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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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徐松灿
摘要: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但是,执法监督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本文通过对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就公安机关如何从执法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制监督部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作了深入的阐述。
关键词: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问题对策
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安机关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近年来,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拓展执法监督职能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有效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队伍整体素质。
但是,由于公安体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尚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之中,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当前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公安民警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还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主要因为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
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民警对法制执法监督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支持。
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对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视还仅是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导致监督无力,监督无果。
部分单位和民警对对法制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存在消极对待和不合作的对抗情绪。
(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制监督部门积极性不足。
近几年,我市公安队伍招收了大批新警,他们因法律业务基础差,一时难以适应公安执法岗位;老民警对当前频繁交替、更新的法律、尤其是计算机操作、网上办案应用等执法新技能跟不上,造成公安队伍总体执法水平不高,自我监督能力不强。
另一方面,一些执法监督部门人员调动频繁,警力配置不到位,法制专业培训跟不上,监督水平不高;有的执法监督部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对发现的问题不敢纠正、不敢追究。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职能不明确。
一些法制部门机构和职能设置与执法形势不适应。
目前,我市公安法制部门有“执法监督指导大队”、“法制预审大队”、“法制科”等不同的
名称,职能也不尽相同。
有的法制部门职能与其他监督部门交叉、重复,互相配合不到位,造成推诿扯皮,影响执法监督工作效率。
同时,法制部门的职级待遇与承担的执法任务不相称。
目前,全市11个县市区的公安基层法制部门全部是股级配置,其职级福利待遇均低于被监督的业务部门,造成法制民警工作底气不足、监督乏力的尴尬局面。
(四)法制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机制不科学。
法制执法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如个别法制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怕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的声誉,不愿对执法过错和错案进行追究,还有的碍于情面不敢得罪人,只纠正过错和错案,而不对有过错的人员进行追究。
执法责任追究在客观上产生责任认定难、处理执行难、处理效果差的现状,如区分执法过错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的具体责任,没有较明确规定,难于区别责任大小。
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尚有盲区,如部分执法部门和民警尚未真正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畴,法制部门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能力不够、监督不到位。
当前运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不科学,如法制部门事前、事中监督不足;执法考评导向有偏差,一些执法考评标准制定不合理,过于注重程序、过程,不重视实体和结果;执法监督方式不科学、不规范,法制部门对监督工作计划不足,发现、纠正问题的方式方法存在较大的任意性。
二、改进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的对策
上述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削弱了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的制约作用,影响了执法的权威与尊严。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落实到公安工作中就是要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确保各项执法制度得到正确执行,树立公安执法权威。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从制度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职责、权力、监督、法律责任的互相衔接和协调一致,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势在必行。
结合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实际,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加强执法监督教育,提高执法主体素质。
一是强化教育,统一民警对执法监督的认识。
“公安执法监督是解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最具有根本性、基础性、保障性的有效方法之一”,“没有监督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
执法监督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高低。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明确“一把手”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
把抓业务、抓执法责任、抓队伍建设三项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其他业务分管领导要形成支持重视法制执法监督的共识,决不能把自己分管的部门看成是自己的领地,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
要从改善执法活动、维护公安机关形象的大局出发,积极为法制部门撑腰壮胆,倡导广大民警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意识,树立法制执法监督的权威,努力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
同时要提高广大民警对监督工作的认识,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牢固树立起“监督是保障,监督是爱护,监督是树立形象”的观念,使各级领导和全体公安民警充分认识到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广大民警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上来。
二是加强培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水平。
一支具备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基础。
因此,要做好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关键是要提高公安执法人
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
当前,各地公安机关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点:1、严把进人关。
