督是否依据合规程序开展,未存在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行为,是否公正、公平、正义。
2018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
2018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2018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1 2018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作为一名公安机关的执法者,执法监督是我们工作的重要部分。
那么,什么是公安执法监督呢?公安执法监督,也叫公安内部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进行自下而上或者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等活动的总称。
而实现公安执法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内部监管、外部监管和社会监督。
其中,内部监管有公安机关的上下级关系,院局审核制度、督察制度,执法纪律落实机制等。
外部监管有政府间的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媒体监督等。
社会监督,即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活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
政府公开法律、法规等形式,在机关内部和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公众认真观察公安机关的工作,积极揭露公安机关的不当行为,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受到更广泛的监督。
通过这些手段,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得到有效地监督检查,为了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那么,我们在实践中如何加强公安执法监督呢?首先,在公安机关内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属地分局、派出所和带领刑警的队长等关键职位的监督,并建立起对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
其次,在外部要积极引导和培育公民的监督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大信访办案和公证公证的力度,以及适时公开一些案件的调查取证、刑讯逼供等状况,增加行动透明度,同时也应该鼓励新闻媒体在公开制约公安执法的过程中发挥好应有的作用,让更多的人了解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最后,注重社会责任教育,宣传执法监督的意义,引导公众如何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实现有效盖异。
总得来说,在公安机关的工作中,执法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它的价值和必要性,而我们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多加注意和加强监督,保证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健康和科学,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护执法监督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
电大(法学及行政管理)(本科、专科)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过关)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10春行政管理学(专科) 6101001412233(学号)【内容提要】: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是行政法制的最主要环节之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
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
公安行政执法是行政法制的最主要环节之一。
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严重影响着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建立健全法治社会的目标实现。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甚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执法环节中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深刻认识和有效监督,权力与责任脱节。
为改变现状,努力推动公安行政执法文化的革新,大力培育现代行政执法理念,从法律制度、政策、方法等诸方面加强和改进对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尽快形成科学高效的执法监督新机制,乃是改善公安行政执法、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保障。
【关键词】:公安(人民警察)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这必将促进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国家政权的捍卫者,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履行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卫经济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职能。
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关系着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级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执法单位,手中掌握有国家富赋予的各种权力,能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的原因,目前群众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公安行政执法问题.事实上,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确时有发生, 某些民警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陈旧,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而且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警务监督
(四)警务公开和自由
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深入民众之中, 就会有如鱼得水的自由和得心应手,警务 公开这一自由价值的提高可以有效推动警 务公开的秩序、效益等其他价值的实现。
(四)警务公开和平等
警务公开的平等价值主要在于体现“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警务信息 基本上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不公开,就 会使警民互动双方出现严重的信息失衡, 而信息本身就是一种权利资源,谁掌握了 信息,谁就掌握了权利。
涉各方共赢,更好实现公安宗旨的需要。
三、警务监督的法律体系
《宪法》 《人民警察法》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宪法》
《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 它监督。”该规定包括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警务监 督权。
三、警务督察制度的内容
(一)警务督察机构设置 (二)警务督察职权 (三)警务督察措施
(一)警务督察机构设置
公安部设立督察委员会, 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 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 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 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 长负责;另设立警务督察 局负责具体工作。
针对以上的体制中带来的问题,借鉴许多国家警 察机关内部督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开始建立适合 我国公安工作需要的内部督察制度。 1997年6月,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 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 遵守纪律,国务院出台《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2001年1月,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 办法》。至此,我国警务督察制度建立起来了。
二、警务公开的制度建设
(一)警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二)警务公开的主体 (三)警务公开的内容
江西省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公安基础知识-第7章 公安执法监督【圣才出品】
第7章公安执法监督7.1 考点精讲第1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
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一)监督对象具有特定性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还有社会和公民个人的监督。
2.既有来自公安机关外部的监督,又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1.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2.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3.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进行监督。
4.督察机构可以通过专门的督察程序进行监督。
5.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则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三、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一)按监督主体分类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1.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
2.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
(三)按实施监督时间分类1.事前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
2.事中监督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
公安基础理论复习要点
公安基础理论复习要点1.警察: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包围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2.警察产生的条件:●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阶级条件●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条件●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3.古代警察的特点●军警不分,警政合一,警察的职责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是由军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别掌管的●古代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极不严格,神权,皇帝或长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私刑,私狱普遍存在,奴隶主队奴隶,庄园主对农奴,族长对同宗族的人有权利使用私刑4.1829年,英国罗伯特.庇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伦敦警察系统)5.1905年10月8日,清政府成立巡警部,是中国第一个全国性专职警察机构,中国近代警察行政制度正式成立6.中央特科:1927年12月周恩来在上海建立,是中共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
