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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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第1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第2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检修保养制,安全保卫制,考核制度等。第3条

锅炉使用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锅炉三证(登记簿、许可证、年检证)齐全。

2、安全、灵敏、可靠、定期校验。

3、水位计清晰,显示正确。

4、压力表灵敏准确,定期校验。

5、给水设备可靠供水。

6、炉墙无严重漏烟、漏风、漏气。

7、有水质处理设施和化验仪器(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

8、停炉,采取适当的保养方式。

第4条

压力容器使用必须要具有下列条件:

1、质量保证书,工厂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压力容器。

2、使用说明书附图。

3、压力容器检修,检验原始记录等资料。

4、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阀、压力表、减压阀,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等,并灵敏可靠。

第5条

管理:

1、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工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经劳资处提出会同安技处审核同意后,•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市劳动局进行安技培训,凭市局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操作。

3、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四年进行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

4、修理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焊工操作证”•,压力容器的检修要在无压力的情况下,各种解质必须放清,洗清后才能进行。

5、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6、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气瓶安全监督规定”执行,•要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晒、•碰撞、腐蚀等,放置地点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外,无放射性场地。

7、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建立档案,做好检查、修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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