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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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职业道德与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题1、2007年7月,美国的一个旅游团来华旅游,北京某旅行社作为接待社派出了导游员徐某担任该旅游团的导游。

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以流利、娴熟的讲解和细致周到的服务赢得了该团游客的一致好评,与游客相处十分融洽。

一天晚上,徐某在一个客人的房间与客人聊天时,发现该游客手上佩带的手表工艺精良,且功能齐全。

经询问,该手表在美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许多。

遂与该游客商量,购买了该手表。

(l)徐某购买游客手表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徐某如何处罚?依据是什么?2、2011年5月1日,张某参加沈阳某旅行社组织的“华东四市七日游”。

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交纳每人1680元旅游费,游览杭州、无锡、苏州、上海等地著名景点,旅行社提供全程交通、住宿、餐饮、景点门票及游览导游服务。

然而,在实际游览过程中,旅行社将七日游程缩减为六日,并减少了灵隐寺、周庄、留园三处景点。

张某以旅行社随意更改旅游路线,缩减旅游行程为由,向质监所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其全额旅游费用。

旅行社声称五一为旅游旺季,华东地区游客爆满,导游临时接到通知,无法落实游客最后一天的住宿,故被迫减少一天行程。

以上变更并非旅行社的主观愿望,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不应赔偿全额团费,只能退还最后一天的食宿、导游服务费用及合同中未游览景点的费用,共计190元。

(1)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为什么?(2)旅行社认为旅游行程的压缩属于不可抗力,这种说法合理吗?为什么?(3)本案纠纷应如何解决?依据是什么?3、2010年6月,A市某旅行社委派导游员小张接待来自上海的旅游团一行共30人。

前两天行程顺利,接待和游览均按计划进行。

第三天结束游览返回酒店途中,小张以本地旅游局规定地接必须向外地游客介绍家乡土特产为由,提出要带大家参观当地的一家玉石专卖店。

有游客当时就提出,他们在与上海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注明了自己参加的是“高品质纯玩团”,全程不进店。

小张对此置之不理,一个劲说这个店是上海人开的,请游客们绝对放心。

16《旅游案例分析-政策法规》试卷含答案

16《旅游案例分析-政策法规》试卷含答案

《旅游政策法规》期末考试(1)一、单选题(共20题,40分)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2.0)A、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提起诉讼B、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请求仲裁C、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D、继续履行合同追究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正确答案: C解析:2、小王想申办旅行社,首先应申请的证照为()(2.0)A、营业执照B、税务登记C、卫生许可证D、业务经营许可证正确答案: A解析:3、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并处()(2.0)A、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B、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C、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D、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正确答案: D解析:4、根据《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由()决定。

(2.0)A、旅行社B、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C、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D、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正确答案: C解析:5、乳母喂养的特点不包括(2.0)A、营养成分最适合婴儿需要,但消化吸收利用率不高B、含有大量免疫物质,有助于增强婴儿抗感染能力C、不容易发生过敏D、促进产后恢复,增强母婴交流正确答案: A解析:6、甲乙两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此,违约责任:(2.0)A、双方当事人都不承担B、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C、双方当事人都应承担相应的D、先违约的一方应承担正确答案: C解析:7、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2.0)A、双方当事人都不承担B、双方当事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C、双方当事人应平均分担D、先违约的一方承担正确答案: B解析:8、甲与乙签订一份购销羊肉的台同,约定甲在春节前供应给乙100斤羊肉,春节前未送到,元宵节后才送到,乙拒收,并要求解除合同,下列对本案说法正确的()(2.0)A、乙不能拒收,但可以解除合同B、乙不能拒收,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C、乙在甲延迟履行合同时,未尽催告义务,不得解除合同D、乙可以不经催告而自行解除合同。

旅游政策与法规 案例分析 复习

旅游政策与法规   案例分析  复习

案例1:1996年9月初,南昌游客师某等39人报名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八日游,每人交付旅游费用1200元。

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1)旅途往返乘坐特快列车,抵京后专车接至住宿地;(2)在京游览安排4天专用车;(3)在京游览19个景点。