主要任务:保卫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7.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组建,是我国最早的人名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
其弊端:1从克格勃为模式建立垂直领导独立系统;2混淆了敌我关系,犯了肃反扩大化的错误;3滥用逼供审讯手段8.延安市警察队:1938年5月在陕甘宁边区建立,是第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着装)9.社会部:1939年2月,中央决定在党的最高级组织内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10.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1.警察的职能: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12.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具有阶级性,武装性,行政管理,刑事司法或刑事执法四方面的属性)(1)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五篇范例]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五篇范例]第一篇: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内容摘要: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是我国公安机关行政职能的具体体现。
公安行政执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现阶段公安执法活动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有在全国引起较大负面影响、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其中执法监督不力、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为了加强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坚持执法为民,全面提升执法质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则必须对执法监督进行深入的研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监督。
一、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概述(一)公安行政执法、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含义所谓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又称公安行政法制监督或对公安行政的监督,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的组织或个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或与职权有关的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行为。
这种监督还包括公安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保证公安行政法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公安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二)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监督主体的多元性。
监督的主体除了法律赋予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系统外的公民和组织。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不拥有警察行政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属于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
3、监督行为的合法性。
由于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监督,因而这种监督本身就应该依法进行。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笔记《第七章》
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第一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和督促;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①法律授权的机关;②公民;③社会组织;公安执法监督的客体或对象:①公安机关;②人民警察;公安执法监督的方面:①职责履行;②职权行使;③纪律遵守;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一般包括:①国家权力机关;②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③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④公安机关内部及外部;公安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的;公安执法监督的形式包括:①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形式有:检查、审查、调查;②其他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形式有: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以及监督内容的不同,法定的监督程序也各异;(考)公安执法具有的特征: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过程的程序性;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公安执法外部监督主要有: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监察监督;③检察监督;④行政诉讼监督;⑤社会监督;公安执法内部监督主要有:①督察监督;②法制部门监督;③行政复议;④国家赔偿制度等;(注:行政诉讼监督是外部监督,行政复议是内部监督;)监督的时间分类: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①事前监督;②事中监督;③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可以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发生;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监督,对于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①直接监督;②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如: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间接监督:指监督主体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监督;(如:社会组织、公民、新闻媒体的监督)三、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公安机关主要职能:①维护国家安全;②稳定社会治安秩序;③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①宪法;②法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与地位;公安机关的性质与地位: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第二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一、督察制度督察制度:指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公安内部监督制度;督察制度的主体: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目的: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修订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督察机构的设置设立督察机构的部门有:①公安部;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全国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的领导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督察机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所有的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二)督察机构的职责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执行;(6)使用武器、警戒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其他情况;(三)督察机构的权限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行使的权利:①责令执行其拒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②撤销或变更错误的决定于命令;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可采取当场处置包括:①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戒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戒、警用车辆、警用标志;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执后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移送司法依法处理;(四)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①明察暗访;②专项和集中督察;③受理核查检举控告;④警务评议;二、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指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的主要职能:①综合职能;②办案职能;③执法职能、检查职能;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原则:①为领导决策服务;②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③为执法实践服务;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方针:从整体上组织规划公安法制工作,为开展好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是:①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②刑事立案与销案、实施侦察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③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④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⑤看守所、拘留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⑦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法律职责履行的情况;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方式:①依法监督;②法律审核;③案件审核;④检查评议;⑤专门调查;⑥听证、复议、复核;⑦责任追究;⑧其他方式;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宗旨:①正确履行职责;②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执法行为;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④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三、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四、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五、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有助于:①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