通过严格的考核选拔,把优秀人才引进公安执法队伍,保证新进人员的质量。
2、加强在职民警的执法培训。
开展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把全面培训和有针对性培训结合起来,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把公安队伍中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配备到执法监督岗位,在强调政治素质的同时,促使执法监督人员具备深厚的、扎实的法律知识,使执法监督队伍成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敢监督、善监督、擅指导的综合执法队伍。
(二)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机构,提高执法队伍地位。
一是整合机构,增强过错责任追究合力。
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多个部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却不能形成监督合力的状况,应当及时进行适当调整。
县级公安机关要成立法制、政工、纪检、督察、控申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执法责任追究部门,部门直属局长领导,职级规格应予以高配,便于加强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督。
对执法监督机构、人员的经费、装备的配备应予适当倾斜,树立该部门“法定”权威。
该部门应有对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实时检查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研究、定性、解决和查处的权力,从调查到处理一律由该部门进行,改变现时不同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的监督局面,使法制部门改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角色。
二是提高地位,增强执法人员自我监督动能。
要加快公安队伍的体制改革步伐,打破公安队伍“大锅饭”的局面,引进企业岗位竞争、晋升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勤务体系,建立办案民警责任和等级管理机制,把执法岗位与其他非执法岗位区别开来,突出执法岗位的地位。
根据工作年限、办案数量、质量,确定主办民警资格和等级,并把等级同物质奖励、年度评先及干部的选拔任用相挂钩,明确规定除特殊岗位外,无主办民警资格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从而激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积极向更高等级的主办民警资格努力。
通过诸多举措,让执法岗位成为热门岗位,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该项工作,从而达到执法人员主动提高自己执法技能和自我监督能力,从源头上实现执法监督的目的。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增强执法监督实效。
一是狠抓落实,明确公安法制执法监督责任。
公安机关要建立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局党委“三级”执法监督工作责任制,完善案件主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监督职责。
1、落实“一把手”责任。
如果说公安法制建设是“一把手”工程,那么执法监督就是“一把手”抓法制建设的主体工程。
实践证明,一个单位的领导重视执法工作,各项执法措施就能落到实处,否则再完整的执法监督链条也会因某个环节的脱落导致瘫痪。
2、落实监督部门职责。
将公安执法监督的日常工作全部归口到执法监督部门,对一把手负责,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执法监督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3、落实执法办案单位和民警的职责。
执法单位是公安机关的主力军,加强中层领导对本单位和民警的监督职责,是落实执法监督责任的重点。
在党委和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和执法单位、执法单位和民警之间层层落实执法监督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落实到人,真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民警身上,从而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
二是拓宽范围,完善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
1、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尽快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和个案监督程序,修改《温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
法》,明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标准及结果应用。
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对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2、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标准。
切实把各项业务工作全面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之内,真正形成全方位执法监督的态势。
对该立案不立案、该查处不查处、该办证不办证等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
把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专项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单位考评结果作为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能否胜任现职的主要依据,使基层领导更加关注、重视执法工作,民警更加重视严格执法。
3、完善同级公安机关层级监督机制。
变法制部门为主监督的事后监督为执法办案单位领导为主监督的事前、事中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员队伍,执法监督员由教导员兼任,直接对执法监督部门和局长负责,实行办理行政案件“单轨制”和办理刑事案件部分“单轨制”,推出中层领导干部办案制度,把案件审核的职能前移到办案单位执法监督员和审签意见领导,使执法问题解决在执法前和执法过程中。
三是讲究实效,推进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
1、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监督工作规则和操作程序,使执法监督的启动方式法律化、制度化,个案监督、过错调查核实、责任追究法定化和规范化,并执行严格的结果公开和申诉复议制度。
2、注重调动广大民警的执法积极性。
执法监督的目的是要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和公安机关的整体素质,因此要避免那种以少量先进人物、案件和少数典型违法人员、案件的出现作为奖惩目标的做法,讲究执法监督实效和方法,既起到教育和警示广大执法人员的作用,又要注意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进一步完善案件主办人奖励制度,加大办案奖励的力度,使更多的民警热爱执法办案工作。
3、实行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科技化、网络化。
利用我们现有的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整合执法监督的相关内容,开发和应用刑事办案期限和强制措施到期提前自动报警提醒、案件评判记分系统、执法监督报表自动生成、电子卷宗自动生成等功能,形成具有涵盖各项执法监督功能的多层次、开放式的法制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执法监督的动态管理。
4、加大对执法单位的检查指导。
法制监督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加大对基层办案单位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采取分片包干定时定人指导的模式开展日常的执法检查、现场指导,进一步调和法制监督部门和办案单位的对立矛盾,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综上所述,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二十公”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律审核制度和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把执法监督贯穿于执法活动全过程”的总体要求,发挥公安法制部门执法监督主动性和积极性,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制约有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方能推动我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