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期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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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概论

1、执业证申请条件:连续实习满1年;颁发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不予颁发的:领取后不满1年又转换代理机构的;惩戒不满3年的。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等事宜,收到申请15日内颁发,对不符合条件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代理人从事业务期间和脱离代理工作后1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3、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股东应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历;申请设立代理机构时不超

过65岁。

4、设立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各期限均为30 日。

5、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颁发或通知不符合的,均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

内。

6、年检每年9月1日~10月31日。

7、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包括“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6个月”。

8、辞退或辞职均提前30日通知对方。

9、职务发明:公告3个月内给奖金,发明3000,实用或外观1000;发明和实用

新型按营业利润2%,外观0.2%;许可他人的,收取的使用费10%。

申请专利权的程度及手续

1、抵触申请:

申请日以前(不含申请日)提出,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公告。2、优先权:

(1)提交专利申请时提出书面申请,自申请之日3个月内交原申请的副本。

(2)优先权转让证明: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完全一致的,应当在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3)PCT优先权:优先权书写错误,自进入日起2个月提出改正请求;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期限

1、法定期限

指《专利法》和《细则》中明确规定的各种期限,主要包括:提出实质审查的期限、优先权期限、申请人办理授权登记手续的期限、权利恢复期限以及寻求救济的期限等。

2、指定期限

指审查员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作出答复或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指定期限一般为2个月,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一般指定期限在缴纳规定的费用后可以申请延长,应在期限届满前提交请求书,并缴纳请求费,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同一通知或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3、耽误期限的处分

因耽误期限作出的决定应当于期限届满日起满1个月后作出;处分决定作出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丧失的,应给予2个月的恢复权利请求期限,期满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不符合规定的,自处分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涉及复审或无效宣告程度的为6个月)后,将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失效处理。

4、期限届满的通知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3个月,对还未提出请求或尚未缴纳实审费的专利申请,发出届满前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1个月,对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发出缴费通知书。

其它期限届满前不发出通知书提示。

费用和缴纳期限

1、申请费、优先权要求费、必要的申请附加费和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这四种费用需要同时缴纳。

2、实质审查费: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年内。

3、延长期限请求费: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

4、恢复权利请求费: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5、复审费: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6、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收到授予专利权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还要缴纳5元的印花税。

7、年费及其滞纳金:当年年费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8、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

费用的暂存、退款和查询

1、收到权利丧失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了证据的,表明由于银行或邮局原

因导致汇款暂存的,以原汇出日为缴费日。暂存满3年仍无法查清内容的,清帐上缴。

2、多缴、重缴、错缴的,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请求退款。

3、当事人提供银行汇单复印件或邮局汇款复印件或专利局收费收据复印件后,

可以自汇出费用之日起1年内查询费用缴纳情况。

中止

中止指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或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促使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1、中止期限:(1)应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权属纠纷),自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

年。(2)应法院要求的(财产保全),自专利局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6个月。(3)涉及无效宣告的,均不超过1年

2、中止手续的补正:《中止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提交的证明不是正本或

副本的,在一个月内补正,补正期限内,暂停有关程序。

3、中止的延长:当事人请求的,可延长6个月;法院要求的,可延长6个月,

其中同一法院执行程序中不得超过12个月;审判程序中可以超过12个月的期限

4、中止结束后获权一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获权一方在3个月内办理。

5、轮候保全中止期限:自前一保全结束之日起开始轮候保全,期限6个月。

复审1、复审请求: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

3个月内请求复审。但可以恢复,不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前还是后,只要符合细则第6条和第99条第1款的规定的。

2、复审请求形式审查补正: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补正

通知书》起15日内补正。

3、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前置审查应当在收到案卷后1个月内完成。

4、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针对指出的

缺陷进行书面答复。

5、起诉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

法院起诉。

6、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自收到“复审请求书”1个月内针对指出的缺陷

进行书面答复,并参加口头审理。

7、复审或无效宣告口头审理回执:当事人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7日

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回执。

8、复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离职3年内,其它人员离职2年内,不得代理

复审或无效宣告案件。

附:关于权利恢复的规定(细则第6条、第99条)

(R6)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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