9月28日,该旅行社导游凌某陪同该旅游团乘坐南昌至北京特快列车赴京旅游。

次日抵达后,该旅行社未安排车来北京站接,该旅游团不得不自乘地铁并步行至住宿地。

10月1日至3日游览中,因该旅行社未作周密合理安排,致使该旅游团候车达4小时之久,未能按原约定游览中山公园和军事博物馆。

为此,该旅游团十分不满,遂与导游凌某交涉后达成退款协议约定;由旅行社退给该旅游团每人400元。

10月5日,该旅游团乘坐北京至南昌特快列车返回南昌。

但当该旅游团向旅行社索要退款时,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周某对退款协议不予认可,申明退款协议无效。

因此,该旅游团投诉至质监所。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本案中该旅行社是否违约?为什么?(2)本案中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周某申明退款协议无效,能否成立?为什么?1)违约。

在京旅游时约定安排车,可是却让旅客自己回到住宿地。

并未能按约定游览。

2)有两种性质:---> 如:退款协议有盖旅行社公章的情况周某的申明退款协议无效不成立。

---> 如:未盖章,跟旅行社无关,应当找导游退款。

案例2:1997年5月,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甲旅行社陈某(以下简称甲社)联系,意欲在同年7月,安排公司员工去青岛游览度假。

经协调,5月23日,公司与甲社签订了一项旅游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甲社安排公司35名员工去青岛三日游,并具体明确了旅行交通工具、住宿标准、餐饮标准、游览景点;公司交纳57000元人民币作为旅行费用。

甲社在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

公司交纳上述旅行费用,由甲社陈某出具了由其签名的收款收条。

此后,甲社即请李某(原乙旅行社职工,以下简称乙社)与青岛丙旅行社(以下简称丙社)联系,落实该旅游团在青岛游览、食宿等具体事宜。

旅游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安全事故、导游服务质量不高等。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旅游合同纠纷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企业,乙先生是一位热爱旅游的消费者。

2019年7月,乙先生通过甲公司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江南水乡之旅”旅游团。

旅游合同中约定,甲公司负责乙先生的交通、住宿、餐饮、导游服务等,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

合同中还特别注明,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变更,甲公司有权调整行程,但费用不变。

在旅游过程中,由于连续多日降雨,原定的行程计划被迫调整。

乙先生对调整后的行程表示不满,认为甲公司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甲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乙先生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公司作为合法注册的旅游企业,具备签订旅游合同的资格。

乙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具备签订旅游合同的资格。

因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问题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调整,甲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3. 旅游合同解除问题乙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

导游员擅自更改行程安排遭投诉,旅行社该不该担责任?2001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委托导游员钱力先生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观光团。

按计划,该团在北京游览4天,即2月11—14日,其中2月11日是游览长城,可是导游员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参观故宫和购物,对此变更观光团的团员表示异议,导游员钱先生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

不料2月13日夜天降大雪,2月14日早晨因积雪封路观光团无法去长城游览。

翌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北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北京某旅行社导游员钱先生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合同约定,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

对此,北京某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某旅行社领导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于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

导游员钱先生则辩解,造成未能游览长城是由于大雪封路,属于不可抗力。

依据法律规定,导游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回答以下问题:(1)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2)导游员钱先生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这起投诉?答案:(1)对香港某旅行社的投诉,北京某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不正确的。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低下遭到旅游者的投诉,旅行社必须为此进行赔偿。

(2)导游员钱先生对观光团的投诉的辩解是不对的。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的接待计划是经过组团社、旅游者、地接社共同认可确认的旅游契约,导游员只有执行的义务和责任,而没有更改、中止的权力,否则就是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这起投诉的处理办法:负责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参观团的北京某旅行社应按规定赔偿损失。

因钱先生擅自变更接待计划造成香港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一、欺诈旅游者,如何退赔案例:某单位30多名职工,计划组织出境旅游,并与多家旅行社联系。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题目(3篇)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旅游纠纷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以“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为例,对旅游纠纷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7年10月,广西桂林市发生一起旅游强制购物事件。

游客王先生在参加桂林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时,被导游强制要求在指定商店购物,否则威胁其取消行程。

