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监督有哪些分类之公安基础知识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3篇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3篇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1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评价、检查、纠正和改进,是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律权益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共安全方面,公安执法监督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公安机关是廉洁、公正、勇敢、知情、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执法公正和效率。
因此,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就在于,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开展有效监督和评价,检查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确保公民权益的受保护,避免执法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从而加强公安机关的法制意识和政治纪律性,提升执法质量和效率。
公安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安机关执法行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评价;对执法人员是否遵守法律程序、采取合法手段、采用合理力度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不当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等。
同时,公安执法监督还可以通过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从而防止权力腐败、权力寻租和权利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在实际应用中,公安执法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执法监督可以保证其公开、公正、透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避免执法行为的不合法和不当。
另一方面,公民作为基本的社会群体,执法监督可以保护他们的个人权益,防止不正当手段对其人身自由的侵害,减少社会矛盾趋向和谐社会的建立。
公安执法监督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前景,但要真正落实好执法监督的各项措施,还需要从法律、制度和文化上推动。
在法律方面,需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完善法律规定和监督机制;在制度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在文化方面,需要广泛宣传执法公正、留白自查和反腐败斗争,建立起健康的文化环境。
公安基础知识必备200个考点
1,公安机关任务的分类:从时间上分,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3,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4,治安行政处置手段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5,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方的许可证,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6,治安行政强制权的种类: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人、盘问检查(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不超过 24 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 小时。
继续盘问的情形: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肯是赃物的。
)7,公安机关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可在一定区域内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采取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现场管制 )、戒严执行权 (戒严:一般是指因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严,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
戒严期间可以再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管理措施 )8,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1)公安领导工作,是公安机关行政一长领导工作。
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业务领导工作。
(2)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
组织实施领导决公安后勤保障工作:经费保障、装备保障、生活保障、信息保障策、为各项任务的完成进行督促检查、为领导提供信息咨询、协调各项9,公安专业工作特点:复杂性、危险性、艰苦性、易腐蚀性工作10,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基本领导。
公安机公安指挥工作,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统一协调,调度具体指挥、关服从党的领导是基本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内容汇编)
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高中以上文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公务员公安基础知识重点1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精)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9、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拘留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内容汇编)
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高中以上文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
公安执法监督概述1 公安执法监督的含义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2 公安执法监督的特征第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督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第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社会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也有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第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公安执法监督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督的形式、程序也各异。
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等形式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监督;督察机构可以通过专门的督察程序进行监督;其他社会主体则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3 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公安执法监督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2)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①外部监督,是指来自公安机关以外的、与监督对象不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主体的监督,即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如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诉讼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公民和社会监督等。
②内部监督,是指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与监督对象之间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的主体的监督。
如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国家赔偿制度等。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公安基础知识的含义公安基础知识是指公安干部、警务人员和人民警察所应掌握的涉及公安工作的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纪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这些知识内容主要包括:公安法律法规、公安管理、警务实务、基本科学知识等。
掌握公安基础知识不仅是公安干部、警务人员和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的必要要求,也是确保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公安基础知识的内容1.公安法律法规2.公安管理公安管理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内容,主要涉及各级公安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配置、内部管理等方面。
公安干部、警务人员和人民警察需要了解公安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常见的管理模式,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3.警务实务警务实务是公安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
包括刑侦、治安防控、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掌握这些警务实务知识,能够提高办案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4.基本科学知识基本科学知识是公安工作中的理论基础。
包括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刑事科学等方面的知识。
公安干部、警务人员和人民警察要掌握这些基本科学知识,以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公安基础知识的重要性1.保障社会治安稳定公安工作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安宁。
公安干部、警务人员和人民警察掌握公安基础知识,能够更好地依法履职,开展各项执法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2.提高工作效率公安基础知识的掌握可以提高公安干部、警务人员和人民警察的工作效率。
掌握公安管理知识,能够科学合理地组织和管理工作;掌握警务实务知识,可以快速准确地开展执法工作;掌握基本科学知识,可以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把握各种情况。
3.提高工作质量公安基础知识的掌握对于提高工作质量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掌握公安法律法规,能够依法履职,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掌握警务实务知识,能够提高办案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掌握基本科学知识,可以进行科学研判和判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018吉林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
2018吉林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2018吉林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12018年,吉林省进行了公务员考试,其中包括了公安基础知识的相关考试内容。
公安执法监督是公安工作中的重要概念,也是吉林公务员考试中的重点考察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基本概念、实施原则、监督范围等方面进行解析和阐述,以便考生更好地掌握此知识点。
一、基本概念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对公安执行执法行为的监督,其目的是确保公安机关和公安执法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监督是法制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公安执法监督包括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个方面。
行政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公安机关之间互相监督,同时还包括了司法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机制;舆论监督是指公安执法行为向公众公开诉求与解决,保障人民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原则公安执法监督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实施原则才能保证其公正、公开、透明的有效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实施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原则:公安执法监督的实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
2. 公开原则:公安执法监督的实施需保持透明,公众有权了解公安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处置结果。
3. 人本原则:公安执法监督应始终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4. 长效原则:公安执法监督是日常工作,必须长期有效地开展。
5. 重点原则:公安执法监督是公安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之一,需要向上级机关、相关部门等汇报。
三、监督范围公安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依据:监督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2. 执法程序:监督是否依据合规程序开展,未存在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行为,是否公正、公平、正义。
2018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
2018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3篇2018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1 2018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作为一名公安机关的执法者,执法监督是我们工作的重要部分。
那么,什么是公安执法监督呢?公安执法监督,也叫公安内部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进行自下而上或者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等活动的总称。