②沟通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③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六、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①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行为处罚不服的;②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④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⑤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⑦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⑧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不可提起行政复议的两种情况:①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②作出的民事纠纷调解或者参与的其他民事活动纠纷;八、九、四、公安赔偿制度十、公安赔偿制度: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十一、公安赔偿的类别:①公安机关主动作出;②由法院判定公安机关履行赔偿责任;(法院判定赔偿不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十二、公安赔偿的类别:①公安行政赔偿;②公安刑事赔偿;十三、公安赔偿责任主体:国家;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十四、公安赔偿制度的作用: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②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③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十五、(一)公安赔偿构成要件十六、构成公安赔偿必须具备:①主体要件;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②行为要件;即无论国家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③后果要件;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损害;④因果关系要件;只要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就能构成公安赔偿;十七、(二)公安行政赔偿十八、公安行政赔偿:指公安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十九、公安行政赔偿产生条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二十、公安行政赔偿的情形:①人身权赔偿;②财产权赔偿;二十一、侵犯人身权赔偿条件: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suo)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适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十二、侵犯财产权赔偿条件: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十三、不赔偿责任条件: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十四、(三)公安刑事赔偿二十五、公安刑事赔偿: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二十六、刑事赔偿产生条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二十七、公安刑事赔偿的情形:①人身权赔偿;②财产权赔偿;二十八、财产权侵犯情形:①违法查封;②违法扣押;③违法冻结;④违法追缴等;二十九、侵犯人身权取得赔偿条件: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对公民才行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十、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适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十一、侵犯财产权赔偿的情形: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三十二、国家不赔偿的情形: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③依照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④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十三、(四)公安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三十四、公安赔偿方式包括:①支付赔偿金;②返还财产;③恢复原状;(以前者为主,后两者为铺,三种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内容)三十五、公安赔偿标准:①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三十六、②侵犯生命健康权的:{1}造成身体伤害,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平均工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平均工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4}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为止;{5}致精神损害的,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十七、③侵犯财产权的:{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害或者灭失的,依照第三四项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三十八、公安赔偿具体实施的原则:①使受害人所受损失能够得到适当补偿;②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三十九、四十、第三节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是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其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的:①行政机关;②审判机关;③检查机关;(这三者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权属于国家监督权,其依据是:①宪法;②法律;七、国家监督权的实现途径:①通过法律、法规的制约;②审查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决定批准与否;③依法改变、撤销受监督机关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④听取工作报告,检查实际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⑤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违法违纪的情况;⑥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八、二、行政监察制度九、行政监察制度: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行政监察机关的主体:行政监察机关;十、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能: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十一、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十二、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其性质的:政府行政监督;十三、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①检查公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②受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③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④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十四、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活动中依法拥有职权:①检查权;②调查权;③监察建议权;④处分权;十五、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是:①经常性的一般检查;②专项检查;③立案调查;三、检察监督制度检察监督制度:指人们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检察监督制度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察监督之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实现途径: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及形式:①立案监督;②审查批捕;③审查起诉;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⑤执行监督;⑥参与行政诉讼;⑦受理控告、举报;①立案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依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②审查批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①人民检察院或②法院批准,由③公安执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③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诉讼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主要内容包括: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活动应当按照:①法定程序;②法定期限;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利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拘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⑤执行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实行监督,以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执行监督涉及的机构对象有:①看守所;②拘留所;四、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指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主管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本质: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对其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①保障人民民主;②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加强廉(lian)政建设;④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威信;⑤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三大诉讼:①行政诉讼;②民事诉讼;③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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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监督基本特征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1)督查制度;
(2)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3)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4)公安赔偿制度。
2.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
(2)行政监察制度;
(3)检查监察制度;
(4)行政诉讼制度;
(5)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