王先生遂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引发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一)旅游合同法律关系1. 旅游合同的定义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为组织、安排旅游活动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2. 案例中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在“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中,游客王先生与旅行社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组织、安排旅游活动的义务;游客王先生作为旅游者,享有接受旅游服务的权利。

(二)旅游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1. 旅游经营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2)保证旅游服务的质量;(3)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在“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中,旅行社违反了上述义务,强制游客购物,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2. 旅游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旅游信息;(2)选择旅游产品;(3)享受旅游服务;(4)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桂林旅游强制购物事件”中,游客王先生享有上述权利,旅行社的强制购物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三)旅游纠纷法律救济1. 行政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旅游经营者,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王先生可以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旅行社,要求其赔偿损失。

2. 司法救济如果行政救济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游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旅行社在宣传其旅游产品时,承诺游客将游览我国著名的自然风景区A和B。

在行程中,旅行社安排了游览A景区,但由于B景区当天因暴雨关闭,未能按照原定行程游览。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退还B景区门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B景区关闭,其已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游客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案例描述:原告(游客)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旅行社旅游费用,旅行社负责安排原告在A、B两景区的游览。

在合同中,旅行社明确表示将按照原告的行程安排游览A、B两景区。

然而,在游览过程中,由于B景区因暴雨关闭,原告未能按照原定行程游览B景区。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其未能游览B景区,要求被告退还B景区门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B景区关闭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即暴雨天气,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意外事件。

旅行社在得知B景区关闭后,已及时通知原告,并采取了合理的替代措施,安排游览A景区。

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游览A、B两景区的内容。

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游览B景区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2. 不可抗力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B景区关闭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即暴雨天气。

然而,旅行社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也未在合同签订前向游客明确告知B景区可能因天气原因关闭的风险。

3. 合理提醒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得知B景区关闭后,已及时通知游客,并采取了合理的替代措施,安排游览A景区。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某旅游公司在一次组织游客前往泰国旅游的过程中,由于导游失误,导致游客未能按照预定行程参观泰国的大皇宫。

游客因此要求旅游公司全额退款。

旅游公司认为,游客未能参观大皇宫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拒绝退款。

问题:(1)分析旅游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游客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2. 案例背景:甲游客在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旅游公司未能及时安排住宿和餐饮,导致甲游客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甲游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1)分析旅游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甲游客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3. 案例背景:乙游客在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境外旅游活动中,因导游违规操作导致乙游客受伤。

乙游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用。

问题:(1)分析旅游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乙游客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4. 案例背景:丙游客在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自驾游活动中,因旅游公司提供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丙游客受伤。

丙游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1)分析旅游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丙游客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5. 案例背景:丁游客在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因导游强制购物导致丁游客不满。

丁游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1)分析旅游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丁游客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6. 案例背景:戊游客在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因旅游公司提供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戊游客入住体验不佳。

戊游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1)分析旅游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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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1. 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

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

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

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

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

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2. 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

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

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

旅游真实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旅游真实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于2022年组织了一次为期五天的云南旅游团。

该团共有30名游客,包括甲、乙、丙三位游客。

在旅游过程中,甲游客因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导致旅游行程被迫中断。

旅游公司为此承担了甲游客的医疗费用,并赔偿了甲游客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然而,甲、乙、丙三位游客对旅游公司的处理方式不满,认为旅游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法律分析:一、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关于旅游服务内容的协议,具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

在本案中,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与甲、乙、丙三位游客之间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二、旅游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二)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在本案中,旅游公司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确实存在以下问题:1. 甲游客突发疾病,旅游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医疗救助,导致甲游客病情加重。

2. 旅游公司未及时调整行程,导致其他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旅游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的旅游服务。

综上所述,旅游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三、甲游客的精神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甲游客因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旅游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医疗救助,导致甲游客病情加重,给甲游客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

因此,甲游客有权要求旅游公司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四、乙、丙两位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旅游活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活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前往西藏的旅游活动,共有30名游客参加。