而实现公安执法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内部监管、外部监管和社会监督。
其中,内部监管有公安机关的上下级关系,院局审核制度、督察制度,执法纪律落实机制等。
外部监管有政府间的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媒体监督等。
社会监督,即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活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
政府公开法律、法规等形式,在机关内部和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公众认真观察公安机关的工作,积极揭露公安机关的不当行为,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受到更广泛的监督。
通过这些手段,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得到有效地监督检查,为了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那么,我们在实践中如何加强公安执法监督呢?首先,在公安机关内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属地分局、派出所和带领刑警的队长等关键职位的监督,并建立起对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
其次,在外部要积极引导和培育公民的监督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大信访办案和公证公证的力度,以及适时公开一些案件的调查取证、刑讯逼供等状况,增加行动透明度,同时也应该鼓励新闻媒体在公开制约公安执法的过程中发挥好应有的作用,让更多的人了解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最后,注重社会责任教育,宣传执法监督的意义,引导公众如何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实现有效盖异。
总得来说,在公安机关的工作中,执法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它的价值和必要性,而我们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多加注意和加强监督,保证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健康和科学,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护执法监督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
公安基础知识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它涵盖了法律、法规、政策、业务操作规程等多个方面,是确保公安工作规范、高效、公正进行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公安基础知识的主要内容:1. 法律知识:公安人员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以便在执法过程中正确运用法律。
2. 政策理解:公安人员应深刻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反恐、禁毒等方面的政策,确保执法活动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3. 业务技能:公安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技能,如侦查、审讯、取证、信息分析等,这些技能对于案件的侦破和治安管理至关重要。
4. 职业道德:公安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公正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5. 纪律要求:公安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纪律要求,包括保密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确保公安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6. 应急处置:公安人员应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等,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7. 服务意识:公安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8. 信息化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公安工作也越来越依赖信息化手段。
公安人员应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如网络侦查、大数据分析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公安基础知识的学习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公安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工作需求。
江西省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公安基础知识-第7章 公安执法监督【圣才出品】
第7章公安执法监督7.1 考点精讲第1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
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一)监督对象具有特定性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还有社会和公民个人的监督。
2.既有来自公安机关外部的监督,又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1.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2.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3.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进行监督。
4.督察机构可以通过专门的督察程序进行监督。
5.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则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三、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一)按监督主体分类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1.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
2.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
(三)按实施监督时间分类1.事前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
2.事中监督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
公安基础知识重要资料之重中之重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2015年公安基础知识要点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9、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笔记《第七章》
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第一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和督促;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①法律授权的机关;②公民;③社会组织;公安执法监督的客体或对象:①公安机关;②人民警察;公安执法监督的方面:①职责履行;②职权行使;③纪律遵守;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一般包括:①国家权力机关;②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③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④公安机关内部及外部;公安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的;公安执法监督的形式包括:①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形式有:检查、审查、调查;②其他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形式有: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以及监督内容的不同,法定的监督程序也各异;(考)公安执法具有的特征: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过程的程序性;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公安执法外部监督主要有: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监察监督;③检察监督;④行政诉讼监督;⑤社会监督;公安执法内部监督主要有:①督察监督;②法制部门监督;③行政复议;④国家赔偿制度等;(注:行政诉讼监督是外部监督,行政复议是内部监督;)监督的时间分类: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①事前监督;②事中监督;③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可以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发生;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监督,对于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①直接监督;②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如: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间接监督:指监督主体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监督;(如:社会组织、公民、新闻媒体的监督)三、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公安机关主要职能:①维护国家安全;②稳定社会治安秩序;③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①宪法;②法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与地位;公安机关的性质与地位: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第二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一、督察制度督察制度:指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公安内部监督制度;督察制度的主体: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目的: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修订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督察机构的设置设立督察机构的部门有:①公安部;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全国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的领导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督察机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所有的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二)督察机构的职责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执行;(6)使用武器、警戒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其他情况;(三)督察机构的权限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行使的权利:①责令执行其拒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②撤销或变更错误的决定于命令;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可采取当场处置包括:①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戒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戒、警用车辆、警用标志;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执后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移送司法依法处理;(四)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①明察暗访;②专项和集中督察;③受理核查检举控告;④警务评议;二、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指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的主要职能:①综合职能;②办案职能;③执法职能、检查职能;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原则:①为领导决策服务;②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③为执法实践服务;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方针:从整体上组织规划公安法制工作,为开展好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是:①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②刑事立案与销案、实施侦察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③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④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⑤看守所、拘留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⑦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法律职责履行的情况;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方式:①依法监督;②法律审核;③案件审核;④检查评议;⑤专门调查;⑥听证、复议、复核;⑦责任追究;⑧其他方式;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宗旨:①正确履行职责;②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执法行为;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④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三、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四、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五、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有助于:①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②沟通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③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六、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①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行为处罚不服的;②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④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⑤