在行程中,游客小李不幸遭遇高原反应,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小李的家属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活动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李不幸身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则认为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已为游客购买了旅游责任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小李的家属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旅游责任险是否能够免除旅行社的赔偿责任?3. 小李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分析(一)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舒适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前,已向游客提供了行程安排、景点介绍等相关信息,并提醒游客注意高原反应等安全风险。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安排了导游为游客讲解景点,并提供了必要的医疗服务。

从表面上看,旅行社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然而,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旅行社还需根据旅游活动的性质、风险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证明其已尽到以下义务:1. 提供高原反应预防措施:旅行社在行程中未提供高原反应预防药物、氧气袋等应急物品,也未提醒游客在行程中注意休息、保持适当的水分摄入等预防措施。

2. 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在游客小李出现高原反应症状时,旅行社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导致小李病情恶化。

因此,法院认为旅行社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旅游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保险人应当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和承保条件。

在本案中,旅行社为游客购买了旅游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旅行社对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的意外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旅游法律作为规范旅游活动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以一起旅游纠纷为背景,旨在分析旅游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描述2019年7月,张某与妻子李某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云南旅游团。

旅游团共计30人,行程包括昆明、大理、丽江等地。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导致其无法继续行程。

旅行社提出将李某的行程安排给其他游客,并退还李某剩余行程费用的50%。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旅游监管部门投诉。

三、案例分析(一)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增加旅游者的费用。

”在本案中,李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旅行社未及时采取措施,也未提供必要的帮助,导致李某无法继续行程。

旅行社将李某的行程安排给其他游客,并退还李某剩余行程费用的50%,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二)李某的权益保护1. 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李某在发现旅行社违约后,有权依法维权。

2. 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李某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3. 请求旅游监管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有权向旅游监管部门投诉。

”李某可以向当地旅游监管部门投诉,请求其进行调查处理。

(三)旅游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1. 保障旅游者权益:旅游法律通过对旅游经营者的约束,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旅游管理法律纠纷展开,旨在探讨旅游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2019年暑假,某旅行社推出了一款“泰国7日游”产品,吸引了众多游客报名。

游客王某通过旅行社的官方网站支付了旅游费用,并签订了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安排游客从北京出发前往泰国,游览曼谷、普吉岛等景点,并安排入住三星级酒店。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王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酒店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入住的是一家四星级酒店。

此外,在游览过程中,旅行社安排的导游服务不到位,导致游客行程安排混乱,景点游览时间缩短。

王某认为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旅行社提出退款要求。

旅行社辩称,由于当时酒店预订紧张,只能安排四星级酒店,并非故意违约。

至于导游服务问题,是由于导游人数不足导致的,并非旅行社故意安排。

旅行社同意退还王某部分费用,但拒绝全额退款。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2. 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消费者王某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三、案例分析(一)旅行社是否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王某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酒店星级和导游服务标准。

旅行社实际提供的酒店星级和导游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

(二)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将王某入住的酒店升级至三星级;2. 采取补救措施,如安排导游补充讲解,弥补导游服务不到位的问题;3. 赔偿王某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差价、误工费等。

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张某通过某知名在线旅行社平台预订了一次赴云南的7日游。

在预订过程中,张某严格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个人信息,并支付了全额旅游费用。

然而,在行程开始前两天,张某收到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云南地区突发自然灾害,行程将取消,旅行社提出全额退款或改签其他线路。

张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两天才通知取消行程,且未提供合理的替代方案,严重影响了其出行计划。

张某认为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1. 旅行社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两天才通知张某取消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旅行社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旅行社违约行为的影响,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两天才通知取消行程,且未提供合理的替代方案,其行为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旅行社违约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旅游者权益不受侵害。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旅游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围绕旅游合同纠纷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旅行社,主要从事国内旅游业务。

2021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甲公司组织乙公司员工前往我国某著名旅游景点进行团建活动。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线路、行程安排、住宿标准、交通方式、景点门票、餐饮标准、导游服务等内容,并规定了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21年7月1日组织乙公司员工开始了为期五天的团建活动。

然而,在行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标准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且导游服务也存在严重问题,导致乙公司员工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了诸多不便。

旅游结束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认为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乙公司员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天气原因和景区政策调整,导致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有效。

2. 甲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标准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且导游服务也存在严重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旅游安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安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安全事故频发,不仅给游客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也给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旅游安全事故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例简介:2019年暑假期间,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为期7天的海南岛旅游团。

该团共有游客50人,其中儿童10人。

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部分游客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

经过调查,该旅游团住宿酒店存在卫生问题,是导致游客身体不适的直接原因。

游客们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争议。

二、案例分析1. 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旅行社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2. 违约责任在本案例中,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卫生问题,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旅行社因安排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游客身体不适,侵犯了游客的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旅行社未能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建议1. 完善旅游合同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住宿条件、行程安排、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确保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安全管理旅行社应加强对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住宿、餐饮、交通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3. 提高服务质量旅行社应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其中,旅行社责任险纠纷案件尤为引人关注。

本案例将以一起旅行社责任险纠纷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旅行社责任险的适用范围、责任认定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为期5天的海南岛旅游团。

该团共有30名游客,其中张先生(化名)因突发心脏病在旅游过程中不幸去世。

事发后,张先生的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先生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认为,其已为游客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且在行程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的家属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旅行社责任险的适用范围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因履行旅游业务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旅行社投保的保险。

”本案中,旅行社为游客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符合法律规定。

2. 旅行社责任认定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旅行社在履行旅游业务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本案中,张先生在旅游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去世,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本案的关键。

首先,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前,已向游客告知了旅游行程中的风险,并提醒游客注意自身健康。

其次,旅行社在行程中安排了医生随团服务,并在张先生发病后及时进行了救治。

最后,旅行社在事发后积极配合张先生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综上所述,旅行社在履行旅游业务中,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3. 赔偿标准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案中,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赔偿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因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引起的其他赔偿责任。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旅游合同纠纷作为其中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以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旅游业法律问题,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甲)于2019年6月通过某旅行社(以下简称乙)报名参加了一次国内旅游团。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甲支付旅游费用,乙负责安排旅游行程。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旅游行程、景点、住宿、餐饮、交通等相关事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发现乙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以下问题:1. 景点未按合同约定开放,导致甲未能游览部分景点;2. 住宿条件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甲住宿体验不佳;3. 餐饮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甲饮食满意度不高;4. 交通工具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导致甲出行不便。

甲认为乙的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乙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然而,乙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游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2. 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旅游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旅游合同履行地为旅游目的地,因此,甲有权向旅游目的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知情权、安全保障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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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1. 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

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

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

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

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

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2. 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

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

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

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

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

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放弃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

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答:(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他们签订旅游合同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家长)代理,旅行社与两位小学生直接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欠妥。

(2)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

因为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两位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行为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他们和旅行社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

他们的家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取回全额旅游团款。

3. 张先生到某国内旅行社咨询如何办理出国旅游,该旅行社的营业部接待人员认真向张先生作了解释说明。

第二天,张先生再来到该旅行社门市部,要求接待人员为他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接待人员收取了张先生的预付款,并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

在该国内旅行社为张先生办理有关手续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对该旅行社进行实地查处,张先生得知消息后,要求退还预付款。

请问:(1)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张先生的预付款?为什么?(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罚该旅行社?答:(1)应当全额退还张先生的预付款,因为该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已触犯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出境游是国际旅行社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项目。

该国内旅行社属超范围内营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国内旅行社停止非法经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 2001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委托导游员钱力先生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观光团。

按计划,该团在北京游览4天,即2月11—14日,其中2月11日是游览长城,可是导游员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参观故宫和购物,对此变更观光团的团员表示异议,导游员钱先生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

不料2月13日夜天降大雪,2月14日早晨因积雪封路观光团无法去长城游览。

翌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北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北京某旅行社导游员钱先生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合同约定,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

对此,北京某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某旅行社领导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于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

导游员钱先生则辩解,造成未能游览长城是由于大雪封路,属于不可抗力。

依据法律规定,导游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回答以下问题:(1)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2)导游员钱先生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这起投诉?答:(1)对香港某旅行社的投诉,北京某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不正确的。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低下遭到旅游者的投诉,旅行社必须为此进行赔偿。