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⑦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⑧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不可提起行政复议的两种情况:①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②作出的民事纠纷调解或者参与的其他民事活动纠纷;八、九、四、公安赔偿制度十、公安赔偿制度: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十一、公安赔偿的类别:①公安机关主动作出;②由法院判定公安机关履行赔偿责任;(法院判定赔偿不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十二、公安赔偿的类别:①公安行政赔偿;②公安刑事赔偿;十三、公安赔偿责任主体:国家;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十四、公安赔偿制度的作用: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②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③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十五、(一)公安赔偿构成要件十六、构成公安赔偿必须具备:①主体要件;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②行为要件;即无论国家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③后果要件;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损害;④因果关系要件;只要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就能构成公安赔偿;十七、(二)公安行政赔偿十八、公安行政赔偿:指公安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十九、公安行政赔偿产生条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二十、公安行政赔偿的情形:①人身权赔偿;②财产权赔偿;二十一、侵犯人身权赔偿条件: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suo)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适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十二、侵犯财产权赔偿条件: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十三、不赔偿责任条件: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十四、(三)公安刑事赔偿二十五、公安刑事赔偿: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二十六、刑事赔偿产生条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二十七、公安刑事赔偿的情形:①人身权赔偿;②财产权赔偿;二十八、财产权侵犯情形:①违法查封;②违法扣押;③违法冻结;④违法追缴等;二十九、侵犯人身权取得赔偿条件: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对公民才行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十、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适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十一、侵犯财产权赔偿的情形: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三十二、国家不赔偿的情形: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③依照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④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十三、(四)公安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三十四、公安赔偿方式包括:①支付赔偿金;②返还财产;③恢复原状;(以前者为主,后两者为铺,三种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内容)三十五、公安赔偿标准:①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三十六、②侵犯生命健康权的:{1}造成身体伤害,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平均工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平均工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4}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为止;{5}致精神损害的,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十七、③侵犯财产权的:{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害或者灭失的,依照第三四项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三十八、公安赔偿具体实施的原则:①使受害人所受损失能够得到适当补偿;②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三十九、四十、第三节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是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其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的:①行政机关;②审判机关;③检查机关;(这三者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权属于国家监督权,其依据是:①宪法;②法律;七、国家监督权的实现途径:①通过法律、法规的制约;②审查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决定批准与否;③依法改变、撤销受监督机关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④听取工作报告,检查实际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⑤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违法违纪的情况;⑥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八、二、行政监察制度九、行政监察制度: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行政监察机关的主体:行政监察机关;十、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能: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十一、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十二、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其性质的:政府行政监督;十三、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①检查公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②受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③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④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十四、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活动中依法拥有职权:①检查权;②调查权;③监察建议权;④处分权;十五、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是:①经常性的一般检查;②专项检查;③立案调查;三、检察监督制度检察监督制度:指人们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检察监督制度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察监督之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实现途径: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及形式:①立案监督;②审查批捕;③审查起诉;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⑤执行监督;⑥参与行政诉讼;⑦受理控告、举报;①立案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依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②审查批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①人民检察院或②法院批准,由③公安执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③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诉讼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主要内容包括: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活动应当按照:①法定程序;②法定期限;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利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拘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⑤执行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实行监督,以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执行监督涉及的机构对象有:①看守所;②拘留所;四、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指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主管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本质: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对其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①保障人民民主;②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加强廉(lian)政建设;④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威信;⑤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三大诉讼:①行政诉讼;②民事诉讼;③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基础知识题库:公安执法监督试题-综合应用能力
祝愿天下莘莘学子:学业有成,金榜题名!公安基础知识题库:公安执法监督试题-综合应用能力公安执法监督一、本章考试大纲提示第一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直接监督、间接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
第二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督察制度的概念、作用、性质和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与权限;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概念、范围与方式,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地位;公安行政复议的概念、意义,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事由,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情形;公安赔偿的概念、种类、构成要件;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后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公安行政赔偿的概念,提起公安行政赔偿的事由与不能构成公安行政赔偿的情形;公安刑事赔偿的概念,提起公安刑事赔偿的事由与不能构成公安刑事赔偿的情形;公安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三节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依据、性质,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的权力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的途径;行政监察监督的概念、性质、范围和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和对警务活动监督的方式;检察监督的概念、意义;检察监督的内容和形式;行政诉讼监督的概念、意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与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社会监督的概念、性质和形式,人民政协、公民个人对公安执法监督的方式;建立警务公开制度的意义,警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办法。
二、练习题(一)判断题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 )2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勤务行为的监督就是公安执法监督。
(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公安执法监督的内容。
( )4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形式对公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 )5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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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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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安执法监督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一)按监督主体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三)按实施监督时间分类
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对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四)接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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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
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公安机关必须执行,行政监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有权直接追究违法的人民警察的政纪责任;间接监督是指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他们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向有权机关提出,通过有权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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