(2)导游员钱先生对观光团的投诉的辩解是不对的。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的接待计划是经过组团社、旅游者、地接社共同认可确认的旅游契约,导游员只有执行的义务和责任,而没有更改、中止的权力,否则就是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这起投诉的处理办法:负责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参观团的北京某旅行社应按规定赔偿损失。

因钱先生擅自变更接待计划造成香港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5. 1988年10月,郭某等12名旅游者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黄山4日游,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规定;该旅游团交通为双飞,即从北京飞黄山,游程结束后乘汽车赴芜湖再飞回北京。

但合同中没有约定乘哪家航空公司何种机型的飞机。

旅游团游完黄山下来,还有充裕时间,导游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又带旅游者浏览了翡翠谷西古民居和蛇馆及水晶馆,每人交此段车费,门票费和导游服务费120元。

第四天早晨,赴芜湖乘联航飞机返京。

郭某等个别旅游者以联航飞机不安全且飞机降落在南苑机场,回家的交通不方便,而部分客人已通知家人在首者机场接机为由,拒绝退房返京,要求从黄山乘国航飞机返京。

黄山接待旅行社反复向客人解释,地接社是按合同行程操作,如旅游者对此行程有异议应回北京向组团社交涉,并答应如果旅游者从南苑机场回家交通不方便,旅行社可租车到机场去接。

经过协商,只有两名旅游者乘大轿车赴芜湖,其他旅游者滞留在黄山的宾馆,导致误机。

当日下午,郭某等旅游者到黄山市旅游局投诉,诉称导游擅自减少“老街”计划内景点,又违反规定增加游览项目,收费过高,而且旅行社从芜湖返京安排不合理,要求从南京或者杭州飞北京,并赔偿损失费1万元,黄山旅游局及旅游质监所负责人到宾馆处理此旅游纠纷,认定加游的景点收费不合理,退赔所收的全部费用,并对导游做出停团3个月、罚款1200元的处罚,并责成旅行社重新购买芜湖飞北京的机票,待旅游者回到北京后,再由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认定误机责任,旅游者坚持不从芜湖返京,这一处理方案未果。

滞留的第二天上午,郭某等10名旅游者又到黄山市政府上诉,在市政府有关人员的协调下,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者从芜湖至北京的返程机票款4330元(旅行社承担了误机损失费590元),滞留两晚住宿费1200元,由旅行社代订黄山至杭州的汽车并支付部分费用200元。

旅游者滞留3天后离开黄山。

回京后,郭某等10名旅游者向国家旅游局质监所书面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误工费、年终奖、在杭州的住宿和交通费、精神补偿费共计23210元,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经过审理,认为郭某等到人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决定撤消立案,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通过这起旅游纠纷,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应该从中吸取一定的教训。

旅行社应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

作为旅行社的导游,应该严格按照旅游合同安排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变更。

在保证完成计划内景点游览的前提下,如果旅游者提出增加游览项目的要求,应征得所在旅行社的领导的同意,并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

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旅游合同,应尽可能地做到详尽。

本案中,如果旅行社对返京航空公司的飞机,在何机场降落等事先作出明示,就不会发生认识和理解上的争议。

作为本案的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必须要慎重,应认真审查每一项条款,如果对返京航空公司或机场有特殊要求,应及时提出来,加以协商,并一定要用文字予以表述。

合同一旦签定生效,就必须受其约束,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芜湖乘机返京”,合同规定是明确的,旅游者拒绝从芜湖乘机,显然是违约行为,不应该得到支持。

旅游者以旅行社安排返京机场不合理及游览减少一个景点,多收费为由,滞留不归,是十分不理智的行为,由此而导致双方都遭受了更大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民事责任。

”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的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应由双方各自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旅行社增加景点的收费不合理,黄山市旅游局已做出退赔决定,不再审理。

旅行社违反合同遗漏景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旅行社已支付旅游者滞留期间的住宿费,故不再予以赔偿。

旅游者违反由芜湖乘机返京的合同规定,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该自负。

6.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

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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